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申报培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
一、小规模纳税申报相关税收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申报基本规定 三、小规模纳税申报案例讲解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一、小规模纳税申报相关税收政策 (一)基本政策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26号)
(二)申报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27号)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年第9号)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申报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公式 (1)无差额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销售额 x 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有差额扣除项目(推导):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差额扣除额 ) ÷(1+征收率) x 征收率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 代为收取并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3.销售额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 代为收取并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需换算销售额
(3)差额计税 服务类型 可扣除项目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买入价 经纪代理服务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旅游服务 向旅游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建筑服务 支付的分包款 劳务派遣服务 (安全保护服务) 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销售非自建不动产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征收率 (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征收率为5%: A 销售不动产 B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C 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D 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F 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
(四)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1.相关政策 (1)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优惠 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 按月(季)分别核算 季销售额 ≤9万元 免税 不含销售不动产 注意: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收入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需将不动产销售收入剔除后,再判断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是否符合小微优惠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个月 销售额≤3万元 2个月 销售额≤6万元 3个月 销售额≤9万元 项 目 免 税 经 营 时 间
2.新旧小微优惠政策对比 某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日杂商品的同时,还提供搬家服务,2016年第二季度销售商品10万元,提供搬家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 对比项目 旧政策 新政策 计算方式 统一计算 分别计算 按季免税销售额度 9万元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9万元 分析 由于采用统一计算方式,当季销售收入合计为15万元,大于免税销售额度,需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采用分别计算方式,当季销售货物收入10万元大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税销售额度,需要缴纳增值税;搬家服务收入5万元小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度,免征增值税。 税款计算 (10+5)×3%=0.45 10×3%=0.3 差异 新政策下,纳税人可少缴纳增值税0.45-0.3=0.15万元
A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增值税预缴税款 1.转让不动产 (1)纳税申报或预缴税款地点 A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B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A 自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B 取得(不含自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不动产经营租赁 A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应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B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C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B和C两种情况不涉及预缴
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一、小规模纳税申报相关税收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申报基本规定 三、小规模纳税申报案例讲解
二、小规模纳税申报基本规定 1.相关规定 (1)纳税期限——按季 (2)申报期限——季后首月1至15日 (3)申报地点 A 预缴 注意:2016年4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2)申报期限——季后首月1至15日 (3)申报地点 A 预缴 转让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提供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B 申报——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4)申报方式——网上、ARM、微信、前台
抄报税 申报纳税 2.申报流程 注意: (1)没有使用税控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进行申报纳税 (2)使用税控设备的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后仍需每月申报期内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完成当月的抄报税和清卡工作,否则影响正常开票 (3)在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应在联网状态下登录增值税开票系统,系统将自动向税务机关传送上月尚未上传的开票数据明细和上月汇总发票数据
3.申报资料 资料 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必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有扣除项目的营改增纳税人填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不含小微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附列资料第8栏 扣除后 =附列资料第16栏 扣除前 第2、3栏与第1栏无勾稽关系 第5、6栏与第4栏无勾稽关系 单位纳税人填写 个体工商户填写 第2、3栏与第1栏无勾稽关系 第5、6栏与第4栏无勾稽关系
包括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第9栏*征收率 =第10栏*征收率 =第11栏*征收率
=主表第一栏 =主表第四栏
=附列资料2+10栏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纳税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共 页,第 页) 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 开票方单位名称 凭证种类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应税行为名称 金额 1 2 3 4 5 6 7 合计 —— 说明:1. 本清单按照纳税人取得合法票据的内容填写,其中:“凭证种类”填写:“发票”“完税凭证”“境外签收单据”“财政票据”“其他”; 2. “凭证种类”为“发票”的,必须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 3. 清单“合计”栏数据中的“金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2栏、第10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一致。 =附列资料2+10栏
=主表第16栏 =主表第12栏 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 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4.特殊开票情况申报处理 (1)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票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A 纳税人已在营业税期间缴纳营业税业务,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上述业务的,无需缴纳增值税。 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字样,并将已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B 若纳税人补开发票,无需在申报表反映。
(2) 过渡期使用地税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视不同业务分别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当中。
(3)原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A 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C 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D 由于该部分收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无需在申报表反映。纳税人如重新开具对应蓝字发票的,也不需在申报表反映。
一、小规模纳税申报相关税收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申报基本规定 三、小规模纳税申报案例讲解
申报案例讲解 例一:通用业务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4-6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6月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8万元,未开具发票,出租一处厂房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1)该纳税人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已兼营销售货物,申报第二季度增值税时,第二季度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为9万元;纳税人本季度增值税货物销售收入12万,超过小微企业优惠额度,应缴纳增值税。 (2)由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6月提供销售服务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为6万元,当期销售服务收入18万,超过小微企业优惠额度,应缴纳增值税。 (3)出租厂房适用征收率为5%,其余项目征收率为3%。
120000 80000 120000 100000 100000
3600 7400 3600 7400 5000 3600 2400
申报案例讲解 例二:小微企业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纳税人),2016年4-6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9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6年5-6月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未开具发票 注意:(1)该纳税人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已兼营销售货物,申报第二季度增值税时,第二季度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为9万元;纳税人本季度增值税货物销售收入9万,不超过小微企业优惠额度,免征增值税。 (2)由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6月提供销售服务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为6万元,当期销售服务收入5万,不超过小微企业优惠额度,免征增值税。 (3)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90000 50000 90000 50000 3000 1500 3000 1500
申报案例讲解 例三:小微企业(部分符合)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纳税人),2016年4-6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6年5-6月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未开具发票 注意:(1)该纳税人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已兼营销售货物,申报第二季度增值税时,第二季度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为9万元;纳税人本季度增值税货物销售收入12万,超过小微企业优惠额度,应缴纳增值税。 (2)由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6月提供销售服务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为6万元,当期销售服务收入5万,不超过小微企业优惠额度,免征增值税。 (3)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120000 120000 50000 50000 3600 1500 1500 3600 3600
申报案例讲解 例四:小微企业(有代开专票)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纳税人),2016年4-6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9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其中7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万元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600元) 注意:(1)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需要缴纳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应税货物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若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600元或将其转作多缴税款以备抵缴以后的应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应税货物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仍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20000 20000 70000 70000 600 2100 2100 600 600
申报案例讲解 例五:销售旧固定资产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3万元(含税),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意:(1)该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征收率3%减按2%征收。 2.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项目。
i 100000 100000 3000 1000 2000 2000
放弃 说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案例讲解 例六:税控器具抵减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4-6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 万元(不含税,下同),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份办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取得领购税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总额为490元,和技术维护费发票上注明总额为330元。 注意:(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项目。
100000 100000 3000 820 2180 2180
申报案例讲解 例七:差额征税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153万元(含税),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甲公司分包款50万元 注意:(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反映差额扣除情况。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对应栏次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票: 申报: 增值税发票票面销售额=153÷(1+3%)=148.543689万元 票面税额=153÷(1+3%)×3%=4.456311万元 申报: 全部含税收入=153万元 差额扣除金额=50万元 差额扣除后含税销售额=153-50=103万元 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0万元 应纳税额=差额扣除后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1000000
1000000 1485436.89 30000 30000 30000
申报案例讲解 例八:预缴增值税 A县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在B县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3万元(并在B县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支付ACD开发公司分包款50万。三季度无其他销售收入。 注意:(1) 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其他注意事项同例七。
1.(1)在B县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153-50) ÷(1+3%)×3%=3万元 (2)在B县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票面销售额=153÷(1+3%)=148.543689万元 票面税额=153÷(1+3%)×3%=4.456311万元 2.在A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 全部含税收入=153万元 差额扣除金额=50万元 差额扣除后含税销售额=153-50=103万元 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0万元 应纳税额=差额扣除后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X
1000000
1000000 1485436.89 30000 30000 30000
更详尽的内容请见《广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指引》 提醒: 2016年7月申报期为7月1日至7月15日 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要申报(按月、按季) 更详尽的内容请见《广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指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内外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专栏-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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