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立與政府體制 授課老師:王朝枝 組員: 9930021 洪御峻 9930043 蕭孟育 9930053 劉長勳 9930055 林家瑋 9930021 洪御峻 9930043 蕭孟育 9930053 劉長勳 9930055 林家瑋 9930065 林晉丞 9930079 詹凱智 9930091 何名岦 9930095 江聖治
權力分立 依國家諸作用其性質,將國家權力區分為各種不同的功能(典型者如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分立」),將其分離並交由不同組織其國家機關執掌,以確保這些權力其其牽制與均衡,避免國家權力過度集中的制度。
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是當前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政治制度。與其相對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議行合一制。
分權目的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 英國史學家艾頓勛爵的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使人腐化」說明了權力分立的重要性。
權力分立的實行 美國的總統制: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
權力分立的實行 香港的權力分立至於香港實行的權力分立,由於歷史原因,被認為是比較特別的。 香港殖民地時期的政制被稱為軟性獨裁,因為港督由英國任命,而立法會在1984年之前仍全由港督委任產生,可說政府完全控制行政、立法權,另外司法權是獨立於二權以外,但香港政府受英國普選議會監察。
權力分立的實行 中華民國的五權分立 中華民國採用孫中山所提出的五權憲法,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外加考試與監察二權。五權分立的思想是孫中山結合西方的三權分立與中國古代政治制度提出的,並得到確認。按憲法,最高權力機關是國民大會,下面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分別行使五權。
政府體制 為國家的政治、統治形態,即國家政治體系運作的形式。一般指一個國家政府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和地域,政治體制都不盡相同。
政府體制 「總統制」 「內閣制」 「雙首長制」
總統制
總統制 特徵: 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公佈法律、發佈命令不需副署。除了個別重要任命需要通過議會外,政府官員由總統任命,向總統負責。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相互獨立。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 總統的選舉與國會的選舉分別進行,國會中的多數黨不一定是執政黨。 總統與議會的任期相對內閣制固定。總統無權解散議會,國會議員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但是總統違憲的話,議會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案,並交由最高法院審理。
總統制 優點 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而倒臺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在可有效的制衡總統的同時,減少發生憲政危機的可能。 在議會中執政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同樣可以有效的制衡總統,並且總統制的反對黨不會像半總統制和議會制的反對黨那樣容易被邊緣化。
總統制 缺點: 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 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其下臺。 任期有限,即使稱職的總統最多也只能連任一次。 對於沒有連任限制的國家,易形成獨裁統治。。 總統權力非常大,易形成獨裁統治。 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缺乏實際工作經驗使監察或批評容易流於空談。 必須定期消耗龐大選舉經費,金權政治現象相對內閣制國家嚴重。
內閣制 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中,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是國家權力的中心。議會民主制一般實行於民主國家,因此存在著多個參加議會選舉的政黨。議會內閣制的行政首長與國家元首分開,其國家元首通常是儀式性職務,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其權力一般僅限於任命議會中的多數黨領袖或者多黨政治聯盟領袖擔任政府總理。
內閣制 優點: 政府首長(首相/總理)由立法機構最大政黨的黨魁出任,以確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機構得到支持。 政府全體內閣成員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議員執政可避免議員逐漸與實際社會脫節。 行政和立法機構有聯繫,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變發生。 稱職的政府首長可以不限任期。 雖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機構可隨時罷免不稱職的政府首長,不像總統制有不能在任期屆滿前使其下臺的缺點。 單次選舉消耗之經費比總統制少。 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大部份成功。
內閣制 缺點: 在議會中反對黨佔多數時,必然導致政府改組、倒台或議會提前解散中的一種結果,容易引發憲政危機。 在議會中執政黨佔多數時,反對黨很難制衡執政黨,並且反對黨會因爲席次過少而很容易被邊緣化。 行政長官不固定的任期容易形成某個政黨長期獨裁的局面。 行政上很難趨向專業化,因爲議員的行政專業性遠不如技術官僚。 一旦發生政黨輪替,就對政策的連貫性造成不利影響。 議會制比較容易形成政黨衝突。 議會制容易形成立法部門操控行政部門的情況。 長遠所消耗的選舉經費比總統制要來得多。
混合制 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和「議會制」特點的共和制政體。半總統制的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權力,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國會權力相對縮小。
混合制 特徵: 總統為人民直選產生。 總統有一些特殊的權力。 有一個獨立於總統外的內閣存在。
混合制 優點: 提供總統制與內閣制兩階段的換軌,以減少僵化對立或倒閣頻仍的危機 缺點: 行政首長之間的職權區分不易釐清 兩位行政首長何者須向國會負責,不易設計,形成權責不一的弊端
補充:台灣現在的體制該如何解決? A:台灣的政府體制採所謂的「五權憲政制」,類似於法國的「雙首長制」,但因為台灣憲法在設計上出現了問題,因此,台灣的政府體制在實際運作上應是「雙首長制偏總統制」,這只是政府體制的設計,而人民直選總統是選舉制度,因此,這一切都跟人民直選一點關係都沒有。
補充:中國大陸為何種政治體系? A:中國的政黨體系在於集權,也就是將全力集中在黨身上。雖然有開放其他的黨派的申請與存在,但是條件很嚴苛,就算是成立了一個新政黨,基本上還是受到最大黨的監視與控制,很難成為能與最大黨制衡的力量。 中國有五千年都是君主獨裁的封建制度,加上幅員廣大、人口眾多、務農的人數又為其中之最,為了管理方便,很容易就會演變成今天的模樣。而西方多半靠海,在大航海時代中崛起,人民崇尚自由,不愛受到管束,且數千年來政治體系多變,民族國家、帝國、民主國家、宗教國家層出不窮,所以演變成現在這副模樣。
1.Q:台灣為何為雙首長制?何謂雙首長制? A:台灣其實不算是完全的雙首長制,因為行政院長並非由在野政黨擔任,且沒有實際的權力,本組認為台灣目前藍綠政治惡鬥的亂象, 就是因為沒有一個明確的政黨政治,總統想要獨攬權力,行政院長只是總統的傳聲筒,這樣的台灣是無法有所進步的。 運作方式: 1.兩個行政首長:雙首長制的國家有兩個行政首長:總統和總理,分掌實權。總統主導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等重大施政;總理則負責內政、文教、經濟、社會福利等日常行政。總理由總統任命,人選不須國會同意。 2.分權原則:雙首長制的分權原則分兩方面。一是行政權的分化,由總統和總理分擔行政權;另一是行政和立法的分權,即行政權由總統和總理掌握,立法權由國會掌握。總統是民選產生,須向人民負責;總統任命總理,總理依法向總統和國會負責。 3.集體負責與信任制度:總理協助總統處理日常行政。當總統和國會之間產生衝突時,總理充當協調人,或為總統擔下指責和攻訐。總統公佈法律和發布命令,需有總理的副署,由總理為其負責。
2.Q:總統制國家如何罷免總統? 彈劾是追究法律責任,罷免是追究政治(一開始設立時考量若不服民意...等等)責任,美國只有彈劾制度,目前沒有罷免制度,因為他們選出總統是靠全民選舉選出選舉人,選舉人中選出總統。依這種情況,也不會設定出全民罷免總統的制度,美國憲法裡頭的彈劾,是由美國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審理之後,然後參議院投票,必須要有三分之二門檻的多數才會通過。
3.Q:混合制與總統制的差異? 總統制:總統實權,內閣和總統一起與國會相互制衡,內閣對總統負責,總統不得解散國會。 (1)行政首長不是議員;(2)閣員不是議員;(3)內閣無法律案的提議 (4)行政官員不受議員干預;(5)總統與議員各有任期 混合制:雙首長制,總統部份實權,若內閣首長和總統同派系,則總統權大,若不同派系,則總統和內閣首長相互分擔。 (1)行政首長及元首不是議員;(2)閣員不是議員; (3)無議員身份內閣有法律案之提案權(有質、答詢)
4.Q:為何台灣會設立考試院及監察院? 中華民國自成立以來即以,國父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精義,來制定五權憲法;因此五院制是自中華民國成立後即有,這是國父參考西方歐美國家政府制度及融合本國歷代科舉考試(舉才用人)及監察御史(澄清吏治)制度而來的。 25年公布的五五憲法草案和35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36年實施)即均以五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故台灣的考試院、監察院並非從哪個院分出來的。
5.Q:五院院長分別為誰?司法院與監察院的差異? (1)行政院院長:陳冲(2)考試院院長:關中 (3)立法院院長:王金平(4)司法院院長:賴浩敏 (5)監察院院長:王建煊 A:監察院是管轄糾正(對事)糾舉(對人)而司法院釋憲召開大法官會議召開憲法法庭(對總統 副總統的彈劾)因為監察院職權是從司法院分立出來的(國父分的五權),故有時值權會相當混雜,但有關聯性。
6.Q:五權分立如何互相牽制? 五權分立而相成: 國父採取五權分立的內閣制度,正是為彌補西方三權理論的不足,也可減少司法獨立不完整的缺陷。然而執政者都希望擁有更多的權力,因此常會主導修改體制。如果要改三權分立總統制,以我們目前體系內政、法務、司法首長任免集於總統一手,首先我們的司法就需要更成熟同時給予更大獨立空間。立法院至少也要擁有美國國會同等權力。 五權分立而相成: (1)、一面各自分立,各有權限;一面相需相成,互相合作。 (2)、分立的作用在消極的防止弊害: A:考試與行政分立以防止循情用私B:監察與立法分立以防止議會專制 C:立法與行政分立以防止自立自行D:司法與行政分立以防止侵害民權 (3)、相成的作用在積極的發揮力量,修明政治 A、考試拔取其才。B、監察澄清吏治。C、立法制定良法。 D、司法保障人權,都足以增進行政效能。
謝謝大家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