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 员 条 例 简 介 阮 巍 上 海 海 事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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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员 条 例 简 介 阮 巍 上 海 海 事 大 学

主要内容 Part A ILO公约简介 Part B 条例简介 Part C 主要内容介绍及分析 Part D 对有关主体的建议

Part A 2006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简介

ILO海事公约旧体系的特点 1920年至今,通过了与海事劳工相关的公约41项、议定书1项、建议书29项。 通常“一事一议” 缺乏促进批准或加入机制修正(更新)机制等 ; 缺乏履约监督机制; 旧体系支离破碎,缺乏系统性(衔接) 跨越空间过长, 大量公约过时 个别公约条款彼此矛盾 批准公约的国家数目相对较少(与IMO海事公约相比) 147公约目前只有48个成员国,与SOLAS 1974比非常缔约国数量少。

ILO新公约的地位 IMO SOLAS MARPOL STCW ILO CONVENTION 规范国际海运的法律新体系

新公约的性质 三方协作和利益平衡的成果:具体体现在该组织的各种会议都有成员政府代表,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参加。三方代表都有独立平等的发言和表决权,不受国家的约束。(缔约国国内二次立法应顾及该原则。) 具有国际公法性质、又具有国际私法性质。

新公约的特点 三方协作机制 内容的广泛性 原则的严格性和广泛接受性 全球统一性和措施的灵活性 快速更新手段 – 默认接受程序 有效执行保证 – 检查和发证 无法回避- 不更优惠待遇 船旗国、港口国和海员国共同承担责任

所修订的公约(1) 1920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7号) 1920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第8号) 1920年海员安置公约(第9号) 1921年(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第16号) 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 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 1936年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公约(第53号) 1936年(海上)带薪假期公约(第54号) 1936年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公约(第55号) 1936年(海上)疾病保险公约(第56号) 1936年(海上)工时和配员公约(第57号) 1936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 (第58号) 1946年(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第68号) 1946年船上厨师证书公约(第69号) 1946年海员养老金公约(第71号) 1946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第72号) 1946年(海员)体检公约(第73号) 1946年一等水手证书公约(第74号) 1946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第75号)

所修订的公约(2) 1946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第76号) 1949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修订) (第91号) 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订) (第92号) 1949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93号) 1958年(海上)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修订) (第109号) 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 1970年防止事故(海员)公约(第134号) 1976年(海员)连续就业公约(第145号) 1976年海员带薪年休假公约(第146号) 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号) 1987年海员福利公约(第163号) 1987年(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第164号) 1987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订) (第165号) 1987年海员遣返公约(修订) (第166号) 1996年(海员)劳动监察公约(第178号) 1996年海员招募和安置公约(第179号) 1996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第180号)

公约结构 条款 标题1 标题2 标题3 标题4 标题5 规则 标准A 导则B 规则 标准A 导则B 规则 标准A 导则B 规则 标准A

公约正文 序言 一般义务 定义和适用范围 基本权利和原则 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实施和执行责任 规则以及守则的A部分和B部分 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生效 退出 生效的影响 保存人的职责 三方专门委员会 稿约的修正案 对守则的修正案 作准语言

规则(Regulations)和守则(Code)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二:就业条件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1 最低年龄:确保不准雇佣未成年人上船工作 1.2 体检证书:确保所有海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海上职责 1.3 培训和资格: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职责的资格 1.4招募和安置: 确保海员有机会利用高效和规范的海员招募安置

标题二、就业条件 2.1 海员就业协议:确保海员获得公平的就业协议 2.2 工资:确保海员获得工作报酬 2.3 工作或休息时间:确保海员享有规范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2.4 休假权利:确保海员有充分的休假 2.5 遣返:确保海员能够回家 2.6 船舶灭失或沉没对海员进行的赔偿:确保船舶灭失或沉没对 海员进行赔偿 2.7 船舶配员:为船舶运营安全、高效和保安,确保船上人员充足 2.8 连续就业:促进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3.1器具舱室和娱乐设施: 确保海员在船上有体面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包括:设计和建造、通风、供暖、照明、卧室、餐厅、卫生设施、医务室、床具餐具和杂项、娱乐设施、减低噪音和震动等; 3.2食品和膳食: 确保海员获得根据规范的卫生条件提供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护 4.1 船上和岸上医疗: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 4.2 船东的责任:船东的责任 4.3 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确保海员的船上工作环境有利于其职业安全和健康 4.4 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确保海员能够使用岸上设施和服务,确保身心健康 4.5 社会保障:确保采取措施为海员提供社会保障

标题五、符合与执行 5.1船旗国的责任:通过检查和发证确保各成员国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责任 5.2港口国的责任:通过港口国监督使各成员国能够履行公约在外国船舶上实施和执行公约标准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责任 5.3海员提供国的责任:确保各成员国履行其在本公约下关于海员招募和安置以及对其海员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

《公约》适用、生效条件 适用的船舶 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 悬挂一成员国的旗帜并从另一成员国港口或在另一成员国港口之间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  “至少占有世界商船总吨位33%的30个成员国批准后12个月后生效”;

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引入的机制 借鉴了IMO海事公约的一些成功的机制: (对非缔约国的)非优惠待遇原则; 默认修正程序; 检验与发证(R.O.-船级社的作用); 港口国监督机制(PSC,8个MOU): 黑名单制度 未来可能引进的机制: STCW 下的White List 审核机制; 缔约国自愿审核(评估)机制。

ILO公约的履约和监督 - 1 三方专门委员会 (ILO层面-联合海事委员会) 由委员会对公约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审议。 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应由已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政府指派的两名代表;和 理事会经与联合海事委员会协商后指定的船东和海员代表组成。

ILO公约的履约和监督 - 2 签发海事劳工证书,保证船舶持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FSC-对本国籍船舶有效行使其管辖和控制: 定期检查、报告、监督等。 PSC- 核查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非优惠待遇原则 监督/控制本国的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发放许可证、违规处罚等 “立法” 对违反公约行为能够有效制裁或改正措施。

ILO公约的履约和监督 – 港口国检查 “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当其位于除船旗国以外成员国的某港口时,可根据国际法受到该成员国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各成员国应对违反本公约要求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应根据国际法,在其法律中规定制裁或要求采取措施,这些制裁或措施应足以阻止此种违反行为;各成员国应以确保悬挂未批准本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得不到比悬挂已批准本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更优惠待遇的方式履行本公约赋予的责任。”

ILO公约的履约和监督 – 港口国检查的领域 - 最低年龄 - 船舶配员水平 - 体检证书 - 起居舱室 - 海员资格 - 船上娱乐设施 - 海员身份证件 - 食品和膳食 - 海员就业协议 - 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 使用有许可证的私营 - 船上医疗 - 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 船上投诉程序 - 工作和休息时间 - 工资支付

ILO 147项目的PSC检查情况 与ILO 147相关的缺陷包括:船员居住处所、食物和餐厅、工作处所、事故预防、系泊设施布置五项。 Paris MOU 地区港口国对ILO 147公约的检查力度明显高于Tokyo MOU地区。

认可组织 公共机构或其他组织应经主管当局认可,R.O.可被授权从事的检查和发证职能。 各成员国应建立: (a) 确保认可组织所作工作恰当性的机制,包括所有关于适用的国家法律和条例及相关国际文件的信息;以及 (b) 与R.O.“通信”和对其 “监督”的程序。 各成员国应向国际劳工局提供授权任何R.O.清单,并保持对清单的更新。 该清单应明确R.O.经授权应履行的职能。 劳工局应将该清单对公众开放。

ILO公约的总体影响 重新梳理了船东、海员招募和雇佣机构、海员本身、政府之间的关系。 有利于吸引航海职业从业者,使航运业获得更多的人才,并使航运业得到可持续性发展。 企业运营成本加大 航运安全性提高 应关注日本在加入公约方面的动作。成本是其加入公约的重要考虑因素。 Unclos 82 论证不充分,目前周边水域归属问题被动。

劳工公约的进展情况 加入公约的论证 国内立法 人大批准 递交批准书 准备公约对我国生效 1995年开始起草; 我国是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签约国。批准加入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建议书已由政协提交人大。 目前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加入公约的论证 国内立法 人大批准 递交批准书 准备公约对我国生效 船员条例 1995年开始起草; 国务院已批准,2007.9.1生效 船员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趋势 - IMO的可能举措 修改PSC检查指南,引入“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强制项目; 8个MOU跟着修改区域PSC检查指南; MOU控制区域内开展“集中会战”:产生的缺陷将影响目前的MOU黑名单的排次; Tokyo MOU控制区与ILO 147 公约有关的缺欠数量将明显增多。

趋势 - ILO 将来可能的动作 充分利用PSC数据库; 对缺欠数量高的船旗国进行履约审核:发布“类白名单”之类的文件。 三方委员会进行履约审核: 充分利用PSC数据库; 对缺欠数量高的船旗国进行履约审核:发布“类白名单”之类的文件。 不断修正公约中的一些条款。

趋势 - 其 他 公约加入情况 重视欧盟成员国的加入情况; 关注Tokyo MOU区域成员的加入情况 船级社可能先于公约生效前颁布“检验规范”; 一些国家可能先于公约生效前实施系统检查。

Part B 船员条例简介

背景 21世纪航运业最为关注的主题之一 – 海员的数量和质量 ILO公约的生效和实施 中国航运业发展对海员的需求

条例关键词 船员注册 船员服务簿 海员证 外籍船员就业 船员职责 船员服务机构 船员职业保障 …

条例的特点 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具有接轨国际和高水平的特点 具有新颖性特点 引入若干行政许可

条例的性质 是ILO公约履约的准备,但不是ILO公约的全部。 是2005年交通部《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之一,2006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之一。 是航运业的“游戏规则”之一。

条例的目标和意义 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有利于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船员服务行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促进航运的健康发展; 接轨国际海员劳工管理制度(ILO等标准)。 海员工作 - 更为体面的劳动

条例的重点 船员注册 服务机构管理 船员职业保障 其他(海员国际就业、海员职责等)

条例的影响 船员工作– 更为体面的工作; 与船员有关的航海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和船公司进行一次洗牌; 加大企业运作成本,但达到了规范化目的,最终达到接轨国际的目标。 对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职能产生影响。 造成配员方面一定程度的紧张

条例立法本身存在的一些讨论 条例中的有关“主管机关 ”存在与现状不符的情况; 条文过细? “释义”的效力问题 其他(如行政权的相对集中等)

条例实施方面存在的一些讨论 实体法基础 相关实践经验少,特别是服务机构方面; 海事主管机关有关海员的管理职能和权限

Part C 主要内容和条文解析

主要内容和条文解析 船员注册 船员职业保障 船员服务机构 其他有关条文

1. 条例关于注册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七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注册管理办法》(部令)初步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为每一位已注册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海事管理机构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或者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 船员注册的变更、注销和恢复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将船员上船任职、解职离船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关于船员注册的评注 以部令形式颁布 注册目的 – 船员管理信息化 注册的效果 - 船员服务簿和海员证签发 先注册,还是后注册 注册的效果 - 船员服务簿和海员证签发 先注册,还是后注册 注册条件问题 – 是否恰当,比如航海英语是否应该作为条件? 技术上,海事局数据库的准备就绪状况。航运企业的数据库今后是否与其接轨? 个人代理注册 总体上,能够较好地满足未来公约的有关要求。

对策 船员信息参数及管理系统的重新考虑,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船员注册对质量体系的有关影响 ILO公约的有关规定 企业目前的做法和规定 海事主管机关目前和将来的有关规定 船员注册对质量体系的有关影响 船员雇用程序 船员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等方面的程序和规定 船员注册有关的程序 …

2. 船员职责 – 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三条 船长履行指挥和管理船舶职责的若干特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策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 (二)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明显威胁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船员职责方面的评述 船上的安全体系重新构建,体现船长对船舶安全总负责的特点(特别是No.22) 似乎暗示了中国海事主管机关在航海教育培训方面的观点; 特色条款 - No.24 航次中中止职务 独立决策权及船东指令拒绝权的行使 - 总体上,中国船员达到上述要求问题不大 - 在一定程度上隐含了海事主管机关对船舶安全管理和改 善船员结构、提高质量的思路。

对策 船长和船员责任义务的再明确 质量体系文件的若干调整

3. 船员职业保障- 中国职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1.法律。劳动法律有《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主要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3.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配套规章主要有《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   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此外,我国已批准了24个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例如《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工同酬公约》等等。

劳动法体系本身存在的一些讨论 立法相对滞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只有《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另外还修订了《工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所急需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专项法律都还没有制定,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立法不统一,法律法规之间有冲突; 法律制度不够完整,内容不够完善:《劳动法》采取纲要式立法模式,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再加上缺少单项立法,难以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

劳动法体系实施中本身存在的一些讨论 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部分企业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甚至有违法条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存在违反劳动基准的现象; 部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存在就业歧视和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现象; … 2004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措施。但是,仍存在两方面主要问题: 人员、经费和设施配备不足。 监察力度不够

条例规定-1 第二十六条 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的船舶和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船舶上的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条例规定-2 第二十八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船员以个人名义与境外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通知船员工会组织,并可以使用船员工会组织推荐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报酬。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第三十一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起为遣返规定

重点 工作休息时间 工资报酬(包括待派工资) 各类社会保险 工作生活条件 遣返 劳动合同

关于海员职业保障规范的评注 -1 是条例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有关规定的内容来自公约; 目前人身伤害、劳动合同纠纷的比率上升较快; 按国内法,海员仍没有自身的职业保障体系; N0.28需要讨论(后述) 条例仅作,也只能较笼统的规定。但在细节上,可能需要合同/协议做进一步的明确。 条例仅仅提及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遣返,因船员过错(如纪律问题)或违约原因造成的遣返,仍需由合同作约定。

关于海员职业保障规范的评注 -2 职业保障(根据ILO机制,以三方对话和合同形式进行补充) ILO公约的内容,特别是其B部分的内容,比条例更为完整,也比目前我国劳动法对船员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内容要广泛。 因此,合同/协议具有重要地位。

劳动合同 – 重点中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劳动合同 – 重点中的重点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 劳动合同 - 劳务合同 公约规定:“海员就业协议”一词包括就业合同和协议条款。

典型海员劳动纠纷 人身伤亡 工资纠纷 海事优先权 赔偿标准 工资等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合同适用 …

对策 参照以下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对企业海员劳工政策进行全面回顾,以便理清各种劳动法律关系,找出差距以及产生可能解决方案: -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 -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有关公约; - 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 - 结合船员职业特点和我国船员职业保障实际情况 全面考虑船员劳动合同、工作休息时间、工资报酬、保险、工作生活条件、遣返等方面。 各种解决方案下的成本测算; 劳动合同、协议及其操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是否)建立一套适用公司内部的、标准化的职业保障行为指南及自动化海事劳工检查系统。 发挥工会部门的作用

3. 航海教育机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第三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事船员教育培训,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船员教育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船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教育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教育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从事船员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教育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教育培训,确保船员教育培训质量。

评注和对策 培训成为强制 – No.10 ,No.36(背景:来自公约) 航海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问题(No.37、No.38)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 船员的国际雇佣 – 未来的可能趋势; (No.13) 船员注册中的“航海专业英语测试”; 船上安全体系重建的启示 - 航海教育培训高端化;

4. 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条例的规定 条例规定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具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等条件,并应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同时,条例还对获准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      -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部令初稿)的若干规定-1 从事为外国籍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船员任职资质的管理人员,2名以上的专职业务员; (三)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及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施设备; (四)配有船员管理相关法规和国际公约; (五)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六)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经济处置能力。

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部令初稿)的若干规定-2 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船员技术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船员管理业务的工作制度,确保船员服务工作规范有序。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录用名册和船员档案,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定期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服务机构为中国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应当与船员签订劳务协议,并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保障船员基本权益。 已与船员所属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该船员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部令初稿)的若干规定-3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员服务许可制度;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员服务机构重点跟踪管理名单制度;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档案。

评述 类似菲律宾海员劳务的监管模式 分为船舶配员和船员服务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国内、国外)的定义 条例No.45条有所不当 用人单位从事船员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设立劳务机构,按条例规定,为海事主管机关一项行政许可,但如何处理海事机关许可证和商务部的许可关系? 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 用人单位派他公司船员到本公司的方便旗船舶时; - 用人单位派本公司船员到本公司的方便旗船舶时。

对策 派员系统和机制的是否需要调整?(一个公司还是部门?) - 考虑日常操作便利性 - 合理性 - 经济效益管理 建立一套船员管理业务的工作制度; 建立一套船员信息系统; 体系文件作相应调整;

其他有关条文-1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其他有关条文 -2-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教育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教育培训,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责令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评注 处罚力度较大 自由裁量权较大

Part D 对有关主体的建议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 对比国际、国内涉及海员劳工标准的公约、法规,以《公约》中守则A部分标准和B部分指导为原则,对《公约》所涉及的方面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对照。构思、起草、制定和完善企业的体系文件,尤其应重视相对薄弱的环节,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向权威部门和专家咨询有关企业和船舶在执行和满足《公约》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及时收集港口国检查中涉及海员保护方面的内容以及满足符合性检查的要求(包括某些港口国的特殊要求),学习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参与海员社会保护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加强对海员的职业规划和指导,切实履行规则的各项要求,提高海员的教育、培训水平和福利待遇,为建立一支高素质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员队伍、为船舶在海上的安全营运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氛围奠定坚实的基础。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2 利用各种手段向海员宣传《公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船舶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指导和宣传,及时发现和弥补船舶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以满足规则生效后对船舶的各项要求。 建立有效的内部海员劳动监察体系,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船上投诉程序,理顺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切实维护海员的各项权利。 加快船员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和完善海员信息网络建设,逐步促使海员劳务市场的信息化和透明化。 建立预防和事后控制机制,解决劳资纠纷。 建立严格的、科学的程序,预防劳资纠纷的出现;同时,建立事后控制机制,比如司法救济程序等。 关爱船员,坚持以人为本,在提高效率和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使海员切实获得利益。努力保障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

对(企业)船员工会的建议-1 (船员条例)第二十八条 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船员条例)第二十八条 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船员以个人名义与境外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通知船员工会组织,并可以使用船员工会组织推荐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对(企业)船员工会的建议-2 企业内部建立“小体系”可能是暂时需要的。企业工会代表船员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谈工资和福利等等。 为用人单位在公约、法规整理和对照,起草、制定和完善企业的体系文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加强对海员的职业规划和指导,利用各种手段向海员宣传《公约》和条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船舶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指导和宣传,及时发现和弥补船舶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以满足规则生效后对船舶的各项要求。 参与内部海员劳动监察工作,参与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船上投诉程序,理顺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切实维护海员的各项权利。 关爱船员,坚持以人为本,在提高效率和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使海员切实获得利益。努力保障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

对船员服务机构的建议 加快海员配员专业化、海员职业化建设; 专业化海员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自有的海员标准、雇佣程序、劳务管理办法,促使海员提高素质,达到国际认可的职业海员标准。 视海员劳务为“服务产品”,应用营销、统计以及其他市场管理等理论和实践来科学地管理和促进劳务的发展。 积极参与和推进海员劳务合同标准范本研究工作。 加强海员本身素质的建设,比如强调良好的海员素质的形成,尤其是敬业、持有职业和勤劳工作的态度、服务意识。

无论如何,规范管理、提高行业标准和接轨国际,对中海集装箱等本身有基础、有优势的大公司而言,将有利于取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谢谢各位领导! 阮巍 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 上海船员培训中心主任 TEL:0086 21 5852 0623, 137 6196 3668 Email: weiruan@mmc.shmt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