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学 (各论) 主讲人:张明楷
第20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意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20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意义 一、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二、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概念 二、特点 二分法或三分法的问题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一)概念与种类 1.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加重、减轻 2.以描述方式为标准: (1)简单罪状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一)概念与种类 1.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加重、减轻 2.以描述方式为标准: (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二)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1.基本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2.加重.减轻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三)罪名的确定
1.罪名数量的确定:171条规定了几个罪? 2.罪名名称的确定:如何称呼360条的犯罪? 三、法定刑 (一)概念 (二)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4.浮动法定刑(仅限于罚金刑):优点 问题:174条第1款前段的法定刑,是“可以”还是“应当”并处或者单处…...?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处断刑、执行刑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156.287 二、法律拟制:269、267(2) 三、区分意义与方法
第五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一)定义 (二)表现形式 (三)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二、适用原则 (一)学说 第五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一)定义 (二)表现形式 (三)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二、适用原则 (一)学说 (二)本人立场
1.不同法律文件之间的竞合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同一法律文件内的竞合通常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但例外可能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
第2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几个重要问题 一、煽动与教唆的关系 对象:特定与否 内容:是否具体犯罪 第2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几个重要问题 一、煽动与教唆的关系 对象:特定与否 内容:是否具体犯罪 形式:公然与否 构成要件:是分则要件还是总则要件 方法:可否为文字、图画、演说等以外方法
问题:是教唆严重还是煽动严重? 煽动他人杀人的怎么办? 所谓的悬赏教唆是教唆还是煽动?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与共犯的关系 事前资助、事中资助与事后资助 何种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应否考虑所资助的犯罪性质、法定刑? 三、叛逃罪中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如何认定? 叛逃本身有危害性质?叛逃后有危害行为?
四、111条的犯罪如何认定? “为境外”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 “情报”的范围如何确定? “非法提供”包括哪些行为?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特征 (一)何谓公共安全?不特定是什么含义? (二)是否需要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 二、问题:哪些是具体危险犯、哪些是抽象危险犯?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特征:什么叫放火?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二)问题: 1.何时为放火罪的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标志是什么?认定放火未遂的意义何在? 二、三、四、略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 (一)罪名的确定 (二)本罪的范围:本条的性质 (三)常见的“其他方法”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一)特征 大型拖拉机、缆车、摩托车是否交通工具?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一)特征 大型拖拉机、缆车、摩托车是否交通工具? 清华大学的电瓶车属于什么车? “正在使用”的实质含义? “破坏”的实质含义? (二)问题:劫持火车、电车的构成何罪?
过失损坏但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也成立犯罪吗? 二—五:问题: (一)交通设施的确定 P547 盗走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性质? (二)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确定 P548 正在使用与行为性质必须结合起来判断 (三)易燃易爆设备的范围:输油管道 (四)如何理解124条第2款? 过失损坏但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也成立犯罪吗?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三、劫持航空器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三、劫持航空器罪 问题:航空器的范围:军用、警用、海关用? 劫持的含义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联想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等管理规定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等管理规定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注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范围(尤其注意仿 真手枪):抽象的危险犯 运输、储存的含义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对邮寄行为应如何处理? 运输是否包括运输出入境?(刑法另规定了走私枪支弹药罪,但没有规定走私危险物质罪)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其中有短缩的二行为犯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问题: 是否要求认识到是枪支等?以盗窃财物为目的,同时认识到可能是枪支的,怎么办? 是否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执勤警察的枪支夺下后扔入水沟的行为如何认定?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骗取枪支、弹药的应如何处理?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或许荒谬的私见:客观的超过要素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问题: 与持有的关系 公共场所的确定 公共交通工具的确定 “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
第六节 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一、二、略 三、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与特征 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 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 第六节 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一、二、略 三、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与特征 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 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 单纯造成财产损失的,以认定为本罪吗? (二)司法解释的问题 (三)刑事责任
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1.客观方面:通说与司法解释的观点及其缺陷: 认定困难、不公平 私见:包含两次交通事故 2.主观方面:通说与司法解释的问题 没有故意的如何处理? 有无对基本犯罪持过失,而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现象? 私见:过失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何谓“安全事故”?豆腐渣工程在完工后立即被发现的,是否属于安全事故? 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九、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特征 1.法益:生命?生命权? 2.客观方面: (1)对象:行为人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 何谓出生?国外:国内:
何谓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佛标准) 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2)行为与结果:不能犯:司法考试案例 3.主体:已满14周岁即可。 4.主观要件:故意 (二)问题 1.相关条文的规定:注意规定OR法律拟制?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1)通说及其理由与缺陷 (2)私见及其理由:国际条约 3.安乐死:种类;条件;问题 4.自杀案件: 问题:教唆帮助自杀的如何处理? 5.大义灭亲案件 (三)刑事责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
三、故意伤害罪 (一)法益: 身体的不可侵犯性? 生理机能的健全与心理状态的健康? 人的生理机能与身体的完整性的关系? (二)对象:胎儿伤害如何处理? (三)伤害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导致身体外貌变化的是否伤害?想想杨丽萍的指甲 (四)结果: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问题:死亡者须是伤害对象:三种:P684
(五)主体 (六)故意内容: 以暴行故意致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七)排除犯罪的事由 治疗行为阻却犯罪的条件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八)既遂、未遂与不能犯 故意杀人的不能犯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九)共犯:1.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 2.部分共同犯罪 3.同时伤害 (十)罪数:连续伤害:同一法益说与同种法益说 (十一)与非罪的区别 (十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理论观点:目的说、故意说、事实说 (2)故意说与事实说的统一:日本判例
(3)中止与犯意转化的关系。请看下例: 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喝酒时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觉得对不起朋友,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3.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区别 4.与可能造成伤害结果的其他犯罪的区别 (十三)刑事责任:P688-690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概念与种类 (二)普通强奸的本质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概念与种类 (二)普通强奸的本质 如何理解违背妇女意志?内容;客观前提;妇女的反抗;主观前提;事实上的违背?如何认定? 强奸罪的法益是什么? 女权主义犯罪学对国外强奸罪立法的影响。
(三)普通强奸的特征 1.客观要件: (1)对象:认识错误? (2)目的行为:概念的变化 (3)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2.主体 (1)妇女:强奸罪是身份犯吗? (2)丈夫:所谓婚内强奸,如何权衡得失? 3.主观要件:故意的内容//李本武案件
(四)奸淫幼女(非独立罪名) 1.构成要件 行为人合理地相信被害人有16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之性交,实际上被害人只有13岁的,如何处理? 2.既遂标准的疑问 既遂标准对上例的影响? (五)强奸罪的认定 (六)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一)问题所在: (二)猥亵行为:质的规定性;猥亵与侮辱的同一性;相对性;变易性 (三)犯罪主体:妇女;丈夫 (四)内心倾向:不要求内心倾向的合理性;要求内心倾向的不合理性 (五)结果加重: (六)公然猥亵: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法益:身体活动自由;场所移动自由 (二)对象: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是可能的身体活动自由还是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由被剥夺 (三)行为:直接拘禁与间接拘禁;作为与不作为;有形与无形;持续性与非法性。 (四)故意: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本罪
区分:致人重伤、死亡与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 (五)问题: 1.是否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241条3款 2.司法机关故意超期羁押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3.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 (六)处罚 区分:致人重伤、死亡与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 问题: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是并罚还是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一)法益: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保护、监护权?二者兼有? (二)行为: 二、绑架罪 (一)法益: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保护、监护权?二者兼有? (二)行为: 1.是否限于暴力、胁迫与麻醉方法? 2.是否要求使被绑架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 3.状态犯?持续犯?折中说? (三)故意与目的: 故意内容,利用心理,主观目的
(四)问题: 帮助看护被绑架的婴儿 1.偷盗婴幼儿作为人质的如何处理? 2.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如何理解第238条第3款?如何评价司法解释? 案例:甲使用欺骗方法引诱乙“赌博”,使乙欠债,然后拘禁乙,迫使乙的家属还债?构成何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进而杀害的,如何处理? 4.共犯问题:甲误以为乙绑架A而帮助乙勒索财物; 帮助看护被绑架的婴儿
(五)案例: 1.甲(监狱长)与乙为堂兄弟,A与乙是好朋友,A征得乙的同意绑架了乙的儿子B,并以B作为人质要求甲释放某罪犯。 3 .甲乙拘禁了A,让A给妻子B打电话以钱赎人,但A没有说明自己被绑架,只是声称要钱。甲乙是否构成绑架罪? 4.甲乙绑架A后,向A的亲属勒索财物未得逞,便杀害了A。事后,甲乙将真相告诉丙,丙唆使甲乙继续勒索。甲乙继续勒索了100万。
(六)处罚 1.法定刑重的原因 2.绑架杀人是结合犯还是结果加重犯? 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方案? 3.绑架致人死亡的范畴: 看守人失火致被绑架者死亡的,如何处理? 4.绑架是否一概吸收抢劫罪? 5.绑架致人伤害或者伤害致死的,如何处理?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行为 (二)主体:15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并实施强奸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三)故意与目的 (四)问题: 1.是否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 2.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四)处罚中的问题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本罪是持续犯、状态犯还是即成犯? (二)对方“放鸽子”,收买人是否构成本罪?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奸……妇女,然后又将妇女出卖的,如何处理?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其后又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如何处理? (五)疑难案例:乙女向甲男提出假装将自己出卖给丁以获利,甲则真想将乙出卖便同意,乙让丙与丁联系,丁收买乙,但甲未按事先约定救助乙。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六、强迫职工劳动罪 七、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修正案四) 七、非法搜查罪 问题:如果聚众阻碍解救被拐骗但还没有出卖的妇女、儿童的,如何处理? 六、强迫职工劳动罪 七、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修正案四) “情节严重”是对哪些情形的要求? 七、非法搜查罪 补充:有搜查权的人超出法定搜查范围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八、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法益:住宅权说与安宁说 (三)住宅的含义: 尚未入住的住宅是否包含在内? 为通奸经过一方同意而进入; 以抢劫目的进入但经过了主人同意; 女儿不顾父母强烈反对,让男朋友进入其卧室的 (二)侵入的含义: 将不退去解释在内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三)住宅的含义: 尚未入住的住宅是否包含在内?
第五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 一、侮辱罪 (一)法益:名誉的含义 (二)侮辱的含义与要件:传播性的理论 (三)与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二、诽谤罪 判断是否“捏造”的标准:必须含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
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三、侵犯通讯自由罪 名词解释:信件、隐匿、毁弃、开拆 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三、侵犯通讯自由罪 名词解释:信件、隐匿、毁弃、开拆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问题:是否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邮政工作人员教唆他人实施前罪的如何处理? 五、六、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重婚罪 (一)构成要件 (二)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的认定 (三)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 三、破坏军婚罪 同居的认定;第2款的性质:注意规定、特别规定 四、虐待罪
五、遗弃罪 (一)法例比较:法益;对象与主体;行为;遗弃致死伤。 (二)对象与主体 (三)行为:扶养的含义;拒绝扶养的含义 具体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 (四)主观故意内容 (五)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危险的急缓;依赖的强弱;履行的易难 (六)被害人的承诺
(七)遗弃致死伤的处理 六、拐骗儿童罪 问题:盗窃儿童、抢夺儿童、抢劫儿童的? 第八节 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一、诬告陷害罪 (一)法益与本罪的成立范围 (二)行为: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 捏造的事实碰巧符合客观事实的如何处理? 诬告单位犯罪的是否成立本罪?
(三)故意内容: (四)想象竞合 (五)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间接故意是否成立本罪? “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何含义? “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否必须是唯一或主要目的或动机? (四)想象竞合 诬告他人犯抢劫罪,导致他人被判处死刑的,能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与诬告反坐联系 (五)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二、刑讯逼供罪 (一)构成要件 (二)特别规定的适用 三、暴力取证罪 问题: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是否成立本罪?“证人”的含义?特别规定的适用? 四、虐待被监管人罪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罪 七、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25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法益 问题:盗窃自己所有的财物、窃回自己被盗的财物 ;窃回自己的出借物(到期与不到期有无区别);抢劫赌场、盗窃违禁品、骗取赃物;使用胁迫手段行使权利;所有者以外的人窃取他人犯罪所得;使用欺骗方法使对方免收卖淫的费用;等等。 焦点:处罚范围的合理性;法治国的原理
(一)本权说、占有说、 中间说 (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 (三)我国的学说及其缺陷:实践、理论 (四)本人的观点及其理由 观点: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理由:侵犯“财产”罪的用语;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占有的重要地位;如何认识民法不保护而刑法保护;是否导致扩大处罚范围;对疑难问题的解决。 二、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1.行为:两种类型 2.对象:财物 问题:处罚的必要性与用语的可能性性
(1)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2)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3)是否仅限于价值较大的财物? (4)是否仅限于动产? (5)是否包括违禁品? (6)是否包括财产证明文件?如借条。 (7)是否包括人的器官或身体的某一部分? (8)是否包括葬祭物? (9)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
3.危害结果:损害的含义 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不法原因给付;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 法律的观点与经济的观点:诈骗时打欠条 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与对个别财产的犯罪:提供相当代价的,是否影响犯罪成立? 目的失败论:就交付财产的用途、接受者进行欺骗的场合 (三)主体 问题:事后抢劫的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 1.两种故意内容 2.取得罪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从客观方面的内容分析 (2)与毁坏财物罪的关系 (3)与盗用、骗用行为的区别 3.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1)排除意思:使盗用等行为排除在外 A.只有一时使用意思,但没有返还意思,具有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骗取的;
B.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严重侵害他人利用可能性的意思的,盗窃司法考试指导用书之例; C.虽然具有返还意思,对利用可能性的侵害也不严重,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的。 (2)利用意思:将毁坏行为排除在外 A.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怪癖盗窃案; B.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盗窃衣柜用于取暖 C.除为了毁弃、隐匿以外,一般可肯定利用意思; 以毁弃意思窃取外并不毁坏而是利用的怎么办? 毁坏他人邮票以便自己邮票升值的怎么办?
三、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对财物的犯罪与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 取得罪与毁弃罪 取得罪:转移占有与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的犯罪:违反被害人意志转移占有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转移占有 取得罪:有非法占有目的与无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一)概念与特征(普通抢劫) 法益:是否必须侵犯人身权利? 1.客观要件: (1)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注意: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存在重大差异。 (2)目的行为:强取财物:类型,麻醉抢劫案 问题:行为人以抢劫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遗落钱包,行为人捡走的,是否强取财物?
3.主体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 暴力、胁迫时必须有强取财物的故意 非法占有目的;例外情形 (二) 事后抢劫:269条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争议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暴力胁迫对象 3.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认定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与绑架罪的界限:案例//吸收问题 3.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四)刑事责任:八种情形分析 二、抢夺罪 (一)概念与特征 (二)与抢劫罪的区别 (三)第二款的理解与认定 1.本款的性质
2.凶器的认定 3.携带的认定 三、聚众哄抢罪 四、敲诈勒索罪 (一)基本结构 (二)客观要件:“威胁”的理解 (三)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案例分析:孙以为陈的理发店从事违法活动,意图挟持陈的儿子曹杰向陈勒索钱财.孙考虑难以将曹杰挟持走,便决定先杀死曹杰.孙杀死曹杰后将尸体隐匿,次日晨7次打电话陈,要陈以2万赎人。
第三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一、盗窃罪 (一)概念与特征 1.客观要件 (1)对象: A.无形财产与财产性利益问题 第三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一、盗窃罪 (一)概念与特征 1.客观要件 (1)对象: A.无形财产与财产性利益问题 B.他人占有的财物:(A)概说(4+5);(B)多人的占有与共同占有;(C)封缄物的占有;(D)死者的占有. (2)行为:窃取的含义:要求秘密窃取吗?
(3)数额较大:相对性(司法解释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未达到数额较大也认定未遂?反之? (4)多次盗窃: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故意、时间、数额、对象、方式 多次盗窃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2.主观要件:故意、目的 (二)问题 1.第252条的认识 2.与其他犯罪的区别:P770 尤其是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3.数额的计算:赃物计算问题 4.着手的学说 5.既遂的标志 (三)刑事责任 二、诈骗罪 (一)基本构造 1.欺骗行为: (1)实质 (2)就过去事实\现实事实\将来事实的欺骗 (3)就心理事实\规则的欺骗
(4)能否就价值进行欺骗? (5)不作为的欺骗 (6)欺骗的程度 2.对方产生认识错误 (1)对方的范围:法人,机器,婴幼人,精神病人 (2)认识错误的内容 3.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1)处分财产的含义:不要求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2)处分意思的要否?处分意思的内容 (3)处分行为的认定
4.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特殊诈骗:三角诈骗(诉讼诈骗)/赌博诈骗 (三)与盗窃罪的关系:有无处分行为 (四)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竞合的情形 (五)与特殊诈骗罪的关系:信用卡案例 第四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一、侵占罪 (一)概说:两种类型
(二)普通侵占 1.主体 2.客观要件: (1)代为保管:事实的占有与法律的占有 (2)他人财物:财物的所有权主体问题;不法原因给付物的问题 (3) 非法占为己有的性质:越权行为说/取得行为说 (4)非法占为己有的形式:法律处分与事实处分 (5)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的关系? 通说:什么时间退还才不构成犯罪?
焦点:谁占有?乙有无处分意思? (6)数额较大 3.主观要件: 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毁弃的如何处理? 4.与盗窃罪的区别:谁占有? 5.与诈骗罪的关系:以借为名的骗取行为 6.案例:甲用自己的车为乙运柴油,乙每次都押车;到达目的地后,从车里往油库放油;甲每次在油还没有放完时便提前关闸,导致少部分油仍留在车里;甲长期如此,导致乙损失数十万. 问题:甲的行为是盗窃\诈骗\侵占? 焦点:谁占有?乙有无处分意思?
(三)遗忘物、埋藏物侵占 1.遗忘物的含义:与遗失物的关系 2.埋藏物的范围:应否限定谁所有? 3.其他物如何认识:漂流物及其他脱离占有的物? 三、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与特征 (二)罪名与内容 四、挪用资金罪 五、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五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的含义:从物理上、感情上有损财物的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25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建立以法条中使用的动词为基础(LISZT)。生产是作为动词规定的吗? (二)销售金额没到5万元的应如何处理? 不同意见;司法解释;本人观点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假药的范围 (二)生产与销售的含义 (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十、关于本节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的特别规定 (一)第一款:案例 (二)第二款:重法条优于轻法条
第三节 走私罪 一、罪名种类与特点 二、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多种货物、物品的罪数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一)法益:货币的公共信用与货币的发行权:将金属货币融化后又制成金属货币的行为如何处理?伪造并不存在的货币? (二)伪造的含义:两种伪造行为;伪造的货币范围(世界主义还是本国主义:司法解释);程度的要求:客观上可能伪造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三)主观要件:是否目的犯?应否规定为目的犯? (四)刑事责任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持有的含义:与运输的区别
(二)使用的含义:与出售的区别:外币兑换行为是出售还是使用? 五、变造货币罪 与伪造的区别:是否与原货币具有同一性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八、高利转贷罪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吸收的含义 (二)公众的含义:单位、校友之间、特定多数人等 (三)主体应否为有资格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四)是否必须用于发放贷款?存款 (五)“扰乱金融秩序”是行为性质还是结果?
十——二十四、略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一)构成要件 (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与转化: 1.区分的标准 2.转化的认定 3.转化后的犯罪数额认定
二、贷款诈骗罪 (一)对象:贷款 (二)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 着手的认定 (三)结果:刑法为什么不针对主要客体规定危害结果? (四)主体:单位贷款诈骗的如何处理? 三种观点
(五)故意与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与认定:不法所有与第三者所有 (六)与贷款经济纠纷的区别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构成要件 (二)是否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三)案例分析:使用的含义
四、信用证诈骗罪 五、信用卡诈骗罪 (一)构成要件 (二)恶意透支的认定 (三)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 (四)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性质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
七、保险诈骗罪 (一)行为类型与着手的认定 (二)危害结果:以何种危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 (三)主观要素:目的犯 (四)共同犯罪:198条第2款与183条 (五)罪数区分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偷税罪 (一)构成要件 (二)偷税比例的计算 (三)所谓的“处罚上的空隙”如何认识? 二、抗税罪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构成要件 (二)问题: 1.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还是具体的危险犯,抑或是侵害犯? 2.本罪主观上是否必须出于偷税的目的?
六——十二、略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客观要件: 1.同一种商品 2.注册商标 3.相同的商标的认定:相似的商标? 4.未经他人许可
(二)主观要件: (三)情节严重 (四)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 二、三、略 四、假冒专利罪 问题:假冒专利罪的表现形式究竟有哪些?
五、侵犯著作权罪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二)侵犯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罪过形式的确定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虚假广告罪 (一)虚假的认定 (二)与诈骗罪的关系 (三)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 三、串通投标罪
四、合同诈骗罪 (一)五种行为方式的认定:尤其第三项 (二)是否只要采取了五种方式之一,便成立合同诈骗罪? (三)对合同的范围、性质应否限定? (四)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性质应否限定? (五)与经济纠纷的区别:转化问题 五、非法经营罪:范围的确定
六、强迫交易罪 与抢劫罪的区别:如以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交付一万元买自己的一辆旧自行车。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的含义:包含变造 八、九、略 十、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关系
第26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性质 (二)行为对象 第26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性质 (二)行为对象 (三)依法执行职务的判断 (四)行为时间 (五)行为手段与内容:危险犯?实害犯?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与教唆的关系 与煽动特定犯罪的关系 (六)故意与错误:以为对方非法而予以阻碍,而实际上对方属合法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事实错误说与法律错误说 (七)罪数的区分 (八)问题: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职务行为、作出某种决定、不作出某种决定、使其辞职的,应如何处理?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与教唆的关系 与煽动特定犯罪的关系
(二)与诈骗罪的关系 三、招摇撞骗罪 (一)构成要件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他人好处的? 单纯声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法益:公共信用 (二)构成要件:伪造、变造的含义;对象的相对性 (三)问题: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复印件是否属于公文、证件? 2.印章与省略文书如何区别?重在表达意思还是证明主体的同一性? 3.伪造并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如何处理?例如,伪造“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印章的,如何处理? 4.买卖虚假公文、证件、印章的,如何处理?如买卖假汽车年检证。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问题:购买者将自己的照片、押金交给伪造者,待伪造者伪造后取回身份证的,是否构成本罪的共犯?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司法解释的疑问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问题:购买者将自己的照片、押金交给伪造者,待伪造者伪造后取回身份证的,是否构成本罪的共犯?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的含义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问题:是否要求双方都三人以上?
只有一个首要分子时能否成立本罪? 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情形?(斗殴无防卫?) 第二款的适用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 问题: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组织的特点: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
二十六、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构成要件 (二)与教唆犯罪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立法背景 二十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问题: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但服从解散命令的,是否构成本罪? 本罪是否处罚未遂与教唆?
二十八、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本罪的性质:抽象的危险犯 与第130条的关系 三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司法解释分析 三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与教唆、帮助自杀的关系。特别规定?注意规定?
三十三/四、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法益、“聚众淫乱”在两罪中的区别 三十五、盗窃、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是否需要在公共场所? 三十六、赌博罪 赌博的含义: 赌事与博戏 赌博罪的成立范围:开设赌场的范围以及帮助开设赌场的范围;聚众赌博的范围 三十七、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一)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中”的扩大解释; “与案件重要关系的情节”的性质与范围; “虚假”的含义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一)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中”的扩大解释; “与案件重要关系的情节”的性质与范围; “虚假”的含义 (二)犯罪嫌疑人教唆他人为自己作伪证时,是否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 (三)既遂标志是什么?一个整体的陈述终了?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一)三个行为之间的关系:实行、帮助、教唆,但与共犯存在区别 (二)本条的存与废? 三、妨碍作证罪 (一)本罪不限于刑事诉讼 (二)辩护人在刑诉中阻止证人作证的,成立本罪;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成立前罪。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发生的范围、主体的范围
七、窝藏、包庇罪 (一)对象:如何理解“犯罪的人”, 规范用语普通化 是否包括窝藏共犯人? (二)行为:窝藏、包庇的含义;疑难案例 (三)主体:本犯教唆他人窝藏、包庇自己时是否成立共犯? 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一)法益:各种学说的区别 (二)对象:赃物:犯罪所得—直接所得OR包括间接所得?既遂(持续犯的场合)
1.“犯罪”的范围:窝藏他人收购的赃物? 2.“物”的范围:尸体?被收买的儿童? 窝藏他人购买的假币成立何罪? 3.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所盗窃的财物是否赃物? 4.没有达到犯罪数额的财物是否赃物? 5.加工后是否赃物:本质部分是否变化? (三)行为:根据本质进行理解 问题:买赃自用行为是否属于收购?
(四)主体:本犯以外的人 问题:本犯教唆他人窝藏等时是否成立共犯?帮助本犯销售赃物的如何处理? 焦点: 本犯基于何种原因不处罚? (五)故意:明知的认定与推定 所谓“应知”是赃物的问题 (六)共犯关系:事先通谋、事后销赃 (七)盗窃赃物行为的性质:盗窃罪 (八)代为销售与诈骗罪的关系: (九)代为销售与侵占罪的关系: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参见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与侵犯财产罪的关系?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主体范围需要扩大吗? 十三、脱逃罪 (一)主体:确实无罪的人脱逃是否成立犯罪?——使用暴力等情形;共犯情形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根本问题:如何根据形势的变化从实质上解 释构成要件 第五节 略 (二)行为的性质 (三)主观故意内容:是否要求有永久性脱离监管的目的? (四)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根本问题:如何根据形势的变化从实质上解 释构成要件 第五节 略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是什么? 四/五、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一)构成要件 (二)处罚协调:当立法精神是从一重罪处罚,而重罪的法定最低刑低于轻罪时,不得低于轻罪的最低刑处罚。 八、医疗事故罪
(二)行政法上的技术事故与医疗责任事故的关系(技术过失的含义与范围) (三)司法实践的问题 九、非法行医罪 (一)主体范围 1.具有医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2.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疗机能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是否成立本罪?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医术高明,确实医治了许多疑难杂症的,应否作为本罪主体? 4.超出执业地点、类别或范围行医的,是否成立本罪? 5.共犯问题:消极的身份 (二)行医特征:医业、职业 (三)承诺效力 (四)因果关系:外因与条件 (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罪(略)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教材:P867- 处罚中的问题:运输毒品的处罚过重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持有的一般含义 (二)持有的性质
(三)持有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携带、占有、运输 (四)持有的类型 1.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2.排他的持有与重叠的持有 3.单独持有与共同持有 (五)持有的故意:明知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卖淫与嫖娼的概念 二、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关系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打手的行为性质 与总则规定的关系 四、既引诱又容留幼女卖淫的罪数
五、传播性病罪 六、嫖宿幼女罪 为什么法定刑重? (一)罪名与性质:抽象的危险犯 (二)故意内容:明知; 是否需要有传播性病的故意? (三)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四)明知他人有严重性病而强迫他人卖淫的,应如何处理? 六、嫖宿幼女罪 为什么法定刑重?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罪名 二、淫秽物品的认定 三、各罪之罪的区别
第30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贪污犯罪 一、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与特征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三类人员:核心是“从事公务” (2)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成员
(3)第2款的性质:注意规定 2.客观要件: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非法占有的行为 (3)对象的两种情况 (4)问题:A、监守自盗的性质 B、公务活动接受礼物不上交的性质
3.主观要件:故意与目的 如何认定目的?所谓“账做平” (二)认定 1.罪与非罪:数额的认识与认定 2.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3.所谓的赃款去向的问题:实体法与程序法 (三)刑事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 (一)概述:三种形式 (二)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问题:擅自将公款借给国有企业使用的,是否构成犯罪? (三)进行非法活动的含义: 问题:挪用公款犯重婚罪的,是否属于本项行为?
(四)进行营利活动的含义 问题:明知使用人进行营利活动而挪用使用人的,是否属于本项? 用于经营活动,但违反法规的,如何认定? (五)用于其他方面 问题:所谓挪而不用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 (六)对象:公款;有价证券;特定款物; 问题:挪用一般公款的如何处理?
(七)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问题:语言表述的差异应否成为实质的差异? (八)与贪污罪的区别 问题:1.挪用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的,应认定为贪污罪?所谓携带,在时间上有无限定? 2.挪用公款后人潜逃但未携款的,成立何罪? 3.账未做平了的,都属于挪用公款吗? (九)其他问题
1.擅自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且有口头或书面协议的,是否成立本罪? 2.单位领导决定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是否成立本罪? 3.银行职员将存款擅自将储户资金挪出给他人使用的,如何处理? 4.间接挪用给他人使用的,如何处理?如与某企业签订协议,将公款汇给该企业,然后由该企业将款项给他人使用的,如何处理?
三、私公国家资产罪、私公罚没财物罪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罪名与性质 (二)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P917 (三)问题: 1.夫妻二人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能否均认定为本罪? 2.本罪是否共犯?
3.一退休便发现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怎么办? 五、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节 贿赂犯罪 一、受贿罪 (一)概念与特征 1.法益:清廉义务说、公正性说(国家意志说、纯洁性说)、不可收买性说
焦点:是否需要与职务具有关联性? 是否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否需要违背职责? 违背职责触犯刑律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2.客观要件 (1)贿赂的性质与范围 性质: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范围:法律规定;理论学说
热点:性贿赂如何处理? (2)索取贿赂 (3)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 “为他人谋利益”的含义 是许诺还是要有行为与结果? 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5)斡旋受贿
3.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问题:是否存在共犯?争论的原因;解释水平的低下; 4.主观要件:故意 问题:行为人事先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取他人酬金的,是否具有本罪故意?陈晓案 (二)认定 1.与取得合理报酬、接受正当馈赠的界限 问题:感情投资现象的处理
2.与诈骗罪的区别:虚假许诺时 3.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与职务的关联性 4.与贪污罪的区别:收钱应交公,但行为人收钱后不交公的,是贪污还是受贿?《教参》P836 (三)刑事责任 二、单位受贿罪 注意与受贿罪的区别
三、行贿罪 (一)表现形式: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判断 司法解释的内容 本人的观点:具体的判断 (三)行贿与受贿的关系 对向犯
五、对单位行贿罪 六、单位行贿罪 七、介绍贿赂罪
第32章 渎职罪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一)国外的学说与判例 (二)我国的学说与现状 (三)本罪的结果与故意 二、玩忽职守罪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构成要件 (二)秘密的相对性:高考试题与答案 四至七、略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一、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一)徇私枉法罪
1.构成要件概说 2.主要表现形式 3.问题:(1)“追诉”的含义:如虽然不想最终追究刑事责任,但为了报复等目的,而使被害人受到拘留、逮捕的,是否成立本罪? (2)表面上对有罪的追诉,但故意不收集全部证据,导致证据不充分的,如何处理? (二)枉法裁判罪 主要表现形式
(三)399条第3款的性质与问题 良好的规定得扩充适用;不好的规定应限制适用 二、三、略 四、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一)徇私舞弊的认定 (二)基层法院法官减刑、假释的,如何处理?是本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第四节 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略) 第33章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