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產籍管理及財產管理綜合專案探討及不動產產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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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產籍管理及財產管理綜合專案探討及不動產產籍管理 本局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訂定「臺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請本府各機關就經管之市有建物(如辦公廳舍、宿舍、校舍等公共設施建物)進行清查,並就本府相關機關經管市有建物進行實地會勘查證,於實地會勘時發現,部分市有大樓存在著外在環境不良或內部空間使用配置不當或閒置、低度利用,造成市民負面觀感。 研究希望引進物業管理觀念,將本市市有辦公大樓委請民間物業管理公司統一規劃、管理、經營,期使市有辦公大樓之設施規劃配置能切合實際需要,釋出多餘空間重新分配或提供收益使用,以減少經費開支並提昇市有大樓之質感,達成市有建物之有效合理利用,並提供市民優質洽公環境,提高辦公廳舍使用效率,為市有大樓管理利用開創新局 。 報告人: 林昆華 101年10月

前言 財產管理之意義 財產 管理 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權利 把財產從取得開始,如何進行保管、使用、收益、處分、損害、檢核,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 管理

財產管理之目標 落實產籍管理(源頭管理) -建立正確完整的產籍資料 -建立完備健全的管理制度 強化短期使用(發揮效能)  -建立完備健全的管理制度 強化短期使用(發揮效能)  -避免閒置、防止占用、妥善維護 推動長期牟利(創造多贏)  -積極開發、促進利用、提高效率

財產管理之原則 管理原則: 開發原則: 排除舊占用、防止新占用 短期之利用或簡易綠美化等 配合都市計畫決定土地用途,並以公用為優先。 無公用用途,視面積大小、區位、及開發價值進行開發利用 重要措施: 標設地上權、辦理聯合開發、公私合建、參與都市更 新、零星建地辦理出售...。

財產管理基本法規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市有眷舍處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市有財產 主管機關 權責 財政局 市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處分等相關法令政策之擬訂 各機關經管財產之監督與檢核 類別 定義 管理機關 公用財產 公務用 辦公作業宿舍使用之財產 列單位預算之使用機關 經管財產之保養整修及有效使用 公共用 道路、公園等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業務主管機關 事業用 市營事業機構購置使用之財產 事業機構 非公用財產 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主要為財政局管理 其他保護區等分由地政處、大地工程處等管理 經管財產之保管、收益、處分及開發利用

臺北市市有財產總目錄 分類項目 筆 (幢)數 面積 (公頃) 金額 (億元) 價值 百分比 總計 60,090 100% 土地 82,904 資料截止日期:101年8月31日 分類項目 筆 (幢)數 面積 (公頃) 金額 (億元) 價值 百分比 總計 60,090 100% 土地 82,904 5,481 55,131 96.10% 房屋建築及設備 16,114 1,254 2,615 機械及設備 1,440 3.51% 交通運輸及設備 484 雜項設備 186 有價證券 206 0.34% 權 利 28 0.05% 臺北市市有財產總值5兆多元,其中土地4兆8千億元佔大部分,房屋也有1千億元,2者共佔 96 %,其他機器設備等動產及有價證劵僅占少部分,因此市有土地如何管理利用,對市政府來講,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過去中央高度「集權」、「集錢」,各項重大經濟、金融政策措施及稅捐減(免),均由中央主導掌控,本府難有置喙餘地,而這5兆餘元的市有財產是本府較能掌握的項目,如能進一步有效整合資源,檢討精進各項經營、管理、開發及運用政策,永續經營,並輔以都市計畫手段,以5兆財產每年產生千分之三收益計算,每年即可挹注市庫150億的財政收入。臺北市市有財產總值5兆多元,其中土地4兆8千億元佔大部分,房屋也有1千億元,2者共佔 96 %,其他機器設備等動產及有價證劵僅占少部分,因此市有土地如何管理利用,對市政府來講,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過去中央高度「集權」、「集錢」,各項重大經濟、金融政策措施及稅捐減(免),均由中央主導掌控,本府難有置喙餘地,而這5兆餘元的市有財產是本府較能掌握的項目,如能進一步有效整合資源,檢討精進各項經營、管理、開發及運用政策,永續經營,並輔以都市計畫手段,以5兆財產每年產生千分之三收益計算,每年即可挹注市庫150億的財政收入。近年來因中央修法減免稅捐,造成本市地方稅收每年流失200億元,臺北縣升格準直轄市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又減少52億元,

其他新增土地 1.函送財政局文件: (1)甲式財產卡 (2)財產增減表 (3)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 (4)登記謄本影本 (5)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2.列冊列管: (2)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3)登記謄本 (4)地籍圖 (5)地形圖 (6)使用分區證明 (7)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送交會計單位報表: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增加單 3.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地政事務所來文辦竣登記並發給所有權狀 登錄資料列帳管理

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 市有財產管理地理資訊系統 如何查詢土地、建物基本資料 工務局—地理資訊系統e點通 http://addr.taipei.gov.tw/ 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 http://www.zone.taipei.gov.tw/ 市有財產管理地理資訊系統 http://pmgis.taipei.gov.tw/tp9611/ 我國土地制度以地號、建號等標示來編號,一般人較不容易了解,建議以圖說表達較有概念, 以下介紹三種找圖方式

首先介紹如果知道地址,如何找到地號>工務局「台北市地理資訊網」>進階地理資訊>門牌直接點選

土地使用分區 點選查閱地籍套繪圖、都市計畫整合查詢、都市計畫案、e點通

深度 前面基地線、寬度 另外,要密碼的財政局GIS系統,向財政局資訊室申請帳號密碼即可使用。可列印航測圖,可將建號、建築完成日期、使用執照等資料,寫在上面,完整保留(財產檢查要求) 解說前面基地線、平均寬深度

允許使用,以住三為例,(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附條件允許使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須經臺北市政府核准,以住三為例(一)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精神病院。 (二)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 站)。 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較寬道路之境界線 基地深度:(一)平均深度:基地前面基地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二)最小深度:基地前面基地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最小水平距離。 基地寬度:(一)平均寬度: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二)最小寬度: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線間之最小水平距離。 平均寬深度:第三種住宅區 8m*16m,第四種住宅區4.8m*14m,第三、四種商業區5m*18m 十七、庭院:一宗建築基地上,非屬建築面積之空地。 十八、前院:沿前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 十九、後院:沿後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 二十、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 二一、前院深度:建築物前牆或前柱中心線與前面基地線間之前院平均水平距離。 二二、後院深度:建築物後牆或後柱中心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後院平均水平距離。 二三、側院寬度:建築物側牆或側柱中心線與該側面基地線間之側院平均水平距離。 二四、建築物高度比: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得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 二五、後院深度比:建築物各部分至後面基地線之最小水平距離,與各該部分高度之比。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與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及後面基地線為道路境界線者,得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建物配置圖

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財產管理系統作業 地政事務所來文辦竣分割、合併、重測、重劃登記,取得所有權狀及地價(分算)證明 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前之土地資料辦理減損及更新主檔(核准文號登錄地政事務所通知文號) 重新登錄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各筆土地資料 送交會計單位報表: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轉增(減)單 3.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1.函送財政局文件: (1)甲式財產卡 (2)財產增減表 (3)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 (4)登記謄本影本 (5)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6)地價改算通知書影本 2.列冊列管: (2)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3)登記謄本 (4)地籍圖 (5)地形圖 (6)使用分區證明 (7)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列帳價格:  1.基金財產:依原取得價格按面積比例分算  2.非基金財產:依異動後之公告現值入帳

管理機關變更 1.函送財政局文件: (1)甲式財產卡 (2)財產增減表 (3)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 (4)登記謄本影本 1.所有權狀 2.登記謄本 3.使用分區證明或核准簽影本 (公用土地變更為非公用土地移財政局接管者,另需填附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申報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自行查核報告表,並附使用現況圖或照片) 將電腦列管資料辦理減損(核准文號登錄市府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文號) 送交會計單位報表: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減損單 3.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函送財政局文件: 1.財產增減表 2.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 文件影本 (原管理機關) 依實際使用情形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 檢附相關文件報府核定管理機關 地政事務所來文已辦竣管理機關變更 1.函送財政局文件: (1)甲式財產卡 (2)財產增減表 (3)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 (4)登記謄本影本 (5)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2.列冊列管: (2)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3)登記謄本 (4)地籍圖 (5)地形圖 (6)使用分區證明 (7)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送交會計單位報表: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增加單 3.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登錄資料列帳管理 (新管理機關)

其他減少土地 將電腦列管資料辦理減損(核准文號登錄地政事務所文號) 函送財政局文件:1.財產增減表 2.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送交會計單位報表: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減損單 3.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函送財政局文件:1.財產增減表 2.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地政事務所來文已辦竣登記

建物管理機關變更 地政事務所來文已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將電腦列管資料辦理減損(核准文號登錄使府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文號) 送交會計單位報表: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減損單 3.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證明文件影本 函送財政局文件: 1.財產增減表 2.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證明文件影本 (原管理機關) (新管理機關) 變更稅籍 登錄資料列帳管理 1.函送財政局文件: (1)甲式財產卡 (2)財產增減表 (3)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 (4)登記謄本影本 2.列冊列管: (2)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3)登記謄本 (4)建物勘測成果圖 (5)位置平面圖 (6)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7)稅籍資料 (主:稅捐稽徵機關) 2.財產增加單 (公用土地變更為非公用土地移財政局接管除檢附下列資料外,另需填附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申報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自行查核報告表,並附使用現況圖或照片)

其他新增建物 1.函送財政局文件: (1)甲式財產卡 (2)財產增減表 (3)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 (4)登記謄本影本 2.列冊列管: (2)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3)登記謄本 (4)建物勘測成果圖 (5)位置平面圖 (6)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7)稅籍資料 送交會計單位報表: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增加單 3.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地政事務所來文辦竣登記並發給所有權狀 登錄資料列帳管理 設立、變更稅籍 (主:稅捐稽徵機關)

報廢建物 *「一定金額」: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係以每件原價新台幣3千萬元為準。 法令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91~96條 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洽地政事務所) 依函示補正 房屋拆除後30日內辦理建物滅失或部分滅失登記 不同意 送交會計單位報表: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減損(減值)單 3.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占稽察一定金額100%以下 除帳 依行政程序報請市府核備 收到市府核備同意函 (市府核定) 檢附下列文件各2份: 1.市有房屋及附著物報廢查核報告表 2.剩餘材料估價表 3.房屋位置圖 4.奉准增(改)建文件或預算書影本 5.房屋四週照片 申請更改稅籍 (洽稅捐稽徵機關) 1.全部拆除者辦理註銷 稅籍 2.部分拆除者辦理變更 函送財政局文件: 1.剩餘材料變賣繳款書影本 2.辦竣滅失登記文件影本 3.辦竣註銷(更正)稅籍文件影本 4.財產增減表 5.所有權狀影本(部分滅失) (未繕狀者免附) 6.登記謄本影本(部分滅失) 7.甲式財產卡(部分滅失) 已達耐用年限 占稽察一定金額100%以上 (審計機關核定) 依行政程序報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收到市府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函 未達耐用年限 不同意 依函示補正 *「一定金額」: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係以每件原價新台幣3千萬元為準。

臺北市政府年度財產檢查計畫及實施實地訪查—溝通瞭解機制(討論內容依財產檢查紀錄表項目進行) 機關自行查核 財政局實地查核 追蹤列管 提報市政會議 各機關依 財產檢查 紀錄表, 於3月底 前自行查 核 每年5、6 月以抽查 方式,挑 選30個機 關實地訪 查 將訪查結 果函送受 訪機關, 限期函復 辦理情形 彙整訪查 結果提報 市政會議

物業管理 何謂物業管理 市有公用建物物業管理推動計畫 建物維護管理流程 建物維護管理項目

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是英文「Property Management」 源於香港的中文譯詞。 是以「物業」和「管理」兩個詞彙組合而成。 「物業」(Property) 乃指不同型態不動產的泛稱,包括土地型態  或建築物型態皆可稱之。 「管理」(management) 則是應用科學的方法及技術,以達成預期目 標與目的的活動或措施。 什麼叫做物業管理呢? 「物業管理」一詞在台灣社會未有明確定義,一般人則認為與「建築物管理維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保全」、「清潔」等概念相同。其中因大部分相關行業從業人員,長久以來被社會視為剩餘勞力,薪資所得水準不高,知識層次發展不足,長期停留在低專業性層次的人力派遣行業認知。 物業管理起源於19世紀中葉英國,物業這個名稱則起源於香港,,並廣泛流通於香港、中國、新加坡,以及一些東南亞華人區域。一般華人對此中文意涵認知,可依照原文翻譯面向之不同分做四類,一類為「Real Estate (不動產)」或「property(資產)」,另一類則是屬於硬體概念的「Building(建築物)」,近來則有偏向企業經營概念的「Facility(設施、設備)」認知逐漸形成。綜合物業管理發展歷程來看,可以發現「物業」由19世紀中「Building(建築物)」的概念,20世紀初「Real Estate(不動產)與Property (資產)」的概念,到20世紀末、21世紀初興起的「Facility(設施、設備)」概念,雖然著重面向有所不同,但其實都是指「物業」之管理。

物業管理項目 物業管理 建築管理 安全管理 環境管理 設備管理 事務管理 建物診斷 結構檢查 室內裝潢 工程修繕 災害預防 巡邏警戒 目前市有大樓公共設施管理,僅止於部分服務的單獨外包狀態,尚未出現將整個管理維護及其服務機能系統整體委託外包處理之情形,各自為政的結果,造成外觀破舊,公共設施設備略顯髒亂及公共服務空間動線不佳的情況。國內因相關法令未臻完善,臺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服務型態明顯偏向「技術」層次的操作功能,「規劃」、「企劃」、「設計」等較高層次的服務型態則相當欠缺,充其量只是「物業管理」中提供基本管理維護作業服務的廠商集合體。惟在相關法令修訂前,本府各機關可檢討目前業務外包方式,將大樓清潔、機電及保全等業務以統包方式委外,或數個大樓聯合招標,亦可收人力以及物力之規模經濟。 在台灣所提供之廣泛性物業服務包括: 大樓管理服務 (Property Management) 設施管理服務 (Facilities Management)? 商場經營管理服務 (Shopping Center Management) 機電維護管理服務 (M&E Maintenance) 建築物管理規劃顧問服務 (Consultancy Services) 專案管理服務 (Project Management) 建物診斷 結構檢查 室內裝潢 工程修繕 災害預防 巡邏警戒 社區監控 門禁管制 無塵清潔蟲鼠消毒 垃圾處理 景觀維護 清潔維護 電器巡檢 消防巡檢 機電巡檢 空調巡檢 生活服務設施管理會議文書費用控制 廠商督導

商業支援服務 經由客戶的要求而增加服務內容 人力派遣 員工餐飲 商業服務 行政事務 物品配送 建築管理 設備管理 物業服務 安全管理 事務管理 環境管理 租賃管理 停車場管理 管理服務 委託經營 商場顧問經營

安全舒適便利整潔 物業管理生命週期概念圖 棄 置 業 主 狹義的生命週期 施工 使用 設計 計畫 企劃 廣 義 的 生 命 週 期   棄 置 業 主 廣 義 的 生 命 週 期 廣義的物業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係從用地評估選擇、建物的規劃興建、維護、經營至最後報廢拆除, 針對建物規劃、設計、營運、功能等軟體及硬體的管理維護作全方位規劃, 以追求投資報酬率最大化與建築物折舊最小化, 並提供使用者安全、舒適、便利、整潔的環境。 本局96年編印的市有大樓物業管理作業手冊討論內容係採取較為狹義的生命週期, 主要針對建物及其設施使用階段的維護管理工作之規劃。 安全舒適便利整潔

市有公用建物物業管理推動計畫 ※計畫目的 追求市有建物服務效能最大化與建築物折舊率最小化,提供員工及市民安全、舒適、便利、整潔的優質辦公及洽公環境 廣義的物業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係從用地(興建地點)評估選擇、規劃興建、維護、經營至建物最終處置,針對建物軟體及硬體作全方位規劃。其目的,就公用房地而言,係以順利推動業務遂行政策目的,以追求服務效能最大化與建築物折舊率最小化,並提供市民安全、舒適、便利、整潔的優質洽公環境為目標,與非公用房地辦理出租、出售、開發,追求投資報酬率最大化有所不同。財政局研訂之物業管理作業手冊,則係針對管理階段,對於市有建築物硬體及其附屬設備的管理維護,作一規範,係屬最基本的物業管理工作。 私有建物以追求投資報酬率最大化為目的,公有建物則以追求物服務效能最大化與建築物折舊率最小化,提供員工及市民安全、舒適、便利、整潔的優質辦公及洽公環境

※推動範圍 自行管理建物: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公用建物,如辦公廳舍、宿舍、校舍、游泳池、高架橋下構造物及其他市有建物。 委託經營管理場館 基本上財物是用來協助業務運作,各機關學校對於經管公用房地,除了需做好上述硬體面最基本的維護管理工作外,各業務部門更需就軟體面,對房地如何規劃、設計、興建、經營維護管理作一整體妥善考量,以順利推動業務,發揮房地最大效能,避免開發時點錯誤、空間配置與動線規劃、使用維護管理不當等原因,造成房地閒置低度利用情事。因此不僅總務部門需具備物業管理理念,機關首長及業務部門更應重視物業管理工作。且不論場館係自行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均必須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節能綠建築北投圖書館、萬華運動中心 李委員永萍:本市萬華區市民運動中心以環保節能觀點所做的許多設計,令人印象深刻,其指標性不輸教育局的北投圖書館。但我們缺乏宣傳,並且體育處是否已將其相關規格納入後續運動中心等場館的興建規格,如果未將相關規格運用在同類型的場館,其意義就很小,對於好的設計,不要只做一次。萬華區市民運動中心設計就符合丁委員所關切的議題,其甚至考量籃球場可以僅依靠建物本身設計,不用開空調,這是基本節能建築的關鍵。另游泳池兼顧環保採用毋須使用氯的新型清潔消毒系統,惟卻因含氯過低不符本府衛生局的檢驗標準,反而要加氯來消毒。因此,對於委託經營案件受託人再投資設施的規範,一定要很嚴格,以免將我們原本很好的設計修改掉。(定稿-970310資產委員會第3次會紀錄.doc)

※辦理方式 自行管理建物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建物物業管理作業手冊」擬訂適宜的維護管理計畫,就檢查、保養、修繕及紀錄等分項程序確實執行。 自行管理建物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建物物業管理作業手冊」擬訂適宜的維護管理計畫,就檢查、保養、修繕及紀錄等分項程序確實執行。 委託經營管理場館 受託人對於受託財產負有善良維護管理之責任,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案件時,應將物業管理作業標準納入契約,要求受託機關執行,辦理自行查核,管理機關再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查核,以使場館設施設備達一定服務水準。已發包執行案件,亦應協調受託人修訂契約,納入規範。 本案財政局已就最基本硬體維護管理工作,研訂物業管理作業手冊,作一原則性規範,日後各機關需依其建物規模、服務需求、設備、預算、管理人員編制、專業素養等條件,訂定適合自己的管理維護標準、作業程序及管控查核機制。 (小巨蛋案例) 一、委託民間經營之場館,受託人對於受託財產負有善良維護管理之責任,各機關辦理市有財產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時,應將物業管理作業標準納入契約要求受託機關執行,並落實履約查核。已發包執行案件,亦應協調受託人修訂契約,將物業管理項目及標準列為契約附件,納入契約要求執行,以維場館設施設備達一定水準以上。 二、委託民間經營之場館,除要求受託人對各項硬體設施妥善維護管理外,軟體面之委託目標是否達到機關設定標準更應要求,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乙方應依據『臺北市市有公用建物物業管理作業手冊』善盡日常維護保管責任,並依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物昇降設備、消防設備檢查及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消防設備檢查簽證與申報,所需費用由乙方支付。 一、委託民間經營之場館,受託人對於受託財產負有善良維護管理之責任,各機關辦理市有財產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時,應將物業管理作業標準納入契約要求受託機關執行,並落實履約查核。已發包執行案件,亦應協調受託人修訂契約,將物業管理項目及標準列為契約附件,納入契約要求執行,以維場館設施設備達一定水準以上。 二、委託民間經營之場館,除要求受託人對各項硬體設施妥善維護管理外,軟體面之委託目標是否達到機關設定標準更應要求,為核實督導委託經營業務,應對各委託機關訂定考核機制,納入推動物業管理計畫管控。

※辦理方式 市有公用建物閒置或低度利用 有新增閒置或低度利用建物時,應依「臺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將相關資料分別函送直屬一級機關及本府財政局列管。如仍有繼續使用必要,則應確實重新檢討場館設置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及如何型塑場館特色,研議短、中、長期等各項因應措施。 建物閒置或低度利用是一個動態循環,個案清理完畢後,隨著業務重心的調整,仍有部分財產會發生閒置、低度利用情形,因此各機關應持續落實業務規劃之事前評估及事後查核機制,檢討業務及場館設置的必要性,重新檢討功能定位、型塑場館特色,並研議短、中、長期等各項因應措施。 整合各機關管有之場館,重新定位功能,係市政白皮書要項之ㄧ,為提高場館使用效能暨減少經費支出,市府各場館應朝整併及作多功能使用方向規劃 跨機關或機關內部整合共同使用場館,或共用會議室、訓練場等共同使用空間,以減少租用私有房地或釋出部分空間供本府調撥分配使用,均得依上開獎懲基準規定,提報本委員會審議後,從優敘獎 客家文化委員會北區客家文化會館進駐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與原民會共同使用,整合場館,重新定位功能 ----970506資產委員會第4次委員會議裁示臨時動議-一館多用途.doc

※監督控管及查核機制 物業管理推動計畫查核事項,由財政局併入年度財產檢查紀錄表辦理,依照各機關學校自行查核、財政局書面複核、財政局實地訪查等依序辦理查核。 訪查結果除函送受訪機關改善外,並由財政局彙整共同缺失提報市政會議報告後,函送各機關學校參考,以避免類似缺失再次發生,並作為本計畫爾後修訂參考。 為了避免影響機關作業,查核事項,由財政局併入年度財產檢查紀錄表辦理

※獎懲 各機關學校辦理本物業管理推動計畫業務人員之獎懲,均準用「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規定辦理。 接著介紹建物維護管理流程 建物維護管理流程如圖示大致分為8個流程 首先必須擬定建物使用管理計畫及相關設施之運轉與檢查計畫,並編列相關之預算。 然後依照這個計畫去推動執行各項業務,並監視檢查設施運作情況 檢查: 分為日常檢查,定期檢查,法定檢查,及災後檢查。 1.日常檢查: 以巡視為主,檢視各項設施之使用與運轉狀況。 2.定期檢查: 以月為單位之週期性檢查,檢視各項設施之耗損與老化狀況。 3.法定檢查: 依相關法令所規定進行檢查,目前包括:公共安全檢查申報(2,000平方公尺以上,每兩年一次;5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2,000平方公尺,每四年一次),建築物升降設備檢查(使用期限屆滿30日前 ),消防設備檢修申報(甲類每半年1次、乙類每年1次 )等。 4災害檢查: 為災害發生後之受損與安全性鑑定檢查。 診斷:診斷係綜合檢查的結果,加以判斷、決定問題的原因與可能的處理方式。若維護管理人員對自行診斷的結果有疑慮時,應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五)修繕:依據診斷的結果,對設施進行物理性、機能性等輕微處置對策。 (六)更新計畫:經評估修繕仍無法達到要求或效益時,可採行更新方式處理。更新需先確認現況,檢討更新的目的與目標,據以擬定更新計畫,以達成更新的效能。 (七)申請許可:依相關行政程序及所需依循相關法規進行作業,例如依建築法第77-2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八)紀錄:紀錄就如同就診紀錄(病歷資料)一樣,便於後續之維護管理作業

建物維護管理流程 管理維護計畫 執行、運作 點線框起來部分為維護管理的核心部分 檢查 日常檢查 定期檢查 診斷 法定檢查 修繕 災害檢查 更新計畫 接著介紹建物維護管理流程 建物維護管理流程如圖示大致分為8個流程 由於各項設備都有不同的使用生命週期,例如燈管、隔熱磚、水管、消防管線等耐用年限不同,因此首先必須擬定建物及相關設施之管理維護計畫,並編列相關之預算,進行適時、適當的維護管理。然後依照這個計畫去推動執行各項工作,並監視檢查設施運作情況,辦理各項定期檢查、消防公安等法定檢查,及遇有水災火災颱風等災害發生時之災害檢查,再依照檢查的結果進行診斷,決定要辦理小型修繕,或需大肆更新整修,如須依法申請辦理室內裝修等許可,並需依法申請,相關檢查、修繕並需留存紀錄,以利檢討修正後續維護管理計畫。 維護管理最主要精神在於預防,俾便於及早發現問題並加以處置,使輕微的損害,不致形成巨大的損失。因此,對於建築物使用狀況的掌握與瞭解,除了檢查外,任何使用者的問題發掘與回報都是非常重要。此外,由於各建築物所在區位不同,有的位於較易淹水地區,有的位於山區,有的則位於特殊區位上(如溫泉區)。因此,除了共通性的調查與檢查外,各機關應針對建物所在區位的特性,特別注意調查及檢查相關之設施、設備,例如:易淹水地區的抽排水設施、設備以及緊急發電機等,山區建物則應加強結構安全檢查等。 申請許可 紀錄

建物維護管理項目 建築物的外部 建築物 建築物的內部 建築物裝修物件 屋頂 地板 外牆 內牆 天花板 樓梯 鐵捲門、鋁窗、鐵窗 本局研擬之本市市有大樓物業管理參考作業手冊,主要將作業項目分類為建築物及建築設備,並依其分項就檢查、保養、修繕及紀錄等作業程序予以說明。 檢查的項目,可區分為建築物本身以及相關之設備。其中,建築物依部位區分為:建築物的外部(包括:屋頂、外牆),建築物的內部(包括:地板、內牆、天花板、樓梯),建築物裝修物件(包括:鋼製裝修品、鋁製裝修品、木製裝修品、鐵捲門、五金配件、天然災害預防措施物件),塗裝材,以及其他等。在設備方面,則區分為:電器設備(包括:照明、一般供電、特殊供電、馬達、警急廣播系統),給排水衛生設備(包括:給水設備、熱水器、衛生器具、排水設備、化糞池/污水處理設備),瓦斯設備(包括:自來瓦斯、燃燒設備)及防災設備(包括:防火設備、滅火器、避難設備、警報設備、避雷針設備)等。有關建物詳細檢查的項目、方法與週期等事項,請參閱本手冊後續所載內容。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法定期檢查申報

屋頂檢查表 項次 明說目項 01 屋頂是否定期清掃保持表面清潔 ● 每週 02 屋頂排水口或落水頭是否堵塞 03 DIY 建議 委外 頻率 結果 追蹤 情形 01 屋頂是否定期清掃保持表面清潔 ●   每週 02 屋頂排水口或落水頭是否堵塞 03 屋頂是否產生滲漏水、發霉等現象 04 排水口上的落水頭有無穩固固定或遺失 每月 05 屋頂表面是否產生龜裂、破損現象 06 屋頂上各接合部鐵件是否生銹、破損 07 屋頂伸縮填縫材是否劣化龜裂 每季 08 屋頂裝修材料是否破裂、凸起、剝落 09 屋頂女兒牆周圍是否完整無破裂 半年 10 露出防水層屋頂部是否膨脹或剝落、破損 11 屋頂是否產生撓曲過大、變形等現象 12 屋頂強度是否安全無慮 每年 13 屋頂是否積水 下雨後 建物使用狀況檢查為業務承辦人之責任。同時建立有效、暢通的使用者通報使用狀況系統,以輔助檢查,亦為較省時、省力,更能時時掌握建物使用情形的良方。一般檢查通常係以視覺、聽覺、觸覺、嗅覺等感官觀察,配以簡易測量工具,如:尺、電流電壓計等,進行檢查。如超出機關能力範圍所及,宜委託專業單位或廠商協助。 檢查 屋頂除一般性之定期檢查外,更須注意雨季與颱風過後的重點檢查,以下為屋頂的檢查事項: 屋頂全盤初步檢視,檢視屋頂是否有積水不退、表面髒污的情形。 防水壓腳磚表面有無破裂、缺角;壓腳磚之防水塗料有無劣化、剝離。 屋頂版防水層有無浮凸、發泡、破裂、剝離的情形。 女兒牆防水蓋板是否清潔無污漬,有無破裂、生銹、脫離之情形。 排水口周圍有無落葉、髒物聚集,阻礙排水的情形。 伸縮縫防水蓋板有無脫離、伸縮縫內有無髒物存積。 保養 屋頂除定期檢查之外,亦須做好平日維護保養,以減低屋頂損傷發生機會,其保養注意事項如下: 定期派員清掃屋頂表面,去黴並掃除積水,維護屋頂版表面之防水塗料,避免受日照破壞而劣化,更須避免於屋頂板上置放非必要之重物。 定期派員清潔女兒牆表面、牆體有無潮濕生黴、破裂、缺角的情形發生。 定期疏通排水口,並清掃排水口周圍避免落葉、髒物阻礙排水。 定期檢視落水頭是否固定或遺失,並保持每一個排水口配一個落水頭。 修繕 屋頂發生損傷造成居住使用上的不適或不便,為使屋頂保持正常狀況,發現屋頂有損傷時,應盡速派員修繕或委外專業廠商進行修繕工程,屋頂修繕不外乎確保屋頂在結構上的安全與日常使用上的防水、隔熱等基礎事項,維護單位應將屋頂修繕計入年度計畫,避免臨時或過久維護致屋頂漏水或滲水的情形。 紀錄 配合屋頂檢查表(如表4-1)針對屋頂各部份管理維護作業並紀錄,以方便瞭解屋頂的使用現況。 『檢查結果』與『追蹤情形』記號:√ 良好;△ 輕微缺失,盡速改善;X 嚴重損壞,立即修繕

建築設備 電氣設備 給排水衛生設備 防災設備 清 潔 照明器具 特殊電力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檢修申報 供電設備 馬 達 馬 達 電氣設備 緊急廣播系統 給水設備 緊急發電機設 備 熱水器 建築設備 空調設備 衛生設備 給排水衛生設備 排水設備 化糞池設備/污 水處理設備 防火設備 滅火設備 防災設備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檢修申報 避難設備 警報設備 避雷針設備 清 潔

照明檢查表 項 目 說 明 01 燈具、燈管、燈泡是否損壞、閃爍 ● 不定時 02 安定器使否損壞 03 緊急照明燈具是否能正常運作 每月 項次 項 目 說 明 檢查 DIY 建議 委外 頻率 結果 追蹤 情形 01 燈具、燈管、燈泡是否損壞、閃爍 ● 不定時 02 安定器使否損壞 03 緊急照明燈具是否能正常運作 每月 04 燈具(管)是否潔淨 05 是否使用較高效率或省電之燈具 每年 06 基座是否穩固 07 主構架鐵件部分是否鏽蝕 08 目前規劃電氣容量是否合適 09 電線是否過於老舊或連接不良 10 燈具照度、輝度是否適合 更換 設備之更換,應依設備之特性及損壞失效情況,做適當的處理,項目包括日光燈管之更換、啟動器之更換、以及安定器之更換、整個燈具之更換、電源開關器之更換等。所有更換之設備都應符合原設計規格。 螢光燈管之更換,應依其使用壽命及發光量衰減狀況,採用個別及集體更換方式,也就是對已不夠亮或失常之光源即刻更換,並建議每三年內將所有光源全部逐年更換完畢。 啟動器應依其使用次數及功能失常現象,採用個別更換方式。集體更換可配合燈管更換時機行之。 安定器之更換,應配合整個燈具之更換執行。 電源開關器之更換,應依其功能損壞及操作便利情況,採個別更換方式。 檢查 照明設備之檢查,應依設備之特性及使用年限實施定期檢查;並於地震、颱風過後不定期檢查。 設備檢查之項目,應包括燈點亮後其照度是否柔和,燈具外觀狀況、電源線路及配電盤狀況、燈具及光源污穢狀況、以及代表性測點之平均照度狀況。 屋外大型照明設備應不定期進行開啟測試,並隨時測試漏電斷路器可否立即動作,燒壞的燈泡即應更換。 紀錄 照明維護管理需做成記錄(配合設備維護管理紀錄進行之),以確定記錄檢查結果、更換情形、清潔情況。 記錄結果應作為設備判定更換與清潔週期合理性之依據,以及照明設備檢討改進之用。 『檢查結果』與『追蹤情形』記號:√ 良好;△ 輕微缺失,盡速改善;X 嚴重損壞,立即修繕

消防設備應檢修申報場所之檢修期限及申報表 場 所 類 別 檢查 DIY 建議 委外 檢修期限 申報 日期 結果 追蹤 情形 甲類場所 ● 每半年一次外觀、性能檢查申報(6月底前) 每一年一次綜合檢查及申報(12月底前) 6月及 12月底前 乙類場所 每半年一次外觀、性能檢查(免申報) 檢修前 應於檢修截止日前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但高層及地下建築物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應與檢修人員(機構)研商實施檢修之日期及檢修設備之順序。 應將檢修日期及檢修設備之順序告知檢修場所之相關人員。 檢修實施時 確認檢修人員是否攜帶檢修器及證照。 應派員會同消防設備師(士)檢修,以確認檢修是否落實。 檢查結束後 檢修結束後應確認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是否均恢復正常狀態。 對於檢修後不合規定部分,應儘速進行改善。 應將檢修結果之檢查表妥善保管。 應於檢修完畢後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檢修人員注意事項 檢修人員應事先確認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應對檢修場所相關人員,講解有關檢修時應注意配合事項。 檢修時應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確實執行。 檢修結束後,應將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恢復原狀。 應將檢修結果詳載於檢修報告書送管理權人並加以說明。 『檢查結果』與『追蹤情形』記號:√ 良好;△ 輕微缺失,盡速改善;X 嚴重損壞,立即修繕

小結 建物之規模、需求、管理人員編制等條件不盡相同,各機關需依本身條件因地制宜,調整訂定適合其需要的管理機制,以落實市有財產之管理。 應制定財產維護管理作業標準,納入委託經營契約文件要求受託人辦理。 各機關因經管建物之規模、需求、設備、預算、管理人員編制、專業素養等條件不盡相同,其所用之維護管理方式及頻率亦有不同,如一般大樓、游泳池、平房等所需之維護管理作業不同,同樣是抽水機,水利處各抽水站的維護管理應更嚴謹,颱風季節維護管理頻率也更高各機關需依本身條件因地制宜,調整訂定適合其需要的管理機制,以落實市有財產之管理。 如:照明設備的燈管等消耗品、屋頂防水材料、隔熱磚、給排水的水管、消防管線等都有不同的使用生命週期),因此,針對不同使用生命週期之各系統,進行適時、適當的維護管理是一個重要的概念。 基於機關有限的總務人員,與部分建築物設施管理因涉及專業能力與技術,必須加以外包。市有建築物進行管理維護之外包作業時,應先考量為何部分管理維護作業必須外包管理、那些管理維護作業可以委外管理;其次,確定委外項目之後,機關在執行上應如何辦理、該注意的事項。

避免房地閒置低度利用 .落實事前規劃評估 .落實事後查核 .重新檢討設置必要性、重新定位功能、 閒置低度利用房地應請確實查報 避免房地閒置低度利用 .落實事前規劃評估 .落實事後查核 .重新檢討設置必要性、重新定位功能、 型塑場館特色 .合署辦公大樓會議室等共同使用空間整 合設置 各場館應朝整併及作多功能使用方向規劃 跨機關或機關內部整合共同使用場館,或共用會議室、訓練場等共同使用空間,以減少租用私有房地或釋出部分空間供本府調撥分配使用 為積極有效開發利用閒置及低度利用房地,目前本府擬具措施如下: 成立「臺北市市有資產經營管理評核委員會」: 為統合市有資產管理,並提升房地利用效能,本府已於96年8月成立「臺北市市有資產經營管理評核委員會」,積極檢討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房地之經營管理及運用效益,促使各機關將閒置或低度利用之房地資源釋出,讓市有閒置房地得以儘速開發利用。目前已召開4次會議,針對本市市有財產之管理策略(財政局)、市場房地(市場處)、區民活動中心、公民會館等場館(民政局)、聯合開發市有不動產(捷運工程局)、面對少子化趨勢校地校舍經營管理(教育局)、體育場館(體育處)未利用低度利用房地檢討(自來水處)、都市計畫變更回饋公益設施檢討(都市發展局)等經營管理議題進行檢討,以求精進。 統合建置房地清冊,以利調配使用: 目前市有閒置房地均個案徵詢公務使用,未做長遠通盤計畫配置,97年2月訂頒「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提報公用房地需求列管計畫」,納入各機關未來3年房地需求計畫,由本府統合分配使用,或重新調配使用,將閒置及低度利用房地之需求及供給予以有系統之結合,以提升使用效能。 整合各機關管有之場館,重新定位功能,整體形象包裝: 對於使用率偏低的場館(蚊子館),未來將依各機關提報用地需求,朝一館多用途方向整合,重新定位功能,型塑場館特色,並加以形象包裝,以再現風華。另對於部分不合時宜或不符實際需求的場館,亦將積極檢討設置之必要性,以避免閒置。 修正閒置低度利用房地清理計畫,提升利用效能: 未來將調整清理計畫之清查範圍,並加強用途廢止預先查報及漏未查報控管等業務功能之檢討修訂,使清理計畫更符合現況需求,進一步提升使用效能。

藉由推廣物業管理觀念,建立標準化管理作業流程,加強落實建築物及設備之管理維護工作,以提升市有財產的服務品質,避免疏漏造成安全等問題。 善用各項管理表報,於適當場合將管理資訊提報機關首長知悉,提升首長對物業管理的重視。 建立分工協商機制,共同分攤維護管理工作,減輕作業負擔。 本局研擬之物業維護管理作業手冊,將簽報市府核准後,提供各機關參考。 各機關因經管建物之規模、需求、設備、預算、管理人員編制、專業素養等條件不盡相同,其所用之維護管理方式及頻率亦有不同,如一般大樓、游泳池、平房等所需之維護管理作業不同,各機關需依本身條件因地制宜,調整訂定適合其需要的管理機制,以落實市有財產之管理。 基於機關有限的總務人員,與部分建築物設施管理因涉及專業能力與技術,必須加以外包。市有建築物進行管理維護之外包作業時,應先考量為何部分管理維護作業必須外包管理、那些管理維護作業可以委外管理;其次,確定委外項目之後,機關在執行上應如何辦理、該注意的事項。

受贈動產: 捐贈人表示擬捐款或贈與動產時,管理機關應審查事項: 1.機關確有使用需求。 2.產權無糾紛。 3.除因使用維護所需費用外,毋須再增加負擔。 4.無附帶條件(例:要求指定專人使用)。

管理機關審酌符合前開條件擬同意受贈者,應檢附受贈財產清冊(可至財政局網站檔案下載區下載)函報各一級主管機關(各區公所報本府民政局)代判府函(簽)核准。附有條件或負擔之案件,則應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報 市長核示,並加會本府法規會、主計處、財政局及相關單位。 本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社教機構受贈財物授權各機關首長(校長)核定(96.9.17府授教工字第09636709800號函)。 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免載受贈物之價值(94.3.21府財四字第09412228300號函)。

易物網 將徵詢財物移撥需求作業納入「臺北 市政府惜物網-堪用財物交流平臺」 運用惜物網,擴充建置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已無使用需求之堪用財物交流平台,供各機關學校自行上網查詢,互通有無,以利資源有效利用

與機關聯繫確認後,列印撥出入報告單用印後函請原管理機關辦理移撥 有 列印財產撥出入報告單用印後,洽財產管理機關辦理財產移撥手續 堪用財物資料及照片上架 單位財產管理人員 管理機關財管人員於後臺作業 提供前臺供各機關人員上網查詢 查詢評估有無使用需求 需求機關業務人員 公告逾10日無機關提出需求(可再展示) 與機關聯繫確認後,列印撥出入報告單用印後函請原管理機關辦理移撥 有 列印財產撥出入報告單用印後,洽財產管理機關辦理財產移撥手續 需求機關 完成財產報廢手續 單位財產管理人員 將報廢財物資料及照片轉入惜物網拍賣 單位財產管理人員 堪用財物資料及照片下架 單位財產管理人員 檢送撥出入報告單報府辦理財產移撥 單位財產管理人員 奉核後依規定辦理財產點交、減(增)帳作業 單位財產管理人員

網址:http://shwoo.taipei.gov.tw/login.asp 堪用財物交流平台(易物網)與「惜物網」整合使用,其登入帳號密碼相同。 登入畫面如下

惜物網 動產報廢流程 否 是 繳庫並將繳款書影送財政局 1贈予弱勢團體(電腦) 2轉予他政府與學校(汽、 機車) 3變賣- 4廢棄- 5銷毀 徵詢他機關需用 是 1.不堪使用 2.無適當用途 市有動產 移撥他機關 完成報廢程序 管 理 機 關 繳庫並將繳款書影送財政局 1贈予弱勢團體(電腦) 2轉予他政府與學校(汽、 機車) 3變賣- 洽廠商價購 如有收入 處 理 管理機關 4廢棄- 洽資源回收 5銷毀

修正後處理流程 報廢車輛 管理機關 車身機關 名稱塗銷 管理機關 優先贈與需用之友 邦國家或姊妹市 管理機關 辦理捐贈 管理機關 管理機關 是否堪用 是 管理機關 車身機關 名稱塗銷 管理機關 優先贈與需用之友 邦國家或姊妹市 有需求 管理機關 辦理捐贈 無需求 拍脫 管理機關 惜物網拍賣(2次) 管理機關 辦理過戶,價金繳庫 否 未拍脫 有需求 管理機關 洽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管理機關 贈送市立學校或職訓中心作教材庫 電腦相關設備 報廢財產 是 是否堪用 管理機關 移除內建 公務資料 無需求 管理機關 轉贈予需協助之國 內外機構或人士 管理機關 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 辦理轉贈 有需求 管理機關 移撥 無需求 拍脫 管理機關 惜物網拍賣(2次) 管理機關 交付得標人價金繳庫 否 其他資源回收物 未拍脫 管理機關 洽一般廠商價購再利用或 由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價購 賣出 管理機關 殘值繳庫 環保局 可回收物品或傢 俱無償回收處理 未賣出 備註:報廢車輛及電腦相關設備,俟需用人提出需求再辦理轉贈,管理機關不主動辦理。

為促進城市外交,報廢堪用車輛優先贈與友邦及姊妹市 管理機關 惜物網拍賣(2次) 無需求 有需求 修正後 未拍脫 未賣出 是否堪用 否 是 拍脫 賣出 車身機關 名稱塗銷 優先贈與需用之友 邦國家或姊妹市 辦理捐贈 辦理過戶,價金繳庫 洽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贈送市立學校或職訓中心作教材庫 移撥 殘值繳庫 洽一般廠商價購再利用或 由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價購 環保局 可回收物品或傢 俱無償回收處理 報廢車輛 為促進城市外交,報廢堪用車輛優先贈與友邦及姊妹市 修 正 前 辦理過戶及變賣價款繳庫 贈送市立學校或職訓中心作教材 環保局資源回收車代為回收 洽一般廠商價購再 利用或由回收清除 處理機構價購 報廢登記及移撥 無需求 有需求 是 是否堪用 變賣或無償讓與需用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 否 未售出

明定由需協助之國內外機構法人以申請方式辦理,管理機關無需個別函詢 否 修正後 無需求 未賣出 賣出 是 管理機關 移除內建 公務資料 未拍脫 拍脫 轉贈予需協助之國 內外機構或人士 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 辦理轉贈 惜物網拍賣(2次) 交付得標人價金繳庫 殘值繳庫 洽一般廠商價購再利用或 由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價購 有需求 環保局 可回收物品或傢 俱無償回收處理 是否堪用 明定由需協助之國內外機構法人以申請方式辦理,管理機關無需個別函詢 電腦相關設備 修正前 轉贈予需協助 之國內、外機 構或人士 是否堪用 是 環保局資源回收車代為回收 洽一般廠商價購 再利用或由回收 清除處理機構價 購 否 無需求 1.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 2.管理機關 3.交由資策會或其他公益團體 辦理 未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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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公用財產 機關自行營運管理 機關委外經營管理 閒置、低度利用 市有財產以提供公務使用為優先 這些公用財產有的由機關自行管理使用;有的委外經營,經檢查發現部分房地有閒置低度利用情形 惟部分市有大樓存在著外在環境不良、內部空間使用配置不當、未妥善維護、閒置或低度利用情形,造成市民負面觀感, 閒置、低度利用

市有公用未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清理利用計畫 訂定閒置清理計畫 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 92年 閒置、低度利用 市有公用未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清理利用計畫 89年 為了清理這些閒置低度利用房地,本局分別89年及92年分別訂定計畫加以清查,並持續控管督促各機關儘速開發利用,當然我們也知道依計畫用途開闢使用,並非短期間能夠完成,為避免倉促開發造成更大的投資浪費,因此本局於94年訂頒公用房提供使用辦法,以利各機關暫時提供市民作停車場或辦理活動等臨時性使用。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94年

清理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房地提高使用效益( 閒置原因分析 ) 都市計畫 國土計畫 決策 規劃 設計 施工 管理 維護 計畫 形成 評估 分析 更新 重建 決定要不要或調整方向 做的對不對 機會 ●預算 ●委外 採購 發包 區位選址錯誤 不具經濟效益 不符市場需求 規劃不符實際 法律糾紛 無營運人才 無營運經費 營運計畫不符實際 設計不當 開發時期錯誤 整合協調 探究這些閒置房地原因不外乎 在政策決斷時期:機關研擬的計畫,本身即不具市場性、不符經濟效益,也有可能是用地選擇錯誤或是開發的時間點不對,因此在決定做不做的時侯,事先詳細的調查評估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建物規劃興建營運階段:機關的建物規劃設計及營運計畫不符市場需求,也是導致房地閒置及低度利用的原因, (實例:部分蚊子館蓋好後市場無人投標、市場地下停車場進不去、區民活動中心、國立大里高中規劃前先搜集參訪並考量未來營運)

清理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房地提高使用效益( 閒置原因分析 ) 區位選址錯誤 不具經濟效益 不符市場需求 規劃不符實際 設計不當 法律糾紛 無營運人才 無營運經費 營運計畫不符實際 ●低度利用(使用率低) ●經營績效不彰 ●閒置 ●荒廢 ●損壞 ●未積極建設 主要現況

市有公用未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清理利用 清理範圍: 屬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公用土地(道路用地、公園綠地用地、公墓用地、學校用地、農業區、行水區、風景區及保護區及捷運財產除外)。

市有公用未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清理利用 未利用土地: 尚未或無法依都市計畫規定用途使用之土地。 仍未依市府原核定計畫開闢利用之土地。 低度利用土地: 大部分為私有地上物占用之土地。 土地上建物總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準容積率百分之五十者。 土地上建物全部或大部分毀損不堪使用者。 土地上建物老舊有礙都市景觀者。

市有公用未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清理利用 清理範圍: 屬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公用土地(道路用地、公園綠地用地、公墓用地、學校用地、農業區、行水區、風景區及保護區及捷運財產除外)。

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 清理範圍: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建物,如辦公廳舍、宿舍(含眷舍)、校舍、高架橋下構造物及公共設施建物等。(不包括捷運聯開大樓、租(售)國宅、公教住宅及財政局經管非公用建物)。

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 清理範圍: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市有建物,如辦公廳舍、宿舍(含眷舍)、校舍、高架橋下構造物及公共設施建物等。(不包括捷運聯開大樓、租(售)國宅、公教住宅及財政局經管非公用建物)。

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 閒置建物清理標的: 1、建物全部未使用且無使用計畫者。 2、建物全部尚未依計畫使用者。 3、建物部分獨立可使用空間閒置未使用者。 4、經機關檢討可提供部分空間供其他機關使 用者。 5、場館搬遷計畫已奉核定者。

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 低度利用建物清理標的: 1、未依建物用途使用,達該建物範圍三分之ㄧ或 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1、未依建物用途使用,達該建物範圍三分之ㄧ或 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獨立可提供申請使用之建物空間,如會議室、 活動中心‧‧‧等,每月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五 十者: (1)各機關應作使用紀錄,並留存二年以備查考。 (2)使用率計算公式:每月使用次數/44*100%。 (3)計算公式內「44」係將一個月以二十二天(扣 除週休二日)計算,每日上、下午二時段,合 計四十四個時段。惟使用率如有特別規定者 (如區民活動中心及校舍),從其規定。

閒置房地分配 財政局 管理機關 各機關學校 龍城市場 城鄉會館 依公用房地需求列管計畫 提報需求清冊送交財政局彙整 財政局簽報本府由秘書處、都市發展局、研考會及主計處等機關組成之專案小組先行會勘需求機關提出之需求 財政局簽報由秘書長召開之會議確認使用機關 財政局 依公用房地需求列管計畫 提報需求清冊送交財政局彙整 各機關學校 依市有建物分配使用注意事項 檢附建物基本資料、圖說及現場照片送交財政局 管理機關 辦理分配房地 龍城市場 城鄉會館

經管市有房地整合使用獎懲原則 本府101年9月10日府財字第10131302700號函送。 有閒置情事隠匿不報或無正當理由拒絶配合辦理跨機關或機關內部整合,至增加興建經費或對外租用房地費用者,經專案簽報市府核定,得依本原則辦理。

提供使用 提供府內機關使用 各機關: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醫院、救濟院及非公司組織之市營事業機構。 市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96年5月7日府財產字第09631385500號函) 各機關: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醫院、救濟院及非公司組織之市營事業機構。 係為短期使用,為簡化行政程序,免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以訂定使用契約方式辦理。 雙方取得協議,授權由各一級主管理關(各區公所報本府民政局)代判府函(簽)核准後逕予辦理簽約事宜,並經核准函(簽)及契約書影本送財政局列管。 經協調無法取得共識或情況特殊案件,敘明緣由檢附契約書草告,循行政程序加會財政局及有關單位,專案簽報本府核定。

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報經市政府核准有案者,不在 此限。 法令依據: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報經市政府核准有案者,不在 此限。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6條 利用公有土地、道路或建物設置停車場、堆積場、貨場、裝置油管、瓦斯管 、電纜、電訊、灌溉、舖設軌道、廣告物及其他必須之附屬物使用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政府機關使用經市政府同意者外,應計收使用費,並依法解繳市庫。 前項使用費計收基準,以自治條例定之,自治條例未制定前,原使用費計收基準繼續適用。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為辦理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但書之事項,提升市有公用房地之使用效益,增加財政收益而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九四一三九二三二0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九五七0七六七五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九五七九0三九八00號令修正發布附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臺北市政府(96)府法三字第0九六三一八0九三00號令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臺北市政府(97)府法三字第0九七三二三0一三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及附表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提供使用方式: 原則:公開招標 例外-申請使用(第3條) 1.使用期限未逾六個月,且無續約約定者。 2.申請之用途具公益性或公共性,管理機關基於政策或法令規定,應予輔導或配合者。 3.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者。 4.公開招標無人投標,依招標底價申請使用者。 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者如具重要政策性或重大公益性,經專案簽核後,得依個案情形予以補助。 採申請使用之方式辦理者,於同意提供使用前,遇有他人申請使用同一房地時,管理機關應先請申請人協商之。協商不成,應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自93年起,「動產」轉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財產,「不動產」仍維持為公務用財產,基金仍暫列「代管資產」, 基金財產之租金、使用費收入需課徵營業稅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提供使用程序: 原則:簽報市府,加會法規會、財政局 由管理機關檢附使用行政契約草稿及其他相關資料,詳述提供使用緣由、期間、使用費及適用法規,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報核准後辦理。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政策法令特殊考量者,由本府各一級主管機關首長(各區公所陳報民政局)核准後逕予辦理,無須加會本府財政局及法規委員會: 1.使用期限未逾六個月,且無續約約定者。 2.提供電力、電信、瓦斯、郵政或其他公用事業使用者 3.提供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者。 4.設置自動櫃員機、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者。 5.申請續約,且條件未變更者。 6.續辦招標者。 續辦招標定義加強說明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計費方式: 原則:應計收使用費(第5條)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 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時,其使用費底價不得低於依第5條規定計算之金額。 底價低於依第5條規定計算之60%時,應簽會本府財政局,並陳請市長核准。 視需要酌收保證金,以二個月之使用費為原則。 依基準表計收之使用費,管理機關得參考市場行情、物價指數、使用目的及使用人之意願等因素,酌予提高。 例外:有規費法第12、13條規定情事之一,經管理機關加會財政局專案簽報本府核准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第十二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第十三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計費方式: 土地:比照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之規定計收。 一般使用: 土地:比照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之規定計收。 土地年使用費=土地申報地價×使用土地面積〔即使用樓地板應分攤基地持分面積=基地面積×使用樓地板面積÷總樓層面積)×租金率(5%)。 如係使用房地者,土地面積按建物投影面積對應土地持分計算。 房屋:依使用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按訂約當期房屋評定現值年息10%計收。 房屋年使用費=房屋每平方公尺現值(即稅捐稽徵機關評定現值÷評定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使用樓地板面積×10%。 另請於使用費中酌計水、電費 臺北市政府93.8.5府社一字第09306069700號函:有關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場地租金計收標准及辦理委託業務等相關事宜。 一、依財政部93.6.2台財產接字第09300015641號函、內政部93.5.19內授中社字第0930722064號寒附「研商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原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紀錄暨93.7.22簽奉市府核定辦理。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土地租金=申報地價*2%*使用面積,房屋=房屋課稅現值*5%*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土地租金=申報地價*1%*使用面積,房屋=房屋課稅現值*2%*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計費方式: 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 : 每臺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 O‧五㎡以下者,每月使用費300元 O‧五㎡至2 ㎡者,每月使用費為1000元 超過2 ㎡者,每增加1 ㎡加收500元,不足1 ㎡者,以1 ㎡計算。 設置員工(生)消費合作社 :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計收使用費。 臺北市政府93.8.5府社一字第09306069700號函:有關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場地租金計收標准及辦理委託業務等相關事宜。 一、依財政部93.6.2台財產接字第09300015641號函、內政部93.5.19內授中社字第0930722064號寒附「研商各機關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予原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計收標準會議」紀錄暨93.7.22簽奉市府核定辦理。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土地租金=申報地價*2%*使用面積,房屋=房屋課稅現值*5%*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土地租金=申報地價*1%*使用面積,房屋=房屋課稅現值*2%*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計費方式: 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 架設於屋頂或空地者: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 15 ㎡以下者,每月使用費為三萬元 超過15 ㎡者,每增加1 ㎡加收2000元,不足1 ㎡者,以1 ㎡計算。 基地臺配電箱、纜線、收發設備等必需設備使用部分,不另計使用費。 附掛於牆面者: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 每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900元,不足1 ㎡者,以1 ㎡計算。 架設於室內者:依各項基地臺設備實際使用面積 每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750元,不足1 ㎡者,以1 ㎡計算。 架設低功率行動電話基地臺 :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 每0.5 ㎡每月使用費1000元,不足0.5 ㎡者,以0.5 ㎡計算。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提供使用應注意事項: 以增加財政收入為目的 應符合第2條規定。 公開標租無法登錄工程會公開招標網站,可以登錄於各機關網站、刊登報紙廣告等公開方式為之 應參考本府法規委員會訂定之「臺北市政府常用契約範例」簽訂使用行政契約並妥善保存,契約期間以不超過3年並以管理機關名義簽訂為原則。 應釐正財產系統土地、房屋使用現況資料,並將核准函簽及契約書影本,函送財政局錄案列管。 使用期間屆滿或終止契約,使用人應將房地回復原狀返還,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提供台電公司移設道路上電力設施之使用費得比照「市區道路使用費標準」(本府100.9.20府財字第10031906300號函)。 國有不動產合併市有土地提供使用,國有部分使用費收入於扣除必要支出後應解繳國庫(國產法第7條)。 契約法規會網頁

提供使用常見缺失 市有房地使用行政契約所載之房地標示及使用面積,常有錯誤或未依地、建號分算情形,業務科應與秘書單位聯繫核對確認。 部分辦理公開招標設置便民服務設施之提供使用案件,因招標作業不順利,改依提供使用辦法第3、4條規定採申請使用方式辦理,惟簽報時常有已逾契約起日情形,建議應加強作業時效控管。 依本府100年9月8日府財產字第10031902000號函示,簽報辦理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時,除依法規會審定之契約範例增增刪修改者,應檢附契約並於增刪修改處註記說明(未修改者免附契約)。 未依規定將契約書影本及核准文件函送財政局列管簽報。 未釐正財產管理資訊系統。 奉核原簽、契約書及各項繳款書等文件未列冊保管。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100年4月15日提供使用辦法修訂內容: 第3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者如具重要政策性或重大公益性,經專案簽核後,得依個案情形予以補助。」自96年9月7日增訂後,實務上並無依該項予以補助之案例,且現有部分市有公用房地供私人作公益性之使用者,多以委託經營之方式辦理,委託機關可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予以補助。且議會建議刪除本項規定中「重要政策性或」之文字,故刪除本辦法規定。 契約法規會網頁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100年4月15日提供使用辦法修訂內容: 原收費基準表於土地使用部分,並未明定土地面積之計算方式,爰增訂土地面積應以實際使用範圍計算,如係使用房地者,其使用之土地面積,則以建物投影面積對應土地持分計算。另就現有屋頂提供使用案例,因屋頂無建物評定現值,故不計收建物使用費,其土地使用費則比照同棟單一樓層建物計收。 收費基準表表之附註欄增列應於契約中約定由使用者自行負擔水、電費等相關費用之規定。 契約法規會網頁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101年7月10日提供使用辦法修訂內容: 第三條 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採申請使用之方式辦理: 一 使用期限未逾一年,且無續約約定者。 二 申請之用途具公益性、公共性或供自來水、電力、 天然氣、電信、郵政等公用事業使用,管理機關基 於政策或法令規定,應予輔導或配合者。 三 提供本市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設置 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者。 契約法規會網頁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101年7月10日提供使用辦法修訂內容: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政策法令特殊考量 者,由本府各一級主管機關首長(各區公所陳報 民政局)核准後逕予辦理,無須加會本府財政局 及法規委員會: 一 使用期限未逾一年,且無續約約定者。 二 提供自來水、電力、天然氣、電信、郵政或其他公 用事業使用者。 三 提供本市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者。 四 設置自動櫃員機、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 便民服務設施者。 五 申請續約條件未變更,且使用期間累計未超過九年 者。 契約法規會網頁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依工程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示,場地出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或促參法,應依公產管理相關規定,依法辦理出租。 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例如本府訂有「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場地出租、標租予廠商經營,而機關向廠商收取租金者,不適用本法及促參法,但得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將出租公告資訊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契約法規會網頁

學校提供使用-案例 自動櫃員機(ATM):採公開招標辦理 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或員工子女托兒所(本府95.10.26府教工字第09538339800號函) 土地使用費=申報地價×1% ×使用面積 房屋使用費=房屋課稅現值× 2% ×使用面積÷課稅面積 監測站、其他量測儀器設備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每台每月電費300元 其他政府機關:(本府教育局99.6.10北市教工字第09936602900號函) 每處儀器設施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 50㎡以下者,每月使用費1000元 超過50 ㎡者,每增加1 ㎡加收20元,不足1 ㎡者,以1 ㎡計算。 綠能扶貧專案(本府教育局98.11.19北市教體字第09840428300號函) 引進民間基金會於學校屋頂栽種水耕疏菜 使用費計收方式: 土地使用費:以申報地價×5% ×使用面積之一折核計 建物使用費:因位於屋頂,不收取 第786條(線管安設權)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 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 得請求變更其設置。 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 慣。 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 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學校提供使用-案例 學校員工停車(財政部97.5.12台財庫字第09704215000號函) 依規費法徵收規費或依財產管理法令收取使用費 有以下原因,得免徵或減徵 服勤地點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到達者 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之考量者 機關學校就停車收費所負擔之行政成本高於停車費之收入者 機關學校外路邊停車未收費者 其他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 第786條(線管安設權)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 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 得請求變更其設置。 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 慣。 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 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宿舍種類 0.65% 26.15% 29.38% 43.82% 首長宿舍 多房間 職務宿舍 單房間 職務宿舍 眷屬宿舍 本人居住 (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亦得配住) 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一級機關首長、事業機構主持人(董事長及總經理) 指民國72年5月1日前經各機關依法核准配住之「眷屬宿舍」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同居住 0.65% 26.15% 29.38% 43.82%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宿舍管理法令 首長宿舍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眷屬宿舍 職務宿舍 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 宿舍管理手冊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宿舍管理 法令依據:1.宿舍管理手冊 2.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本機關簡任第12職等以上首長任職期間借用之宿舍 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通知依規定於期限內遷出。 首長宿舍 本機關編制內人員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住所者借用之宿舍。 編列費用維修 列冊列管: 1.借用契約 2.借用清冊 3.平面圖 4.正面照片 簽訂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 16 宿舍區分 職務宿舍 定期檢查 借用人申請自費修繕 1.有無不合續住情事 2.有無違反規則或公約情事 3.有無應修繕情事 本機關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借用之宿舍。 單身宿舍 * 借用人申請自費修繕者,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 * 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訂前配住之眷屬宿舍,其管理依中央相關解釋令函規定辦理。

宿舍清查 現場勘查及調查現住人是否符合續住資格 擬具處理計畫 請領相關資料 拍照 清查作業 管理機關應於發現或設置宿舍之日起1個月內依步驟清查填報 按季填送宿舍設置戶數統計表 按季至全國宿舍管理系統申報 清查成果整理及填報

現住人資格 首長及職務宿舍: 現職人員 眷屬宿舍: 於民國72年5月1日以前依規定配(借)住眷屬宿舍。   現職人員 眷屬宿舍: 於民國72年5月1日以前依規定配(借)住眷屬宿舍。 為現職人員、退休人員、資遣人員或其遺眷(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未婚之未成年子女)。 有居住之事實。 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 非調職、轉任、辭職、解僱、解聘(含不續僱、不續聘)、撤職或免職人員。 未違反眷舍配(借)住法令之規定或契約約定致喪失續住資格者。

職務宿舍配借規定 未經獲政府輔購住宅者。 本人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 眷屬隨同居住:多房間職務宿舍。 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三個月內返還借用宿舍或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以一戶為限。 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或無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住任所者,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宿舍管理規定 借用職務宿舍時,應參照宿舍管理手冊有關申借規定辦理申請借用手續,簽訂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後始得進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做其他用途,如有違反者,原管理機關應即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立即遷出,返還宿舍。 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 借用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借用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原管理機關依規定處理。

宿舍管理規定(續) 設備及家具:多房間職務宿舍:不得提供 單房間職務宿舍:視經費狀況提供         單房間職務宿舍:視經費狀況提供 自費修繕:應經核簽機關首長批准。增設之工作物,遷出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償。 水電費、瓦斯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使用費:由各機關學校於其薪資中扣收。 宿舍訪查:每年至少應辦理二次居住事實查考作業,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宿舍管理人員對於經管工作。

居住事實認定標準 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 例外 1 2 3 4 連續30日以上未居住 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45日 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符 合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之具體說明者 2 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45日 3 出國、至大陸地區,於一年內居住 日數累計未達183日 借用人因疾病、傷害,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致未居住於宿舍,經提出佐證資料者,得審酌實際情形認定之

宿舍處理方式 其他宿舍 眷屬宿舍 被占用 閒置 1.繼續作宿舍使用 2.配合眷舍開發或出售 辦理收回 1.騰空標售或開發利用 2.自動遷讓 3.配合公共工程拆遷 4.現狀標售 5.暫依現況列管 依「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辦理 依「臺北市市有閒置及低度利用建物清理利用計畫」辦理

眷舍處理方式 騰空標售或 開發利用 一次補助費 自費增建補償費 自動搬遷補助費 搬遷獎勵金 自動遷讓 配合公共工程拆遷 搬遷獎勵金 限期拆遷獎勵金 現狀標售 無任何補償

宿舍管理常見缺失 未依規定每年辦理2次居住事實查考作業並製作由現住人及查核人員現場簽章之查核表或查訪紀錄漏核章、未填寫訪查時間、未勾填現住人在場等。 部分宿舍經查似有無人居住或配住人死亡、現住人非屬合法配住人、借用人與現住人不一致等不合續住情形或有訪查未遇、出境等情況,而未進一步查證認定是否確有居住事實。 部分宿舍無簽訂借用契約或業辦理報廢在案,惟未儘速辦理拆除事宜,或疑有擅自增建情事與被占用情形。 未核實查填補正宿舍房地總表、市有宿舍基地清查表、地籍圖、地籍套繪圖、地形圖、市有宿舍清查表、最新配住情形、配住人基本資料及現場照片。 經管宿舍數量與本局列管資料或全國宿舍系統列管資料不符。

查核事項包含配住人居住情形及宿舍使用情形,並應請受訪人簽名 無人在家,應請配(現)住人限期回覆。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除有具體證明者外,即屬不合續 住戶

臺北市政府加強清理及處理被占用市產計畫 架構圖 收回後之處理 作業管制 經費來源 獎懲 可行之處理 方式及程序 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辦理。 各機關相關經費 據實查報 排定處理時程積極清理 按時查報最新處理情形 依計畫用途儘速開闢 移交財政局處理 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及律師費。 裁判費於年度預算項下支應,或依台北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於工管費項下支應。 律師費,依財政部發布之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98年度>4萬元

作業管制 據實查報 排定處理時程積極清理 按時查報最新處理情形 1.保管使用單位隨時巡查檢視 2.訂定巡查計畫,指派專人或成立小組定期巡查 1.當年5月底前新發現占用案件,應於當年底前處理完竣 2.當年6月以後新發現占用案件,應於次年年底前處理完竣 無法依預定進度處理完竣或提起訴訟,應重新預估結案年度於當年12月15日前簽報市長核示(加會財政局) 按時查報最新處理情形 每月5日前填造被占用房地處理清冊函送本府財政局列管彙整

處理方式及程序 協調占用人申請撥用、出租、出售或有償使用 有無處理利用計畫或影響公共安全等特殊考量 暫以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方式處理 不合 暫以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方式處理 現場訪查 蒐集資料 有 不合 勸導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房地並請本府相關機關配合處理 第五十二條 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租用: 一 本自治條例修正公布前已有租賃關係者。 二 合於出售規定尚未完成出售程序者。 三 畸零地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鄰地所有權人有合併使用必要者。 四 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被占建房屋,而不妨礙都市計畫,經檢 附戶籍謄本、水電或房屋稅繳納收據,並繳納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者 。 五 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送經本市議會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出租 及其他依法得出租者。 前項繳納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按歷年租金標準追溯至最近五年為止。本 自治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重行 辦理訂約租用。   第五十三條 土地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除合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 築使用辦法第三條規定用途者外,不得出租作建築使用。但在民國八十二年 七月二十一日以前占建房屋者,得由使用人出具願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開闢 時,無條件將該地回復空地交還處理之承諾書後,辦理出租,並於租約中訂 明出租機關得視實施都市計畫之需要隨時終止租約,且承租期間內,承租人 願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 原房屋如係違章建築,不能因取得土地承租權,藉以對抗政府之取締。 二 原房屋如係違章建築或臨時建築,其承租土地,不得申請轉讓。 不配合 宿舍不合續住者之處理 訴訟 寺廟占用

※使用之初已符合撥用規定,免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他級政府機關(不含公營事業機構)之占用,如因公共或公務需要使用者,協調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7條規定辦理 ※使用之初已符合撥用規定,免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撥用 (他級政府機關占用) 協調占用人申請撥用、出租、出售或有償使用 59年3月27日以前占用非公用財產者,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規定辦理讓售、標售 出售 (59年3月27日以前占用) 出租 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2、53條規定辦理 ※判別占用期間是否逾20年(契約不同約定) (82年7月21日以前占用) 第三十七條 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 實,並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撥用之土地,其附著之建築物屬於市有者,得一併辦理撥用。 如經查明其使用市有土地之始,已符合當時有關撥用之規定,則其應屬實質合法,僅程序上未踐行申請撥用之程序,從而如其補正申請撥用之程序,則自其使用市有土地之始,與本府間即為撥用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之不當得利有別,得免予追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公用財產已開闢使用,部分尚未規劃使用者,得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但書規定報經市府核准後,提供有償使用 提供有償使用

暫以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方式處理 82年7月21日─83年12月31日占用 檢附切結書(占用期間是否逾20年) 管理機關尚未有處理利用計畫或不影響公務使用且無水土保持、環境景觀、公共安全及其他特殊考量 占用人不合撥用、出租、出售或提供有償使用規定且不願搬遷返還 占用人願繳交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前項繳納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按歷年租金標準追溯至最近五年為止。本 自治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重行 辦理訂約租用。 簽報市長核准(加會財政局)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並應就「已使用」期間追繳,不得就尚未發生占用 之期間「預先」要求繳納,以避免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

應追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由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 (84年1月1日以後占用) 勸導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房地 請社會局、都市發展局配合處理安置 老弱貧困者 榮民占用者 請兵役局協調退輔會處理安置 配合措施 墳墓占用者 請殯葬處協助遷葬 違建占用者 請建管處配合拆除 各機關學校給予占用人騰空返還之期限,應依「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第八點之規定辦理,最長為六個月。(第19、80頁) 界址爭議 請地政局配合協助處理 應追收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由管理機關依規定辦理

違建占用 違建占用 專案簽報市長核准 1.編列預算或動支預備金辦理拆遷補償 2.專案簽報市長核准 52年以前 1.編列預算或動支預備金辦理拆遷補償 2.專案簽報市長核准 83.12.31以前 舊違建 52~83年底 專案簽報市長核准 違建占用 違建占用 1.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移請建管處逕予拆除 2.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移請大地工程處逕予取締 3.以竊佔罪嫌移請警察機關偵辦或移送法辦 (刑法第320條第2項) 84.01.01以後 新違建 查報違建應附資料 1.現場照片 2.占用住址、範圍、面積等詳細資料及圖示 3.舊違建核准拆除簽影本

委任律師及訴訟原告應以「管理機關」名義為之 請法規會推薦人選,由管理機關專簽市長核准 按一般訴訟程序訴請拆屋還地或返還房地及請求返還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一般案件 方式及請求標的 無法請求拆屋返還土地之案件,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返還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特殊案件 原告 委任律師及訴訟原告應以「管理機關」名義為之 依司法院公布之「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請至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查詢)簽核支付 訴訟費用 訴訟 訴訟 費用支應 依財政部發布之最近年度之「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簽核支付 律師酬金 1千萬元以下 由管理機關自行延聘或由法規會推薦 標的金額 遷讓房地或備位聲請拆屋還地 律師酬金之支付標準,修正為「依財政部發布之最近年度『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簽核支付」。(第16頁) 例如稽徵機關核算9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每一程序為4萬元,即以1件1占用戶每審級4萬元,每增1戶酌增5仟元,如同一地點占用戶太多,為免傳喚費時,法院審理困難,應分案辦理,同案以處理5至10個占用戶為原則。 3、訟訟案件所需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由各機關依訴訟標的於年度預算項下支應或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第五點(二)規定於工管費項下支應;設有不敷確需編列預算者,各機關應於本府核定各該年度主管歲出概算額度內檢討容納。 1、10萬元以下: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律師報價。 2、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標: 限制性招標: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經各該管理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家以上律師比價或僅邀請1家律師議價。 公開比價或議價: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將公開徵求律師提供書面報價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資訊網,取得3家以上律師之書面報價,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3、本府94年1月26日府工三字第09403807400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年1月12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律師委任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會議紀錄(附件九)請參考。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三十七、本府各機關有關訴訟、契約、仲裁之案件,如有延聘律師、選定仲裁人之必要者, 其標的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下者,由各機關自行延聘,或由法規會推薦;超過一千萬 元者,由法規會推薦或由各機關推薦人選(其由各機關曾經委聘經考核表現優異者 ,應予敘明),再由法規會遴選。 前項情形標的金額超過五千萬元者,其延聘律師及選定仲裁人,應送會法規會推薦 人選,並專案簽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 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九十八年度收入額。但 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一、律師: (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刑事偵查、刑事審判裁定、刑事審判少年案件:每一程序在 直轄市及市(即原省轄市,下同)四O、OOO元,在縣三五、OOO元。但義務 案件、發回更審案件或屬「保全」、「提存」、「聲請」案件,經提出約定不另收 費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免計;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一O、OOO 元,在縣九、OOO元。 (二)公證案件: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五、OOO元,在縣四、OOO元。 (三)登記案件:每件五、OOO元。 (四)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產 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O、OOO元,在縣一六、 OOO元。 (五)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四O、OOO元,在縣三 五、OOO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二O、OOO元,在縣一五、OOO元。 (六)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再審: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市四五、OO O元,在縣三五、OOO元。 (七)受聘為法律顧問之顧問費及車馬費,另計。   由法規會推薦或由管理機關推薦人選,再由法規會遴選 律師人選 1千萬元至 5千萬元 5千萬元以上 請法規會推薦人選,由管理機關專簽市長核准 不配合 和解 協調占用人庭上和解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即應依判決事項要求履行

訴訟和解 因和解涉及本府權益甚鉅,且屬特別委任關係,故應就和解條件逐案簽報市府核定,並加會本府法規會、財政局,其和解條件(範例如附件十,可請委任律師協助擬具)如下: 訴訟案件各審級本府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占用人應於本府所訂1至6個月(由管理機關斟酌工程需要及實際情形決定)之期限內給付本府,惟占用人如為低收入戶,則免給付本府所支出之費用。如有特殊考量,得於簽報市府核定和解條件時,敘明緣由免收律師費。 占用人應於本府所訂1至6個月之期限內選擇自動拆屋還地或遷讓房地予本府、辦理承租、承購或願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依其意願及符合條件擇一擬具)。 最近5年占用期間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應併同律師費、訴訟費訂期要求占用人給付。 被告未依和解條件履行時,應要求拆屋還地、給付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訴訟費用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 和解案件應於法院以庭上和解方式辦理。如占用人不依和解筆錄履行時,並應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即占用和解案件,如有特殊考量,得於簽報市府核定和解條件時,敘明緣由免收律師費。

訴訟後處理方式 各機關於接獲法院判決本府勝訴之判決書或和解筆錄後,應依下列各項步驟辦理 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於委聘律師提起訴訟時一併委任) 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可於委聘律師提起訴訟時一併委任) 函請被告依和解筆錄或判決內容履行義務 蒐集占用人財產資料 請稅捐處提供財產總歸戶資料 向國稅局付費申請所得資料 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債權憑證 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取得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敗訴之判決並應於判決書所訂上訴期間,簽報市府是否續行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強制執行程序中,占用人陳情撤回強制執行處理方式

寺廟占用 依「臺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要點」辦理 寺廟使用市有土地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其租金、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準用「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規定6折計算之,100平方公尺以上部分全額計算。 寺廟所搭蓋遮雨棚架、公共閱覽室、活動中心或公廁,如係開放供公眾使用且無任何收益行為者,免計入出租或使用面積。 四、寺廟不願拆屋還地,且占建地係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前占用,土地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管理機關)得專案簽報本府核准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非公用財產: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出租,民國五十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前占用者並得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辦理出售。 (二)公用財產: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出租,或依第二十 一條規定提供有償使用。 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並應追收最近五年占用期間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但寺廟如係經 本府同意遷建於現址,且能提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如無法一次繳納者,得分期攤繳。   五、寺廟不願拆屋還地又無法依第四點辦理出租、出售或提供有償使用者,經管理機關評估 及所在地區公所查核確屬公眾信仰者,得檢附現場四周照片及舉辦公益慈善或回饋服務 市民活動資料,專案簽報本府核准由寺廟立具切結書(範例如附件一),暫不收回土地 。 依前項規定辦理時,管理機關應敘明無權占用之事實並依第四點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外, 嗣後對於已使用期間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應就已使用期間定期掣發繳款單,函請寺 廟依限繳納,不得就尚未發生占用之期間,預先要求繳納。 八、寺廟簽奉核准依第四點或第五點處理後,於辦理承租或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前,管 理機關應先函請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寺廟登記相關法令規定者,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區公所及民政局辦理寺廟登記 等相關事宜;並鼓勵其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不符寺廟登記規定者,應成立管理委員會訂定管理章程,由該委員會依章程負責 財物管理事宜,並檢具章程等相關資料送請所在地區公所及民政局專冊列管。 寺廟完成前項事宜,並訂立租約或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後,應按月將財務收支狀況 ,定期於寺廟明顯處所公告信眾及副送管理機關與所在地區公所,每年七月及一月底前 並分別將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之財務收支狀況送交所在地區公所查核及副送管理機關 。 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另函請所在地區公所及民政局,輔導寺廟辦理登記或 列冊管理。 十、管理機關與寺廟簽訂契約期間以二年為原則,擬續約時應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及第八點等有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簽報核定;以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方式處理者 ,亦應每二年定期檢討簽報核定。如其續約條件或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方式未 修改者,得由各一級主管機關代判府函(簽)核定後,逕予辦理,並將辦理情形及契約 書影本函送本府財政局錄案列管。 寺廟如係經本府同意遷建於現址,且能提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免追收最近5年占用期間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計收 依「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計收,不得拋棄 土地-依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之規定,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 建物-按評定現值年息10%計收 占用人如經濟拮据,得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受理市有不動產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申請分期繳納 本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拆遷時,如市有土地上有遭占用種植作物之情事,比照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辦理,即由種植人與本府各領取拆遷補償費50%,並不再追收占用期間之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應追收最近5年占用期間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起算日,以本府第1次催告函通知之日起往前追溯5年 減收相關規定

報告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