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PartⅠ補充 102年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 梁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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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PartⅠ補充 102年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 梁靜媛

前言 政府採購觀念: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未能充分了解,謬誤及抱怨仍多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選擇必須公平無私 熟悉政府採購法令(先利其器而後方能善其事)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解釋令(函)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 投標須知、契約範本、作業手冊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履約驗結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結案 開、決標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決標 招標前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相關核准作業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政府採購法導論 立法背景 1.因應加入WTO,簽署GPA之需要 2.配合審計法令及審計機關角色改變之需要 3.建立政府採購基本制度 立法及其修正 1.87.05.27公布,自公布後一年(88.05.27)施行。 2.90.01.10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 3.91.02.06修正公布第6條等(修正33條、增訂5條、刪除1條) 4.88.05.21發布細則,90.08.31修正,91.11.27再修正。 目的 1.採購程序公平、公開 2.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3.確保採購品質

政府採購法導論 法律架構 1.計八章114條、第一章總則 2.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為政府採購法核心 3.第四章履約管理、第五章驗收 4.第六章爭議處理包括異議、申訴及調解 5.第七章罰則為刑事特別法 6.第八章附則 7.四十餘個子法 基本法律原則 1.公平合理原則(第6條) 2.公共利益原則(第6條、第50條2項) 3.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原則(第6條) 4.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原則(第26條、第37條)

章次 章名 條次 主要內容 一 總則 第1至17條 立法宗旨、適用範圍、名詞定義、採購機關、主管機關、採購資訊中心、採購監辦、分批辦理之限制、利益迴避、請託關說、外商參與。 二 招標 第18至44條 招標方式及適用情形、採購規格、招標公告、等標期、招標文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與處理、廠商資格、黨營事業參與之禁止、補償交易。 三 決標 第45至62條 底價、開決標條件、決標原則、減價程序、協商措施、標價不合理之處理、不當商業慣例之禁止、決標公告。 四 履約管理 第63至70條 契約要項、契約終止、轉包、分包、契約變更、品管責任、分段查驗。 五 驗收 第71至73條 驗收人員、驗收期限、部分驗收、驗收不符處置、結算驗收。 六 爭議處理 第74至86條 異議、申訴提出、受理、審理、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原則、審議判斷、機關處置、調解費用、調解規則。 七 罰則 第87至92條 圍標、綁標、洩密之處罰、強制採購決定、強制洩密之處理、法人之連帶處罰。 八 附則 第93至第114條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評選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採購環保產品、弱勢者保護、拒絕往來廠商之處理、軍事採購、駐外採購、採購稽核小組、施行日期。

政府採購法導論 政府採購(第2條、第7條),指: (一)工程之定作 (二)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 「生鮮農漁產品」係指生鮮且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 之食品,由於其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 性質不同,且價格每日均有變動,招標實務作業有極大 困難,故將其排除於本法之規範。 (工程會90.03.02- 工程企字第90006413號函) (三)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政府採購法導論 工程會98.2.18-09800048970 正本:臺北縣政府 主旨:貴府所詢「生鮮農漁產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貴府所詢「生鮮農漁產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2月9日北府工採字第0980000575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之性質及不 適用本法之理由,原修法理由已有說明:「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 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 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 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來函所述 「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修法意旨。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自立午餐暨慈暉班伙食蔬菜水果、冷凍食品採購案」, 其中「蔬菜水果」係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檢討有無 合併冷凍食品辦理採購之必要,及有無限制競爭,影響採購效率之情形。另 有關冷凍食品(肉品),應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正本:臺北縣政府

政府採購法導論 適用範圍 (一)涵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有工 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行為。(第2及3條)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所辦理之採購。 (第4條) (三)獎助、捐助、贊助、代收代付、合辦。 (四)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第5條) (五)洽請其他具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第40條) (六)適用於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之甄選廠商程 序。(第99條) (七)軍事機關之採購,亦在採購法規範之列。(第104 條)

依其性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國家行為 1.職權委任: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下及機關執行 之。(行政程序法第15條) 2.權限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份委託 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16條) 3.出租及變賣財物。 4.公營事業與得標公司合建,並由標廠商全數承買 公營機構所分得之土地,形同出售,不適用政府 採購法。(工程會88.11.25.8820196) 5.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補助獎金或捐助之行為非屬 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工程會88.6.14.8807843) 6.公立學校代收代付並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 辦理之採購行為(工程會88.7.15.8808992) 。

依其性質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1.公立學校代收代付並以學校進行採購之行為。(工程會 88.6.15-8808037) 2.員工伙食餐廳作業委商經營,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工 程會88.7.13-8809909) 3.以互惠方式委請廠商印製印刷,雖未動支機關經費, 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費支付, 二者間存有對價關係,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會 89.3.17-89006414) 4.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服務,以儲存天期之利息抵 充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會88.9.14- 8812475) 5.政策研究非屬機關之權限,故交由下級之學校進行, 仍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會88.8.31-8810521) 6.遴選職訓機構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公營事業機構之金融服務與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工程會88.8.2-8809813) 資金借貸非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存款非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生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 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理財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有支付手續費者, 適用政府採購法。 選擇證券承銷商,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 法。 *以其他隱藏對價替代手續費者,仍適用政府採購法。

政府之補助行為與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政府採購法第4條之補助對象之選擇,非屬政府採購法 之規範範圍,至接受補助採購依其身分適用政府採購法 如次: 1.若為政府採購法第3條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 業,其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2.若為法人或團體,則依第4條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 3.若接受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其採購不適用政府 採購法。(88.12.12.8821986)

採購前決定內容 (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基 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率及專業判斷為考量原則。) --分 案(分批、分別辦理、分項或數量組合、統包) A.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 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 定辦理。 B.細則第6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v.s.預算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C.細則第13條: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 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 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採購規模及招決標方式: 採購 規模 巨額 查核 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其十分之一 小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100萬元 10萬元以下 財物 1億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招/決標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固 定費率(用)決標 第23條: 未達辦法第2條: 1.22-1-1~15 2.22-1-16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 未達辦法第5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 逕洽廠商採購,得 免提供報價單或企 劃書

招標、決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財物採購例如便當、原物料、事務用品等;勞務採購例如機電 維護、印刷服務等,1年需辦理2次以上採購者,如供應廠商 至少6家以上,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工程採購—工程會89.1.19-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函

招標、決標方式 (三)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A.比價:邀請二家以上廠商/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 B.議價:僅邀請一家廠商 C.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再邀請該優勝廠商進行議價:例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等性質 D.公開勘選認定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符合需要廠商進行議價:例如房地產買受或承租 E.公告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例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第12-16款

招標、決標方式 F.委託研究及藝文採購之特別規定 (a)委託研究發展(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 (b)藝文採購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 G.採購弱勢團體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 細則第23條之1 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2項: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1)「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 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 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 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前揭「重大改變者」,例如 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 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 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工程會88.7.20-8809662 號函) GPL§22-I-(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工程會88.7.20-8809662號函)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本款所稱「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發 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工程會88.8.24-工程企字第 8811508號函) GPL§22-I-(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該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工程會88.6.2-工程企字第8807194號函) 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工程會90.6.14-工程企字第90021084號函)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 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須將後續擴充之期 間、金額或數量(上限)敘明。 原採購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6-(3)併計後 續擴充所需金額。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惟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會94.3.29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標的名稱]昌平~文心161KV線電纜機電工程安裝險 [序號]第01次招標 [標的分類]299 勞務類其它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招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採購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開標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14時00分 [領標及投標期限]即日起至民國93年08月03日12時00分 [履約期限]民國93年09月01日0時起至民國94年06月30日24時止 [履約地點]台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財物採購性質]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未來增購權利]保留 [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本機關保留得向廠商增保或加保之權利。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工程會96.8.29-09600351690號函)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 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 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 標文件某條款。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 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 額登載。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二、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法 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 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 約或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採購法第6條第1項 )

[招標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的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水電、空調等系統設備維護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其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執行現況] 已決標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依採購法第22條第01項第07款辦理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決標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預算金額]新台幣1,200,000元 [底價金額]新台幣1,195,000元 [得標廠商名稱]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金額]新台幣1194966元 《附加說明》 本案前於92年11月21日上網公告(案號921121),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敘明,合約期滿,如維護成績良好,經本院核准可延長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 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 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 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7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 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工程會 88.12.30-8822236號函) 原有採購依前揭條款辦理者,須敘明得擴充之項目、內 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若僅敘明「得保留未來 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 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 (工程會 88.10.14-8814908號函) GPL§22-I-(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 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GPL§22-I-(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臺灣銀行總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賣之 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本款規定。(工程會89.03.08-工程 企字第89004915號函)

GPL§22-I-(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99年12月1日-工程企字第09900448590號 主旨:貴府參加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舉辦之「2010年上海世 博會台灣館標售案」,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11月8日府產商字第0990116439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一所載「本案所出售之標的物為4項商標權,其得 標金額4億5,888萬元整,係於公開市場參與投標採購其權利」,按 本法第2條及第7條第2項規定,屬財物採購,適用本法。 三、查旨揭採購決標公告(案號990145),貴府係依本法第22條第1項 第8款規定辦理,請注意本案競標前是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規定簽准,並將底價之訂定(或依本法第47條不訂底價)及監辦單 位之監辦方式(是否參與拍賣會實地監辦或採書面監辦)簽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GPL§22-I-(8) 四、至於公開競價市場購得財物後,得將採購競價過程及辦理結果 之相關文件,簽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可,視同完成議價及決標程序。 五、前揭決標公告所載得標廠商為「新竹市政府」,預算金額及底 價金額416,880,000元,諒係外貿協會辦理旨揭標售案之資料,非 貴 府辦理本案之採購資料,請查明改正。 正本:新竹市政府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 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 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 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工程會89.10.11工程企字第 89027993號函) 某機關「訴願案件管理系統」委外開發案硬體、軟體採購之併案 招標疑義,…如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 機關委託 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其委託廠 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依上開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及第5條之 規定,得包括軟體及硬體。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招標、決標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92.04.09第09200142330 號令修正) 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 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 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 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 價或議價。(兒童節、教師節紀念品、員工旅遊、校外教學)

例:員工旅遊 評選項目(權重) 評選子項 一、服務內容20% 旅遊內容與要求相符(10%) 旅遊內容詳實程度(10%) 二、服務品質25% 交通服務品質(5%) 住宿品質(10%) 用餐品質(5%) 旅遊景點品質(5%) 三、執行能力20% 具有承接類似案件之經驗(5%) 導遊能力及經驗(10%) 廠商商譽(5%) 四、價格25% 經費運用情形之合理性(10%) 價格合理性(15%) 五、其它10% 創意(10%) 合計 100% 例:員工旅遊

工程會97.3.4-09700077920函 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96學年度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得 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7年2月22日成國總字第0970000662號函。 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 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26條規定,本會96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54830號書函已有說 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 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 採購法第26條規定。 正本:桃園縣立大成國民中學

結 語 敬請指教 採購法第6條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 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得為採購人員行事之 最高指導原則。 遊戲規則於招標文件訂明,任何決定必須公平合理。 敬請指教 聯絡方式: Email: yuan@ntuh.gov.tw 現職:台大醫院總務室副主任兼採購組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核委員 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兼任稽核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