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清代臺灣的政經發展 第一節 治臺政策與行政制度 第三章 清代臺灣的政經發展 第一節 治臺政策與行政制度
臺灣歷史分期表
本節授課重點 台灣棄留爭論 清朝前期治理態度及政策—為防台而治台、消極 (1)渡台禁令 (2)土牛界線 (3)行政區劃 (4)班兵制度 (5)漢人社會控制 (6)原住民管理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一)清朝對臺之棄留爭議 1.背景:康熙22年(1683),清朝擊敗鄭氏後,對臺灣是否納入版圖有所爭議。 2.棄臺論 (1)康熙皇帝:認為「台灣僅彈丸之地,得之無所加,不得無所損。」因為鄭氏政權騷擾滿清沿海,才興兵進剿。 (2)其他官員:認為留下台灣,將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不如將漢人移民遷回中國大陸解決反亂團體的威脅即可。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一)清朝對臺之棄留爭議 3.留臺論 施琅上〈恭陳台灣棄留疏〉,提出不可放棄台灣的四個理由,如下: (1)就戰略地位而言,臺灣乃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四省屏障。 (2)臺灣土地肥沃、民生富庶。 (3)若放棄臺灣,則必須遷移全部的現住漢人,而實際上很難辦到,清廷若不治理臺灣,則外國人和中國的逃亡者都可能聚集在臺灣,反而成為中國周邊的隱憂。 (4)若放棄臺灣,荷蘭人必定重占臺灣。
恭陳臺灣棄留疏 中國東南形勢在海而不在陸,陸之為患有形,海之藪奸莫測。臺灣雖一島,實腹地數省之屏蔽,棄之則不歸番、不歸賊,而必歸荷蘭,彼恃其戈船火器,又據形勢膏沃為巢穴,是藉寇兵而資盜糧。且澎湖為不毛之地,無臺灣,則澎湖亦不能守……,棄之必釀成大禍,留之誠永固邊疆。 施琅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一)清朝對臺之棄留爭議 4.結果 (1)康熙皇帝採施琅之議,於康熙23年(1684)設一府三縣(臺灣府、諸羅縣、臺灣縣、鳳山縣),隸屬福建省,臺灣自此劃歸清朝版圖。 (2)但以「防亂」為主要考量,採行「消極的統治政策與特殊的行政措施」,使臺灣具有大清帝國邊陲的特色。同時制定了移民的辦法,阻止臺灣人口快速成長。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三)頒佈渡台禁令 1.原因:清朝擔心臺灣再度淪為盜賊巢穴或反清復明根據地,遂嚴格限制移民渡臺。 2.時間:康熙23年(1684)頒布。 3.內容: (1)需政府許可(須申請渡臺證照):內地商民來臺,需原籍地方政府許可,經分巡臺廈兵備道稽查,並由臺灣海防同知審驗批准,嚴禁偷渡。 (2)不可攜眷渡臺,已渡臺者不得招致。若在台吾妻室產業者,需遣回中國大陸原籍。 (3)禁粵民渡臺:因廣東一帶屢為海盜淵藪。 (4)不准漢人入山開墾:防止漢人與原住民聯合叛變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三)頒佈渡台禁令 4.結果:偷渡入台者仍源源不絕 (1)原因: a .災荒及人口壓力:鄰近臺灣的閩 粵,山多田少,人口稠密。 b.臺灣較易謀生:臺灣當時田土多未開發,且尚有米、糖特產,除自給外尚可銷至大陸牟利。 (2)結果:遂不顧清朝禁令,紛紛偷渡入台 a.偷渡者源源不絕,造成許多悲劇(如餌魚、種芋等),出現諺語:「唐山過台灣,心肝結歸丸」 b.熟悉台灣情況的在台官吏,經常上書陳情,請求放寬限制,清廷政策時鬆時緊。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三)頒佈渡台禁令 5.影響: (1)延遲台灣的開發:清朝治台初期漢人被迫回到大陸原籍者約有十多萬人,約佔台灣漢人人口的一半,造成『人去業荒』的現象。 (2)禁止攜眷渡台,造成男女人口比例失衡,產生三種結果: a.「一個某(妻),卡贏三個天公祖。」(娶妻不易) b.「有唐山公,無唐山媽」 (漢人與平埔族通婚的現象) c.羅漢腳(單身無業男子)充斥,游手好閒,好勇鬥狠,社會治安惡化。 d.紅柿若出頭,羅漢腳仔目屎流。 e.「乞食伴羅漢」、「有路無厝」、「病無藥,死無蓆」「死無人哭」。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四)渡台禁令的解除 1.原因:因不准攜眷的禁令使臺灣產生男多女少社會問題,故官員及人民反對者眾。 2.廢止: (1)雍正10年(1732),准許已入台者得搬移眷口。 (2)乾隆41年(1776),廢除不准攜眷規定。 (3)光緒元年(1875),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准廢除「渡台禁令」。 (4)光緒3年(1877),更由官府辦理移民,提供口糧、土地、牛隻、耕具,鼓勵閩粵地區人民前來台灣的卑南、埔里、恆春等地拓墾,偷渡的問題也就消失了。
一、清初治臺的態度 (五)番界的劃定 1.背景:為防止渡台移民越界開墾,侵擾原住民,遂有劃定番界之舉。 2.實施:康熙61年(1722),台灣知縣周鐘瑄建議,分界劃定漢人和番人的耕地和住地,實施所謂的「土牛地界」,規定互不侵犯,這是清朝「理番」的開端。 3.方式: (1)豎石立碑。(如台北市的北投區石牌界碑) 。 (2)挖溝堆土(土牛):挖溝所掘出的土石堆在溝旁,看似牛隻橫臥在地上,稱為「土牛」,代表地上有形之界線,劃出一條所謂的「番界」,隔離「生番」和其他人民。 (3)土牛紅線:畫界之初,使用紅筆在地圖上劃線標示番界,為地圖上無形的番界。 (4)以天然界線為界。
台北市北投區的石牌界碑
清代以前,石牌地區原為台灣原住民凱達格蘭族的居住範圍,在雍正、乾隆年間,漢人陸續來此地開墾,因雙方時常發生爭端,於清乾隆十至十三年間(西元1745年-1748年),淡水廳同知曾日瑛為避免爭端並確定雙方界限,立多處石碑於交界處,其中一處石碑即為現石牌地名的由來,該碑文的內容為「奉憲分府曾批斷東勢園南勢田歸番管業界」。
嚴禁匠民越界私墾碑記 本件碑記係清乾隆三十三年 所頒布的告示,嚴禁匠民越界私 墾,用以區別漢、「番」界限。 本碑以巨石雕鑿,立於今嘉義縣 (1768)諸羅縣笨港縣丞李倓 所頒布的告示,嚴禁匠民越界私 墾,用以區別漢、「番」界限。 本碑以巨石雕鑿,立於今嘉義縣 梅山鄉太坪村山林之中,正是見 證昔日漢人與原住民分界的最佳 史料。
台中縣石岡鄉土牛國小 土牛民番地界碑
在乾隆年間,粵籍移民來此開墾,越過大甲溪到東勢地區,經常遭受番害,官方為避免 民番雙方衝突與殺戮,遂於乾隆26年(西元1761年)正月,特勘定界址。豎立石碑 ,以禁止漢人進越私墾,並用土堆設溝牛19個,土牛因此而得名。 民番地界碑在石岡鄉土牛村。高167公分,寬47公分,花岡岩。該土牛早已湮滅,碑石尚存,橫書:「奉憲勘定地界 」,內文曰:「勘定朴子籬處,南北計長二百八十五丈五尺,共堆土牛十九個,每土牛長二 丈,底闊一丈,高八尺,頂闊六尺,每溝長一十五丈,闊一丈二尺,深六尺,永禁人民進越 私墾。乾隆二十六年正月,彰化縣知縣張立」。
土牛紅線
清領前期臺灣行政區劃的更迭 康熙23年 (1684) 雍正元~五年 (1723-1727) 乾隆53年 (1788) 嘉慶17年 (1812) 行政 區劃 一府 三縣 一府四縣 二廳 三廳 原 因 收入版圖 需要 設官治理 朱一貴 事件 林爽文 1吳沙入墾噶瑪蘭 2海盜蔡牽 朱濆企圖奪占 概 況 臺灣府下轄 臺灣縣 鳳山縣 諸羅縣 增設 彰化縣 淡水廳 澎湖廳 1.將諸羅縣改為嘉義 2.行政區並未增減 1.王得祿擊退海盜 2.設噶瑪蘭廳 並派兵駐防
清領前期臺灣行政區劃的更迭 光緒元年 (1875) 光緒13年 (1887) 行政 區劃 二府 八縣四廳 一省三府 十一縣三廳一直隸州 原 因 牡丹社事件 清法戰爭 概 況 增設:臺北府、基隆廳、淡水縣、新竹縣、埔里社廳、恆春縣、卑南廳。 噶瑪蘭廳改為宜蘭縣。 將臺灣獨立設省。 增設:臺南府、雲林縣、安平縣。 22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一府三縣 諸羅縣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一府四縣二廳 彰化縣 諸羅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一府四縣二廳 彰化縣 嘉義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吳沙入墾噶瑪蘭路線圖 宜蘭舊稱「噶瑪蘭」或「蛤仔難」,為噶瑪蘭族之活動區域。 1796(清嘉慶元年)年吳沙率眾前來宜蘭開墾,定居於噶瑪蘭人和泰雅人的中間緩衝地帶,由點而線而面,由北而南逐步開發。而吳沙也因開墾宜蘭有功,被稱為「開蘭第一人」。 26
王得祿(1770-1841) 王得祿,字百遒,號玉峰,台灣諸羅縣人,清治時期著名將領,能協助平定林爽文事件,擊潰朱濆、蔡牽等海盜勢力,並於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協防澎湖。 王得祿生前為官至浙江提督,加太子太保銜,死後追封伯爵,並加太子太師銜,為清治時期官位最高的臺籍官員(再次為福建陸路提督林文察、太子少保李勇)。另外,王得祿墓是全台最大的私人墓園,也是目前嘉義縣新港鄉內唯一的一級古蹟。 目前嘉義縣有太保市,便得名於王得祿(因王得祿官至太子太保)。
王得祿墓
王得祿墓
嘉慶君遊臺灣(傳說) 嘉慶君遊臺灣的歌詞: 古早屏東是阿猴,高雄有名是打狗, 台南古都赤崁樓,永康叫做埔羌頭。 白河舊時店仔口,北斗古名是寶斗, 人講台西是海口,清水叫做牛罵頭。 新竹以前是竹塹,嘉義舊名諸羅山, 隆田叫做番仔田,阿公店叫做岡山。 竹山蕃薯上蓋讚,鹿港珠螺是名產, 麻豆好食是文旦,人講寶島是臺灣~ http://tw.youtube.com/watch?v=kQnMCZkeX8o
清領前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淡水廳 噶瑪蘭廳 一府四縣三廳 彰化縣 嘉義縣 澎湖廳 臺灣縣 臺灣府 鳳山縣
臺灣行政區劃演變
清領時期的臺灣行政區劃 臺灣行政區劃的每一次增設或調整,都代表一次重大的內外變亂和民間墾殖範圍的躍進,官府始終處在一種消極、被動的地位,這也是臺灣開發的忠實反映。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一)統治台灣的文官 1.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單位 首長 省 巡撫(布政使和按察使分任其事) 府 知府 縣 知縣 廳 同知或通判 有時巡撫之上設有總督,結合幾個府又設一個「道」,首長稱為「道臺」。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一)統治台灣的文官 2.演變 (1)領臺之初,清廷將統治力量所及的地方設為一個府,稱作「臺灣府」,隸屬福建省。 (2)起初福建省的「台廈道」兼管臺灣和廈門;後來道臺長駐臺灣,只管臺灣一府,因而改稱「臺灣道」。 (3)有很長一段時間,「臺灣道」是臺灣島上職位最高的文官。 (4) 「分巡臺廈兵備道」負有指揮文武官員及兼理學政之職。 (5)府設「知府」,為承上啟下的地方長官,負責稅收、判案、學政考試、災荒賑恤及監督、管轄州縣之官。 (6)縣級主官則為知縣,掌管一級政令,凡地方賦役、訴訟、文教諸事,皆為知縣管理。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一)統治台灣的文官 3.特別的官職 (1)因為臺灣的地位特殊,清朝還為臺灣設過幾個特別的官職。 (2)實例: (a)「巡臺御史(巡視臺灣御史)」:雍正、乾隆年間,為了加強監督臺灣的文武官吏,設置「巡視臺灣御史」。 (b)「理番同知」:管理原住民的事務,最初只設一位,駐地在臺南,乾隆年間又派一位駐在鹿港。
清領前期兩位重要的巡臺御史: 1. 滿人六十七,他找人將臺灣的風土民情畫了一本冊頁,題為《番社采風圖》。 2 清領前期兩位重要的巡臺御史: 1.滿人六十七,他找人將臺灣的風土民情畫了一本冊頁,題為《番社采風圖》。 2.漢人黃叔璥,著有《臺海使槎錄》,書中詳細記錄了當時往來兩岸的交通及臺灣漢人與原住民的生活。 3.這兩件作品是我們了解十八世紀初年臺灣社會的重要文獻。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二)統治臺灣的武官 1.清初駐台兵力共有十營,陸路、水師各五,每營有一千兵力,共計一萬人。 2.駐軍都是綠營:清朝的軍隊分成「八旗」和「綠營」兩種。台灣的軍隊都是綠營,全部都由漢人的士兵組成。 3.統帥稱為總兵:在大陸各地,總兵由總督、巡撫指揮,但是因為台灣對外聯繫不便,因此授予台灣總兵更大的權力,可以逕行指揮軍隊,並且可以直接向皇帝上奏。 4.總兵之下,另設有各種武官。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三)幾種防範措施 1.原因:為了避免被派到台灣服務的官員與兵丁和台灣的不法份子勾結,清廷採取了特別的規定。 2.文官規定 (1)迴避本籍:在中國,文官原本就有迴避本籍的規定,因此福建人不能在台灣作官。 (2)任期限定為3年:清廷進一步縮短官員在台灣的任期,限定為3年。 (3)不得攜眷:不許官員攜帶家屬上任,變相地以在中國內地的家屬為人質。
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四)幾種防範措施 3.武官規定 (1)任期限定為3年:武官沒有迴避本籍的規定,但是任滿3年還是要調回中國內地。 (2)「班兵」制:士兵不在台灣挑選,而從中國內地調派,3年輪調換班一次,稱為「班兵」。 (3)打散漳泉班兵:為免同鄉勾結,又規定來台的漳州兵不得進駐漳州人的村子、泉州兵不得進駐泉州人的村子。 (4)不得攜眷:武官與士兵不得攜帶家眷來台。
二、清朝的統治機制 (四)幾種防範措施 4.結果 (1)吏治普遍不良。 (2)監督考核鬆散:因負責考核駐臺文武官之總督 巡撫多在大陸。 (3)治臺政策多以武抑文:駐臺文官少於武官,體制上總兵(武)與道臺(文)權職有重疊處,總兵常侵文官職權,政務難以順利推展。 (4)各省大多派遣弱兵塞責,導致班兵到台之後,軍不能戰;甚至各地虛與委蛇,名冊有兵,而行伍無兵。 (5)軍營中不同省份的士兵經常械鬥。
三、清朝的統治機制 (四)幾種防範措施 5.心態 (1)造成「三年官,二年滿」 (2)「明日我即去,何用如此,當愁醉釀,官饑飽鮮,囊帛、櫝金,笑一秩終。」 (3)千里為官只為財 (4)衙門八字開,無錢不用來 (5)福建地瘠、民貧,州、縣率多虧累,恆視臺地為調濟之區。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一)胥役與頭人 1.胥吏與雜役:包括行政人員與治安人員,負責管理戶口、徵稅、財產與社區安全之類的事物。 2.「頭人」:胥吏與雜役的人數有限,為了方便管理,經常還要透過地方的「頭人」(聯庄的領導人物,有地方上有影響力的人士推舉,再由知縣任命)來處理公共事務。 上:里或保 3.縣以下的地方再區分 下:街或庄─與一般人民生活關係較密切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二)街、庄與聯庄 1.「街」:指人口比較稠密的聚落,居民以從事商業或手工業為主,同時也是鄰近地方物產的集散中心。 2.「庄」:也寫作「莊」,俗稱為村莊或草地,指鄉間聚落,居民從事農、林、漁、牧。 3.「聯庄」:有時,數個街、庄自行結合為一個聯合體,則稱「聯庄」。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二)街、庄與聯庄 4.與人民關係最密切:日常生活中,與人民關係最密切的是街、庄和聯庄,其內部的事務由居民自治。 5.領導者的稱謂與推舉:領導這些聚落的「頭人」有好幾種不同的稱謂,主要稱為「總理」,有些地方也稱作「董事」。「總理」和「董事」由地方上有影響力的人士推舉,再由知縣任命。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三)保甲制度 1.時間:從康熙年間開始,在台灣實施保甲制度。 2.內容: (1)十家為一牌(牌頭),十牌為一甲(甲長),十甲為一保(保正)。 (2)保甲制度的目的在使人民互相監視,隨時向官府舉發不法行為。執行情形:執 3.並不徹底,到了道光年間(1821~1850),才再加以強化。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三)保甲制度 4.清庄聯甲 (1)背景: (a)因為到了19世紀時,台灣的土地開發已近飽和,新到移民就業不易,社會上的遊民(羅漢腳)很多,不免造成治安上的困擾。 (b)19世紀時,外國勢力也開始進入台灣,政府懷疑少數居民可能與外國人狼狽為奸。 2.改良保甲制度:因此下令街、庄改良保甲制度,清查聚落內的可疑份子。這種作法稱為「清庄聯甲」,一直推行到清末。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四)原住民的管理 番社:原住民的聚落,沿襲向來的慣例,仍然稱作「社」或「番社」。社內的事務以自治為原則。 頭人:早期稱作「土官」,後期稱作「土目」,先由社內產生,再經官府任命後生效。 通事:入清以來,官府也在原住民村社內設置通事,負責與政府之間的翻譯、交涉工作。起初由漢人擔任通事,18世紀中葉以後,也開始任命原住民。
四、社會控制與地方事務的處理 (四)原住民的管理 4.社商:清政府在早期也為個別「番社」設置「社商」,承包租稅、擔任買賣物品的工作。社商在康熙末年時廢除。 5.番割:有一些不由官府派任的漢人,私自從事與原住民買賣的工作,稱作「番割」。 但無論是漢人通事、社商還是番割,他們不免都以圖謀私利為主要目的,因此侵害原住民利益的事情也就經常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