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設施計畫的目的 都市中的公共設施就字義而言,即為居民生活所必須的共同設施或設備,其構成的實質要素則包含了「用地」及「設施」兩部分。公共設施為都市生活所必須。因此,計畫的本質即從供給與需求的互動規劃。然而,隨著風俗、民情、國民所得、生活習性等都市構成要因的差異,公共設施的需求條件也需因時、因地而制宜。 都市公共設施計畫通常包含下列二種目的: 1.功能性目的――在於滿足日常生活需求,提高都市環境品質,強化都市環境功能, 如給水、電力、污水、公園等基礎性公共設施均屬之。 2.社會性目的――在於合理分配生活環境資源,促進社會和諧及平衡 3.經濟性目的――在於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並由設施的投資的興 帶 地區發展。 建動經濟成長。
二、公共設施的種類 由於公共設施的建設及維護費用極為龐大,各種設施的經營主體。也可能隨著政治制度或政府施政目標的不同而異。廣義的公共設施可包含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的循環管道及設施。至於公共設施的分類方式,則可用下列指標探討之: (一)服務範圍 受到公共設施使用人活動距離的限制,各種公共設施者都有其合理的服務範圍,常見的分級方式如下: 區域性:即超出單一都市範圍的大型公共設施或設備,如國家紀念堂、都會公園、電話網路、供水系統等。 全市性:以服務都市範圍內的民眾為主的設施,如都市公園、批發市場、垃圾處理場等。 社區性:以社區為其服務範圍,如國民中學、社區活動中心等。 鄰里性:以鄰里為其服務範圍,如小學、托兒所、鄰里公園、市場等設施。
上列分級方式,乃以空間範圍為基礎,服務範圍愈大的設施項目層級也愈高,但由於距離較遠,就使用者而言,其使用的頻率或次數也較低。此外,我國現行的區域計畫中。對於公共設施的分類可另整理如表6-1。
(二)費用分擔 如果依照公共設施使用費的分擔方式區分,則有下列分類: 一般型:指不限制使用對象的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等,其興建與維護費用一般均由政府負擔。 會員型:即限制特定對象使用的設施,其營運費用係以會員所繳的會費支付,而會員的使用次數則不受限制。 排他型:即限制由購票人使用的公共設施,其營運費用係由門票收入中支付,通常使用次數亦隨門票繳付方式而有所限制。 公用事業設施:通常指都市中生活必須的管道型服務設施如瓦斯、電力 、給水等,其成本通常由用戶自行負擔。 上述四種公共設施的基本分類方式,係以使用對象及費用分擔方式區分。 然而,實際上許多公共設施由興建至營運,均可能為上列各種類型的組合 ,如橋樑的興建,在興建之初係由政府部門編列預算,屬於一般型公共設 施,但在完工通車後,收取的通行費又屬於排他性公共設施的類型。
(三)使用分類方式 公共設施是滿足都市生活的基本要件,其種類、區位、質量係來自於都市生活的需求。一般常見的公共設施,依其使用性質則可分類如下: 交通運輸設施:如航空站、港口碼頭、捷運系統及道路等。 文化設施:如博物館、文化中心、音樂廳等。 教育設施:如幼稚園、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中心等。 行政設施:如市政府、議會、法院等。 醫療設施:如醫院、診所、醫療中心等。 通訊設施:如電報、電話、電視台、廣播電台等。 能源設施:如電力設備、瓦斯灌裝廠、加油站等。 遊憩設施:如公園、遊樂場、動物園、體育場等。 安全設施:如消防隊、警察局等。
廢棄物處理設施:如污水廠、污水下水道、垃圾處理場、焚化爐等。 給水設施:含給水管線、加壓站、濾水廠等。 其他設施:如殯葬設施、市場、廣場等。 我國現行都市計畫法中,對公共設施的分類並未作明確的定義,僅在該法第42條中列舉其項目如下: 1.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河道及港埠用地。 2.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此外,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章「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中,列舉的檢討項目則有下列各項: 兒童遊樂場 公園:含閭鄰公園、社區公園。 體育場所。 學校:含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及高職。 市場:含零售市場及批發市場。 政府機關、公共建築、公用事業。 停車場。 道路、綠地。 其他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