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军 xiej@crtvu.edu.cn
注意事项 讲授以核心内容和有理解困难的内容为重点,未涉及的内容自学教材 请抽时间熟悉法条,尤其是总则部分 请积极参与授课过程,大胆发表意见 平时作业在形考平台完成,包括大量司法考试真题 期末考试不超出平时作业和讲授的范围(闭卷)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特点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内容)一个动态的体系 (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1、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 2、不完整性、最后手段性 3、保障性(对其他部门法的保障)
(二)刑法学课程的任务 1、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3、学会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 “了解”、“明确”、“掌握”、“学会”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
分则规范只有以总则规范为指导并与其相结合,才能正确实施 离开刑法分则关于各种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范,总则规定的原则、原理就无法实现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的解释 1、扩大解释 破坏交通工具罪 拖拉机 审判时(扩大解释扩大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 拖拉机 审判时(扩大解释扩大到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2、缩小解释(持枪抢劫 长矛 假枪)
刘涌案 我国学界对刑法第26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存在着严重的解读分歧。 陈兴良教授认为,该条所称“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直接组织、领导、指挥或者直接参与实施的全部罪行,而不包括首要分子没有直接组织、领导、指挥或者直接参与但由犯罪集团成员实施的其他罪行。 另有学者认为,不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否直接组织、领导、指挥或者直接参与,只要犯罪集团及其成员实施的罪行属于犯罪集团计划内的罪行,或者属于首要分子概括的犯罪故意范围内的罪行,首要分子都应当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鬼影规则”,强调首要分子犹如鬼影或者幽灵无形之中控制着犯罪组织成员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不必具体证明首要分子具体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具体罪行,而应当对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计划中所发生的一切当然的可能后果承担责任。 刑法的解释还需要以基本原则为指导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包含两方面内容: 1 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定罪处罚; 2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其具体内容包括: (1)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3)禁止类推适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 (4)法的明确性 (5)禁止重法有溯及力。因为刑法第12条对刑法的溯及为规定采取“从旧兼从轻”,所以,并非绝对禁止法有溯及力,只是禁止事后重法的溯及力。在“事后法”较轻的场合,根据“兼从轻”的规定,新法有溯及力。
2000年律考单项选择题 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答案:D 思考:夫妻在家看黄碟是否构成犯罪?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不是立法上的平等,是司法上的平等,即适用刑法的平等 立法上的差别必须是合理差别,照顾弱势群体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强调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罪行和主观的责任相适应 客观的罪行主要指的是己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性,比如说,杀死了一个人,或者把一个人打成重伤,或者盗窃了3万元的财物,这是客观的杀人、伤害、盗窃犯罪事实及其危害。 主观的责任主要指犯罪人个人的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如主观恶性深浅再次犯罪的危险性以及犯罪后坦白、自首、立功表现,等等。
主观因素主要涉及: (1)责任年龄。张三40岁,李四16岁,2人在相同的情况下盗窃了价值相同的财物,判刑可能会不同。国家对青少年采取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让他们相对于成年人承担较轻的责任。这不是因为客观罪行不同,而是因为年龄不同形成的责任差别。 (2)责任能力。精神病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罪过形式。故意罪和过失罪 (4)累犯 (5)犯罪中止 (6)犯罪后的表现
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答案:BCD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学习重点】 1、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 2、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学习重点】 1、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 2、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保护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权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行为包括行为的一部分和全部(包括预谋、策划、销赃等行为); 结果包括实在结果和危险结果。
思考: 1、国际列车上的犯罪能否适用属地管辖? 2、日本人甲在日本用慢性毒药杀害日本人乙,日本人乙到中国旅游期间毒药发作身亡,中国刑法是否有管辖权? 3、中国人乘坐中国飞机飞到法国领空后犯罪?法国人乘坐法国飞机飞到中国领空后犯罪?
(未遂)结果可能发生地、希望发生地 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张子强案) 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发生在中国,全案有管辖权 公权力同样具备自我膨胀的天性
一个例外: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答案】AC
(二)属人管辖权 中国公民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有义务遵守中国刑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 A.适用我国刑法 B.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C.有条件地适用我国刑法 D.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我国刑法 答案:A
思考: 中国人在泰国嫖宿13岁的幼女是否构成犯罪?
(三)保护管辖权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两个限制:1、双重犯罪 2、重罪
(四)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中国刑法 常见的有:(1)海盗罪;(2)毒品犯罪;(3)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4)恐怖主义的犯罪;(5)战争罪行,如前南斯拉夫对波黑穆族屠杀事件,还有在卢旺达部族屠杀事件 处理方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又叫做“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则。任何一个缔约国对于在本国抓到的国际犯罪分子,要么引渡给有关请求国,要么自行起诉、审判。关键: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包庇、纵容。
我国曾发生几起民用航空器被劫持到国外的案件,如卓长仁劫机到南韩,张振海劫机到日本。对这样的案件中国都提出过引渡要求。有的引渡成功了,如张振海案。有的引渡失败了,如卓长仁案。当时中国和韩国的关系还比较冷淡,韩国拒绝引渡给中国。但是,韩国作为缔约国之一,在拒绝引渡的场合,它必须自行对被告人起诉、审判。后来韩国还是对卓长仁起诉、审判了。
普遍管辖原则对另外3个管辖原则的重要补充作用:假如一个国际犯罪分子比如毒品犯罪分子,他既不是中国人,根据属人原则我们没有管辖的根据。他又没有针对中国犯罪,根据安全(保护)原则,也没有管辖的根据。同时他又没有在中国犯罪,根据属地原则,也没有管辖根据。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司法当局对这个国际犯罪分子要进行抓捕、起诉、审判,只能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对该犯罪人进行逮捕,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自行起诉、审判,还是引渡给有关的请求国处罚。
四个管辖原则之间是补充关系,前者能成立则不适用后者,属地管辖是最主要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答案:D
分析:我国刑法有无适用效力及具体的适用原则 1、我国一艘货轮停靠美国港口,美国公民甲向船上射击,将船上的朝鲜公民乙射死; 2、中国留学生甲从日本向美国寄炸弹想炸自己的情敌乙,但在日本邮寄时就被日本警方破获; 3、国际毒枭甲(哥伦比亚籍)来我国旅游,甲从未在我国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 4、美国公民甲教唆英国公民乙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但遭到了拒绝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单选)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系我国公民,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当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2人在轮船上酗酒闹事,不仅不顾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某某。巴西警察将二犯逮捕。对此案中国法律是否适用? 假如本案二被告人是外国人,可否适用中国刑法? 本案被害人张某是中国公民,依据保护原则管辖。 假如该轮船悬挂中国国旗 ,可否适用中国刑法? 管辖冲突与引渡、礼让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己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 E 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 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 G 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答案:ABD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基本原则:行为时法 例外:从旧兼从轻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97年10月1日前犯罪,10月1日后审判 首先考虑行为时法,如果新法轻于旧法则适用新法 如果新法颁布前已判决,则不存在适用新法的可能 跨法犯 跨法连续犯
案例: 某甲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后,甲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考虑其已服刑2年,改判有期徒刑2年并释放 答案:C
第四章 犯罪概念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处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用稻草人扎针不构成犯罪 第四章 犯罪概念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处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用稻草人扎针不构成犯罪 刑事违法性(必须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具体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性(从立法上看具有应受处罚性)
是否应受刑罚处罚,还需从3个方面灵活考虑定罪问题: 一是从刑法第13条: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二是从总则一般限制性条件: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主观方面的罪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的业务行为(拳击伤人); 三是依据分则用犯罪构成理论来考虑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
甲某看到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心想弟弟正好缺辆自行车,就趁人不注意时,将该车骑回家,送给弟弟使用。该自行车价值300元。甲某的行为(多选):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B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C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偷窃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D构成盗窃罪,可以单处罚金。
解答:A、C 对于轻微的偷摸行为,从性质上讲也是“盗窃”。但这种情形通常通过治安行政处罚来解决,不纳入刑事司法渠道解决。为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分则对盗窃罪加上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限制,与总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相辅相成。因此,对本案被告不定罪,从分则的角度看,其不具备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程度要件;从总则犯罪概念的角度解释,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 。
丁某,女,15周岁。一日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回车速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下,将李压倒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解答: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对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不具备犯罪的主体资格而不成立犯罪。
有人托甲捎一包东西回去,他就给捎了一包东西。这个包是放在箱子里紧锁着的,严严实实的。下飞机的时候,被公安拦住检查,发现里面有海洛因。行为人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呢? 不构成。因为考虑他对里面装有毒品没有认识,换句话说他有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如果缺乏这个故意,也不能构成本罪。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必须有犯罪的故意,缺乏这个故意也就是主观要件不符合。
生产队养的鱼经常被人偷被人钓,有一天有人又在鱼塘里偷鱼,生产队有三四个人就拿着家伙去抓人。偷鱼的慌不择路就“嘣”地跳到水里去了,在水里头游。这帮人还喊:“回来!回来!”他还往那边游,结果游不动淹死了。发生这种结果,这些人有没有犯罪呀? 没有。这是一个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也可以说这种情况和他们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他们行为本身抓偷钓鱼的人是没有错的,因此行为本身就不是一个危害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即没有罪过,所以不认为犯罪。
常见的有罪无罚的情况: 有法定免除刑罚的情节(中止)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 超过追诉时效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章 犯罪构成 概念: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意义: 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 是判断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在分析案例时,注意从这4个方面来掌握具体犯罪,并且善于从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入手分析解答案例。在这个意义上讲,犯罪构成及其一般要件是掌握分则具体犯罪特征和分析案例的一种理论模式,也可认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采用的一种分析犯罪法律要点的方法,并且因此也成为分析案例、认定犯罪的方法。
例如,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依据犯罪构成分析本法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公款而故意挪归个人使用。 (4)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典型的犯罪构成与非典型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直接实施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并达到既遂程度的,就属于具备基本犯罪构成的情形 非典型的犯罪构成:停止形态与共同犯罪 如果某一“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被分则直接禁止的,则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而不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了。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