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Chapter 1 民主政治與各國憲政制度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壹、民主政治之起源與發展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壹、民主政治之起源與發展 「民主政治」一詞是源自英文的Democracy,本係從希臘字demokratia而來,由demos(平民)與Krateiv(統治)所組成。意即「平民統治」的意思。 總結希臘學者所闡述的民主制度,其特徵約略可歸納在社會環境、政府制度和政治理想三個標題之下,作成圖表如次 窮人統治。 剝削富人。 廢除以勞力償債制度,廢除以財產為出任公職條件的辦法。 凡是人才都有出頭機會,不論其家庭地位和經濟情況如何。 社會環境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公事由公民公開討論和決定,以達成多數統治。 多數公職的空缺用抽籤辦法全憑機緣填補。 一切官員都要負起責任。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公事由公民公開討論和決定,以達成多數統治。 多數公職的空缺用抽籤辦法全憑機緣填補。 一切官員都要負起責任。 大的公民陪審團。 政府制度 平等。 言論平等(自由),從反對方面看就是由無知者控制。 服從法律和公職人員的權力。 不斷參加各種公民活動。 政治理想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義大利的馬基維利(Niccolo Machiavelli, 1469-1526)、法國的布丹(Jean Bodin, 1530-1596)、英國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都是君主專制的擁護者;而英國的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法國的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1755)和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則是近代民權理論的重要思想家。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洛克的社會契約說不同於霍布斯「片面的」擁護君權,而是君主與人民都有「對等的」責任;孟德斯鳩更將洛克的分權理論改成三權分立學說,提供了美國聯邦憲法的理論基礎;盧梭則對一七八九年的法國大革命啟迪許多新觀念。但是現代民主思想的混亂,有許多可以說也和盧梭的哲學理論有關。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民主的真正風行始於法國的大革命。由於之前自由主義與民主政治一度是對立的,自由運動與民主運動的區別,前者是以中產階級為主體,反對政府干預私人的經濟活動,但這與農村和城市一般平民的要求不同。 到了二十世紀,十九世紀的民主理論轉變,擴張到更大的社會層面,「一致性」(Uniformity)成為她最大的區別。普羅民主(Popular democracy)當然也讓民主政治面臨了她的危機,包括集權主義的產生,以及非理性的反民主行徑。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從民主政治的發展歷史看,十七世紀英國的光榮革命可以說是民主政治的胚胎期;十八世紀美國的獨立和法國大革命的成功,出現了民主共和國可以說是民主政治的誕生期;到了十九世紀由於英國代議制度的擴大與改進、法國第三共和的產生鞏固了民治的基礎、日本明治維新實行立憲制度,以及中南美洲各國的先後獨立並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等,可以說是民主政治的發育滋長期;及至二十世紀中華民國的誕生以及俄、德、奧、匈、土等歐陸君主國,均先後建立共和制度,二次大戰後不但反民主的極權勢力瓦解,亞、非等新興國家更如雨後春筍般的建立民主憲政體制,則是民主政治的壯盛期。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貳、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民主政治的理論建構基礎是什麼呢? 第一是人性進化。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貳、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民主政治的理論建構基礎是什麼呢? 第一是人性進化。 政治的進步與人性的進化是有密切關係的。 第二是天賦人權。 十七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洛克認為,人類在原始沒有政治組織以前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各有其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此種天賦權利決不是社會或政府所創造出來的,而是每個人隨身攜帶來的。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第三是社會契約。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第三是社會契約。 十八世紀法國思想家盧梭的社會契約說(Social Contract)倡言一般國家和政府之所由產生和創立,完全是由於人民所同意而成立的。 第四是主權在民。 國家主權應該屬於誰,由誰來掌握?這是政治學上經常被討論的主題。在中古以前,無論在東方或在西方,都認為國家的主權屬於君主一人。盧梭清楚的區別了主權與治能,由全體人民的全意志運用主權,政府運用治能,政府須接受全意志的命令,成為此後民主政治的重要理論基礎。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第五是公司股東。 國父的公司股東說也可以視為現代民主政治的理論基礎。 第六是人民福利。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第五是公司股東。 國父的公司股東說也可以視為現代民主政治的理論基礎。 第六是人民福利。 國家的目的是什麼?雖然各派學者說法不完全一致,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看法,即認為國家的目的無非是在為圖謀人民共同的福利,以提高人民的生活為目標。 第七是全民政治。 所謂全民政治,係指國民全體性的政治而言,亦即凡是一國的國民,只要是國家的一分子,大家都可以享受平等的權利。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第八是根絕內亂。 作為現代化國家條件之一,便是要避免內亂,使整個社會能夠長治久安,這也是全體國民的願望。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參、民主化途徑-多元政治之產生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參、民主化途徑-多元政治之產生 美國耶魯大學政治系榮譽教授道爾(Robert A. Dahl),曾以「參與」(Participation)和「競爭」(Competition)做為「多元政治」(Polyarchy)的兩個指標,透過參與和競爭,使政治民主化。 「多元政治」一詞係道爾教授鑽研民主政治的觀念結晶。亦作「多元政體」,依道爾之見,是指一種政治體制,在這種政治體制中,人民可以自由參與政治,而在野的反對勢力,可與執政者競相爭取人民的支持。簡言之,「參與」和「競爭」就是多元政治的兩個指標。透過參與和競爭,可使政府不能不反應民意,而趨向民主。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道爾假定民主化至少是由開放競爭與參與權這兩個層面所構成(如圖一所示)。 充分 公開競爭 無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道爾假定民主化至少是由開放競爭與參與權這兩個層面所構成(如圖一所示)。 充分 公開競爭 無 參與選舉與公職權 充分 圖一 民主化在理論上的二個層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為了更清楚地顯示公開競爭與民主化的關係,將圖一的兩個層面再加以開展(如圖二所示),藉以說明政權變遷的種類。由於在理論上,一個政權可能位於這兩個層面所構成的空間中的任何位置。靠近左下角的政權可稱之為封閉的霸道政權(Closed hegemony)。設若霸道政權沿著甲途向上移動,那麼此一政權是趨向更大的公開競爭,也就是自由化和更具競爭性。如果政權是沿著乙途,變遷到提供更大的參與,這是往更普遍化變遷,或者是這個政權正變得具有包容性。一個政權可能沿某一層面變遷,而在其他層面無所改變。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如果靠近左上角的政權稱為競爭性的寡頭政治(Competitive oligarchy),那麼甲途代表由封閉的霸道政權改變為競爭性的寡頭政治。但是,封閉的霸道政權也可能變得更具包容性而未自由化,亦即沿著乙途發展,而沒有增加公開競爭的機會。在此情況下,政權是由封閉的霸道政權轉變為包容性的霸道政權。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根據道爾的研究,一個國家其社會經濟水準與政治發展,確實具有顯著的相關性。「水準愈高,愈可能具有競爭性政權;而政權愈具競爭性,經濟發展程度愈有可能比較高。」 道爾也指出,社會經濟發展與多元政治的關係,並非直線關係。「競爭性政權甚或多元政治,並非只存在於社會經濟高度發展的國家;而所有社會經濟高度發展的國家,也並非真的都具有多元政治,甚或競爭性政權。」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壹、民主政治之代議本質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壹、民主政治之代議本質 實施民主政治的國家,政府權力來自人民,政府施政要以人民之同意為基礎。所謂人民,可以是人民全體,也可以是人民的三分之二或過半數,由各國按其國情來決定,但就一般來說,現在多數民主國家都採用公民過半數決定的原則。 民主政治不可避免產生議會,以匯集民意及解決公共事務。民主政治實際就是議會政治,蓋民主政治主要運作之一乃在於議會之中也。 從法制上看,各種選舉都以獲得多數票者勝,在議會之表決,亦以多數為通過。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實施民主政治的國家,立法權是表現人民意志的一種權力。此種權力如由人民自己行使者,稱為直接立法,也就是直接民主。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實施民主政治的國家,立法權是表現人民意志的一種權力。此種權力如由人民自己行使者,稱為直接立法,也就是直接民主。 足見「代議民主」乃是實踐民主政治之唯一途徑。 其民意機關或議會之能否真正和充分代表人民行使主權,達到「代議」之功能,往往即為其民主政治良窳之分野。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代議民主,一般亦稱作代議制度,我們以下就引用幾位學者和思想家的言論來說明: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代議民主,一般亦稱作代議制度,我們以下就引用幾位學者和思想家的言論來說明: 一、路易士(George CrNewael Lewis)在其所著之 「政治術語的正誤」一書中說:「凡社會中一 部分的人民,在一定週期,有投票選舉主權機 關的立法議會議員之權的這種政體,即為代議 制度。」 二、布洛罕(Lord BrovghaH)所著之「英國憲法 論」中說:「我們所謂的代議政體即指全體人 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選舉代表自成一院的政體。 」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三、迦納(J.W. Garner)在其名著「政治科學與政 府」一書上說:「所謂代議政體,即國家的意 志,由人民所選舉和人數比較少的代表團來表 示的政體。」 四、著名英國自由主義思想家約翰密勒(John Stuar t Mill)在其名著「代議制度論」一書上定義 說:「代議制度的意義,是全體人民或他們的 大部分,經由他們定期所選的代表,行使在每 一組織中都將有所屬的最後控制權。他們必須 完全擁有此最後的權力,亦必須在願意過問的 時候,成為一切政治措施的主人。」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國父在其民權主義第四講中,他說:「照現在世界上民權頂發達的國家講,人民在政治上是佔甚麼地位呢?得到了多少民權呢?就最近一百多年來所得的結果,不過是一種選舉和被選舉權。人民被選成議員之後,在議會中可以管國事,凡是國家的大事,都要由議會通過才能執行,如果在議會中沒有通過,便不能行。這種政體叫做『代議政體』,所謂『議會政治』。」由此可見所謂代議政治,即是人民選出代表組織議會,監督政府執行公共事務的一種政治體制。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貳、議事中之多數決原則 台灣大學呂亞力教授認為,良好的代議民主,至少應該具備兩個條件: 一、適當的代議機構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貳、議事中之多數決原則 台灣大學呂亞力教授認為,良好的代議民主,至少應該具備兩個條件: 一、適當的代議機構 二、優秀的代議士 布坎南(James M.Buchanan)與杜洛克(G.Jullock)在其所合著的「同意的道理」(Calculus of Consent)一書中即說:「對法定贊成人數百分比要求愈高的選舉制度或決議,則愈有可能增進全民福祉。」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代議士其實質乃是全體人民總意之表達,議會應代表全體選民之「團體意思」議會中議事以多數人之意志為依據乃是民主政治的要素之一,其原則是: 一、少數須服從多數 二、多數須尊重少數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如何才能使「多數」在實際的統治上發生實質的作用呢?這就是必須使民意(多數的意見)的功能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如何才能使「多數」在實際的統治上發生實質的作用呢?這就是必須使民意(多數的意見)的功能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一、選舉必須充分自由,任何人或集團均不得以威 脅、利誘或操縱來影響選舉的結果。 二、選民必須有權自組團體來達到法定的目標。 三、言論與表達意見的自由必須獲得承認。 四、人民必須有權利獲得關於國事的公正訊息,以 便其對政策能作適當的判斷。 五、適當的政治教育必須與「洗腦」、「宣傳」、 「灌輸政治教條」分開,俾不妨礙人民維持自 己獨立思考的能力。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如何才能使「多數」在實際的統治上發生實質的作用呢?這就是必須使民意(多數的意見)的功能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如何才能使「多數」在實際的統治上發生實質的作用呢?這就是必須使民意(多數的意見)的功能能得到充分的發揮: 一、選舉必須充分自由,任何人或集團均不得以威 脅、利誘或操縱來影響選舉的結果。 二、選民必須有權自組團體來達到法定的目標。 三、言論與表達意見的自由必須獲得承認。 四、人民必須有權利獲得關於國事的公正訊息,以 便其對政策能作適當的判斷。 五、適當的政治教育必須與「洗腦」、「宣傳」、 「灌輸政治教條」分開,俾不妨礙人民維持自 己獨立思考的能力。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參、多數民意之治之神話 許多對民主政治的界定,是指多數民意之治。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參、多數民意之治之神話 許多對民主政治的界定,是指多數民意之治。 其實是經不起深入去觀察的,下面我們就提出一些事實資料,來探討所謂多數民意之治的真相: 一、多數意見未必確保勝利: 例如美國總統選舉,因採間接選舉制, 其總統選舉人選舉結果與二大黨(民主黨、共和黨)所得選民總數比例不一致,有時甚至發生所謂「少數總統」(Minority president)的情形 。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二、民意真相不易正確顯現: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二、民意真相不易正確顯現: 民意(People’s will)一詞又稱輿論(Popular opinion)或公意、公共意見(Public opinion)等,其名雖異,惟所指則相去不遠。 英儒蒲萊士(James Bryce)在所著「現代民主政治」及「美國共和國」兩書中,即認為許多人都易將黨棍、無恥政客、野心分子、遊說分子、政治掮客和美國的選民混為一談,視其言論為民意或輿論。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三、多數支持非即是民主政治: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三、多數支持非即是民主政治: 艾力士(Marian D. Irish)與蒲魯斯魯(James W. Prothro)在其合著之「美國的民主政治」 中說:「傳統民主政治理論著重達成多數之治的程序,即使平等未能達到,至少多數之治也應有保障。但是証諸事實,是否也是如此?」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麥基佛(R.M. MacIver)也曾在其「政府之網」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麥基佛(R.M. MacIver)也曾在其「政府之網」 一書中指出:「三民主政治的意義是在每一場合實現多數而非少數之願望嗎?任何對民主性質的此種看法,都是誤謬的。一個專制政權也可能獲得多數的支持。多數意見即使是經由最佳之民主方式所形成的多數,也可能誤用甚至推翻民主原則。有時煽動者或殘暴的專制領袖可能在競選中獲勝,然後他就一舉摧毀他賴以起家的民主體制,即使他此種做法已獲得多數之同意,也仍然是斷送了民主。」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一個政府或政治領袖雖獲得了多數民意的支持,卻不能即說是民主政治。日本之侵略中國、希特勒的獨裁統治,都曾獲得大多數日本人和德國人的支持,但我們絕不可能認為戰前的日本和德國的政治是民主政治。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詹姆士密勒在其著作「政府論」(On Government)一書中說:「在近代的發現中,欲謀一切想像或實際的困難之解決,恐須將求之於代議制度,假如此制度不能解決一切,我們即不能不被迫而下一非常之結論,即建設良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的。因為除開社會全體而外,沒有人-或幾個人結合-據有權柄而不為自利是謀者。但社會全體不能執行其權力,必須委託少數個人而負執行的責任。其結果自然甚為顯然,即社會全體必須監督此少數執行權力之人,勢必社會全體共同集議方能發生動作。但如社會全體共同集議,動作反不易發生,只有全體選舉代表負監督的責任之一法。」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壹、孟德斯鳩之三權分立學說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壹、孟德斯鳩之三權分立學說 孟德斯鳩所下的政治自由的定義,就是在法律以內自由活動的權利將政府及人民都放在法治之下,人民守法,執政者不能濫權,因此他說:「長久的經驗告訴我們,無論誰掌握了大權都會濫用職權,都會把他的威權來施用到極點。……若想制止職權的濫用,必須使用權力來牽制權力。」因此,他將政府的權力分為三種:(一)立法(Legislative)(二)行政(TEX-ecutive)(三)司法(Judicial)。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這三種權力必須分掌於不同的人之手,屬於三種獨立的機關,使他們互相牽制,誰都不能濫用職權。孟氏認為「在所有的政府中都有三種權力存在:即立法權(Puissance legslative);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Puissance executrice des choses qui dependent du droit des gens);有關民法事項的行政權(puissance executrice de celles qui dependent du droitcivil)君主或執政官用第一種權力,來制定臨時或永久的法律,修正或廢止現行的法律,用第二種權力,來宣戰媾和,派遣或接受公使,維持公安,設備國界的防禦。用第三種權力,來處罰犯罪,或裁判個人之間的爭訟。我們把最後一種稱為司法權,而把另外一種單稱為國家的行政權。」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孟氏認為政府的三種權力分屬於三種不同的機關,一個國家才有憲法,也才能夠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倘若任何一個機關掌握有任何兩種以上的權力,則不但將使政府缺乏溫和穩健的特質,且會妨礙政治自由。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貳、民主國家之中央政府制體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貳、民主國家之中央政府制體 西方民主國家中央政府權力分立,且各有歸屬,所謂分立並以制衡,以保障人民之政治自由,已為普遍之憲政制度設計。 大抵而言,現行各國政府之中央政制主要有內閣制、總統制、雙首長制等。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一、內閣制 內閣制肇始於英國,其特徵為: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一、內閣制 內閣制肇始於英國,其特徵為: (一) 內閣為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國會)負責; 內閣首相或總理之產生必須獲得國會之同意或 信任。 (二) 國家元首為虛位元首,不負實際政治責任,行 政實權左內閣。所以元首公布法律、發布命 令,須由內閣首相或總理及國務員副署。 (三) 行政與立法連鎖,內閣閣員由國會議員兼任, 出席國會,提出法案,答覆質詢,進行辯論, 參加表決。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內閣制之優點為: (一) 行政與立法密切連繫,政策易付諸施行。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內閣制之優點為: (一) 行政與立法密切連繫,政策易付諸施行。 (二) 內閣有解散國會權,國會對內閣也有不信任投 票權,可訴諸選民為最後之裁判,能充分反映 民意。 (三) 內閣無一定任期,閣員亦可隨情勢需要更易, 維持有效能之政府。 (四) 內閣制之運作以國會為中心,較易培養專業且 資深之政治家,不易形成獨裁政治。 (五) 內閣制之行政權係由國會中多數黨組成,可避 免總統制國家舉行全國大選,將所有政治資深 集中於總統一人身上,過度選舉引發社會動 盪。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然而,內閣制亦有其缺點: (一) 內閣成員由國會議員兼任,破壞分權原則。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然而,內閣制亦有其缺點: (一) 內閣成員由國會議員兼任,破壞分權原則。 (二) 內閣與國會相互對抗,可能造成政府無能或內 閣過於強勢的問題。 (三) 成功端賴理想的兩黨政治(即兩個勢均力敵的 政黨,一個執政一個在野監督),如或不然, 則國無寧日。 (四) 英國有良好之政治傳統,內閣制表現頗受好 評,他國國情不同,未必能如此幸運。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二、總統制 總統制美國實行最為成功,其特徵為: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二、總統制 總統制美國實行最為成功,其特徵為: (一) 行政與立法相互牽制,行政權屬於總統,立法 權屬於國會,惟總統並不對國會負責,而是直 接對人民負責。所以,並無所謂「行政對立法 負責」的關係。 (二) 總統與國會議員,均由人民選舉產生(美國總 統由人民間接選舉產生)民意基礎相同,且各 有其一定之任期及職權。 (三) 國會對總統之政策,雖可反對,但不能作不信 任投票使總統去職;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以三 分之。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四) 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 總攬國家行政權,一切政策均由總統決定,總 統負實際政治責任。總統執行職務,不須國務 員副署。國務員為總統僚屬只對總統個人負 責,不對國會負責。 (五) 行政權與立法權分離,總統不能向國會提出法 律案,國務員亦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並不得出 席國會提出法案或參加討論,惟總統對於國會 通過之議案,得退回覆議,國會非經兩院各三 分之二之同意維持原決議,不得推翻總統的否 決權。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總統制之優點為: (一) 嚴守行政、立法各自獨立行使,完全符合孟德 斯鳩學說三權分立並相互制衡的理想政府條 件。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總統制之優點為: (一) 嚴守行政、立法各自獨立行使,完全符合孟德 斯鳩學說三權分立並相互制衡的理想政府條 件。 (二) 總統獨攬行政權,不會有不信任投票而被迫去 職,(只要對人民負責)。 (三) 較易以明確之體制處理危機。司法機關完整而 獨立,事權集中,地位穩固,效率提高,聯邦 最高法院掌握憲法解釋權,有維持美國傳統的 作用,維持政治之穩定。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惟總統制亦有明顯之缺點: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惟總統制亦有明顯之缺點: (一) 總統位高權重又不必對國會負責,直接對人民 負責的結果,須四年任滿才受到更換,易流於 專制獨裁的危險。 (二) 行政與立法分離,如國會制定行政機關難以執 行的法律或反對總統的政策時,總統不能解散 國會,國會也不能強迫總統去職,易使政治陷 於僵局,而難以推動政務。 (三) 須有健全的政黨政治運作、成熟的輿論(第四 勢力)監督。一般國家不易有此條件。 (四) 總統制將實權交付國家元首一人,總統大選獲 勝之政黨將一夕之間全盤掌握政治利益,因此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各政黨莫不不竭盡全力以求獲勝,易造成社會 動盪。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三、混合制 混合制亦稱雙首長制,是德國威瑪憲法首創(一九一九年)。 威瑪憲法的特徵是: (一) 類似內閣制部分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三、混合制 混合制亦稱雙首長制,是德國威瑪憲法首創(一九一九年)。 威瑪憲法的特徵是: (一) 類似內閣制部分 1. 聯邦總統雖擁有部分權力,但其職權行使受到 副署制度之拘束,聯邦總統之一切命令及處 分,須經聯邦總理或主管聯邦部長之副署始生 效力。 2. 最高行政權由聯邦總理擔任,聯邦總理及部長 對聯邦議會負責。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3. 聯邦議會得對聯邦總理及聯邦部長提不信任決 議,若聯邦議會通過不信任案,聯邦總理及聯 邦部長應去職。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3. 聯邦議會得對聯邦總理及聯邦部長提不信任決 議,若聯邦議會通過不信任案,聯邦總理及聯 邦部長應去職。 4. 聯邦總統得解散聯邦議會。 5. 聯邦總統、聯邦總理及聯邦部長有違反聯邦憲 法或聯邦法律,聯邦議會得提起公訴。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二) 類似總統制部分 1. 聯邦總統由全體人民選舉之,任期七年(聯邦 議員為四年)。聯邦總統並非虛位,而具有部 分實權,包括:緊急命令權、總理之任免、統 率軍隊、締結條約、宣戰媾和、大赦及*解散 聯邦議會之權等。 2. 聯邦總理由聯邦總統任免之,聯邦部長由聯邦 總理提請邦聯總統任免之。 3. 聯邦總統得將聯邦議會決議之法律於公布前提 交公民複決。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一般認為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一九五八年)亦為混合制,其特微是: (一) 類似內閣制部分 1. 內閣向國會負責。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一般認為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一九五八年)亦為混合制,其特微是: (一) 類似內閣制部分 1. 內閣向國會負責。 2. 內閣總理對法律案有提案權。 3. 國會得對總理提不信任權(但對總統卻不得為 之,造成總統享有實權卻不須負責,使總理成 為總統決策之犧牲者),惟有條件限制。 4. 總統得解散國會。 5. 總統行使憲法之權限,原則上須內閣總理副 署,必要時並由負責部長副署之。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二) 類似總統制部分 1. 總統在一九六二年以前由選舉團選舉之,一九 六二年以後則由人民直接選舉,任期七年(國 會議員為五年)。 2. 總統任命內閣總理,內閣總理決定執行國家政 策。總理雖可決定閣員人選,但總統可否決 之。 3. 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國務員。 威瑪憲法世界此一制度之設計可以偏上向內閣制,也可以傾向總統制。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參、我國中央政府之體制 一、國父孫中山先生之主張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參、我國中央政府之體制 一、國父孫中山先生之主張 國父孫中山先生提倡「五權憲法」、「權能區分」、「直接民權」僅停留在學說理論原則,並無具體之憲法條文起草。因此,五權憲法之憲政架構,究竟是總統制或內閣制之體制,頗具彈性,總統制或內閣制,似都不違五權憲法之理論。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二、憲法本文之設計 中華民國憲法由於憲法起草人張君勵先生畢生致力於宣揚威瑪憲法之理念,使我國憲法有關總統職權之規定,大體仿效德國威瑪憲法之體制(修正的內閣制)。如總統除具有國家元首身分外,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權、公布法令權、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權、宣布戒嚴及解嚴權、赦免權、任免文武官員權、授與榮典權、發布緊急命令權、決定內閣首長權、頒布命令須得內閣首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副署之設計,以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雖由總統提名,但須經立法院同意等,皆與威瑪憲法之規定相似。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三、行憲後體制之調整 (一) 臨時條款之制定: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三、行憲後體制之調整 (一) 臨時條款之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元旦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但由於政府進行動員戡亂,而於民國三十七年四月由第一屆國民大會依照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程序,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實施。 臨時條款只強化了總統「緊急處分」之權限與 授權總統中定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並未改變行政院之職權。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二) 憲法增修條文之制定: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二) 憲法增修條文之制定: 民國八十年四月三十日總統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十項之規定,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 一日終止。五月一日開始實施的憲法增修條文 並未完全「回歸」憲法本文。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第四次修憲後,更改變了憲法本文的中央政府體制。八十九年五月,復進行第六次修憲。其主要之改變,包括: 1. 總統改為公民直選,且任期縮短為四年。 2.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立法院同 意。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3. 人事決定權中的司法、考試、監察等三院由總 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3. 人事決定權中的司法、考試、監察等三院由總 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4. 國民大會虛級化,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 統彈劾案時,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 之,國會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 行集會,集會並以一個月為限,其任期與集會 期間相同。 5.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 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6.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7. 放寬副署權: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與依憲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令及解散立法院之 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7. 放寬副署權: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與依憲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令及解散立法院之 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8. 不信任案與解散國會權: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 長提出不信任案,而當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 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 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此「被動解散國 會權」為總統新增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