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品進出口通關實務 紳運/銓連(股)公司 黃銘聰
一. 出 口 報 關 . 1.出口報關所須文件: (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 資料可至國貿局網站列印 (2)個案委任書 (於委任人處加蓋公司大小章), 也可辦理長期委任 (3)PACKING LIST, INVOICE (4)其他, A.如白米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貨品出口同意書 (EXPORT CERTIFICATE) B.又如貨物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S, 簡稱 SHTC)不得供作生產、 發展核子、 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此類貨物出口須向國貿局申 請. 主要管制地區為出口至包括: 伊朗、伊拉克、北韓、中國大陸、古巴、蘇丹、敘利亞等 C.生鮮/冷陳蔬果,肉製品須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局申請檢疫,並取得證明文件。 D.CD, DVD申報出口, 必須於出口文件上申報IFPI NUMBER. 2.目前台灣已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 (CARGO CLEARANCE AUTOMATIC), 以電腦連線之方式取代人工 遞送關文件及人工作業。 3.貨物通關自動化由電腦依貨物的C.C.C CODE-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等因素來判定報單, 通關之 (MODEOF CUSTOMS CLEARANCE)分為三種: A) C1 (CHANNEL 1): 免審免驗通關 B) C2 (CHANNEL 2): 文件審核通關 C) C3 (CHANNEL 3): 貨物查驗通關
一. 出 口 報 關 . 4.出口報單介紹: 5.貨物出口通關流程: A)類別代號及名稱: 如 G5表示國貨出口, G3表示外貨復運出口, B9表示保稅廠貨品出口. B)運輸方式: 如1表示海運非貨櫃, 2表示海運貨櫃, 3表示空運非貨櫃, 4表示空運貨櫃. C)稅則號別: 台灣稱之為 C.C.C.CODE 共11碼, 國際上通用為HS CODE共6-8碼. D)統計方式: 如一般貨出口02, 展覽品在出口一年內復運進口 9E.考慮展品於展後將回運之特性, 除了 須於出口報單上以9E作為統計方式外, 亦須加註”展品將於展後退回. 日後展品退運回台灣時, 報關行 則可向海關辦理核銷, 避免被課以進口關稅. 5.貨物出口通關流程: (1)貨物進倉: 由貨主派車將貨物送至指定之貨櫃場或碼頭進倉, 並通知正確進倉位置於報關行或運輸公 司, 由報關行前往貨櫃場或碼頭核對貨物完成進倉手續. (2)投單: 由報關行製作報關文件, 並以電腦透過網路向海關作EDI連線報關. (3)分類估價:報關資料進入海關電腦主機之系統, 下設四個電腦檔: A)貨品分類檔. B)簽審檔. C)抽驗檔. D)廠商資料檔. 通關方式C1,C2,C3即是經由此四個電腦檔 運送執行後來決定之. (4)驗關: 應驗貨物(即C3 通關)由海關驗貨課派員會同報關行開箱驗貨. (5)放行: 經由海關電腦傳送放行資料至報關行及貨櫃場或碼頭. (6)裝櫃, 裝船. 6. 原出口報單之核銷期限: 展覽品 (統計方式 9E)須於1年內退回, 若預估將超過一年時, 須在滿1年之1 星期工作天前向台灣海關提出申請延長. 一次為一年 一般出口貨則為3年.
二. 參 展 國 當 地 之 進 口 報 關 : 每個國家或地區對於展品之進口方式都有不同之規定, 廠商不可因為參加 A國家之展會而認為 B國家也該如此 辦理, 甚至於為了自身之方便或利益而抵觸參展國之規定進而被處以高額之罰款或延誤通關時間, 甚者展品被 沒收, 銷毀.例如對於展品之數量, 型號, 用途, 序號, 金額等申報. 貨物進口至參展國或地區時, 其進口方式通常分成兩種通關方式: A)暫時進口(TEMPORARY IMPORTATION), 大部份參展國海關允許展覽品(通常為參展主體)以暫時不 課稅的方式(即保稅的方式)進口, 但展品停留於當地皆有時間上之限制及規範. 通常展品以暫時進口方式 交由主辦單位所委託之運輸公司(OFFICIAL FORWARDER)來安排展品之進口報關及進場作業. B)永久進口(PERMANENT IMPORTATION), 一般通常為目錄、文宣、禮品、CD等. 有些國家海關對於 此類之展品採免課進口關稅, 但相對的有些國家如蘇聯、泰國則對於目錄及文宣採重量課稅.也有些國家海 關則採申報金額課稅.當參展廠商確認其參展品不再回運或在參展國已確認有買方, 亦或是買方已開出信用 狀來購買此展品時, 通常皆以永久進口方式由買方委託之報關行來安排永久進口之報關手續, 之後再將展品 運送至展舘,交由主辦單位所委託之運輸公司來安排展品之進場作業.每個國家的海關對於展品之進口皆有 不同之規範及限制, 另外展舘內之規定也不一而足,在此野人現曝, 舉出幾個對於展品進口規定較特別之國 家, 來作為經驗的分享. C)展品之運輸範圍是由廠商 /代理商倉庫一直到展覽會場, 中間涵蓋複合性運輸 :陸運—海運—陸運 或是 陸運—空運—陸運等, 其風險相對提高. 參展廠商務必委由相關配合單位安排由出貨倉庫一直到展覽結束運 送回倉庫, 包含展覽期間之火險及竊盜險之全險 ICC (A), 展品若有回運亦須安排保險, 以免發生展品失竊或 毀損時無法獲得保險公司之理賠. 此外保險公司之理賠係按廠商投保之金額為認定基礎, 而非廠商日後自行 提高之金額來認定.
展品進入美國參展: 1)美國海關將於2010年1月26日正式實施”10+2進口商安全申報”亦即ISF (IMPORTER SECURITY FILING), 其規定進口商須於貨物裝上開往美國的貨船最少72小時前, 申報進口 商安全資料. 進口商必須提供10項關於貨物之資料, 例如出貨人(MANUFACTURER)之公司 名稱地址, 賣方 (SELLER)之公司名稱及地址, 貨櫃的裝櫃地址, 貨物送達的公司名稱及地址, 進口商的海關登記證等10項. 另2項則由船公司提供. 違反此規定, 進口商將被課以US$5,000- US$10,000之罰款. 以參展品而言, 罰款的對象為當地之運輸公司但還是轉嫁到參展廠商身 上, 不可不注意. 2) 部分展品進口美國須申請證照: 對於展品若確定於展後確定回運時, 可於出貨前向外貿協會申請辦理 展品暫時進口通關證 (CARNET)以節省展品通關所需之時間. A)食品, 藥品, 化妝品, 醫療器材, 廚房用品, 餐具等須申請 FDA CLEARANCE. B)電波發射器, 電視, 收音機, 微波爐, 個人用電腦, 電腦螢幕, 展示用行動電話等須申請FCC CLEARANCE. C)DVD PLAYERS, CD PLAYERS, LASER POINTERS, MONITORS WITH CATHODE RAY須 申請 RADIATION CONTROL. 3)貨物進入美國, 港口海關於碼頭將以X光掃描來抽驗貨櫃, 遇有可疑物品時可將貨櫃扣住, 到 海關人員拆櫃驗關並無任何發現違禁品才會放行,如此將會耽誤展品之進場時間.
展品進入美國參展: 4)展舘內受到運輸工會之控制, 美國展會之主辦單位於展舘內所指定提供堆高機, 吊車等起重設備的運輸 公 司大部份為 GES或 FREEMAN. 其所雇用之工人皆須加入工會 (UNION). 較令廠商所詬病的為其收費 標準及工人素質及工作態度. 5)GES或FREEMAN將針對廠商於展舘之位置及攤位大小定出 TARGET MOVE-IN DATE及 TARGET MOVE-OUT DATE. 因此廠商須特別注意並通知運輸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展品運送至ADVANCE WAREHOUSE或在貨車調車站( MARSHALLING YARD)完成送貨之CHECK IN或是提貨之 CHECK OUT手續. 當CHECK IN 或 CHECK OUT超過規定的時間時, GES或是 FREEMAN等將向廠 商收取每100磅(簡稱CWT)美金9元或更多之罰款, 此費用稱為 OFF-TARGET CHARGE. 6)GES或 FREEMAN為確保收到於展舘內所提供服務之費用, 通常會要求廠商提供信用卡資料, 並於展品 結束前須取得其簽發之提單 (BILL OF LADING), 若無此GES或FREEMAN所簽發 之提單, 廠商之 展品將無法順利退運或由買方提領, 因此展品將由此類之運輸公司運送至倉庫, 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將向廠 商收取. 7)有些於美國所舉行之機械展會, 展館內之運輸公司如GES, FREEMAN其所收費之標準已採行PACKAGE 之收費制度, 在此制度下, 參展廠商所負擔之費用更高於以往以展品重量及工作時數之計價方式.
展品進入印度參展 印度是進口高關稅且外匯管制的國家, 海關對於展品進入印度亦採兩種方式, 即暫時進口及永久進口. 若 採暫時進口名義進入印度, 不論其展覽地是在NEW DELHI,MUMBAI,CHENNAI或BANGALORE, 雖現行台灣並非 CCC(關稅合作理事會現改稱為WCO, 即世界關稅組織)之會員國, 但外貿協會台灣與印度商工總會已於2013年3月20日簽署暫准通關執行議定書, 並於2014年5月15日正式開辦, 申請該暫准通關證 (TAITRA –FICCI CARNET)於印度參加展會, 會議或類似活動, 且於活動結束後原物品退回時, 於貨品進入印度時免繳印度當地進口關稅. 目前共40個國家,歐盟, 日本, 美國, 加拿大等 與台灣皆已簽訂暫准通關協定.此外展品進入印度, 也可以以申請銀行擔保方式(BANK GUARANTEE)取得擔保提貨文件後, 連同一些船運資料向當地海關申請暫時 進口之通關. 同樣在印度所舉行之展會, 卻因管轄之海關不 同其銀行擔保之條款也會有差異. 比較NEW DELHI展會, CHENNAI, BANGALORE之展會廠商所申請之BANK GUARANTEE須附加保護條款 (PROTECTION CLAUSE). 此銀行擔保之申請一般由廠商於台灣之往來銀行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德里分行(CHINA TRUST COMMERCIAL BANK NEW DELHI)申請辦理, 擔保金額為依 CIF X 40%, 擔保期間為開展日後13個月. 此銀行擔保之申請將有申請費用之產生. 如上所述, 印度是進口高關稅且外匯管制的國家, 因此海關對於廠商所申報之金額相當重視, 建議廠商一 定要如實申報, 若海關發現廠商之申報金額過低時將採罰款或扣貨方式. 對於已售展品印度海關亦可能 透過查價方式來調查廠商申報展品之金額是否屬實, 若海關發現廠商之申報金額過低時將採罰款或扣貨 方式,買方亦可能背上逃漏稅之官司.因此千萬不要為了買方之要求而故意壓低賣價。 展品於展覽結束離開印度或由買方完成永久進口之手續後, 印度當地之運輸代理將持續追蹤海關何時發 出銀行擔保之取消書 (CANCELLATION), 拿到此CANCELLATION後印度當地之運輸公司, 將憑 此向當初開立銀行擔保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德里分行請求解除此擔保提貨之效力. 當廠商於台灣之往 來銀行收到解除銀行擔保之通知後, 亦必須同時通知並發還當初廠商於銀行所設定之金額.
展品進入印度參展 目前印度展會已有另外一種通關方式即所謂的保稅通關. 當展品由台灣運送至印度的主要港口, 例 如NHAVA SHEVA 或 CHENNAI /MADRAS 港口時由運輸公司將展品於碼頭提貨轉運至FREE TRADE ZONE, 並直接在FREE TRADE ZONE安排清關, 此種通關方式廠商不需要於出口地安排BANK GUARANTEE 或申請暫准通關證 (CARNET), 唯此種通關方式若展品售出時需轉運回FREE TRADE ZONE, 若展覽地區在內陸城市, 如NEW DELHI, BANGALORE, 以展品售出而言無法在展覽地區安排展品之永久進口清關, 對於買方及賣方而言較為不便. 此外並非所有當地的運輸公司都可以安排展品以保稅方式於FREE TRADE ZONE清關, 而必須是當地海關所核准, 具有此資格之運輸公司方能為之.
展品進入莫斯科參展 莫斯科主要三個展舘(EXPOCENTRE以及 CROCUS EXPO EXHIBITION CENTER, ALL RUSSIAN). 皆為保稅區. 若展品是經海運運輸(SEAFREIGHT)且以暫時進口保稅方式安排展品之通關時, 通常是將展品由出口國運送至德國之漢堡港(HAMBURG PORT)或是荷蘭之鹿特丹港(ROTTERDAM PORT). 之後由主辦單位所指定之運輸公司(通常為德系運輸公司)將展品轉運至德國之法蘭克福(FRANKFURT)或杜賽道夫(DUSSELDORF)倉庫集貨, 並製作符合莫斯科海關規定俄文版之COMBINED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連同提貨單等正式報關單據,再以卡車運送至莫斯科展舘之保稅倉庫, 其卡車運送時間約7天. 等到展舘海關放行後再運送至展館攤位上. 若廠商打算以空運方式(AIRFREIGHT)將展品運送至莫斯科參展時, 一定要事先將展品清單E-MAIL 或FAX至主辦單位所指定之運輸公司(通常為德系運輸公司), 待其確認資料無誤後才可將展品以空運方 式運出. 據莫斯科海關之規定, 展品若以保稅方式進入參展時除了已繳交進口關稅及 VAT之消耗品外(如目錄, 文 宣等), 展覽結束須退出莫斯科,海關將不接受展品於展後售出之永久進口清關. 通常展品若售出時須轉運 至第三地如芬蘭或德國後再辦理清關進入俄羅斯. 於俄羅斯辦理永久進口方式清關時, 賣方(SELLER) 須提供品質安全證書 (簡稱 GOST)予買方向海關辦理進口清關手續. 此GOST證書在台灣之簽發單位 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SGS. 無此 GOST 海關不接受報關手續. 由於莫斯科展會之運輸費用相當昂貴, 雖然只是宣傳所用之目錄文宣, 當地海關也將以重量來記課此消耗 品之進口關稅及 VAT. 若廠商計畫以海運或空運且合乎當地海關規定的方式來運輸時, 務必事先憑估其 運輸成本. 除了考慮運輸成本之外, 廠商千萬要要求運輸公司以合乎海關規定之運輸及報關方式進入莫斯 科, 若一味以偏離海關之規定來節省運輸成本或講求只售出所運送之展品時, 廠商將承擔展品被海關扣住 進而無法開展或課以高額罰款, 如此將因小失大, 也失去參展為求日後訂單的意義.
展品進入巴西參展 當巴西被列入所謂金磚四國後其當地展會及參展廠商有越來越多的趨勢, 尤其是於首都 “聖保羅 San Paulo之展會, 然而巴西的展會與俄羅斯展會一樣, 其展品之運輸費用比起其他國家高出許多. 此外, 根據巴西海關的規定與實務上之操作, 若廠商欲運送展品至巴西參展時需特別注意下列幾點: 1)消耗品 (目錄, 文宣, 禮品)與以保稅名義進入巴西之參展品需分開包裝, 一份以永久進口, 一份 以暫時進口名義於巴西當地安排報關. 2)展品於巴西的港口“聖多斯”安排轉運至聖保羅的海關保稅倉庫安排報關清關手續, 所以巴西海關 對於展品幾乎是100%驗關, 廠商千萬不要裝入食品, 飲料及任何未申報之物品. 3)巴西海關對於展品金額之申報採嚴格之審查機制, 若發現展品有申報過低時將採三種方式處分: A)展品不予以放行. B)高額罰款. C)展品放行但不得於展後售出, 需退出巴西. 4)廠商需於展覽結束七日內決定展品之處理方式, 未到期限內可申請延長. 但超過期限則強制退運. 5)若廠品向巴西海關申報永久進口後, 既使沒有收到買主的貨款, 日後展品也無法退運, 因此廠商 需事先針對展品貨款之支付與買方取得共識與確認.
展品進入日本參展 日本國際性展舘皆非保稅區. 除了少數大型的國際性展覽會, 主辦單位已向當地海關申請境外展品可以保稅方 式進入日本參展外, 絕大部份之展會,展品須以完稅方式或繳交 VAT進入日本參展. (現已調高至 8%)但由於台灣與日本政府已簽署雙邊貨品暫准通關協定, 因此若廠商之展品確認回運時, 可向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辦理展品暫准通關證(SCC CARNET)後, 連同裝船文件交由運輸公司之日本代理向日本海關辦理展品暫准通關, 不須支付日本當地8%之VAT, 唯展品於展後必須退運. 如IPF 展會, 日本當地主辦單位 (事務局)並沒有向日本海關申請境外展品之保稅運輸. 又如JIMTOF日本當地主辦單位 (事務局)有向日本海關申請境外展品之保稅運輸 日本海關最新規定,凡進口或於日本轉船貨於2014年3月實施預報艙單制度(AFR-ADVANCE FILING RULES), 規定貨物於LOADING PORT船開24小時前船公司必須提供下列資料於日本海關: 1)Shipper name and address and tel 出口商名稱及地址, 電話. 2)Consignee name and address and tel 收貨人名稱及地址, 電話 3)Notify name and address and tel. 通知人名稱及地址, 電話 4)Acceptable goods description and 6 digit HS code 貨品名稱及6位數之稅則號碼 5)Package type code 貨品包裝方式 6)Number of packages 貨品件數 7)Gross weight (毛重) , volume (材積數), seal number (貨櫃封條號碼) , container number (貨櫃號碼) 食品如泡麵, 飲料, 茶壺, 咖啡壺, 茶杯, 紙杯, 盤子任何可能與人類嘴巴接觸之物品須經日本檢疫單位檢疫核准後才可放行, 因此類物品申請檢疫耗時甚久, 且花費昂貴, 故而建議廠商可在當地購買, 請勿與展品合裝. 若展品內被發現有私放食品及飲料而沒有申報時, 嚴重時展品將無法及時完成清關及送入展館.
展品進入中國參展 展品進入中國參展, 通常以下列三種運輸方式來處理及安排: A)除已售出展品由買方以完稅的方式安排永久進口之清關後,參展主體大體是 以保稅方式進口. 主辦單位或代理人(通常為OFFICIAL FORWARDER)對於境外展品應填 寫進口貨物報關單, 連同舉辦展覽會之批准文件及展品清單等向展出地之海關申報. 當展品以保 稅方式運抵展覽地之口岸時, 由海關製作關封將進口展覽品轉運至展覽中心. 通常展覽品送抵展 覽中心, 海關及檢疫官將會至展覽中心會同查驗, 木質包裝是否經過熱處理或煙燻, 有無蟲咬痕 跡, IPPC章是否符合規定. 展品內容如數量, 品名, 型號 (MODEL NO.), 序號(SERIAL NO.)是否符合. 廠商自中國大陸參展時, 請特別注意主辦單位是否有向中國大陸官方單位申請參展批文, 以避免屆時展品無法以保稅方式進入大陸參展. B)小三通(小額貿易), 物品經金門進入廈門港, 經馬祖進入馬尾港. 此運輸方式係依物品之品名及重量來計算由台灣至中國目的地之運輸費用, 而且採取包稅的方式. 不同品名不同分類, 其單價也不同. C)一般貿易方式. 此種方式風險較低, 採一般貿易方式進入中國, 若考慮展品金額較高 且日後將退運, 除了可以以直接付稅方式之外, 也可以採取押款方式
展品進入中國參展 此外針對台灣廠商至大陸參展其展品應特別注意外包裝, 文宣, 目錄, CD等是否有中華民國, ROC, 國旗或大陸海關所認定的國家對等關係之DM, 若有類似之文宣被海關所查獲, 通常會要求將此文宣移至倉庫或由OFFICIAL FORWARDER負責監管, 不得發派或展出. 若海關認定情節較嚴重時, 可能將整批展品扣住, 不得參展. 中國海關總署於2011年4月6日公布第53號令, 對於CD, DVD等音像製品制定新的管理辦法,在此法規之下, CD, DVD需於45天前送抵當地相關單位審查, 通過後此類物品可以暫時進口名義在展覽館撥放, 但不可於現場或展後發送.
展品進入泰國曼谷參展 泰國曼谷有多個展覽館, 但只有曼谷國際展覽中心(BITEC)為保稅區, 參加BITEC之展會之展 品可以以保稅 (BOND)方式或銀行擔保方式進口, 但只有BITEC展覽館之合約運輸公司才能 使用其保稅倉庫並以保稅方式安排展品之清關. 其它諸如QSNCC, IMPACT等展館則以銀行擔保來安排清關, 唯此銀行擔保是由泰國當地之運輸公司來安排. 目錄文宣採重量之課稅方式, VCD. DVD以泰國海關之認定金額來課稅, 非以廠商申報金額來 認定, 此稅金相當昂貴. 只有BITEC展覽館之合約運輸公司才能使用展舘之保稅倉庫, 且海關課稅可申請退還展品售出 金額之7% VAT. 但以銀行擔保安排展品清關之方式則無法申請退還7%之 VAT, 參展廠商必 須事先與運輸公司確認其通關方式, 以避免若展品售出時與買方有稅金上之認知差異, 進而影響 展品之交易. 展品於BITEC參展, 若售出時首先必須先取得BITEC展館之相關證明文件, 泰國海關進而才會接受展品永久進口之報關
展品進入德國參展 歐盟海關已於2011年1月1日嚴格執行EU24規定. 對於從非歐盟國家進入歐盟成員國的進口貨物, 在非歐盟港口開始裝貨前24小時必須將入境申報單(ENS)提交至第一個抵達歐盟港口之海關, 不管展品最後之參展地是否在歐盟, 例如俄羅斯, 白俄羅斯, 烏克蘭等. 所必須申報的資料包含: 詳細的件數 (如 1PALLET= 35CTNS), 品名, 稅則號碼 (HS CODE, CCC CODE)等. 德國遍佈各大型之展舘, 如HANNOVER, DUSSELDORF, FRANKFURT, BERLIN, COLOGN, 每個展舘海關對於展品之進口驗關方式或認定上有所差異, 如申報金額太低時海 關會要求廠商重新申報或是低金額之展品只能以完稅方式進口, 無法安排保稅. 有些展舘海關 會開箱抽查是否申報符合或展品是否牽涉侵權行為. 一般而言展品進入德國或其他歐盟參展時, 海關手續相當簡化. 展品於展後售出時也沒有像一些國家規定繁瑣. 目前歐盟共28個會員國. (克羅愛西亞於2013年7月1日正式成為歐盟EU會員國之一份子) 廠商至德國參展時應特別注意智慧財產權, 專利權的問題, 同時也應注意不管是展品本身或是個人隨身物品安全, 因為德國展品之竊盜問題相當嚴重, 且防不甚防. 當展品以暫時進口名義進入德國參展後, 於展覽期間若展品確定售于歐盟地區的買方後, 買方可選擇於德國當地繳付進口關稅及加值稅 (V.A.T. 19%), 也可以要求運輸公司(通常為展館內之OFFICIAL FREIGHT FORWARDER)辦理轉運文件 T1, 此展品可自展館轉運至歐盟地區清關及繳付當地之進口關稅及VAT.
展品進入德國參展 由於德國幅員相當廣大, 因而部分地區之運輸費用較高, 如STUTTGART的展會. 部分展品(例如工具機)進入德國參展後若售至歐盟之會員國或退回原出口地, 其永久進口通關程序較為單純. 但如果售至非歐盟會員國, 如土耳其, 瑞士, 等, 或是轉運至非原出口國時, 若當地運輸公司向海關以”DUAL USE”來申報展品之售出方式時, 參展廠商必須向德國海關(ZOLL)申請 EORI並填妥相關表格 (AG/E1)向Federal Office of Economics and Export Control (簡稱 BAFA)申請輸出許可, 德國海關才接受展品售至非歐盟地區或轉運至非原出口地區.
歐盟海關 EU24規定 歐盟海關已於2011年1月1日嚴格執行EU24規定. 對於從非歐盟國家進入歐盟成員國的進口貨物,實施裝船前24小時艙單申報 (ENS), 即對於前往或途經歐盟港口之貨物,海運承運人必須在非歐盟港口開始裝貨前24小時向歐盟第一入境港海關申報艙單, 且艙單內容必須符合歐盟海關要求, 若未按要求提供報關艙單之貨物, 或遭歐盟海關拒絕之貨物, 船公司將不予裝船. 在此艙單申報之規定下, 廠商必須提供下列之資料予運送人: 1)廠商之公司全名, 地址, 郵遞區號. 2)詳細之貨物品名—含糊不清之品名描述將被歐盟海關拒絕 3)出口貨物之稅則號碼, 國際上通稱為HS Code(四碼以上) , 在台灣則稱之為CCC Code (請提供六碼) 4)貨物之包裝單位 (如果包裝單位為 pallet或package則須提 供小包裝, 例如 1 pallet = 20 cartons 5)包裝件數 6)外包裝之嘜頭 (shipping mark) 7)貨物之毛重 8)若為危險品時之UN代號 9)整櫃出貨時之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 上述之申報, 船公司將收取 US$25/每提單之傳輸費, 在有效期限內需要修改時則將收取 US$40/每提單之修改費用.
三 . 展 品 回 運 之 進 口 報 關 1. 進口報關所須文件: 4. 進口報單介紹: (1)個案委任書 (須加蓋公司大小章及發票章), 也可辦理長期委任 (2)PACKING LIST, INVOICE (3)於當初出口之報單空白處蓋上進口廠商之公司大小章. (4)進口小提單 (DELIVERY ORDER) (5)展品目錄, 以利報關行說明或海關參考使用. (6)其他: 如整櫃之落地追蹤切結書, 貨價申報書等. 2. 目前台灣已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 (CARGO CLEARANCE AUTOMATIC),以電腦連線之 方式取代人工遞送報關文件及人工作業 3.貨物通關自動化由電腦依貨物的C.C.C CODE-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等因素來判定報單通關之方式(MODE OF CUSTOMS CLEARANCE) 分為三種: A) C1 (CHANNEL 1):免審免驗通關 B) C2 (CHANNEL 2):文件審核通關 C) C3 (CHANNEL 3):貨物查驗通關 4. 進口報單介紹: A)類別代號及名稱: 如 G7表示國貨復運進口, G1表示外貨進口.. B)運輸方式: 如1表示海運非貨櫃, 2表示海運貨櫃, 3表示空運非貨櫃, 4表示空運貨櫃. C)稅則號別: 台灣稱之為 C.C.C.CODE 共11碼, 國際上通用為HS CODE共8碼. D)統計方式: 如一般貨進口31, 展覽品回運 99.
三 . 展 品 回 運 之 進 口 報 關 5. 展品回運通關流程: (1)換單: 由報關行向船務公司換領進口小提單 ( DELIVERY ORDER, 簡稱D/O). (2)收單報關:由報關行製作報關文件, 進口艙單資料經電腦連線傳送至海關及進口之貨櫃場或碼頭. 海關 電腦主機將執行比對. (3)分類估價:報關資料進入海關電腦主機之系統, 下設四個電腦檔: A)貨品分類檔. B)簽審檔. C)抽驗檔. D)廠商資料檔. 通關方式C1,C2,C3即是經由此四個電腦檔運 送執行後來決定之. (4)驗關: 應驗貨物(即C3 通關)由海關驗貨課派員會同報關行開箱驗貨. (5)繳稅: 若退運之展品與當初出口之展品相同且沒有增加新的項目, 報關行將於進口報單上加註原出口報 單號碼及此批貨物為展覽品復運進口, 向海關申請核銷原出口報單, 則此批展品將不被課以進口 關稅. (6)放行: 經由海關自動發出放行證明由報關行憑證及貨櫃場或碼頭提貨. (7)提貨: 報關行或卡車司機提貨前須檢查外箱是否破損或件數是否短少, 若有須請貨櫃場或碼頭開立破損證 明或短少證明, 以利日後之公證及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