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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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会计规范体系与会计工作组织 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2013年度述职报告.
教学成果 学生作品 2.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 学生参赛成果.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不改造注册建造师义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利益的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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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相关规定

统计数据质量的四项要求 《统计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 凡是不符合这四项要求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权利 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权利 2、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从业资格认证 1、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从业资格认证 2、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免考条件: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www.bjstats.gov.cn

统计台帐 www.bjstats.gov.cn 北京统计信息网 制度&标准 统计台帐

保密规定 1、对三类资料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2、保密资料的标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相应法律责任,分为四类行为: 1、给予警告,予以通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种行为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②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③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④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⑤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种行为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①迟报统计资料 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提示 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已被列入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警示信息; 各区县评出的诚信单位信息已被列入全市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良好信息。 北京市统计地方立法已将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也将修订完善。请各企业单位严格遵守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工作。

谢谢合作!请多指教! 李昊东 67879223/1391135654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社会调查队、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