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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法的效力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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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讲 法的效力专题

2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层次 法律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项有约束力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异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效力形式的法律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3 二、法有效的条件 法产生效力的前提要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由合法的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 必须公布 确定的名称和内容
不违背宪法及上位法 (内容上不冲突或抵触,包括具体规定与原则、精神) 是现行有效的法律 在其约束的时间、对象和地域范围内

4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事的效力

5 (一)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 法律的失效时间 法的溯及力 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才生效
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才生效 法律的失效时间 法的溯及力

6 法律的失效时间 相应的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之日起,法律停止生效
法律在制定时就规定了生效的期限,期限届满后有没有延期规定的,该法自行失效 新法律代替了同类的原有法律,旧法律失去效力 明示废止/默示废止 法律因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或因其赖以存在的特定条件消失而自然失效

7 法律的溯及力 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从旧原则——新法律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新法律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比较新法和旧法,哪个法律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或者说比较有利时,就适用哪个法律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律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律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或有利时,则从旧法律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律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或有利时,则从新法律

8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 域内效力 指法律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内的效力 域外效力 指法律在本国主权管辖的领域之外发生效力

9 法的域内效力 主权所及范围内:领空、领土、领水和底土,延伸领土 法律在一国的全部领域范围内有效 法律在一国的部分区域有效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获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但是专为某些区域制定的,则只在该区域生效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 某一地区达到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时,法律在该地区具有法律效力

10 (三)法律对人的效力 指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什么人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综合主义
又名国民主义,即法对本国公民合法人适用,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而非本国人,即外国人,即是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 属地主义 也叫领土主义。凡在本国领域内的所有人都适用本国法,而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而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领域内,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保护主义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基础,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际和所在地域,都受该国法的追究。 综合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11 中国领域内 中国领域外 本国人 (属地主义+属人主义) 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原则上,仍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也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 但是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样,发生法律冲突时,本着维护我国主权和尊重外国主权的原则,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确定法律适用。 但有的法律会明确规定特定的人只适用本国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 (属地主义+保护主义) 适用中国法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发生法律交往,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备注: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人,在居留国犯罪,不适用居留国法律,而是适用本国法,或者通过外交等途径解决。当然,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对等的、双方面的。不同于旧中国时期的领事裁判权。

12 (四)法律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对哪些事项具有约束力。通常的原则是对法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而对不属于法所规定的事项则无效力。
一般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3 四、法的效力层次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 制定主体 适用范围 制定时间
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 制定主体 适用范围 制定时间

14 确定法律效力层次的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 等差顺序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外在等差顺序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内在等差顺序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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