第五章 报关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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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报关业务流程

3.3 任务实施与心得 报关前,要清楚出口的商品是否受贸易管制,需要领取许可证或申请配额。另外要熟悉收付汇的操作流程。 对外贸易管制作为一项综合制度,所涉及的管理规定繁多。了解我国贸易管制各项措施所涉及的具体规定。是报关行业从业者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3.4 知识拓展 中国连续14年成被发起反倾销最多国家 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被发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据悉,2009年1-6月,有15个国家对中国发起了60起贸易救济调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等),涉案金额82.76亿美元,已超过2008全年的62亿美元。 就2008年看,印度对中国有十几个反倾销的案件,已经远远超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升级为对中国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

相关链接特保措施或致中国损失10亿   备受关注的中美轮胎特保案日前落下帷幕,美国总统奥巴马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实施特保措施。这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美国第一次运用“特保条款”对中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而根据WTO规则,相关国家可以直接援引美国的制裁方案对中国轮胎实施制裁。     有关专家指出,该措施将导致我国的出口回暖之途再遇波折。可能影响我国10万名工人就业。特保案源于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在今年4月提起的一份申请,申请指责近年来中国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对美出口激增,扰乱了美国国内产业市场,造成工人失业增加。   

  “特保措施实际上是专门针对中国的。”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对本报记者表示,除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中国发起特保调查外,2009年以来,印度也对中国发起5起特保调查。 “美国对中国轮胎特保措施实行之后,其他国家为了防止中国轮胎的贸易转移,有可能也会采取针对中国轮胎的特保措施,届时中国可能会面对一堵贸易壁垒。”张燕生表示。     事实上,在2003年美国针对中国纺织品发起的特保调查,就曾经让中国纺织品出口遭遇重大创伤。而这一次对轮胎的特保措施也将造成严重影响。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会长范仁德指出,初步测算将影响到我国约10万名工人就业,损失约10亿美元轮胎出口额。

3.5 业务技能训练 课堂训练 1.简述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 3.案例分析 2.请学生就中美双方之间所进行的贸易经济措施进行分析,熟悉贸易管制的各项制度并对这些措施的作用发表自己的观点。 3.案例分析 案例 :旅客违规携带货币出境案大增

在查获的案件中,违规携带外币出境案值占所有案件总案值的84%。外币种类以美元、英镑为主,占外币案件总案值的83%。 日前从北京海关获悉,今年北京查获旅客违规携带货币出境案大增。1至10月,共查获案件381起,案值约合人民币9165万元,比去年全年货币案件总案值增长38%。   在查获的案件中,违规携带外币出境案值占所有案件总案值的84%。外币种类以美元、英镑为主,占外币案件总案值的83%。 案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外币案件12起,案值占外币案件总案 值的18%。违规旅客以中国籍因私旅客为主,占案件总数的72%和总案值的68%。目的大都以从事商业贸易活动、支付境外留学学费生活费为主,分别占货币案件总案值的23%、3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除特殊情况外,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海关提醒进出境旅客要自觉遵守规定,切莫以侥幸心理妄图蒙混过关,也不要无心酿错。

任务4 掌握各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流程 知识要点 技能要点 2.掌握保税货物报关程序 3.掌握特定减免货物的报关程序及监管要求 1.掌握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2.掌握保税货物报关程序 3.掌握特定减免货物的报关程序及监管要求 4.掌握暂准进出境货物的含义、范围、特征和报关程序 5.掌握其他各种类型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通关程序 技能要点 1.能够办理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序 2.能够办理保税货物货物的报关手序

4.1 任务描述与分析 4.1.1 任务描述 王刚在海关和苏州苏新外贸有限公司的学习和实践一段时期后,部门经理李阳要求他尽快熟悉各种进出口货物,尤其是公司所涉及的商品的报关程序,为即将到来的实际报关做准备。

4.1.2 任务分析 在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报关业务中,由于海关对各种不同货物进出口有着不同的监管要求,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因此,在不同的货物进出口报关时,其业务程序也是不同的。

4.2 相关知识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概念和特征 1.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的统称,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

2. 一般进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货物 一般贸易是指经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3.一般进出口货物基本特征 (1)必须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进出口税费 在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下,一般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这些税费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国内税(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关税以及进口附加税等。

(2)在进出口向海关申报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对于涉及的各项进出境国家管制的进出口货物,均应在货物进出口前办妥相关手续,向有关管理部门办妥许可证件,在办理报关手续时,这些监管证件与报关单一并主动向海关交验,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和验放货物。 (3)货物在提取或装运前办结海关手续 缴清进出口税费、经海关审核放行后,报关单位方能提取或发运。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即意味着进出口货物已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结束海关监管——结关。

(4)货物办结海关进出口手续海关放行后,可以自由流通 在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下,进出口货物办结各项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进口货物由报关单位提取自行处置,海关不再管理;出口货物运输出境进入国际市场流通,不再接受海关监管。

一般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货物种类有: 4.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1)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2)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或转为实际出口暂准出境货物 (3)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进出口货 (4)不准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5)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6)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样品   

(7)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8)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 (9)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10)免费提供的进口的货物: 1)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2)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 3)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案例5.2】 涉嫌逃税928万 三嫌疑人被移送审 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间,A食品公司委托B经贸公司从大连口岸进口奶酪、黄油、橄榄油等货物。因B经贸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又委托几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进口。在操作过程中,A食品公司收到供货商的真实发票等单据后,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李天一、直接责任业务员彭军、赵强在明知货物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的包干价格委托B经贸公司代理,由其制作低价格的虚假单据交给外贸代理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共申报进口133票各类食品,实际货款与低价格申报的货款差额为2000余万元人民币,偷逃税款928万余元人民币。大连海关缉私局认为,李天一、彭军、赵强的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资料来源: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程序不需要经过前期阶段,也不需要经过后续阶段,只需要经过进出境阶段,包括四个环节: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般进出口海关监管程序 在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下,海关的监管程序是接受申报并审单——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放行货物(结关)这四个环节构成的。海关通关作业制度改革后,由于海关重新划分了事权,现在的通关模式为: 直属海关接受报关单位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直属海关审核申报数据——直属海关下达指令——进出境地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证书面申报并审核——进出境地海关查验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征收税费——进出境地海关放行货物(即结关)

这种海关监管制度,只适用于办结海关进出口手续并缴纳进出口税费以后永远留在境内或境外的进出口货物,也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通关程序在进出境海关现场监管环节,虽然也适用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保税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但是在“缴纳税费”环节中,特定减免税货物享受“免税待遇”,保税货物享受“暂缓纳税”的待遇,暂时进出口货物享受的是“凭担保免税”的待遇。对这些货物海关放行不等于结关,因为这些货物海关监管现场放行后,海关继续进行监管,也就是海关进入后续监管,直至监管期满或核销才能结案(结关)。

报关单位的报关程序与海关的监管程序相适应,其报关程序为: 报关单位作报关前的准备,对报关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并填制电子数据报关单——向直属海关传输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按照直属海关的指令向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纸制报关单证——配合进出境地海关查验货物——到进出境地海关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海关放行货物后提取进口货物运离海关监管区或安排装运出口货物运离关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将“申报”定义为: 1.申报 向直属海关传输“电子数据报关单”如实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将“申报”定义为: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接受委托报关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申报前的准备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理报关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对于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1)申报地点 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当进出口货物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货物的起运地海关申报。

(2)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经海关批准准予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运输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提取变卖处理。对于不宜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申报日期)。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限。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提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的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征。 进口货人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的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05%╳滞报期间(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根据海关规定,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产生的滞报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1)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1)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2)电子数据报关单被退回,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3)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做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海关(直属海关)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直属海关接受申报后下达指令。 按照直属海关下达的指令“接受申报”或“现场交单”,报关单位应在收到电子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报关地口岸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对“不接受申报”的由报关单位根据报文提示修改后重新申报。 申报日期为直属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对“不接受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报关单位修改后“接受申报”的日期。

(3)申报单证 有两类单证:主要单证、随附单证 主要单证就是报关单,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 、预备单证 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随附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 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纸质报关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留存联、海关作业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免交),货物放行后由海关打印进口付汇证明联用于进口付汇核销。 对于一般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联一式三联:海关留存联、海关作业联、企业留存联,另外,在货物放行后由海关打印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付汇核销。

②基本单证:发票; 装箱单;提货单; 装货单;运单;领货凭证(陆运);包裹单(邮运);仓单(海运)。 ③特殊单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进出口货物,应交验国家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不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免交);加工贸易手册(不属于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免交);进出口许可证(免领许可证的免交);进口配额证明(不需配额的免交);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不需领证的免交);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不需提交的免交);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国家其他进出境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等;收汇核销单;担保文件等。

④预备单证:是指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海关认为必要时,需查阅或收取的证件,主要有:贸易合同;委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委托单位的账册及其他有关单证。

(4)申报前看货、取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申报前,如果在准确归类、正确填报数量、规格等项目时,由于境外发货人提供的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境内收货人不能准确掌握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致使所列货物不能及时、准确申报。 收货人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以达到及时、准确申报,迅速通关。同时,这条规定也防止在出现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时,当事人以发错货物为由,逃避法律责任。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货物、提取货样是《海关法》赋予收货人的权利,当然收货人也可不予行使(放弃)。

申报前看货、取样时,如果海关发现进境货物有走私违法嫌疑 ,海关将不予同意。 同时,只有在通过外观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等情况下,海关才会同意收货人提取货样。如果收货人借查看货物和提取货样之机进行违法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

(5)申报方式 目前我国海关按两种申报方式接受货物: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申报。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按顺序,先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 (6)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的提交 ①电子数据申报 方式: A、终端申报方式 B、委托EDI申报方式 C、自行EDI方式 D、网上申报方式

申报结果:(2种) A、接受申报: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的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表示申报成功。 B、不接受申报: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反馈的不接受申报的报文后,表示申报不成功;应根据报文提示的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②提交纸质报关单和随附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7)申报的修改和撤销 海关接受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和有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正当理由,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报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关单修改、撤销的审批,属于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及相关的文件资料,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确有正当理由,经海关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1)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配、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关;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4)根据国际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单据的。 (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2.配合海关查验 《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经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1)海关查验定义 海关查验是指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行为。 (2)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时间。查验时间一般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但是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查验。

(3)查验地点 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 对进出口大宗散装货物、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经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也可同意在装卸货物现场进行查验。在特殊情况下,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也可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的地点查验货物。

(4)查验方法 ①抽查 即抽取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货物进行外形查验或开拆包装查验,通过外形查验和开拆包装查验,以满足商品归类和海关监管、征税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检查发现违规走私等情事。 ②彻底查验 当外形查验和抽查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时,则海关采用彻底查验的方法,即对货物逐件开拆包装查验,对集装箱、货柜车所载货物全部卸下,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品质、规格、成分等内容进行彻底检查,必要时提取货样进行分析化验。

③外形查验 通过外形查验确定货物的标记唛码、货名、规格、数量、原产地等与申报是否相符,查验货物的包装是否完整,有无开拆、反钉、破损、渗漏等情况;对集装箱货物核对集装箱号码与申报是否相符,封志是否完整;用货柜车装载的货物,核对车牌是否与申报相符,查验封志是否完整。

(5)复验和径行开验 ①复验。海关在对货物进行复验时,收发货物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陪同海关复验,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字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海关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②径行开验 当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或者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时应当作如下工作。 ①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②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回答查验关员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③协助海关提取货样,收取海关取样清单并签字; ④查验结束后,在海关关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并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 ——开箱的具体情况; ——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提取货样的情况; ——查验结果。

(7)货物的损坏赔偿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范围仅限于在海关实施查验过程中,使货物造成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责赔偿责任。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损坏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货物的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损失。

3.缴纳税费  (1)经海关审核报关单,并查验货物无误后,海关根据申报的货物计算税费打印纳税缴款书和收费票据。 (2)凭海关签发的缴税通知书和收费单据在限定的时间内(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或在网上进行电子支付。

4.提取或装运货物 放行是指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等监管环节,证实货物进出口合法,并已办结各项海关手续,结束海关监管的行为。 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提货单及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上签字并加盖海关放行章后交报关单位。 海关放行以后,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凭提货单到存放货物的仓库、场地等海关监管场所提取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区,由收货人自行处置;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凭装货单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运输出境。海关不再进行监管即结关。

二、保税进出口货物报关 (一)保税进出口货物概述 1.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进入关境 (暂免纳税) 储存、加工 装配后 复运 出境 (2)保税货物的基本特征 1)经海关批准 2)暂缓纳税 3)是监管货物 4)应复运出境 进入关境 (暂免纳税) 储存、加工 装配后 复运 出境

保税货物与减免税货物的异同 相同点:在进口时均不交纳关税、均属海关监管货物 不同点: 2. 货物范围 减:固定资产投资 报:流动资产 1.性质 减:国内使用 报:复运出境 4.海关监管 减:时效管理 保:核销管理 3.办理海关手续 减:减免税申请,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 保:保税合同登记备案,海关核发《加工贸 易登记手册》

(二)保税货物的分类 按照《海关法》的表述,根据特定的目的而进口的保税货物可以分为两类:储存类保税货物,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 也可以按照海关监管形式分为三个大类: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2)仓储保税货物 (3)区域保税货物

(三)保税货物的报关 其手续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1.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保税 申请、海关审核批准保税、凭证办理进境入库手续 2.进出境报关 申报、配合查验、缴纳或免纳海关监管手续费、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3.报核申请结案 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

(四)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要求 1.批准保税 海关对保税货物有审核权、批准权。(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常没有批准权,只有凭证审核验放权) 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保税的原则有三条: 合法经营、复运出境、可以监管 2.纳税暂缓(进境报关时仍须缴纳监管手续费) 3.监管延伸(监管期限为保税期、核销期限) 4.核销结关 (核销是保税货物结关的标志)

(五)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企业的监管模式 1、联网监管模式 2、常规监管模式 联网监管模式: 这种监管模式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等形式下进出口的保税加工货物。 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企业的监管模式 1、联网监管模式 2、常规监管模式 联网监管模式: 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督的一种模式。

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合同报核。 (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对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合同,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2.合同备案的步骤 (1)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说明”; (2)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取必需的许可证件; (3)将合同相关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4)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还要由海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需要开设台帐的,在海关领取“台帐开设联系单”; (5)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备案凭证; (6)需要开设台帐的,凭“台帐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帐,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凭“台帐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企业。 3.合同备案的企业 国家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当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企业。 (1)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作。

4.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 ①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②加工贸易合同和合同副本; ③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④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⑤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材料; ⑥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

2)备案时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的商品 3)备案时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的商品 (3)保税额度 (2)备案商品 1)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2)备案时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的商品 3)备案时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的商品 (3)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办理。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具体内容见后续内容。 (4)台帐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海关按照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货物担保制度主要就是指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具体内容见后续内容。

(5)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6)合同备案的变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帐的合同还须变更台帐。

2.进出口报关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阶段的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一样,也有四个环节,其中申报、配合查验、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三个环节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基本一致。 有区别的是,保税加工货物进境阶段的报关程序第三个环节不是缴纳税款,而是暂缓纳税即保税。除此以外,还有以下区别: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其程序分为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2)必须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的有关手续; (3)已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列明深加工结转内容的,不必在另行审批。

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报核后,海关经过审查、核查,认定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三) 合同报核 1.报核和核销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报核后,海关经过审查、核查,认定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 进出口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申请内销的,应有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6)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1)合同履约后,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 (3)产品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4)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5)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回联单”。

5.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 (1)内销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转内销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2)结转报关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3)退运报关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加工货物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准备报核。

(4)放弃报关 有以下情形的将做出不予放弃的决定,并告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 1)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 2)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5)销毁 被海关做出不予结转决定或不予放弃决定的加工贸易货物或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企业要求销毁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的,由企业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货物销毁后,企业应当收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准备报核。 (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对于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不可抗力和非不可抗力)

制度规定办理,或不设台帐,即“不转”;或设台帐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帐并付保证金,即“实转”。 6.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 制度规定办理,或不设台帐,即“不转”;或设台帐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帐并付保证金,即“实转”。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照有关料件的进口税额征收保证金。 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设定A、B、C、D四类管理措施。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主要有:列入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商品;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部分国家停止出口退税的进出口商品;其他列名商品,如:冻的鸡翅尖、鸡爪、鸡肝及其他冻鸡杂碎,冻鱼翅、干鱼翅、湿鱼翅,燕窝,西洋参,鹿茸及其粉末;煤炭,烧制木炭的木材;加工贸易制造仿真枪支的原材料;列明的废机电产品和废料;列明的旧机电产品,等等。

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主要有:塑料原料中的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化纤原料中的涤纶长丝、化学短纤维,棉花,棉纱,棉坯布和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感概、不锈钢、食糖,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天然橡胶,羊毛,冻鸡等。 其他商品为允许类商品。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1)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2)适用于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正在执行的合同改为“实转”之后海关不予备案; 3)适用A类企业管理,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者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年加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者实行海关联网管理的企业,经海关批准,不设台账;

5)适用B类企业管理的设台账,限制类商品付50%保证金;允许类商品“空转”; 4)适用A类企业管理的设台账,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不需付保证金“空转”; 5)适用B类企业管理的设台账,限制类商品付50%保证金;允许类商品“空转”; 6)适用C类企业管理的设台账,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付保证金“实转”; 免于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也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的规定。 对A、B类出口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由外商免费或有价提供用于出口产品的辅助材料(限78中列明商品)每批合同进口辅料金额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由主管海关根据出口产品合同,核定辅料耗用量,免于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范围。辅料进口时,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定的合同验放,产品出口后,主管海关对进口辅料按实际出口产品情况进行核销。

应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但不纳入“保证金台账”管理的规定: 对A、B类企业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含一万美元)经海关核准的78种辅料,以及金额在一万美元以下(含一万美元)不属于78种辅料范围的其他进口料件,均应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但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对于10000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78种列明辅料均应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并实施企业分类运作管理和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并设台账。

对C类企业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纳入《加工贸易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对于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照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规定办理,到海关指定中国银行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 银行根据海关在《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上批注的企业类别、台帐“空转”金额或台账“实转”金额收取保证金等情况,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收取保证金,然后签发《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通知单》交企业,海关凭此签发《加工贸易手册》。

7.保税仓库货物 (1)保税仓库的含义和类别 保税仓库是指海关批准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目前我国大体上有3种保税仓库: ①公用型保税仓库 ②自用型保税仓库 ③专用型保税仓库

(2)保税仓库的设立和存放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④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⑤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⑥具有专门存储保税仓库货物的营业场所并达到的要求

(3)存放货物的范围: ①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②转口货物 ③供应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④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⑤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⑥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⑦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4)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有: ①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②从事向港、澳、台地区转口的烟酒 ③有走私或违规前科的企业申请转口的烟酒 (5)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与审批 ①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②设立保税仓库的审批 主管海关在审核申请文件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  ①进库报关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进口许可证。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入境时,经海关批准,可按转关运输程序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口岸办理异地传输报关手续。   (1)在口岸海关报关   (2)在主管海关报关   

②出库报关 出库货物去向进入国内市场(进口报关),复运出口(出口报关)。 (1)出口报关 (2)进口报关 (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③流转报关

8.区域保税货物 (1)保税区货物 1)保税区概述 ①保税区含义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 ②功能 保税区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多种功能,也就是说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但是,主要的功能是保税物流。

(2)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①进出境报关 ②进出区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 2)进出区外发加工 3)设备进出

从“进出境报关;进出区报关”两方面来学习: 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 报关制:填写进出口报关单 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非自用的 备案制: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 进出区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 进区 报出口,填写出口报关单 海关不签发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出区 报进口,根据货物不同流向,填写不同的进口报关单 进出区外发加工 进区加工 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 出区加工 由区外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加工期限6个月+6个月 设备进出区 进出区 进出区都要向保税区海关备案海关不签发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要向海关办理销案

(2)出口加工货物 1)出口加工区概述 出口加工区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原则上应当设立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2)功能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加工,以及为区内保税加工服务的储运业务。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3)报关程序 ①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②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ⅰ)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 ⅱ)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ⅲ)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 物报关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1.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地区内使用。 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 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

2.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税 减免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 (2)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 凡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自动许可管理等进口管制的,以及纳入国家检验检疫范围的进口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4)在特定范围内使用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1.减免税申请 (1)备案登记 1)保税区 保税区企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并将有关企业情况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企业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并将有关企业情况输入计算机系统。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帐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1)保税区 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及其设备等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2)出口加工区 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及其设备等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电子帐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的进口申请 1)备案登记 特定企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领 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3)特定用途减免税的申请 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国内投资项目经批准以后,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应当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以后,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应当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科教单位办理科学研究和科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自个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的,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科教单位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残疾人办理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提交民政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情况特殊,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进口的,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2.进出口报关 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有关报关单证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手续,程序包括进口申报、配合查验、提取货物等环节。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但对某些外商投资和某些许可证件种类,国家规定有特殊优惠政策的,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件。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不需要缴纳进出口关税) (2)①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加工区等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特殊监管区域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3)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

3.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1)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5)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才能进入破产清算、变卖、拍卖程序。 对进入法律程序清算、变卖、拍卖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如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原进口时未申领许可证件的,海关凭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国家法定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免予补办进口许可证件。

(3)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的处理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涉及到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要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思考: 特定减免税货物跟与保税货物的异同?

(1)性质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针对三个特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 保税货物:针对进境又复运出境的特点简化了海关税、证手续的一种制度 (2)前期准备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保税货物: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监管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解除监管(时效) 保税货物:根据去向不同分别办理相应的手续

【小资料】 外交人员享有免税优待 通常外交人员及其家属进出驻在国或路过第三国时,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包括附载于同一交通工具上的行李)享有免税优待。外交人员分离寄运(包括邮寄)的自用物品和外交代表机关办公用品进出口,在驻在国海关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免纳关税和免除进出口许可手续,但申报手续一般仍不可免。超出部分则需办理许可证。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用物品一般指国旗、国徽、馆牌、办公文具、表册等。对于汽车建筑材料、烟、酒之类的物品,在许多国家则认为是私人物品,一般均予以免税放行,但规定有一定的限额。对于有争议的物品,各国一般掌握两个处理原则:一

是尊重驻在国的规定,一是要求互惠对等。 在数量上,各国一般都掌握在一个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对超出部分则要求纳税甚至禁止进出口。在品种上,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准携带或寄运违禁品,如军火、毒品、珍贵文物、敌视驻在国的宣传品等。对携带的金银、外币须办申报手续。我国海关列入禁止进口的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无线电收发报机和器材(如需进出口上述物品须办申报手续)、爆炸物品、人民币,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毒药、能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等等。

外交代表机关托运、寄运的公用品和外交人员的随身行李、托运、寄运的私用物品,一般享受免验的待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按驻在国规定禁止进出口或有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时,即可检查。免验只是一种优遇,是出于国际交往的礼貌。各国海关法令都订有保留在必要时对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的权利。但实际上,非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不行使这种权利。检查时,须有行李物品所有人或他授权的代理人在场。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众信息网

四、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实务 (一)暂准进出境货物概述 1.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概念 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有条件暂时免纳进出口关税并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2.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①展览会、交易会、大型会议或类似展出用货物; ②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③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④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⑤上述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⑥暂时进出的货样; ⑦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⑧盛装货物的容器; ⑨其他暂时进出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①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②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③集装箱箱体; ④暂时进出口货物。 按照我国海关的监管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①适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②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③集装箱箱体; ④暂时进出口货物。

 3.基本特征 (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须向海关提供担保) (2)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具有特定的进出境目的 (4)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 (5)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二)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ATA单证册》制度 1)ATA单证册的含义 《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ATA是由“暂准进口”的法语“Admission Temporaire”和英语“Temporary Admission”的第一个字母的组合。《ATA单证册》的确切含义是指用于暂时免税进出口货物的文件。 (2)ATA单证册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实行暂准进出口的国际联保,它的运作是通过IBCC进行的 (3)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

2)ATA单证册的格式 一份《ATA单证册》由若干页ATA单证组成,单证的具体数目依其经过的国家数目而定。一般由以下8页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一页绿色封底。 《ATA单证册》必须用英语或法语,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同时用第三种语言印刷。我国《ATA单证册》就是用英文或中文印刷的。

3)《ATA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在我国使用ATA单证册的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除此以外的货物,我国海关不接受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缔约方的出证协会不应签发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超过1年的ATA单证册。因此,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最长是1年。但我国海关只接受展览品及相关货物使用ATA单证册申报进出口,因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如有特殊情况超过1年的,需经海关总署批准。

(2)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①进境申报 ②出境申报 ③过境申报 ④担保和许可证件 ⑤申报文字 ⑥核销结关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和出境展览品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存根联随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不能按规定复运进出境的,我国海关向担保协会——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货物,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要另外再提供担保。

(三)其他进出境展览品报关程序 1.进出境展览品的定义     “进出境展览品”是指外国来华或我国到国外举行经济、文化、科技等不同种类的展览会或参加国际性博览会而运进或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会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公用物品。 2.范围    (1)进境展览品 (2)出境展览品

3.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进口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果需要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出口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为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 如果需要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4.进出境展览品的报关程序 (1)进境展览品的申报 (2)出境展览品的申报 5.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 复运进出境 (2) 转为正式进出口 (3) 放弃或赠送。 (4) 损坏、丢失、被窃。

前述9种暂准进出境货物中,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及集装箱箱体外,其余均属于暂时进出口货物。 6.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1)暂时进出口货物概述 ①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前述9种暂准进出境货物中,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及集装箱箱体外,其余均属于暂时进出口货物。 ②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期限 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入境。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2)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①暂时进口货物进境申报。 ②暂时出口货物出境申报 (3)核销结关 ①复运出入境 ②转为正式进口 ③放弃

7. 集装箱箱体报关程序 集装箱箱体作为货物进出口是一次性的,而在通常情况下,是作为运输设备暂时进出境的。这里适用的是后一种情况。 (1) 含义 集装箱箱体既是一种运输设备,又是一种货物。当货物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时,集装箱箱体就作为一种运输设备;当一个企业购买进口或销售出口集装箱时,集装箱箱体又与普通的进出口货物一样了。集装箱箱体在同一时间里可能既是运输设备,又是进出口货物。 集装箱箱体作为货物进出口是一次性的,而在通常情况下,是作为运输设备暂时进出境的。这里适用的是后一种情况。

(2) 暂时进出境集装箱箱体的报关 暂时进出境的集装箱箱体报关有两种情况: ①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②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五、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和海关事务担保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1.过境货物 (1)含义 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的货物。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或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2)同我国未签订上述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3)禁止过境的货物

3.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 (1)监管的目的: 1)防止过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 2)防止国内货物混入过境货物出境;   1)防止过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   2)防止国内货物混入过境货物出境;   3)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2)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1)过境货物经营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 置。必要时,对过境货物及其装置进行加封;    3)运输部门及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3)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    1)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商议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2)有伪报货名或国别,借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的货物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形的,货物将被海关依法扣留处理;    3)海关在对过境货物监管过程中,除发现有违法或者可疑情形外,一般仅作外形查验后予以放行;    4)海关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5)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4.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1)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2)复出境手续,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2. 转运货物 (1)含义: 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的货物。 (2)转运货物的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按转运手续办理: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3)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持“载货清单”等申报进境 核准,指定地点换装 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2)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4)海关对转运货物的监管要点 1)监管的目的: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混卸进口或混装出口; 2)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3)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4)口岸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开箱查验,但如果未发现有违法或可疑现象,一般仅对转运货物作外形查验。

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运载进境并由原运载工具运载出境的货物。 3.通运货物 (1)含义 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运载进境并由原运载工具运载出境的货物。 (2)通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飞机“进口载货舱单”申报。 2)海关接受申报,在货物进境和离境时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或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比较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 相同点:启运地和目的地都在境外 不同点: 运输形式 是否在我国境内换装运输工具 过境货物 相同点:启运地和目的地都在境外 不同点:    运输形式 是否在我国境内换装运输工具 过境货物 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 转运货物 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换装运输工具 通运货物 不换装运输工具

(二)无代价抵偿货物 1.含义和特征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税则号列不一致,应当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款。

特征 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2.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进口代征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二)报关程序 1.退运进出境 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的报关手续。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但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愿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海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的处理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进境,远近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出口或进口,并交纳出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报关应提供的单证 进口要提供的单证 出口要提供的单证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出口要提供的单证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三、溢卸或误卸、放弃货物、超期未报货物 (一)含义 进口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多于进口载货清单货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进口误卸货物是指运境外或境内其它地点的货物,在本港(车站)卸下。

2.报关程序 (1)溢卸进境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验核后按规定征税放行货物。 (2)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如非同一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间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对上述两种情况,都应填报进口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3)误卸进境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退运至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至境外;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口岸的,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办理转运手续。 (4)对溢卸、误卸进境货物,原收货人不接受或不办理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5)溢卸、误卸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6)溢卸、误卸进境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易发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重点(2)和(5)条

放弃货物 1.含义 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范围 (1)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在监管期限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境货物; (5)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超期未报货物 1.含义 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误卸进境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5)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为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退运、退关货物 退运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 (1)含义 退运进出口货物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造成的退运货物,或因错发、错运、溢装、漏卸造成退运的货物。 (2)报关程序 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退运进口 2)退运出口 (所提交的单据)

2.直接退运货物: (1)含义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至境外的货物。 (2)范围 1)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2)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或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3)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单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4)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属无证到货的,除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

(3)报关程序 1)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 2)直接退运一般先申报出口,再申报进口; 3)出口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进口报关单编号;进口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出口报关单编号,并应分别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免填报关单。

退关货物 1.含义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申请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货物。 2.报关程序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4)办理退关手续后,海关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六、进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 (一)转关运输货物概述 1.含义和种类 转关运输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包括有三种情况: (1)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进口报关。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在启运地出口报关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境。 (3)境内转关运输:海关监管货物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报关。

2.申请转关运输的条件 (1)申请转关运输应符合的条件 1)转关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必须设有海关; 2)转关的指运地和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场所; 3)转关的承运人应当在海关注册登记,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2)不得申请转关运输的货物 1)废物类:动物废料、冶炼渣、纺织品肥料、贱金属及其制成品的肥料、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废塑料和碎料及下脚料等; 2)化工类:监控化工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氯化纳等; 3)汽车类:成套的散件和二类底盘。

3.转关运输的方式 (1)提前报关转关 提前报关方式是指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提前以电子数据录入的方式申报进口,代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或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现场后,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 指当事人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3)中转方式 指当事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

4.报关要点 (1)转关运输的期限 1)直接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缴纳滞报金。 2)提前报关方式 ①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②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2)转关运输申报单证的法律效力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实因为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的理由并经海关统一,可作适当的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则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2.转关运输的报关程序 (1) 进口货物的转关运输 1)提前报关转关 2)直接转关方式 3)中转方式

提前报关转关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货主)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在指运地海关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2)货主在电子数据申报后,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逾期未办,指运地海关撤销已经录入的电子数据。 (3)进境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对装有相关货物的集装箱或运输工具施加关锁、在《登记本》或《监管本》上批注签章,对转关货物进行实际放行。 (4)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指运地海关验核货物并向进境地海关发送转关货物的核销回执。 (5)货主向海关提交纸质的报关单及其他单据,按照正常的报关程序报关

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有关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直接转关方式 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有关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在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缴纳滞报金。 (2)申报单据如下: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 进境汽车载物清单) 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在海关指定的时间内运抵指运地,自货物到达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申报。逾期缴纳滞报金。

(1)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中转方式 (1)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提交单据办理转关手续。申报单据如下: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运输工具纸质舱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舱单)。 (3)待货物到达指运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关手续(14天)。

2. 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 (1)提前报关转关 (2)直接转关方式 (3)中转方式

提前报关的转关 (1)发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先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送到出境地海关。 (2)货物在电子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的监管场所并办理转关手续 (3)所需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4)运抵出境地,办理出境手续,要提交的单证 1)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直转方式: (1)发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进入报关程序,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送到出境地海关。 (2)在启运地办理转关手续,所需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广东省内运输的出境汽车,提交《出境汽车载货单》) (3)货物到达出境地时,办理出境手续所需单证: 2)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3)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中转方式 (1)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转关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运输货物分列舱单,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3)所需单证:《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舱单,《汽车载货登记本》,《船舶监管簿》 (4)海关核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代理人凭以办理中转货物出境手续

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除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外),按照进口转关货物办理 1.提前报关转关 2.直接转关方式

提前申报转关 由转入地货物收货人,向转入地海关提前录入 进口货物申报单 电子数据报关,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将电子数据传输到转出地海关。然后,收货人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申报单据有:“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直接转关 转入地货物收货人在转出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直接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转入地后,转入地货物收货人向转入地海关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4.3 任务实施与心得 在实际进出口货物报关时,首先应该分清所报关的货物的性质,然后选择合适的报关程序进行报关。 掌握这些保税货物的概念、特征及通关程序在办理保税货物的进出口的过程中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报关。

4.4 知识拓展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鼓励出口创汇,而实行的由国家税务机关退还出口商品国内税的措施。 从理论上讲,国内税是对在国内消费的商品征收的,国内生产的产品在销售环节国家税务机关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对出口商品而言,因不在国内消费,所以不应征收国内税。因此,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然而,该产品在国内销售环节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因为此时该产品还不是出口货物。

待该产品办结出口手续运输出境后,因其不在境内消费,所以,国家规定由海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其已经出口,并凭此报关单和其他必备单证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退还在出口之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 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出口的措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本国的出口商品都退还国内税,以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出口退税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一种政府补贴。但是WTO的有关反贴补协议中明确规定,出口退还国内税的措施不是征收反贴补税的条件。

1991年我国制定了出口退税的规定,明确了出口退税的范围、程序和要求。最近几年,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对生产附加值低的产品、高能耗的产品、污染环境的产品等不予退税。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百科全书

78种不纳入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管理范围的进口辅料 1.接连;2.纽扣;3.鞋扣;4.扣绊;5.搭扣;6.摁扣;7.垫肩;8.胶带;9.别针;10.大头针;11.胶贴;12.纸贴;13.棉线;14.提帮线;15.缝纫线;16.绣花线;17.纸板;18.纸封;19.花边;20.液条;21.纸盒;22.铁圈;23.D型圈;24.夹子;25.胶类;26.挂钩;27.风钩;28.衣架;29.尼龙绳;30.开线绳;31.晴纶绳;32.铆钉;33.汽眼;34.纸牌;35.商标;36.装饰牌;37.电脑牌;38.装饰用标牌;39.各种标签;40.电脑纸带;41.防腐剂;42.纸样;43.假带;44.窗帘绳;45.花纸;46.洗涤带47.湖碟片;48.干燥剂;49.棉带;50.腰带;51.吊牌;52.玩具眼、鼻、头发;53.鞋眼;54.尼龙卷;55.魔术贴;56.条形码;57.塑料袋;58.密封圈;59.横头卡;60.嵌线;61.汗衫边;62.裤钩;63.珠子(结);64.拷钮;65.胶纸衬;66.腰衬;67.说明书;68.橡筋;69.价格牌;70.品质带;71.尺码带;72.珠片;73.领插脚;74.纸箱;75.五金配件;76.小型生产用工具(扣模、胶针枪)。77.彩纸;78.方形圈。 资料来源:《报关员业务指引》

上述进口辅料仅限于为加工出口产品由外商提供的材料,主要材料则由国内购买。如随同主料进口辅料,则主管海关仍按一般加工贸易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纳入“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范围。 除上述进口辅料以外,对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加工贸易合同也不纳入“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由主管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对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进行核销。对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开展进口料件金额在一万美元及以下的加工贸易项目及合同,不再经商务部审批,海关凭各部委总公司的批件或协议、合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5 业务技能训练 课堂训练 1.熟悉各种货物在报关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实训操作 2.请学生比较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 1.案例分析:伪报品名 走私出口童车

【案例】伪报品名 走私出口童车 2007年6月,天津海关成功查获一起以伪报货名方式、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走私儿童自行车案件,共查获童车13194辆,案值126.3万元。此案为近年来天津海关查获的货值最大、数量最多的一起逃证走私自行车案。 据介绍,查获的童车包括16寸童车2040辆和20寸童车11154辆。这批货物是上海某外贸公司申报出口至菲律宾的,申报品名为"自行车零件"。天津海关通过报关单管理系统对出口单据进行风险分析后发现,该公司申报货物具有整车特征,存在较大逃证出口自行车嫌疑。海关对其进行布控并实施了查验,发现实货为16寸和20寸童车。经调查取证,该公司在明知自行车出口需要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办理出口许可证件,将货物伪报成"中轴、鞍座、脚蹬、自行车零件"等。

我国是自行车出口大国,国家对自行车采取出口许可证管理是为了保护国内自行车生产厂家在国际上的竞争地位,防止被提起反倾销诉讼。 目前,这批查获的童车已被海关扣押。天津海关说,目前正是自行车销售旺季,此次查获大量逃证出口童车极大地保护了守法企业的合法利益,进一步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资料来源: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

2.北京飞跃服装厂为美国商人以来料加工的方式生产了一批运动服,该厂报关员在北京海关办妥了出口报关手续。日后,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请分析该厂报关员在此项业务中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项目二 出口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