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培训 “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2012年
基本概念 1、报表制度中的位置 治污设施、污染源 2、全口径发表调查,企业填报。 环保部门填报污水处理厂减排核定表 3、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的区别: 范围扩展、增加二次污染指标。
主要内容 调查范围和对象 指标体系 重点指标解释 数据来源及计算 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1、调查对象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设施运行及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设施运行及二次污染)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污水处理厂 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 包括: ① 城镇污水处理厂 ②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③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 城镇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处理城镇污水,位于农村的污水处理厂。 全口径发表调查。以全口径核算清单为准。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包括:① 生活垃圾填埋厂(场) ② 生活垃圾堆肥厂(场) ③ 生活垃圾焚烧厂 ④ 其他方式处理的处理厂 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热能转换为电能),垃圾焚烧发电厂纳入工业源调查范围。 全口径发表调查,包括在运和已封场的垃圾处理厂。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 包括:①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置)厂 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 ③ 其它企业协同处置 全口径发表调查,以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为准。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2、调查范围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调查范围 城镇范围内所有符合调查对象条件的单位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理(置)场调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符合集中处理(置)要求的单位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城区:包括: ①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②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镇区:包括 ①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②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③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建制镇的区别:是行政建制,民政部门批准设置、与乡同一级别,下辖村。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3、调查对象确定原则 调查年度及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处理(置)设施,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调查。(减排细则: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第二个月起算) 调查年度内关停的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置)场及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厂(场)均纳入本次调查 。 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自建自用的处理(置)设施不纳入调查。 污染减排全口径核算。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十二五”环境统计指标规定的调查范围和对象,确定本地区具体的调查单位名单,按照名单逐户发表调查。 4、调查方式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十二五”环境统计指标规定的调查范围和对象,确定本地区具体的调查单位名单,按照名单逐户发表调查。
二、指标体系 1、调查表 共6张表 ①基表3张 基501表 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基502表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运行情况 1、调查表 共6张表 ①基表3张 基501表 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基502表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运行情况 基503表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 (置)厂运行情况
二、指标体系 ②综表3张 综501表 各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情况 综502表 各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综503表 各地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 综501表 各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情况 综502表 各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综503表 各地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 处理(置)情况
二、指标体系 2、主要调整内容 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基501表) 与“十一五”调查表相比 与2010年动态更新相比 1.增加总量减排核定结果(COD和氨氮) 1.扩大调查范围,由城区扩大到镇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城镇污水。鼓励。。。) 2、增加与总量减排核算有关的指标 2、增加总量减排核定结果(COD和氨氮) 3、增加再生水的利用情况 3、细化与总量减排核算直接关联的指标,如再生水的利用方式等;删除了部分校核指标(如絮凝剂 的使用情况和在线监测数据) 4、增加污泥处置方式内容 4、不再统计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只统计污染物去除量 5、除总量减排统计指标外,增加了其他污染物产排量统计 5、取消了污水季度监测表 *:与2010年动态更新调查表不同内容
二、指标体系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运行情况(基502表) 与“十一五”调查表相比 与2010年动态更新相比 新增统计表 1.基表由三张合为一张。取消监测表,排放量调查表和基本情况表合并(过程表) 2、污染物排放量按年统计,不按季度统计 3、取消了渗滤液和焚烧废气的监测表 4、废气增加了汞、镉、铅的排放量统计(垃圾焚烧产生)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运行情况 二、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置)厂运行情况 (基503表) 与“十一五”调查表相比 与2010年动态更新相比 1、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医院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情况两张表合为一张表 1、调查范围扩大,除专营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外,还包括调查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2、增加二次污染的处理方式内容的统计 2、调查对象进行限定,只调查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3、增加废水和废气中污染物产排量统计 3、取消了废水和焚烧废气的监测表 4、废气增加了汞、镉、铅的排放量统计 *:与2010年动态更新调查表不同内容
二、指标体系 3、调查表内容 集中式处理设施调查(表)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处理(置)设施运行情况 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情况
二、指标体系 ①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及曾用名 处理(置)方式 法定代表人 本年运行天数 行政区划代码 总投资 详细地址 企业地理位置 联系方式 建成时间 处理(置)方式 本年运行天数 总投资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本年运行费用 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 *为新增统计内容
二、指标体系 ②处理(置)设施的情况 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 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 实际处理量及排放量 污水(渗滤液)排放量及排水去向 受纳水体类型及名称 固体废物(污泥和焚烧残余物)的处理处置方式及处理量
二、指标体系 ③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情况 废水(13项) 废气(6项) 烟尘 COD ◆砷 二氧化硫 氨氮 ◆总铬 氮氧化物 油类 ◆六价铬 氨氮 ◆总铬 油类 ◆六价铬 总氮 ◆铅 总磷 ◆镉 挥发酚 ◆汞 氰化物 废气(6项)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 镉 铅 污水处理厂没有该调查内容
三、重点指标解释—基本情况 污水处理厂组织机构代码(见图)8位数+1位数 同一个运营公司所属的多个污水处理厂填报:同一地区内编写顺序码
三、重点指标解释—基本情况 建成时间 本年运行天数 实际投入运行时间(和验收时间不同) 有改扩建项目的,以该厂最早的设施投运日期填报 当日无论运行时间长短均按一天计算。
三、重点指标解释—基本情况 累计总投资(投资进度,分年统计)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时效,一次性结清) 到调查期末实际完成的累计投资额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时效,一次性结清) 新建单位: 验收当年填报,等于总投资 有改扩建项目:等于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改、扩建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 。总投资大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本年运行费用 不包括设备折旧费(避免与固定资产重复统计)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设施类型 处理城区和镇区产生的生活污水(以生活污水为主,包括处理部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 处理城区和镇区产生的生活污水(以生活污水为主,包括处理部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厂。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②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 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大型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怎么填报?) 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③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指对不能纳入城市(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污水实际处理量 处理本县区外的水量 处理水量不能重复填报(单纯的再生水厂如何填报?) 污水处理厂同时处理本区域外的污水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级别 二级及以上包括二级和三级 一般分为三级处理: 一级:以物理处理为主。一级强化处理归入一级处理。 二级:以生物处理为主。 三级: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所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 处理工艺。三级处理也称高级处理或深度处理。 二级及以上包括二级和三级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方法(见报表制度中所列方法代码表) 按最高一级处理(且处理水量最多)的处理方 法填报。 只有一种处理工艺,只填报方法①(只填9) 有二种以上处理工艺的,选择主要的二种工艺填报(需填写9和10)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核定新增生活COD、氨氮去除量 污染减排核查核定的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及氨氮去除量。(区县环保部门按照核定数填报软件中的附表3) 再生水利用量 处理后的污水中再回收利用的水量,包括用于工业、市政、景观。但必须达到相应用水水质标准。 33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再生水利用 工业用水量:用于工业冷却用水等工业方面的水量。 景观用水量:用于营造城市景观水体和各种水景构筑物的水量。 市政用水量:用于消防、城市绿化等市政方面的水量
土地利用量: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园林、绿化或农业等场合的处置方式处置的污泥质量。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污泥产生量 折合为85%含水率的湿泥量填报。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系数手册:污泥产生量统一按80%含水率折算后填报,污泥产生系数已按80%含水率折算。 污泥处置方式 4种(略) 土地利用量: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材料,用于园林、绿化或农业等场合的处置方式处置的污泥质量。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36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 按污水处理厂进出口监测的实际浓度均值填报 进出口浓度为全年的加权平均值 除汞的单位为“微克/升”外,其他均为“毫克/升”
三、重点指标解释—污水处理厂 基501表续表(三) 该表在统计报表制度中没有,在软件中增加的。 所填内容严格按总量核定结果填报。 该表由环保局填报。 增加新增生活COD、氨氮削减量
重点指标解释—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垃圾填埋场认定级别
重点指标解释—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 I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要求 II级: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III级: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但对部分污染施行了集中有控处理 IV级:简易堆填,污染环境
重点指标解释-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本年实际填埋量 煤炭消费量、燃料油消费量 不包括填埋的垃圾焚烧残渣的量 指帮助垃圾焚烧添加的煤炭或燃油的量,不包括运输车辆用油
重点指标解释-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垃圾(危废)焚烧厂废气排放 当危险废物焚烧厂没有添加助燃剂(燃煤、燃油和天然气),各污染物产排量按此表单系数核算; 若危险废物焚烧厂使用助燃剂 (燃煤、燃油和天然气),各污染物产排量等于按此表单系数核算的产排量与助燃剂污染物产排量之和。
重点指标解释-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渗滤液产生量和排放量 符合逻辑关系 渗滤液处理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排放量填报:当渗滤液有收集但未经处理和利用直接排入受纳水体、市政管网或直接运至污水处理厂时,排污系数=产污系数。(和工业去除量界定不同)
重点指标解释-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渗滤液产生量和排放量 如果没有计量装置可按照产排污系数计算产生量。 回喷的量计为排放量?集中式系数手册:如果焚烧厂的渗滤液采用部分或回喷垃圾焚烧炉焚烧的处理方法,则该焚烧厂排放的渗滤液量为渗滤液的产生量减去渗滤液的回喷量。
重点指标解释-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焚烧残渣产生量 指报告期内垃圾经焚烧后生成的残渣,不包括烟气处理设备中收集的飞灰的质量。 焚烧飞灰产生量 指报告期内垃圾经焚烧处置后,从烟气处 理设备中收集的烟尘的质量。
重点指标解释-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残余物的处置要求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省简称不要忘记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由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发放危险废物经营综合许可证的企业,不包括地市级越权发放的企业 由地市级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综合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不包括只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证可证单位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50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1、集中处置厂类型: ①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置)厂 指服务于一定区域的专营或兼营危险废物处置且有综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处置厂。(将“统筹规划建设”删除) 不包括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 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且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场所或单位。 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③其他企业协同处置 利用其他设施处理处置(如水泥窑)危险废物的单位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54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一家企业不能同时有三种选择,只能一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置)厂: 只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 只利用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 同时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 同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医疗废物处置厂: 只处置医疗废物,不能处置工业危险废物。 其他企业协同处置: 危险废物处置只是该企业生产的一部分,例如利用水泥厂的一条生产线焚烧危险废物,其他生产线仍进行水泥生产。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其他企业协同处置 避免污染物排放量重复统计。如污染物排放量不能单独统计,就将该企业污染物排放纳入工业源统计,但企业基本信息和处理(置)信息仍需填写“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表,污染物排放量可不填。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废水 废水主要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产生的渗滤液以及设备冷却、设备清洗和地面清洗等过程产生的废水。 本年实际处理废水量 指调查对象报告期内废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废水总量。未经处理排入市政管网再进入其他污水处理厂的量不计。
重点指标解释-危险废物处理(置)厂 处置其他危险废物量 处置的除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以外其它危险废物的总质量,如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机械电器维修、胶卷冲洗、居民生活等产生的危险废物。
四、数据来源及计算 1、数据来源 ①有监测数据的优先采用监测数据 ②没有监测数据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计算 说明:当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不同方法计算时,要进行校核分析,当排放量大于产生量时,应将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调整,保持与产生量计算方法一致
四、数据来源及计算 2、数据采用顺序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监督性监测数 产排污系数 验收监测数据 当年验收的可优先采用验收监测数据(垃圾填埋场除外)
四、数据来源及核算 3、说明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手册》重新修订,补充完善了污染物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污水处理厂 (1)总量衔接 (2)数据质量 —— 填报质量不高、错误较多 部分地区漏报 基501表续(三)中减排核定进、出口浓度等指标缺报 (2)数据质量 —— 填报质量不高、错误较多 污水实际处理量不等于生活污水处理量+工业废水处理量 单位处理水量的运行费用、用电量、污泥产生量等指标超出合理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吨水运行费用不高于0.8元,干泥产生量0.1-0.12千克,吨水耗电量0.2-0.35度)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2、垃圾处理场(厂) (2)填报的“垃圾处理方式”与报表中其它相关指标填报没有对应 (1)调查范围错误 垃圾焚烧发电厂纳入垃圾处理厂调查 (2)填报的“垃圾处理方式”与报表中其它相关指标填报没有对应 (3)数据填报错误,指标逻辑关系不合理 渗滤液产生量小于排放量或实际处理量 污染物指标突变 单位填错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3、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置)场 (1)调查范围不全或超范围统计 (2)指标漏报缺报 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纳入集中式统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纳入集中式统计 (2)指标漏报缺报 有些企业未填报重金属排放量 有些企业没有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3)数据填报错误,逻辑关系不合理 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大于累积投资 有运行费用,无处置量
联系方式 赵银慧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统计室 联系电话:010-8494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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