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月应德州市安监局邀请进行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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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7月应德州市安监局邀请进行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教育培训)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2013年6月-7月应德州市安监局邀请进行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教育培训) 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 —韩 飙

目 录 重大危险源定义 重大危险源有关文件、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重大危险源定义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有关文件、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法规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41号)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2013年3月1日实施) 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已经作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有关文件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

重大危险源辨识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4大类141种危险物质,包括爆炸性物质26种、易燃物质33种、活性化学物质21种、有毒物质61种;分生产区、贮存区两种临界量。——2009.12.1之前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中有2个表格。表1中分9大类,列出78种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8种、易燃气体9种、毒性气体17种、易燃液体14种、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易于自燃物质3种、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3种、氧化性物质9种、有机过氧化物2种、毒性物质13种。 表格2未列具体危险化学品,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定义了临界量,对表格1进行补充,增加了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物质品种。只有1种临界量,不再分生产区及贮存区进行辨识。——2009.12.1之后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辨识方法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物质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面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 Q2 +……+ qn/ Qn≥1   式中: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 单元 ( unit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依据56号文辨识——申报范围  依据56号文辨识——申报范围 由于GB18218-2009实施后物质品种包含量增大,物质不再用56号文辨识,仅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能量型设备设施。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是否进行补充辨识,根据专家审查要求情况进行相应增减;如果审查专家不要求,也可以在建议中简单体现。 1.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3.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4.煤矿(井工开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三类设施不涉及,不再介绍 。

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主要管理依据(标注※者为现在常用依据 ) 1.《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5.《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41号) 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 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 8.《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 9.《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10.《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11.《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 13.《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26号) ※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管理要求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1号令) 第八条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制度及规程清单、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员配备文件、预案及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危化品登记证、工伤保险交费证明等共计12项材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4.《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第二条 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共计要求24项制度,第18项为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要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 要在做好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应急预案。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目标,做好基层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此外,文件第34、37条从政府监管方面提出了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详细内容见下一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其它管理要求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41号) 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 6.《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7.《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8.《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1.12.1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本次从《规定》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重大危险源分级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前提条件是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R的计算方法 R=α{β1q1/Q1+ β1q2/Q2 +……+ βnqn/Qn } 式中:   式中: 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t; 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 ; β1,β2…,β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校正系数β及R值分级区间的确定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和表2: 表1 校正系数β取值表 注: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 危险化学品类别 毒性气体 爆炸品 易燃气体 其他类危险化学品 β 见表2 2 1.5 1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共8类。其中,爆炸品分6项,气体分①易燃气体②非易燃无毒气体③毒性气体三项,其他类在分类中已经包含分项。详细情况见标准表中物质分类。 表2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注:未在表2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β=2取值,剧毒气体可按β=4取值。其中,氯、二氧化氮、磷化氢、氰化氢、碳酰氯、异氰酸甲酯属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所列剧毒化学品。 名称 一氧化碳 二氧化硫 氨 环氧乙烷 氯化氢 溴甲烷 氯 β 2 3 4 硫化氢 氟化氢 二氧化氮 氰化氢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甲酯 5 10 20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表3。 表3 校正系数α取值表 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α 100人以上 2.0 50人~99人 1.5 30人~49人 1.2 1~29人 1.0 0人 0.5

表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4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一级 R≥100 二级 100>R≥50 三级 50>R≥10 四级 R<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总则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辨识与评估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针对事故案例,剖析事故愿意,学习、总结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各级管理人员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或者人员疏散。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的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 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试车和投料过程进行指导。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5号令新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5)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6)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7)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1)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提高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 利用省市安监部门大力开展设计诊断工作以及回头看的时机,充分吸收“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切实落实现有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改造工作,提本质安全程度。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配备与生产实际相符的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 同时,按照《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的规定,检查蒸馏工艺的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的设置情况,并根据各地市进度安排完成改造工作。 配备与生产实际相符的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鲁政办发【2008】68号)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定并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检维修规程》)。 严格作业许可管理,加强作业过程监督。 企业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企业要加强对作业过程的监督,对所有作业,特别是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都要明确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便于识别现场条件有无变化、初始办理的作业许可能否覆盖现有作业任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应是作业许可审批人或其授权人员,须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

★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 三、加强作业过程管理,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四、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五、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响应水平 六、加强事故事件管理,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七、严格检查和考核,促进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九、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管理 ——共计38条要求。

韩 飙 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 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1号 电话:(0531)88576417 韩 飙 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 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1号 电话:(0531)88576417 手机:13075330175 邮箱: hyaqpj@126.com 网址:http://www.hyaqp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