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张庆枝 TEL:0551-62182528 QQ:534370481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张庆枝 TEL:0551-62182528 QQ:534370481
内容提要 一、概况 二、法律依据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要求 五、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2017/3/2
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环节 水量丰沛 水质良好 水源选择: 利于保护 经济技术可行 工艺合理 水处理材料安全无毒 制水过程: 管理过程规范 制水过程: 管理过程规范 从业人员健康 水质检验合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环节 输送管道密闭、材质安全 输送环节 适当管网压力 末梢水检测合格 未经深度处理不直接饮用 科学饮用 适量饮用 输送环节 适当管网压力 末梢水检测合格 未经深度处理不直接饮用 科学饮用 适量饮用 不自行长时间蓄水
饮用水卫生安全——主要问题 1、微生物污染 ★目前我国仍有一半以上的人口使用分散式供水,集中式供水中未经任何处理的自来水占很大比例,由此造成农村饮用水中微生物指标严重超标 ★当前,微生物污染仍是农村饮水污染的主要类型,加强饮用水消毒工作是改善农村饮用水的有效措施。 2、自来水厂常规水处理工艺受到挑战 ★目前,大部分的自来水处理技术仍采用传统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净化”,对降低浊度、去除水中悬浮物等有较好作用,但对有机物污染、农药、环境内分泌干扰素、藻毒素等不能彻底去除。致使出厂水超标。
饮用水卫生安全——主要问题 3、消毒副产物带来新的污染 ★氯化消毒仍是目前使用的主要消毒技术。 ★至今已发现氯化消毒副产物300多种,大部分副产物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致畸等 4、自来水管网污染 ★我国大城市的输水主管道,大多有数十年历史,长期在物理、化学、微生物的作用下,在管内壁形成不规则的“生长环”,造成水质污染。 5、二次供水污染 ★我国以前大量的高层建筑,均采用二次供水设施,由于管理不当、贮存时间过长等,造成饮用水二次污染的情况普遍存在。 6、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 ★污染事件频发,黑龙江污染,沱江污染,太湖蓝藻,江苏盐城水污染等,造成大范围水体污染,形成功能缺水。
饮用水卫生安全——应对措施 1、供水企业加强自律,不断规范和完善——企业是供水安全第一责任人! 2、供水主管部门加强督促、落实整改——只有设施完备、管理到位,才能保证供水卫生安全(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净化、消毒、检测等设施) 3、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开展供水单位(含市政和乡镇、学校自备)水质检测质量控制、使用输配水管材、水处理材料、净水剂、消毒剂等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严肃处理 4、强化水质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委托有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开展定期检测 5、加大公示力度——将对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状况和水质检测情况进行公示(先在行业内部,逐步扩展到社会公示)
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范围 1、城市自来水,即市政集中式供水 2、农村自来水,即乡镇集中式供水 3、高楼层供水,即城市的二次供水 4、制供水材料,即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5、农村取水点,即农村分散式供水(指导)
二、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标准 2017/3/2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2012.5.1)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7.1)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2007.1.1)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07.4.1) 2017/3/2 10
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氧化氯消毒设施卫生规范》(送审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200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卫生部有关批复答复、文件等 2017/3/2 11
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2011) 《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2017/3/2 12
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 2017/3/2 13
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日)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14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建设部、卫生部 1996年) (建设部、卫生部 1996年)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1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1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1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 1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2017/3/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三、水处理材料 三、水处理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2017/3/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2017/3/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每小时净水流量≤25m3/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2017/3/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2011年版)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 2017/3/2
卫生部批件 卫水进字〔年份〕第 xx号 卫水字〔年份〕第 xx号 (一)进口涉水产品; (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省级批件: (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 xx号 (一)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国产化学处理剂。 2017/3/2
Module I.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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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 内容: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适用范围: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三、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三)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法律责任: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9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六)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七)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法律责任: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1.新、改、扩建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2.取得卫生许可证 3.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4.从业人员体检、培训 5.水质必须净化、消毒(具有净化消毒设施设备) 6.水质检验,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7 .使用的涉水产品取得许可批件(索证) 8 .卫生管理档案 2017/3/2
1、新、改、扩供水工程项目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①水源选择:原则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保护、经济技术可行。综合取水点周边卫生状况。 ②制供水设施布局:根据不同水源类型和水质状况考虑不同工艺。原则上都要有絮凝反应、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水质较差的还应有前处理或其它特殊工艺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也可以只有其中部分净化工艺。不管何种类型供水方式,都应有消毒设施。 ③设计能力与供水能力适应程度。应结合当地供水人口、供水范围、工矿企业等情况综合考虑。设计供水能力应大于实际供水能力。 2017/3/2
2、卫生许可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方可供水。 申请领取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领取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源选择及卫生防护地带符合规定; (二)制水生产区内环境整洁,便于卫生防护,有完善的饮用水净化、消毒设施,制水、贮水、给水过程中,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三)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专职检验人员; (五)出厂水、末稍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抽样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直接从事供、管水从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培训,体检合格证; (七)有完善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审查办法》第三条 2017/3/2
水源的选择与卫生防护 水源水质要求: 根据对枯水期、丰水期连续水源水质检测结果,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源时,应符合GB/714848的要求。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提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水源水质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017/3/2
地表水源防护要求: ⑴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 ⑵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装卸垃圾、粪便,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堆栈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⑶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物排放量。 ⑷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 ⑸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2.卫生防护
地下水源防护要求 ⑴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⑵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⑶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⑷ 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厂区环境: 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2017/3/2
3、组织管理 日常生产管理:设有卫生管理组织,加强对供水卫生的管理,应有相应领导负责分管。同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承担取水、制水、供水、检验各环节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操作过程培训等。 质量控制:设有质量控制管理人员,负责各环节质量控制和质量抽查。 应急管理:设应急供水组织机构,由供水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
3、组织管理 卫生管理制度: (1)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制度; (2)取水、输水、净水、配水设施设备维护和清洗消毒制度(包括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的冲洗消毒、水质检验,管网末梢盲端定期放水、清洗、消毒、水质检验验收);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4)涉水产品索证、验收制度,物资库房贮存制度; (5)水质检验制度和水质资料上报制度; (6)应急预案与报告制度等
4、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范围——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包括水源取水、净水、取样、化验、质量控制等人员。 体检——所有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都应经健康体检合格上岗。还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强化健康询问和日常健康管理。 培训——所有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供水单位还应组织定期培训,检查培训合格证和定期培训档案记录。 卫生习惯——现场检查从业人员卫生行为和习惯。 2017/3/2
5、设施设备要求 (1)具有水质净化设施 (2)具有水质消毒设施或措施 (3)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运转正常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 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水源为含藻水、高浊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地下水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装置。 不论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消毒剂投加量必需满足水质要求,并有消毒剂用量记录。 2017/3/2
生活饮用水的输入、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水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输配水管网:干管一般不少于两条;管网宜设计成环状,若设计为树枝状,末端应有排水阀;给水管设在污水管上方。 2017/3/2
生活饮用水的消毒 为防止通过饮用水传播疾病,在生活饮用水处理中,消毒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最后保障。饮用水的消毒方法很多,包括氯及氯化物消毒,二氧化氯消毒,臭氧消毒,紫外线消毒等。消毒并非要把水中微生物全部消灭,只是要消除水中致病微生物的致病作用,使其对人类健康不构成威胁。 2017/3/2
6、水质检测 检验条件:设水质检验室。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应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水质检验人员资格、水质检验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应能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常规指标检测要求。具有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不具备条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检测布点、频次、指标。 资料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应定期报送主管卫生监督部门,原则上一月或一季度报一次。报送资料可是检测报告原件,也可是检测结果汇总。 检测包括: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末梢水。现在往往忽略净化构筑物出水,这项检测是十分重要的,可以判断各环节运行状况。 2017/3/2
水质采样点的选择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 口 在 2 0万 以下, 1 00 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在全部的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 2017/3/2
GB 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 城镇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水样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检验频率 水源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 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每日不少于一次 GB 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 每月不少于一次 出厂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表1全部项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表2全部项目 (非常规指标) 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地下水为水源:每一年检测一次 管网水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 每月不少于两次 注:当检验结果超出表1、表2中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7、涉水产品 输配水、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剂。正在销售或使用的涉水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商品标识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是否与经营单位出示的卫生许可批件上内容一致;批件的有效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产品应分类存放、标签标识清楚;产品入库要对其外观和性状等进行验收,并入库验收记录和数量登记,出库记录。 2017/3/2
鉴别卫生许可批件的真伪 一是如果是看索要的批件的复印件,应该有生产厂家盖上单位红章; 二是看批件有效期限,一般涉水产品许可批件有效期是四年,有效期过后要重新申请办理延续。 三是看批件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清晰,日期或者批准文号无涂改模糊; 四是到官方网站上查询核实该生产厂家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批件的情况。
8、工作档案 供水企业水源周边卫生情况、卫生防护状况。 卫生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名单 卫生制度及预案 制水过程记录:包括每天的设备运行记录、水量记录、水处理剂投加记录等 卫生监督监测资料(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CDC检测报告等) 从业人员体检证明、培训记录 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水质检测记录:包括供水单位自身水质采样记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委托检测协议; 其他(含处罚、调离情况等)
五、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要求 2017/3/2
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现状 1.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 2.水源选择受限,水源选址不合理,水源防护不到位 部分水源卫生防护达不到卫生要求,水源防护范围内存在污染源,水源水质存在安全隐患。地理:有的乡镇、学校远离水源,取水难;水量:水量不足,甚至出现季节性断水 未远离污染源:乡镇集中式供水取水点上游网箱养殖等。 不利于防护:建在低洼处,污物和污水易污染水源 取水点无防护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禁排、禁堆等,无相应有效的防护设施。 2017/3/2
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现状 3.水处理工艺不合理,经营管理粗放、经营水平不高、老化破损严重,影响正常供水。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绝大多数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参与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的卫生审查验收,导致部分供水单位卫生设施不完善,工艺流程不合理 。 制水设施简陋,水处理不规范,水质难以达标。水处理能力弱、水质难以保障;部分自备供水未经处理就供饮用水,贮水箱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未按要求进行净化消毒:设施不足、不规范操作、管理不规范等 2017/3/2
农村饮水卫生现状 4.水厂自检设施缺乏;部分供水单位水质检验室未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水质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正常的检验工作要求,不具备相应的水质检验能力。 5.厂家索证意识不强,采购输配水设备、管网防护材料、水处理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未索取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批件不全。 6、水质差 微生物污染严重: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超标 可能含有致病菌(痢疾、伤寒、霍乱、甲肝) 化学物质含量超标 硬度、硫酸盐、氟化物、铁、锰感官性状差 密度高,有肉眼可见物,有异味,异色 2017/3/2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2017/3/2
1.水源选择 (1)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应从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卫生防护、供水连续性、供水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权衡和评价。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应低于容许开采水量。采用海水淡化时,原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水源水应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4)当原水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又无其他合适的水源时,应采取适当的预处理措施。 (5)水源供水量保证率应不低于95%。 (6)当水源水量不能同时满足多种用水需求时,应按照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供给的原则,统一规划、调度水资源。 2017/3/2
2.卫生防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卫生防护 .ppt 2017/3/2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2017/3/2
3.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1)大口井井口应高出地面50cm,并保证地面排水畅通;50m半径范围内无明显的污染源。 (2)管井设备材料有卫生许可批件;管井竣工时的水位、消毒和水质检测结果记录。 (3)应定期观察管井水位并记录,如井底淤积过多、影响水量或水质时,应及时清理。 (4)室外管井井口应高出地面20cm,周围应设半径不小于1.5m的不透水散水坡。 (5)对水质不良的非开采含水层应封闭,封闭材料可用粘土或水泥砂浆。 2017/3/2
5.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1)河流取水一般应选择在水流顺畅、靠近主流的河段,避开回流区和死水位;在有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时,应考虑咸潮对取水水质的影响。 (2)在水库取水时,要考虑水库中泥沙淤积及水生生物生长对取水口周围的影响,一般应在远离支流入口、靠近大坝的水面以下分层取水。 (3)在湖泊取水时,取水口应远离支流且在湖泊出口处。 (4)取水头部应满足卫生防护要求。 2017/3/2
6.厂址选择和布局 1、厂址应选择环境保护条件较好、卫生环境良好、废水排放条件有利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的地方。 2、厂区应设置围墙,生产区须与生活区分开。 3、厂区内应利用空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 4、消毒间及其药剂仓库宜设在水厂的下风处,并与值班室、居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厂区内的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在水厂内修建渗水旱厕和渗水坑,厕所和储粪池位置与生产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0m。 6、水厂生活污水应单独设立排放管道,总排污口应设在水厂下游,并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2017/3/2
7.净水工艺 水源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地下水,可只进行消毒处理。 (2)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时,可采用接触过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 (3)原水浊度长期低于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时,可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 (4)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采取预沉措施;高浊水应按《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要求进行净化。 2017/3/2
限于条件,选用水质超标的水源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地表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生物预处理、化学氧化处理或滤后深度处理。 (2)水源水含有大量藻类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相应处理工艺,并应符合《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要求。 (3)水源水铁、锰、氟、砷等超标时,需特殊水处理。
预处理 (1)预沉淀 ①当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宜采用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进行自然沉淀,沉淀时间宜为8~12h,有效水深宜为1.5~3.0m,出水浊度应小于500NTU。自然沉淀池宜分成两格并设跨越管。 ②自然沉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投加混凝剂加速沉淀。 (2)粉末活性炭吸附 原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或有异臭异味时,可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处理。有关技术要求如下: ①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投加于原水中,经过与原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助凝剂。 ②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采用5~30mg/L。 ③炭浆浓度宜采用5%~10%(按重量计)。 2017/3/2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 (1)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的规定。 (2)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和水厂管理条件,经综合比较确定。 ①混凝剂可选用聚合氯化铝、硫酸铝、三氯化铁等。 ②助凝剂可选用聚丙烯酰胺、活化硅酸、石灰乳液等。 (3)混凝剂宜采用液体方式投加。混凝剂的配制应根据其性质和投加量,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方式进行溶解和稀释。 (4)加药系统应满足原水最不利水质的最大投加量要求,并设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和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动加药系统。 (5)加药间应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保护措施;应设冲洗、排污、通风等设施;室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2017/3/2
混合、絮凝、沉淀、澄清 (1)混合方式可采用水力、机械或水泵混合。 (2)混合时间不宜大于30s。 (3)混合装置至絮凝池的距离不宜超过120m。 (4)絮凝池、沉淀池和澄清池的类型,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出水水质要求、水温、是否连续运行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选用澄清池)时,应能保证连续运行。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对絮凝时间、流速、原水浊度等参数的要求。 (5)进水压力较高或变化较大时,宜在絮凝池(或机械搅拌澄清池)前设稳压井。 (6)沉淀池、澄清池应能均匀地配水和集水;滤前水浑浊度应小于8NTU。 (7)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 絮凝池:隔板、机械、折板、栅条,沉淀池:(平流、上向流斜管、侧向流斜板),澄清池:(机械搅拌 、脉冲 2017/3/2 65
过滤 (1)滤池池型(普通快滤池、V型滤池、虹吸滤池、重力式无阀滤池等)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滤前水质等因素,并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的滤速、滤料组成、反冲洗强度和周期等参数的要求。 (2)滤池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得少于两组(格)。 (3)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一般采用石英砂、无烟煤等。滤层厚度和滤料级配应符合要求。 2017/3/2
消毒 (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2)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线等方法,禁止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或三氯异氰尿酸类消毒剂作为常规消毒 。 (3)加氯点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及净化要求选定。 (4)消毒剂用量应根据原水水质、管网长度和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使出厂水和末梢水的微生物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5)若需采用液氯进行前加氯时,应合理控制投加量,并注意出厂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2017/3/2
消毒 (6)消毒剂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投加量的设施和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必要时应考虑投加设备的备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 (7)采用液氯消毒时,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必须设固定观察窗和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加氯间和氯库的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在直通室外的墙下方设有通风设施,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8)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中二氧化氯含量应不超过0.8mg/L。 (9)投加消毒剂的管道及配件必须耐腐蚀,宜用无毒塑料管材。 2017/3/2
消毒 氯化消毒 原理:氯水解→次氯酸→渗入细胞壁→损害细胞膜→使其通透性增加→影响和干扰多种酶系,氧化磷酸丙醣去氢酶中的巯基→糖代受障→细菌死亡。 病毒缺乏复杂酶系,对氯抵抗力较细菌强,氯对病毒的作用,多半在于对核酸的致死性损害 优点:价廉,应用简便,适应性强。并保持一定量的余氯,有持续消毒作用。 缺点:与水中有机物形成氯代有机物(臭、味、潜在致癌性等健康影响)
普通氯化消毒 适宜于:水的浊度低、有机物污染轻、基本上无氨无酚,用少量氯即可达到消毒目的一种水消毒法。此法产生的主要是游离性氯,所需接触时间短,效果可靠。若原水中含有酚可产生氯酚臭。原水为地面水时,往往会含有三卤甲烷等氯化副产物,使水具有致突变性 氯胺消毒法 在水中人为加入氨(液氨、硫酸铵或氯化铵),使加氯后生成一氯胺和二氯胺。氯和氨的比可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为1:3~1:6之间 优点:氯胺在水中较游离氯稳定,在管网中可维持较长时间余氯;产生的三卤甲烷副产物明显低,据报道可下降75%,嗅味比氯小得多,且不与酚类物质发生反应,可防止氯酚臭产生 缺点:消毒作用弱,故要求用量大,接触时间长;可使水中亚硝酸盐氮含量升高;对病毒的杀灭作用尤差
消毒 预氯化法是指在混凝沉淀前加氯,其主要目的在于改善混凝沉淀和防止藻类生长。但易生成大量氯化副产物。 氯消毒法还可根据加氯点不同而分为预氯化法、后氯化法、二次加氯法和中途中氯法 预氯化法是指在混凝沉淀前加氯,其主要目的在于改善混凝沉淀和防止藻类生长。但易生成大量氯化副产物。 后氯化法即在滤后水中加氯,它是最常用的氯消毒法 二次加氯法是混凝前和过滤后多加一次,中途加氯法是二次加氯法之一,是在管网中途的加压泵站或贮水池泵站补充加氯。管道很长时,采用此法既能保证末稍余氯,又不致使水厂附近的管网水含余氯过高
消毒 二氧化氯消毒 优点:消毒效果好,不产生氯化副产物;剩余的ClO2较自由性余氯稳定;氧化作用强,同时还能除臭去色,除铁、锰以及防止藻类生长 缺点:成本高,NaCl,制备含氯低的ClO2较复杂,且不安全,因为ClO2 气体中混有Cl2,会产生ClO3-;此外动物实验指出ClO3、 Cl0-2和ClO-3均能引起溶血性贫血和变性血红蛋白症 美国水厂协会建议,管网中ClO2 和ClO-3总浓度不应大于0.5mg/L
二氧化氯发生器 纯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 :产物中二氧化氯纯度大于等于85%的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 纯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 :产物中二氧化氯纯度大于等于85%的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 复合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以氯酸钠和盐酸为主要原料经化学反应生成二氧化氯和氯气等混合溶液的发生装置。 生活饮用水(包含二次供水)1~2mg/l,30分钟,投加并混匀 2017/3/2
消毒 臭氧消毒 优点:消毒效果比 ClO2和Cl2好;且接触时间短,不影响水的感官性状,同时尚有除臭、去色、除锰、铁、酚 等多种作用,不产生三卤甲烷;用于前处理时尚有促进絮凝,降低混凝剂用量作用 缺点:成本较氯和氯胺高;在水中不稳定,控制和监测均需一定技术;消毒后对输配水管有腐蚀作用,故出厂水中不允许有O3存在,与有机物,铁、锰等反应,可产生微絮凝,使水的浊度提高 为防网管中细菌生长可以作为第二消毒剂
消毒 紫外线消毒 优点:杀菌效率高,所需接触时间短;处理后的水无色无味 缺点:消毒后无持续杀菌作用,价格贵 目前仅用于小型供水量不大的单位或家庭,在水厂采用较少
8.调节构筑物 1、调节构筑物的清水池、高位水池和水塔有效容积应根据调节水量的需要设置,不宜过大,以免贮水时间过长影响水质。 单独设立的清水池或高位水池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40%设定;同时设置清水池和高位水池时,清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设定,高位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30%设定;水塔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设定。 2、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分格数或个数不得少于2个(格)。 3、前置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要求。 4、清水池、高位水池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积大于50m3时应设导流墙。 5、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应加盖,周围及顶部应覆土;其顶部应设通气孔便于空气对流,其直径不宜小于150mm,出口宜高于覆土0.7m;通气孔应有防止杂物和动物进入池内的措施。 2017/3/2
调节构筑物 6、清水池顶上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在清水池顶上种植植物时,严禁施用各种肥料和农药。 7、调节构筑物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应定期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可再蓄水使用。每半年清洗一次,以保证水质安全。 8、清水池的排空管、溢流管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联通,以免发生污染。 9、清水池、高位水池四周排水畅通,溢流管应高于池周围地面,防止污水流入。 2017/3/2
9.输、配水管网 1.供水管材和配件材质必须符合卫生学要求,需具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采用金属管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 2.管材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和腐蚀性物质一起堆放;安装前应清除管内杂物。 3.管线布置应避免穿越毒物、生物性污染或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从配水管网接管,以保证安全供水。 2017/3/2
输、配水管网 5.当供水管与污水管交叉时,供水管应布置在上面,且不允许有接口重叠,若供水管铺设在下面,应采用钢管或设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应小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当供水管与污水管网平行铺设时水平净距应大于1.5m。 6.试运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管道冲洗和消毒: (1)宜用流速小于1.0m/s的水连续冲洗管道,直至进水和出水的浊度、色度相同为止。 (2)管道消毒,应采用含有效氯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取样检验合格为止。 7.管道及附属设备更换和维修后,应严格冲洗、消毒。 2017/3/2
10.水质检验 1.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制订相应的水质检验制度。 2.水厂应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确定检验的项目和频率。 3.水质检验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4.水源水中铁、锰、砷、氟化物超标时,水厂应增加相应项目的检测;水源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水厂应增加耗氧量(CODMn)、氨氮等项目的检测。 2017/3/2
水质检验 5.水质检测采样点原水应在水源取水口,出厂水应在清水池之后,管网末梢水应按照管网布置选择。在全部采样点中,应包含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陈旧的部位以及当地可能导致水质变化的地方。 6.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水厂管理部门,为净水工艺参数调整或改进提供依据。当检测结果超过水质卫生标准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频率。 2017/3/2
水质检验 (1)有专门的水质分析实验室,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测,且化验室的建设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从事水质检验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水质检验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水质检验工作。 (3)有相应的水质分析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证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一览表等。 (4)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有水质检测质量保证措施。 (5)检测原始记录完整,规范,符合相关要求。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年限按相关规定进行。 2017/3/2
Ⅰ、Ⅱ、Ⅲ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 的要求;IV、V 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水质采样点应选在水源取水口、水厂(站)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等部位。管 网末梢采样点数应按供水人口每2 万人设1 个;人口在2 万以下时,应不少于1 个。
农村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最低检验频率 水源类别 检测项目 供水单位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水源水 地下水 感官性状指标、PH 每周1次 细菌学指标 每月2次 每月1次 特殊项目 全分析 每季1次 每年2次 每年1次 地表水 每日1次
农村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和最低检验频率 水源类别 检测项目 供水单位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出厂水 感官性状指标、PH 每日1次 细菌学指标 每周1次 每月2次 消毒控制指标 每班1次 特殊项目 全分析 每月1次 每季1次 每年2次 每年1次 末梢水 视情况确定
1 感官性状指标: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色、臭和味4项; 2 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2项; 3 消毒控制指标:采用氯消毒时,为余氯;采用氯胺消毒时,为总氯;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为二氧化氯余量;采用其他消毒措施时,为相应检验消毒控制指标; 4 特殊检验项目:水源水中氟化物、砷、铁、锰、溶解性总固体或CODMn等超标且有净化要求的项目; 5 全分析每年 2 次,应为丰、枯水期各1 次;全分析每年1次,应为枯水期1 次;进行水样全分析时,感官性指标、pH、细菌学指标和消毒控制指标为必检项目;苯并(a)芘、DDT、六六六和银等4个项目可不检测;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6 水质变化较大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检测项目和检验频率。
余氯与二氧化氯余量检测 液氯、次氯酸钠消毒检测余氯:DPD方法 快速检测二氧化氯的方法有: 1 光度计 2 二氧化氯快速检测试纸 2017/3/2
六、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2017/3/2
一般卫生要求 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排水条件良好,供水设施运转正常; 设施与饮用水接触表面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2017/3/2 89
设施卫生要求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要专用,不得渗漏;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公分; 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网罩; 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需要,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入口要加盖加锁,并高出水箱面5公分以上; 水箱的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同下水道直接连通,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 2017/3/2 90
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官性状;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线直接连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护涂料必须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 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91
设施使用的卫生要求 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每年对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4次以上,有清洗消毒记录;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2017/3/2 92
水质卫生要求 必测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执行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017/3/2 93
卫生管理要求 饮用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经预防性审查; 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每年一次健康检查; 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清除污染,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卫生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 2017/3/2 94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内容 ★有关证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副本; ★组织、制度:成立组织的文件,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报告制度、水污染防范措施; ★体检、培训情况:二次供水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培训材料; ★设施清洗消毒记录:水箱及二次供水清洗消毒记录 ★涉水产品和消毒药剂(消毒器)卫生许可批件、有关设施卫生许可批件 ★水质检测(自检或送检):水质检验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卫生监督监测材料:检查表、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CDC检测报告等。 96
谢谢 20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