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作業實務 一、保密原則 二、底價訂定 三、開標人員 四、開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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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作業實務 一、保密原則 二、底價訂定 三、開標人員 四、開標作業

保密原則 一.採購法第34條 1.公告前: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2.開標前: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3.決標前: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4.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二.採購法第57條 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決標後應即解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保密原則 三.異質採購評選(審查) 1.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委員會全體委 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組 織準則6) 簽辦公文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保密措施一覽表) 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則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保密措施一覽表) 2.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委員須知3) 3.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審議規則7)

保密原則 三.異質採購評選(審查) 4.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評選,其於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審議規則8) 5.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審議規則13) 6.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20、委員須知12)

保密原則 三.異質採購評選(審查) 7.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於評選後由機關收回保存。未收回者,由委員自行銷毀並負保密之責。(委員須知11) 機關如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公函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保密措施一覽表) 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保密措施一覽表)

底價訂定 一.得不訂底價: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採47) 1.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2.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3.小額採購。 機關辦理採購採固定金額(費率)得標者,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傳輸招標公告時,係類歸為不訂底價之採購案。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二.核定底價相關規定: 1.採購法第46條: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細則第53條: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底價訂定 3.細則第52條: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4.訂定底價時機:(法46、細54) ‧公開招標:開標前定之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不得於開標前訂底價,準用最有利標案件並應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依採購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底價訂定 三.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四.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88.12.16工程會工程企字第8820876號函) 五.「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十(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開標人員 一.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細50) 1.主持開標人員: 1)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2)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3)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得通案核派,或於機關內部控制機制訂定規定。 2.承辦開標人員: 1)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2)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3)得委託規劃、設計或監造單位協助審查。 3.監辦開標人員: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開標 一.開標之定義: 1.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 ,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細則48) 2.所稱「開標前」,係指開外標封之前。(工程會工程企字第8901048號函) 二.審標: 1.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2.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不予開標或決標之情形 採48: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82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審議判斷建議) 四、依第84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廠商異議申訴,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 五、依第85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審議判斷)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

合格廠商 合格廠商之規定:合格廠商法定家數於開標前認定。 一.符合合格廠商之條件:(法33,法45,法48,細29,細55) 1.投標文件書面密封(法33,細29) 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細29)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3條所稱「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尚非指廠商之投標價應單獨密封;除有本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5項之情形外(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無須將其分別密封。(95.7.10工程會09500254920號函) 2.外封套上載明廠商名稱及地址(細29) 3.投標文件於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指定場所(法33) 4.無同一廠商(或其分支機構)投寄2份以上投標文件(細33) 5.無採購法第50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細55) 6.無採購法第38條不得參加投標情形(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 7.無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加投標情形。

Q&A:合格廠商 ○工程採購,第1次公開招標,廠商資格明訂為甲等營造業,共計3家廠商投標,惟○廠商投標標封上所示廠商名稱『○土木包工業』明顯顯示其資格不符」,其所投之標是否合格?是否應辦理開標? 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前述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該土木包工業所投之標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應不予開啟該標封,法定家數未滿3家,本案應不得辦理後續開標。 前揭資格明顯不符之廠商如依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拒絕。

開標前合格廠商與審標時無效標 ○採購辦理第一次招標,有三家投標商符合「合格標」認定標準,其中一家經審標結果,依招標文件之規定判定為「無效標」,是否仍符法定開標家數,可依採購法第48條之規定予以開標、決標? 採購法第48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規定,如投標廠商已符合此一規定,雖於審標過程中廠商符合資格審查者不足三家,機關仍應繼續開標。(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項次四)

開標審標作業程序-同質採購 一、同質採購(公開招標最低標)開標審標作業順序: 1.確認合格廠商達法定家數(形式審查) 2.開標,宣布事項 3.資格、規格(無則免)、價格審查及宣布 4.開啟底價封;唱標(廠商之投標價) 5.減價及標價處理 6.決、廢標或保留決標處理 ※不分段開標者,資格、規格、價格無須分別裝置封套,則無資格、規格、價格必須分段審查之規定。 ※分段開標者,依序開啟各段標封審查。

開標審標作業程序-異質採購 二、異質採購開標審標作業順序: 1.依招標方式確認合格廠商達法定家數(形式審查) 2.資格、規格(無則免)文件審查 (1)開標,宣布事項 (2)資格、規格(無則免)文件審查及宣布 3.評選/審查/評審階段 (1)評選/審查(規格)及宣布 (2)協商措施(無則免) (3)評選/審查結果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4.價格處理[適用最有利標者無,準用最有利標者無價格封,但要議價(或議定招標文件之其他內容),異質最低標有價格封。] (1)議/比價、減價及標價處理 (2)決、廢標處理。 ※適用最有利標及準用最有利標者,採不分段開標。

開標審標作業程序-分段開標 依本法第42條及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購案得採一 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或分段投標分 段開標等3種方式,所謂分段開標,依施行細則第44 條第5項規定,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 密封,及依施行細則第44條第2項規定,分段開標之 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3段),或 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2段)開標。

開標審標-分段與不分段開標 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者: 採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 採取分段投標分段開標者: 將資格、規格及價格文件分別裝訂後,裝入投 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後投標。機關就廠商投標 文件一次開標審標。 採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 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應依分段情形,分別 書面密封後,裝入投標封套(箱)內書面密封 採取分段投標分段開標者: 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應依招標文件分段投 標分段開標規定,分別書面密封後投標。

開標審標-全部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不予開標決標之法令規定: 採48: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如:造成有效標僅餘1家) 三、依第82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審議判斷建議) 四、依第84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廠商異議申訴,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 五、依第85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審議判斷)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開標審標- 個別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採50: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如:造成有效標僅餘1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審標結果誤判之處理 工程會95.3.2工程企字第09500063560號函: 案例 ○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被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參考見解 工程會95.3.2工程企字第09500063560號函: 1.應由機關就個案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2.茲提供意見如下:旨揭異議處理結果,如將原被誤判之廠商恢復為合格廠商,並撤銷就原得標廠商之決標決定,則應回復審標後之狀態,依規定辦理後續作業。

審標缺失案例 案例 解析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未附部分資格文件,機 關審查結果,請廠商補正,未列為無效標。 1.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 之點之文件。(採33) 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細則32) 1)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2)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3)參考性質之事項。 4)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2.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不允許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審標缺失案例 解析 3.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細則60) 4.機關應先了解 1)「補正」之時機應在開標前; 「更正」在開標後。 2)「補正」與「更正」意義不同,補正係屬文件”從無變有”;更正係屬投標文件說明釐清之佐證。 5.綜上,本案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未附資格文件,機關應不允許補正,該廠商應為無效標。

標價處理作業 最低標決標原則: 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2.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 3.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最低標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1.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宣佈決標。 2.標價相同之處理:(細則62) 1)如最低標標價相同之廠商超過二家以上,比減價格次 數未達三次限制者,主持人應請該等最低標廠商比減 價格一次; 2)減價後,以最低標為決標對象;若比減價格後仍有二家以上廠商價格相同,則由該等廠商抽籤決定決標對象。

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1.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有關提出說明或擔保之規定。 2.最低標標價偏低(低於底價80%)時,機關應審視有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3.依工程會100.8.22修令頒「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 1)最低標標價低於底價80%,但在底價70%以上,通知廠商提出書面說明: 合理: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尚非完全合理:請廠商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 。 顯不合理: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再審視其標價合理性。

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 4.依工程會100.8.22修令頒「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 2)最低標標價低於底價70%,通知廠商提出書面說明: 合理: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尚非完全合理或顯不合理: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5.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可包括:(1)標價為何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並據以作為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依據。廠商提出之說明,與完成招標標的之事項無關者,不予接受。

標價均逾底價之處理程序 1.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並由主持人宣布減價結果; 機關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95.2.23工程會#09500066420) 2.若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格廠商在不高於前一次比減價格內比減價格。 3.比減後,如有廠商之價格進入底價,則應檢視是否有標價偏低情形,並依§6.3.3規定辦理。 4.如仍均超過底價者,由所有合格廠商繼續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不得逾三次。 5.如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減價時,該廠商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細72)

標價均逾底價之處理程序 6.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廠商時,該廠商得以文字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若減價結果無降低品質之虞,應決標予該廠商。 7.最低標價廠商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而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由開標主持人(由該等廠商)按廠商投標書編號順序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8.若比減次數已達三次,且有二家以上價格相同並進入底價,則逕以抽籤決定之。 9.若比減價格三次後,廠商標價仍超過底價者,除有超底價決標情事者外(依§6.3.5規定辦理),主持人應宣布廢標。

超底價決標之處理程序 1.訂有底價之採購,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8%,主持人應即宣布廢標。 2.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最低標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報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 3.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最低標未超過底價4%而未逾預算數額,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仍應報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4.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最低標超過底價4%而未逾預算數額,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且不得超過底價8%。

Q&A:廠商願照底價承作 公開招標或比價案,於比減未達三次前,僅餘一家廠商尚未表明放棄,續洽減價時,如該廠商以書面表明願照底價或評審會建議價承做,可否接受? 可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細則72) 上述情形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之情形相似,為提昇採購效率,可以同意辦理。(88.11.25工程企字第8820198號)

案例說明 等標期內工作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採購名稱:105年度E化無聲廣播系統設備;預算金額:175萬;公告日期:105年2月8日(星期一);截標日期:105年2月22日(星期一)17:00;開標日期:105年2月23日(星期二)14:30;押標金:5萬元整 等標期內工作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案例說明 採購名稱:105年度E化無聲廣播系統設備;預算金額:175萬;公告日期:105年2月8日(星期一);截標日期:105年2月22日(星期一)17:00;開標日期:105年2月23日(星期二)14:30;押標金:5萬元整 等標期內工作 (一)廠商疑義: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案例說明 等標期內工作 (二)訂底價,注意事項: 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採購名稱:105年度E化無聲廣播系統設備;預算金額:175萬;公告日期:105年2月8日(星期一);截標日期:105年2月22日(星期一)17:00;開標日期:105年2月23日(星期二)14:30;押標金:5萬元整 等標期內工作 (二)訂底價,注意事項: 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截標後、開標前工作 (一)查電子投標廠商及下載電子投標文件。 1.電子投標廠商0家時列印網路畫面併於開標紀錄後。 2.電子文件需待開標時間到時,入採購網解密後列印。 (二)投標廠商標封審查。訂定開標前形式審查表審查廠商投標文件較無疏漏。以下項目供參考:

1.若有收押標金採購案,開標時間建議訂在9:00以後,以利出納組於開標當日查詢金融機構是否有押標金匯入本校指定帳號內。 採購名稱:105年度E化無聲廣播系統設備;預算金額:175萬;公告日期:105年2月8日(星期一);截標日期:105年2月22日(星期一)17:00;開標日期:105年2月23日(星期二)14:30;押標金:5萬元整 提示: 1.若有收押標金採購案,開標時間建議訂在9:00以後,以利出納組於開標當日查詢金融機構是否有押標金匯入本校指定帳號內。 2.開標當日再次上採購網查證「投標廠商是否為採103條之廠商」。因每日網站會更新相關公告,一日之差可能有不一樣結果。

採購名稱:105年度E化無聲廣播系統設備;預算金額:175萬;公告日期:105年2月8日(星期一);截標日期:105年2月22日(星期一)17:00;開標日期:105年2月23日(星期二)14:30;押標金:5萬元整

開標現場 主 持 人:各位投標廠商在開標前有無需提出押標金現金繳納憑證者。 主 持 人:依招標文件規定開標時間為105年2月23日下午2時30分,開標地點為福山國中3樓會議室,至截標止本案投標文件及經標封形式審查後已達法定家數3家以上,本人宣布開標。 提示:開標前如未達法定家數則宣布流標(並製作無法決標紀錄陳核、上網登錄無法決標公告),準備進行下次招標,邀集相關單位檢討以原案號續辦,或變更招標文件(減項等)重新以新案號辦理。續辦或重行新案號辦理若與無法決標公告內容點選有異,應更正公告配合現況處理方式。

開標現場 承辦人員A:請各位廠商代表簽到並提出委託代理授權書與身份證明文件,謝謝。 2位承辦人員到每一廠商前核對及收取文件,再請參與開標人員簽到。 提示: 1.於現場實際確認投標廠商出席人數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中的規定。(須知29) 人數多於招標文件規定,應依須知29條要求多出人員數退出開標現場。 2.承辦開標人員應確認投標廠商出席人身份,查核下列文件:委託代理授權書、身份證件。 3.投標廠商如授權委託代理人出席者,應將代理人身份證件影印本、授權書存查,若負責人出席,應查對身份證件並影印留存。注意影印證件後,應請當事人在影本上註記供開標用。 4.證件不齊備之廠商視同未到場(法60),但無需要求退出開標現場。 5.廠商簽到紙每人一紙,個自簽到。

1號廠 商:本廠商投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忘了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者,能否補正? 開標現場 <狀況1> 1號廠 商:本廠商投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忘了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者,能否補正? 主 持 人:依據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22條: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監 辦 人:主席,那位1號廠商屬不合格了,應退出開標會場吧。 主 持 人: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文件未規定不合格標需離開會場。

開標現場 <狀況2> 2號廠商:主席,我對招標文件的規格有異議,貴校設備規格表中所訂定的標準,有綁標的嫌疑。 主 持 人:依採購法75條第1項第1款及細則102條所訂期限至少10日且需書面提出,現已超過期限且未有書面,本校無法受理。 2號廠商:等標期我對招標文件的規格有提出書面疑議,貴校有回覆,針對此回覆我不服,我要異議。 主 持 人:依採購法75條第1項第2款及細則102條,貴公司可在接獲本校答覆函文次日起10日以書面提出,依本校雙掛號回執聯所載:貴公司105,2,17簽收本校答覆函文之掛號信,貴公司可在期限內以書面提出送達本校,本校再做後續處理。現請需求單位報告一下廠商疑義答覆。 需求單位:我是設備組長,謝謝大家熱心為本校提供服務。對於本案財物標的功能及效益訂定,本校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無限制競,本校已於招標前(4月30)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開會審查,有關前項說明本校已書面答覆2號廠商。

主 持 人:請承辦單位報告投標廠商家數等資料。 承辦人員A:本案投標廠商共9家,沒有廠商電子投標。開標前「合格廠商」計有9家。 開標現場 主 持 人:請承辦單位報告投標廠商家數等資料。 承辦人員A:本案投標廠商共9家,沒有廠商電子投標。開標前「合格廠商」計有9家。 主 持 人:合格廠商已達法定加數,請承辦單位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是否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開標現場 <狀況3> 承辦人員A:1號廠商招標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承辦人員A請1號廠商確認: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投標。 主 持 人:1號廠商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投標應為不合格。 <狀況4> 承辦人員B:2號廠商 押標金○○銀行○○分行本票受票人○○高中,2號廠商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投標應為不合格? 承辦人員B請2號廠商到一旁確認:押標金內容。 主 持 人:2號廠商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投標應為不合格。

開標現場 <狀況5> 承辦人員A:3號廠商 的押標金○○銀行○○分行保付支票未填寫受款人,是否算資格不符? 提示:押標金如為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未填寫受款人,以持票人為受款人(票據法第25條、143條)不可視為不合格標。 <狀況6> 承辦人員B:4號廠商 所提之「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人為「該廠商之負責人」,是否為不合格標? 承辦人員B請4號廠商到一旁確認:信用證明內容。 主 持 人:請廠商說明。 4號廠商:我是負責人,本店為「獨資商號」我所提之「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人為我本人應該算合格。 主 持 人:暫停開標程序,請招標單位釐清相關文件之適法性。

承辦人員A:5號廠商 以私人支票經臺灣土地銀行保付作為押標金,是否為不合格標? 開標現場 <狀況6> 經機關查閱相關法令後… 主 持 人:依台灣票據交換所97年7月18日台票總字第○九七○○○五四三○號函B廠商所提之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人為「該廠商之負責人」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狀況7> 承辦人員A:5號廠商 以私人支票經臺灣土地銀行保付作為押標金,是否為不合格標? 主 持 人:經查該支票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金融機構保付支票,應予接受,其資格合格。

承辦人員B:6號廠商 於投標文件內檢附各單項型錄,機關是否應予審查? 開標現場 <狀況8> 承辦人員B:6號廠商 於投標文件內檢附各單項型錄,機關是否應予審查? 主 持 人:依投標須知第72點「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6號廠商 於投標文件內檢附各單項型錄,非本採購案應審查之投標文件,6號廠商若得標仍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規格交貨。

開標現場 <狀況8> 承辦人員B:6號廠商 於投標文件內檢附各單項型錄,機關是否應予審查? 主 持 人:依投標須知第72點「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6號廠商 於投標文件內檢附各單項型錄,非本採購案應審查之投標文件,6號廠商若得標仍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規格交貨。 <狀況9> 承辦人員A:7號廠商 投標封外廠商名稱與標封內文件廠商名稱不符,是否為不合格標? 承辦人員1請7號廠商到一旁確認:標封外與內文件名稱。 主 持 人: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應與投標文件之廠商名稱相符。

承辦人員B:8號廠商 投標文件無標價清單,是否算不合格標? 承辦人員B請8號廠商到一旁確認:標封內文件內容。 開標現場 <狀況10> 承辦人員B:8號廠商 投標文件無標價清單,是否算不合格標? 承辦人員B請8號廠商到一旁確認:標封內文件內容。 主 持 人:依招標須知規定標單及標價清單應為投標文件之一,故8號廠商未依招標文件投標為不合格。 <狀況11> 承辦人員A:9號廠商 標單(三用文件)內中文柒寫成染,是否為不合格標? 承辦人員A請9號廠商到一旁確認:標單內容真意。 9號廠商:抱歉,我寫錯字了,意思是柒啦。 主 持 人:依常理判斷及投標廠商表示,字屬筆誤,其真意可確認為柒,9號廠商為合格標。

開標現場 開標/審標結果 主 持 人: 我們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的結果,1號廠商聲明書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印章、2號廠商押標金銀行本票把受款人為他校、7號廠商投標封外名稱及標封內文件名稱不符、8號廠商投標文件有標單,但未檢附投標標價清單,以上均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餘3.4.5.6.9號廠商共5家屬合格標,接下來我們宣佈合格廠商標價。

3號廠商標價:1,248,000元(登錄人員應覆誦標價一次) 4號廠商標價:1,220,000元(登錄人員應覆誦標價一次) 開標現場 主 持 人:現在宣布合格廠商標價: 3號廠商標價:1,248,000元(登錄人員應覆誦標價一次) 4號廠商標價:1,220,000元(登錄人員應覆誦標價一次) 5號廠商標價:1,250,000元(登錄人員應覆誦標價一次) 6號廠商標價:1,235,000元(登錄人員應覆誦標價一次) 9號廠商標價:1,217,000元(登錄人員應覆誦標價一次) 主 持 人:現在開啟底價封。 主持人將底價封送至監辦人員核對。 有關底價請注意以下各點:1.提出底價封時監辦單位審視底價封是否完整?是否有蓋騎縫章?。2.開啟底價封後,請監辦人員協助確認底價。3.底價應於開標前定之。(法46,細54)4.決標前底價應保密,決標後應公開。(法34)5.底價經上級機關同意得於招標文件中公開。6.規劃、設計、使用、需求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再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細53)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開標現場 <狀況12> 機關首長未訂底價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狀況13> 5家廠商標價皆於底價之內,9號廠商標價最低標,但9號廠商總標價在底價166萬元整70%至80%間(116.2萬~132.8萬)。 主持人:5家廠商標價皆於底價之內,9號廠商標價最低標,但9號廠商總標價在底價70至80%間,9號廠商負責人在開標現場,宣佈保留決標,請9號廠商於30分鐘內提出書面說明。

<狀況14> <狀況15> 開標現場 3號廠商:我已是不合格廠商,我不想再等,我的支票能不能還我? 主持人:可以。 15分鐘後… 主 持 人:依據9號廠商的書面說明資料,本校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2項機關執行程序「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狀況15> 2號廠商此時走至主持人前… 2號廠商:我要查看其他合格廠商投標文件是否真屬合格標。 主持人:依採購法34條機關對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故您不可以查看其他廠商文件。 2號廠商:我在其他學校有發生合格廠商其實是不合格。 主持人:本案剛才已審查十分清楚,且經3人互相核對過,不會有錯誤。 2號廠商:我會到政風單位提告查看。 主持人:若政風單位依法行文要求,本校依採購法34條會配合辦理。

決標後… 1. 決標時應製作決標紀錄,填寫案號、招標標的、審標結果、得標廠商、決標金額、日期、減價過程、超底價決標(金額、比率、緊急情事)、決標原則、有未解決異議申訴事件者其處理情形。(細68) 2. 開標未予決標者(無法決標時)應製作開標紀錄,填寫案號、招標標的、廠商名稱、標價、開標日期、流標廢標原因以及其他必要事項。(細51) 3. 承辦人會同主持開標人、監辦人員、得標廠商代表共同簽認決標紀錄。 4. 退押標金,收履約保證金。押標金亦可轉履約保證金。 5. 核對得標廠商證件正本,匯集相關資料完成契約草案,簽會會計單位。 6. 如有履勘,請儘速完成,記錄備查。 7. 依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儘速完成訂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