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反洗钱宣传培训 内控部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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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反洗钱宣传培训 内控部 2016年8月

反洗钱基本知识介绍

一、洗钱和反洗钱的定义 洗钱的定义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定义: 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 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 动,依照有关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洗钱活动的途径或方式 通过地下钱庄或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实现犯罪所得跨境转移,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利用他人账户提现,切断资金转移线索;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通过购买彩票、房产、珠宝古董交易虚假拍卖,逃避金融系统对资金流动的监管; 通过现金的走私、投资、虚假进出口贸易等其他方式进行洗钱活动。

三、反洗钱工作的监管 监管主体 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下设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大额交易、可疑交易) 2.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

三、反洗钱工作的监管 监管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核心)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管理办法》 6.《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四、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持续了解客户情况)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依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 (一)客户身份识别(持续了解客户情况)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三)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数据信息报送) (四)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 (五)接受监督管理(进行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一)客户身份识别(持续了解客户情况) 1.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实客 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 (识别→登记→核实→留存) 为同一客户开立多个支付账户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支付账户间的关 联关系,按照客户进行统一管理。

(一)客户身份识别(持续了解客户情况) 2.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 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了 解特约商户的基本情况,登记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核 实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 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识别→了解→登记→核实→留存)

(一)客户身份识别(持续了解客户情况) 3.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特点和交易特征,综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 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评定客户 风险等级,并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首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60 天内完成。支 付机构应对客户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支付机构应当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 级最高的客户,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了解其资金 来源、资金用途和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一)客户身份识别(持续了解客户情况) 4.持续了解客户情况 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身份信息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将过有效期的,失效前60天通知客户更新; (2)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为客户办理首笔业务时,应当先要求客户更新有效身份证件。 重新识别客户(要求客户补充、回访、实地查访、向有关部门核实)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在疑点的; (4)支付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1.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标准 能够完整准确重现每笔交易。 2.需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保存期限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 (1)各种记载客户身份信息的资料; (2)辅助证明客户身份的资料; (3)反映支付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资料。 保存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3.需保存的交易记录及保存期限 交易记录包括反映以下信息的数据、业务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 (1)交易双方名称; (2)交易金额; (3)交易时间; (4)交易双方的开户银行或支付机构名称; (5)交易双方的银行账户号码、支付账户号码、预付卡号码、特约商户编号或者其他记录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号码。 保存期限: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 实时记载操作记录; 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泄露、损毁和缺失; 4.支付机构还应该做到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 实时记载操作记录; 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泄露、损毁和缺失; 保证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被篡改; 及时发现并记录任何篡改或企图篡改的操作; 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的查询和分析功能。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5.关于保存期限的其他注意事项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且调查工作在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将其保存至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其规定。

(三)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数据信息报送) 1.制定可疑交易标准 支付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客户特征和交易特点,制定和完善符合本机构业务特点的可疑交易标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备案。 2.可疑交易报告 应在发现可疑交易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由其总部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数据信息报送) 3.反洗钱信息的内容 (1)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信息; (2)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3)洗钱案件线索等反洗钱数据信息。 (公司风控部负责向监管机构报送全公司的反洗钱数据信息) 4.关于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公司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三)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数据信息报送) 5.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标准(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数据信息报送) 5.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标准(简化版) (1)现金收支:(单笔或当日累计) 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人民币5万元2014新) (2)法人、组织间的银行转账:(单笔或当日累计) 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3)交易一(双)方为自然人的银行转账:(单笔或当日累计) 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境内2014新)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的跨境交易:(单笔或当日累计) 等值1万美元以上。(人民币5万元2014新)

(三)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数据信息报送) 6.可疑交易标准中下列用语含义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三)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数据信息报送) 7.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标准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三)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数据信息报送) 8.证券、基金类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标准 (1)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2)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3)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三)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数据信息报送) 8.证券、基金类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标准 (6)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7)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8)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9)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10)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四)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 支付机构协助反洗钱调查的联络部门一般为风控、合规或反洗钱专职部门 1.协助反洗钱现场调查应审查有权机关的下列证件或条件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出示执法证; 出具调查通知书。 检查后,有权机关需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送达被检查机构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公司有权拒绝调查 有权机关:一般指人行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调查人员向公司出示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公司相关部门应留存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影印件,一并存档。

(四)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 2. 人行及其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采取的措施 (1)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2)查阅、复制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接受监督管理(进行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1.应报送材料 支付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

(五)接受监督管理(进行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现场检查 (一)进入支付机构检查; (二)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支付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支付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五)接受监督管理(进行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3.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培训与宣传负责人:支付机构风控、合规、内控或反洗钱专职部门; 培训与宣传的内容:反洗钱相关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洗钱经典案例、新型诈骗手段及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教育等与支付机构反洗钱相关的内容; 培训与宣传方式:定期和不定期; 培训与宣传次数:每年度应开展至少于一次反洗钱宣传与培训。

五、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保密责任 负有保密责任的人:涉及反洗钱工作环节的所有人员。 保密的内容:客户身份资料、客户档案及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相关内容、反洗钱工作流程、反洗钱调查相关内容、反洗钱工作档案等。 保密要求:参与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应自觉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对反洗钱工作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六、支付机构的反洗钱法律责任 1.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 (1)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 反洗钱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六、支付机构的反洗钱法律责任 2.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 负责的董事、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支付机构的反洗钱法律责任 3.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其经营许可证。 备注: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 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目前我司反洗钱工作相关制度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 《反洗钱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说明书》 《客户反洗钱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管理实施细则》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实施细则》 《客户洗钱可疑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2017/3/3

七、目前我司反洗钱工作相关制度 《客户反洗钱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管理实施细则》 《配合反洗钱调查管理实施细则》 《反洗钱工作保密管理实施细则》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实施细则》 《洗钱风险自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2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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