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本市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政策宣讲 2016年3月
主要内容 1、深化财政科技计划改革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2、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3、改革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背景介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简称“创新驱动30条”)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简称“科创22条”)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14〕84号) 2015年9月19日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14〕84号) 简称《财政配套政策》
《财政配套政策》的总体考虑 1、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效应,支撑和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大局。 2、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着力构建符合科技创新创业规律的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 3、改革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全面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 4、注重政策的可操作性,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真抓实干,确保政策落地。
四个方面16条政策措施 1、加大聚焦投入力度,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 2、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3、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发挥财政政策引导效应 4、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个办法 1、《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2、《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3、《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4、《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操作规程(试行)》
深化财政科技计划改革 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背景介绍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
上海做法 1、本市科技投入存在的主要问题 2、本市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以制度改革为基础,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用两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清晰、信息公开、绩效导向的财政科技投入管理体系
1、建立统一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 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1、建立统一的市级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 2、加强市级财政科技投入联动管理 将全市财政科技专项优化整合为基础前沿、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科技人才与环境、以及新设立的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等五类。
1、基础前沿类专项 重点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带动性等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项目,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2、科技创新支撑类专项 重点支持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科技服务、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等。
3、技术创新引导类专项 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4、科技人才与环境类专项 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基地服务能力建设、科技人才发展,提高科技创新创业条件保障能力。
5、市级科技重大专项 重点支持能填补国家、本市空白、突破关键技术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分类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联动管理,各牵头部门主要牵头制定分类联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加强市级财政科技投入联动管理依托统一信息平台,组织开展专项指南研究、项目支持等工作协同,提高分类专项管理水平,避免项目重复支持。
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推动财政科技专项的优化整合,研究新设立科技类专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委托第三方专项机构对分类专项联动管理年度工作进行评估,在对专项实施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研究专项优化整合建议。 各专项管理部门应充分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科技管理事业单位,或者相关资质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开展专项项目管理工作。
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背景介绍 2013年,我局与市科委联合出台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沪财教〔2013〕67号) 2016年1月1日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沪财教〔2015〕95号)
背景介绍 1、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需要 2、创建科技创新中心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文)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等新要求 2、创建科技创新中心的需要 《财政配套政策》,提出要完善竞争性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落实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权下放,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要求。
95号文的主要内容 激发活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 整个95号文共5章31条
第一章 总则 科研计划专项经费 在“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1、支持方式主要有前补助、后补助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1、支持方式主要有前补助、后补助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3〕43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等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2、支出内容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2、支出内容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劳务费:(1)与国家政策的区别:本市劳务费开展范围指在项目(课题)组成员、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中央劳务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2、支出内容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2、支出内容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劳务费:(2)新修订的内容: 一是提高劳务费支出比例。二是提高了劳务费支出标准。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2、间接费用 (1)国家规定:《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绩效支出: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安排。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2、间接费用 (2)本市规定:绩效支出不得超过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5%,这个政策与劳务费是叠加。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1、下放预算调整权限 (1)67号文规定 一是项目总预算调整、设备费预算调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1、下放预算调整权限 (1)67号文规定 一是项目总预算调整、设备费预算调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是对于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的预算调整权限交由承担单位 三是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等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其他方面,预算调整权限也交由承担单位。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1、下放预算调整权限 (2)95号文规定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1、下放预算调整权限 (2)95号文规定 一是规定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 二是进一步下放对设备费预算调整的权限,市科委只保留项目(课题)预算中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用途和数量发生调整的审批权。其他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调整设备费预算的,由承担单位负责审批。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2、改进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方式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2、改进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方式 1、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并将使用情况报市科委; 2、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1、强化了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1、强化了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 承担单位做好单位内控管理,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强化结余经费、间接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2、不得存在的9类违规违纪行为: (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2、不得存在的9类违规违纪行为: (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未获市科委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3、明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再拨付项目尾款。 在项目管理中,明确由市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市科委。通过加强监管来约束项目承担单位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改革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背景介绍 2014年3月,原武汉市长唐智良在《求是内参》上发表了《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制度亟待改革创新》 《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沪财教〔2014〕31号)
背景介绍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其中最重要的修订之一是加强了对不同转化方式下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激励力度
《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沪财教〔2015〕87号) 修订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取消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备案。 明确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不需再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赋予单位。
修订的主要内容 2、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 允许引入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机制。对科技成果实行协议定价的,在本单位公示其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修订的主要内容 3、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比例。 (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2)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获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如下标准: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可以看到,本市优惠力度大于国家的相关政策。
1、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措施,消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其他相关政策 1、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措施,消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2、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方式,营造有利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 其他相关政策 2、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方式,营造有利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 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再研究、再开发和系统集成等服务,打通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最后一公里
其他相关政策 3、改进和完善科研管理和组织方式 项目主管部门应分类建立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评价体系,将市场技术创新需求、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经济社会贡献等作为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4、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的支持力度。 其他相关政策 4、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的支持力度。 完善技术经纪机构扶持政策,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市场为主导的项目发现机制,推进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后补助”机制
5、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还要注重科技成果管理。 其他相关政策 5、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还要注重科技成果管理。 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人的各自职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开奖励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和决策机制;主动对接企业创新需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提供多层次科研服务,加强技术转移专业复合型人才培训,提升自身创新服务能力。
近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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