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課 法律與社會規範
課前引言 西元1753年,英國牛津大學有史以來第一次開設英國法課程,教授是威廉‧布萊克史東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後來也成為著名的法官,他在上課時說了以下的話:「……各位紳士們,沒有一些關於法律的知識,那麼在人生的任何場合,你都無法適當地保護社會大眾或自己應有的權利。」 在兩百多年後的今天,道德、宗教與習俗影響力日漸式微的情形下,法律已成為深入人民各生活領域的重要規範。法律不僅能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活,另一方面,法律亦拘束國家統治行為,使其依法而治不能恣意實行,所以,法律也是建立民主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一對年輕的情侶因在吉隆坡公園中熱吻,被法院以「行為不檢」判二人有罪,二人將入獄一年。這樁備受矚目的「親吻官司」令律師和法官激烈爭論。律師認為法律並沒有賦予政府審判公民道德的權力,也沒有明文規定當眾擁抱和親吻是「行為不檢」。而且馬來西亞是一個多種族國家,各民族有權根據自己的方式表達愛意。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官卻聲稱二人的行為違反了亞洲人的道德準則,妨礙公眾。 不同的社會規範,會因彼此間的差異,有時相互影響,有時產生衝突。本課除了介紹風俗習慣、道德、宗教及法律的意義與相互間的關係外,更進而探討法律的功能與基本概念,以期瞭解法治與守法的重要性。
一、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的必要性 社會規範:維護社會生活的和睦。 主要規範類型: (一)風俗習慣 維護社會秩序的機制中,起源最早的是風俗習慣。 (二)道德規範 道德規範是社會成員共同認可的行為準則,能作為人們價值判斷的依據,並有助於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與道德風氣。
一、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的必要性 (三)宗教信仰 以各種教義與教規,例如不可殺生、行善積德,對 (三)宗教信仰 以各種教義與教規,例如不可殺生、行善積德,對 於端正社會風氣常能產生正面的效果。 (四)法 律 1.法律具有更直接而明顯的強制力,因為法律是經 由正式立法程序制定,且透過國家公權力加以執 行。 2.法律規範的範圍原則上是以全國人民為適 用對象,故具有普遍性。
一、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的必要性 第一條 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據基督教聖經所述,摩西帶領猶太人從埃及逃出,打算前往「應許之地」迦南,途中曾前往西奈山領受上帝的戒律,即「十誡」: 第一條 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第二條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第三條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 第四條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 第五條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第六條 不可殺人。 第七條 不可姦淫。 第八條 不可偷盜。 第九條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第十條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一)法律與道德、宗教、習俗的關係 為什麼法律成為多數國家的主要規範, 且適用於全部國民?其差異如何? (一)法律與道德、宗教、習俗的關係 為什麼法律成為多數國家的主要規範, 且適用於全部國民?其差異如何? 1.法律與道德 (1)法律與道德產生方式不同。 (2)道德只要求使人盡其在我,通常只側重義務而不 求權利;法律則強調權利與義務並重。. (3)違反道德者,所受到的僅是良心或社會上輿論的 譴責;違反法律者,則通常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 制裁。
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2.法律與宗教 法律保障宗教的信仰自由,宗教對於信徒所發生的 良心束縛,也可補強法律對社會的規範作用。其差 異如下: (1)法律與宗教的產生方式不同。 (2)除非是採行政教合一的國家,信奉教義與否,完 全是看個人的自由;法律則對全體國民均適用。 (3)信徒違反教規時,信徒個人內心會自我譴責或受 到其他信徒的責難;而對於違法的行為則透過國 家公權力直接科處不同的處罰。
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3.法律與習俗 習俗有時會影響法律的執行,法律行為若有違背善良風俗,則我國民法第1條規定該行為無效。此外,在民事關係方面,當法律有欠缺規定時,某些習俗有時可發揮填補的作用。其差 異如下: (1)產生方法不同 。 (2)規範內容與範圍不同。 (3)規範對象不同 。
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法律成為國家的主要規範,無論統治者或人民皆須守法,但宗教、道德、風俗都沒有這樣的地位。這是幾個世紀以來,「人」的主體性、尊嚴、權利得到普遍承認的趨勢導致的結果。雖然如此,我們能想像社會關係只依賴法律,而缺乏道德、宗教、風俗的輔助嗎? 意念圖庫©
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二)為什麼要有法律? 1.維持社會秩序 以具有強制力的規範作為判斷是非善惡的標準, 以免社會流於以暴制暴或以大欺小的不公平現象, 因此需要法律規範。 2.保障人民的權利 透過法律的規定,除了讓人民能預知哪些行為會受 到懲罰,哪些基本權利應給予保障,更可以防止政 府機關濫權,侵害人民的權利。
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 3.使社會各領域的制度更趨完備 隨著我國政治民主化的成長,經濟上因全球化而 更趨解除管制,社會上因變遷腳步加速而更為多 元,以及各類文化上新興問題的產生使不同領域 制度的補強甚為重要,因而藉由法律使各領域的 制度趨於完備就有更迫切的需求。
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一)法律的位階 1.憲法位階最高 法律效力的位階,憲法是具有最高效力及優越性,其次為法律,命令的效力則低於憲法與法律。 法律的位階
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中央法規標準法 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關於國家的組織、人民 權利義務的基本規定等等。 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關於國家的組織、人民 權利義務的基本規定等等。 法律:國會基於憲法賦予的職權所制定。 命令:行政機關發布,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是指前者適 用於特殊的人、地、事;而後者則對一般的人、 地、事加以適用。 3.後法優於前法 就同一事項有兩種不同法律都加以規定時,應以 較晚近實施的法律優先適用。
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二)憲法與法律規範的訂定與修正程序 1.憲法的制定與修正 現行修改憲法的程序,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可通過。
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2.法律的制定與修正 (1)法律是由立法院根據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來制定,其程序大致可分為提案、審查及讀會等三個階段。 (2)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或修正案);而立法委員經十五名以上連署,也得提出法律案 。 (3)法律案提出,經立法院完成三讀再移送總統及行政院,而總統應於收到十日內公布。
制定與修正法律的程序
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立法程序 配合第七屆立法委員席次減為113人 有一些變動,如: 1.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需有15人以上之連署。 2.委員會:八個常設委員會(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衛生環境及勞工)與四個特種委員會(程序、紀律、修憲、經費稽核)。 立法程序
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3.命令的制定與修正 (1)命令大多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但也可 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另外,人民或團體也 可以書面向行政機關提議訂定命令。 (2) 通常任何機關在職權範圍內,都有發布命令的 權力,而且沒有一定的制定程序,其公布的程 序,除總統發布者還要經副署的程序辦理外, 任何機關所發布的命令,則須刊登於政府公報 或新聞。
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三)公法與私法、實體法與程序法 1.公法與私法 (1)公法是規範人民與國家間關係的法領域,如憲 法、刑法、行政法;反之,若只涉及私人間所產 生之法律關係則屬於私法,如民法、公司法。 (2)由於社會之演進,單純的公法與私法區分並不足 以適應現狀,乃有公私法混合的第三法域,特稱 為社會法,例如勞動基準法。
三、基本法律制度的認識 2.實體法與程序法 (1)實體法:規定法律關係之實體,即對有關權利 義務的內容、取得、消滅等事項作規 定的法律。例如,民法。 (2)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此法律關係,亦即有關權 利義務運用或施行的程序。例如,民事 訴訟法。 (3)兩者的關係:兩者區分應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 性質雖不盡相同,如實體法為目 的,程序法為手段,但兩者間的關 係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四、為什麼要守法? (一)人治與法治的差別 1.法治是以民意為依歸,而人治的根源是出於國家統 治者個人的好惡,並無一定的準繩可以遵循依據。 2.法治強調「依法行政」的原則,但在人治下是由執 政者個人即可專斷獨行。 3.法治強調「責任政治」,人治由於權力掌握在統治 者個人或極少數人手中,其後果通常不必負擔任何 責任。 4.法治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而人治則是統治者集立 法、行政及司法於一身,個人凌駕在法律之上。
四、為什麼要守法? (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1.人民直選各級民意代表制定法律 2.依法行政 3.有獨立的司法機關 4.輿論監督與民眾守法 5.另外,一般民眾守法觀念的具備,也是建立法治社 會所不可或缺者。 行政首長於議會接受民意代表的質詢,是承擔政治責任的行為。
四、為什麼要守法? (三)法治社會的建立與守法的義務 1.法治社會的建立是一個國家邁向現代化所不可或缺 的條件。 2.在法治社會的建構過程中,守法義務觀念的推動極 為重要。 3.人民能遵守國家的法律,國家的施政就更容易推 行,國家能「依法行政」,就不會損及人民的基本 權利與一般福祉。 4.在「全球治理」的概念下,國家與國家間的疆界越 來越不明確,更需要一套適用於全世界的新規範出 現。
四、為什麼要守法? 專制國家:人民服從於統治者的命令。 民主的基本原理:人民作主,且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 現代民主國家的法律:由代議士代替人民制定。
四、為什麼要守法? 集思苑 (四) 「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辯 在阿富汗由「神學士」掌握政權時,對其國內婦女採取嚴厲的「回教禁令」,要求阿富汗婦女必須穿著「適當」,否則就當街毆打、丟擲石頭,若是臉上面紗沒蓋或不小心掉落也會被毆打。沒有男性親戚陪同的婦女,不准工作或上街,而學有專長的婦女,例如教授、醫生等被迫離開工作職場回到「家」中。且經常在公眾場合公開斬斷小偷的手腳、對犯人丟擲石塊、施以鞭刑和實施截肢酷刑,或者未經正式審判公然的槍決違反教義的人犯示眾。
四、為什麼要守法? 集思苑 (四) 「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辯 現在世界上仍有一些專制獨裁的國家,其制定法律僅是作為統治工具,使人民處於恐懼的生活狀態下,對人民毫無保障可言。你認為什麼是正義的法律?能藉由某些制度的建立,例如民主法治,避免不符人民福祉的法律產生嗎?
四、為什麼要守法? (四) 「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辯 1.在法治的基本概念中,「惡法亦法」一直是一個引 起爭議的課題。 2.由法律的定義出發,若主張法律須具備理性、正義 與道德的本質,才能算是法律,那麼所謂「惡」, 就不算是法律,但該主張會產生許多難題 。 3.另有主張只要依法定程序立法通過的就是法律,至 於法律的內容是否為「惡法」則是另一個問題。 4.為預防擁國家制定「惡法」,建立制度規範國家的 立法權是必須的。 5.在我國人民可藉由輿論壓力令立法院修法,還可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檢視法律是否合憲,避免「惡法 亦法」的情況發生。
●公權力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居於統治權的優越地位,基於其公權所發動的作用。這些作用包含了處罰權、財政權、保育權、監察權及軍事權等公權,所做之強制命令,要求人民在法律上所必須承受的權力。
小百科 中央法規標準法 1.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2.第3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3.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副署 指自己同意的行為,即對於自己的行為負其責任。因之,凡有副署行為者,必須負責。
●民法第1條 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處所稱的「習慣」必須具有慣行多年的事實,且在一般人確信如果不遵從該習慣,將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的情形下,才能在法規有欠缺時發揮填補的作用。較課文所討論之習俗的定義更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