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責任保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責任基礎與保險人責任基礎 第三節 責任保險的種類 第四節 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 第十六章 責任保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責任基礎與保險人責任基礎 第三節 責任保險的種類 第四節 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 第五節 基本保單條款分析 資料來源:華泰圖書出版社 楊富龍老師
第一節 概說 責任保險與其他保險的比較 責任保險的特性 責任保險人賠償責任成立的要件 第一節 概說 責任保險與其他保險的比較 責任保險的特性 責任保險人賠償責任成立的要件 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的意義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90)
責任保險與其他保險的比較 保險標的 責任保險之標的,為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事故 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有賠償之責任,同時又受賠償之請求,兩者缺一不可。 保險事故 責任保險在填補因偶然事件發生所致被保險人在法律上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目的
責任保險的特性 1/2 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無形的法律責任。 責任保險無保險價額,無超額保險或不足額保險之問題。 責任保險之理賠,從索賠到理賠完成,易形成長尾業務。 責任保險人所需負擔可能的實際損失,往住較難估計。
責任保險的特性 2/2 責任保險人之賠償責任,易受法律習俗改變、經濟情況及社會變遷而影響。 責任保險契約之當事人為保險人與要保人,而保險人與受害之第三人並無任何契約關係。 間接賠償原則。須由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後,再由保險人依據保險單約定賠償被保險人。
責任保險人賠償責任成立的要件 須為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加害行為所生 第三人,指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其家屬、受僱之人以外之人。 須為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法律責任如圖16-1。 須受該第三人提出賠償之請求時 有損失,才有保險補償之必要,故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時,依法責任保險之承保責任即發生。
圖16-1 法律責任的分類 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 故意行為 過失行為 無過失行為
第二節 責任基礎與保險人責任 基礎 責任基礎的種類 保險人責任基礎
責任基礎的種類 1/2 由過失責任(negligent liability)、推定過失責任(presumption of negligence liability)逐漸傾向無過失制度(no-fault system)。 過失責任 受害人若欲請求加害人(被保險人)賠償,須證明其損害係由於加害人之過失所導致,過失之舉證責任在受害人。
責任基礎的種類 2/2 推定過失責任 行為人對受害人之損害只要存在因果關係,除非行為人能舉證其為無過失,否則,即推定其有過失而對受害人應負賠償之責。 無過失制度 受害人向行為人求償時,無須證明行為人有過失,只要行為人之行為致受害人身體上受有損害之事實存在,即須負賠償責任,只問傷害結果不問原因有無過失。
保險人責任基礎 1/3 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 凡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並在規定時效內請求賠償,保險人皆應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單生效日前或保險期間屆滿後發生之事故,保險人皆不付賠償責任。 有此種「長尾」責任之缺點,依個別情況而定,凡保險事故之發生其損害結果可立即知悉或發現者,以採用「事故發生基礎」為宜。
保險人責任基礎 2/3 索賠基礎 又稱「賠償請求基礎(Claim-made Basis)」,係指凡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第一次受到第三人請求賠償之時間在保險期間內者,保險人即須負賠償之責,而不問事故發生於何時。 但保險人可能承受保單生效前已發生之賠償責任,為防止此種情況,保險人都在保單訂有追溯期(Retroactive date)之約定,對在該日以前所發生之事故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責任基礎 3/3 延長報案期間(Extended reporting period)係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終了後,不願再續保或因故中途解約,保險人如應被保險人之要求,可加費承保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之意外事故,而於保單滿期後,延長報案日以前,受賠償請求之保險。
第三節 責任保險的種類 1/2 商業責任保險 職業責任保險 個人責任保險
第三節 責任保險的種類 2/2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1/2 我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特性 以列明之意外事故所導致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承保範圍。 以企業經營者為承保對象。 保險費是依行業別以固定保險費方式計收。 採「事故發生基礎」為保險責任之認定方式。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2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產品責任保險 1/2 產品責任保險(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之意義 係由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因產品之缺陷所致意外事故發生,使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的保險。
產品責任保險 2/2 不保事項 產品責任保險之保費 產品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產品之銷售金額作為費率基礎。 被保險產品因設計錯誤或使用說明不當 產品尚在被保險處所內或控制中所致之賠償責任 產品收回、檢查及修理等費用 產品出售時已知有缺陷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之保費 產品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產品之銷售金額作為費率基礎。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雇主必須提供安全之工作場所 雇主必須僱用適任其工作之工人 雇主必須提示危險之警告 雇主必須提供適當與安全之工具 雇主必須訂立並實施受僱人之適當工作規則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1/3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係承保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過失行為、錯誤或疏漏(negligent acts, errors and omissions)或因業務過失(malpractice)致第三人遭受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由該第三人於保險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的保險。 又稱「錯誤與疏漏保險」(errors and omissions insurance,E & O)。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2/3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之特性 一般專門職業責任保險單大多採「索賠基礎」 除醫師責任保險外,通常無所謂「意外事故」或「事故發生」(occurrence),僅有「每一賠案」或稱「每一次賠款」(per claim)。 除醫師責任保險及建築師、工程師責任保險外,賠償之損失多係第三人之「財務或金錢損失」(financial or pecuniary loss)而非「身體傷害」或「財產毀損」。
專門職業責任保險 3/3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特別不保事項 律師及會計師責任保險
第四節 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不外乎身體傷害與財產毀損兩方面。 另外醫療費用也可加保。 除外不保事項
第五節 基本保單條款分析 現行責任保險單架構 一般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理賠事項
現行責任保險單架構 責任保險單條款分為兩部分: 各種責任保險共同適用之基本條款,將其歸納為「責任保險共同基本條款」。 各種責任保險個別適用之條款,分別訂定為各該險種之基本條款。
一般事項 1/2 全部契約(entire contract) 違反告知義務及保險契約之解除 防止事故發生 保險費之交付 通知之方法及變更通知 保險契約之終止
一般事項 2/2 每一個人傷亡之保險金額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 保險期間內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自負額 共同被保險人
理賠事項 出險通知及其他應辦理事項 對於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應遵守下列約定 訴訟抗辯及其費用之分攤 複保險之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