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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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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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讲解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主要变化 1.实现了五个统一 2.实行两个过渡优惠政策 3.增加了一个特别纳税调整 统一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企业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法人。 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一)一般税率: 25% (二)小型微利企业:20% ▼ (三)高新技术企业: 15% ▼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国科发火[2008]362号,指引)

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之一: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

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之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理解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有必要区分预提费用与企业准备金的税务处理。

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之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 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 案例:利用合同列支违约金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计算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计算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应税收入的变化 收入中区分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货币形式---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持有至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

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计算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1号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注意: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8]151号)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计算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足12月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收入的确认——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收入的确认——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五、收入的确认——收入的确认时间 当 期 确 认 分 收 入 类 别 收入确认的时间 股息、红利 利润分配决定做出日 利息 合同约定的付息日 收 入 类 别 收入确认的时间 当 期 确 认 股息、红利 利润分配决定做出日 利息 合同约定的付息日 租金收入 合同约定的付租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合同约定的付费日 接受捐赠收入(改变)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 分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安、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分得产品的日期

五、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的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的确定 【提示】视同销售的范围有所变化.一是将自产的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内部处置资产),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分公司等,不再视同销售。二是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

五、收入的确认——其他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五、收入的确认——其他 □买一赠一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五、收入的确认——其他 □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 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五、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配比/确定性 □真实性: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出发生。 判断实际发生(真实)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实已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

□合理性:合理的,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相关性: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与取得的收入有关。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第28条第2款)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 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 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 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2.各类保险扣除标准和范围 名称 比率 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费 20% 基本医疗保险费 8% 失业保险费 2% 工伤保险费 1% 劳社部发[2003]29号 生育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12%/3倍 财税[2006]10号 补充养老保险费 4% 财税[2001]9号 补充医疗保险费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3.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 (1)强调实际发生 (2)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 (3)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国税函〔2009〕3号)▲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4.职工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下属企业提取后上交集团公司,集团 统一上交给工会组织,集团开给下属公司的收据是 否可以列支?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5.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6.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一、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财税〔2008〕121号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8.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9.环保专项基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0.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国税发[2000]84号 【注意】劳保不能发放现金,不需要缴纳个人 所得税。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1.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费用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问题]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劳务费能否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是指国内尚未形成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产品和工艺。 [注意]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是指国内尚未形成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产品和工艺。 (2)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需要先立项认定 (3)注意“三新”研发费的归集范围 (4)加计扣除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4.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注意】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 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 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原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 (外购) 外购 (外购)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计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入 合同约定付款总额(或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盘盈 同类资产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 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改建 改建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序 号 固定资产类型 折旧年限 新 旧 1 房屋、建筑物 20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 3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问题]已按原规定年限计提折旧的运输工具和电子设备,新法实行后如何计提折旧?国税函〔2009〕98号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该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注意] 改建支出: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房屋、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不符合改建支出的条件,以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均不需要资本化,可直接进入当期费用。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无形资产的确认 包括商誉(会计上不包括) 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创商誉不可摊销;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不得摊销,只能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再转入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分别摊销和计提折旧。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注意] 1.公式中的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大于或等于零的数额。 2.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根据税法或者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九、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避税的调整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两个途径。 (二)资本弱化的调整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两个途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三)一般反避税调整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获得减少、免除和推迟缴纳税款等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

十、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指导思想:对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改以区域优惠为主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 税收优惠调整的主要原则: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

十、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形式 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降低税率、授权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共九种优惠方式。

国税函〔2008〕850号 (一)免(减)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免征所得税 减半征收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国税函〔2008〕850号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 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定额减免)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业投资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参见财税[2007]31号)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四)购置专用设备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财税〔2008〕115号)和《安全生产…》财税〔2008〕118号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一、征收管理 企业类别 情形类别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境内注册 登记注册地 境外注册 实际管理机构地 在境内设分支机构的 汇总纳税 非居民 (一)纳税地点 企业类别 情形类别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境内注册 登记注册地 境外注册 实际管理机构地 在境内设分支机构的 汇总纳税 非居民 企业 取得适用25%税率所得 机构、场所所在地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 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 取得适用10%税率所得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年度 (三)汇算清缴:按年计算,分期预缴。 1.预缴期限: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2.预缴方法: (1)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3.汇算清缴期限: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 2008-03-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28号 2008-03-10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额的计算问题 总分机构就地预缴比例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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