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主讲人:吴启明 二O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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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主讲人:吴启明 二O一四年四月

目 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操作安装及操作;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3.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目   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操作安装及操作;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3.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4.资产损失申报有关政策; 5.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6.核定征收企业相关所得税政策;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遵从风险与防范;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 操作安装及操作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http://www.hb-n-tax.gov.cn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下载地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http://www.hb-n-tax.gov.cn “办税务服”专栏中“软件下载” 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一、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一、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汇算清缴主体及其范围 1 汇算清缴的期限 2 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 3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4

1、汇算清缴的主体及其范围: 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同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可多次申报)。如需补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也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办理退税或缴纳税款,但补缴税款时要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实行总分机构管理的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要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汇算清缴的期限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否则不予列支或享受。

3、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和资料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方式为直接申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代理申报(包括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等。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财务报表; (2)涉及税收优惠的,报送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3)涉及资产损失的,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的三级机构年度终了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二级机构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并附下级机构和本级的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核定征收企业: 财务报表。

4、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定义: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 4、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定义: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1】我国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两个: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提示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居民企业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四、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两档优惠税率 减按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低税率 l0%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收 入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收  入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要注意与增值税收入的差别,主要是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视同销售。但是企业发生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劳务收入的确认时点基本同于销售货物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收入的确认时点基本同于前两条。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经偏离了权责发生制,不确认会计核算的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捐赠的公允价值计价。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确认其他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二、特殊的收入确认形式:分期确认、分成确认、视同销售 (一)分期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成确认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但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这一概念可与国际税法中的“所得不予计列项目”相对应。其目的是对非经常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扣 除   现行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新税法第九条),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税法第十条)。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税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一、扣除的确认原则 基本规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涉及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前面已讲) 2、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3、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对合理性的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 就需要引入职业判断的相关信念

4、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和应分配当期申报扣除。 例如: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扣除。 5、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二、基本项目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运输费、销售佣金等费用。 (2)管理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 (3)财务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3)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具体扣除项目规定 (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要把握发生的与合理的两个要件。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扣除。对特殊类型的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扣除。 要注意:一是防止企业股东利用工资支出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

(三)劳动保险与基金扣除 标准与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范围与标准 具体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条例的规定扣除。 特别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六)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职工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八)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一)专项基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二)租赁费的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三)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衡量合理性必须有高度的职业判断水平。 (十四)管理等费用的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种类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 二、计税基础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种类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 二、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法,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处理 1、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电子设备,为3年。 上述折旧年限的规定与会计规定是有时间性差异的,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5、特殊行业折耗折旧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6、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企业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前两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7、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四、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计税依据: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折旧方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五、无形资产 1、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会计上认定无形资产必须是可辨认的,如:商誉不是无形资产) 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3、摊销方法:直线法 4、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5、外购商誉的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六、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七、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1、计税基础 投资资产按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 (2)以购买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资产,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确认所得 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在转让、处置时,投资的成本可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八、存货 1、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计税基础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3、计价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节 特别规定 九、资产转让 税法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法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净值或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规定扣除的资产的折旧、摊销、折耗、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五节 特别规定 1、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处理具体办法授权与抵触法律关系处理 4、税法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五节 不予扣除项目: 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税法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第2款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57号公告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适用 适用 不适用

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总分机构如何进行申报 预缴申报 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总机构 分支机构

年度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总机构 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分配比例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总机 构 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收入总额 工资总额 资产总额 合计 分支 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 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 纳税人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受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总分机构管理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总机构 分支机构 提示: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总分机构资产损失和税收优惠的处理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并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

资产损失申报有关政策

一、现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标准、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由于条件问题,没有涉及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因此,的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常出现争议。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作为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什么是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填报表格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1、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2、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如相关帐页、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4)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

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二、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1、免税收入(四项) 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

2、减免所得额 (1)总的原则规定 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农业 条例第86条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年免征,三年减半 (4)技术转让收入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降低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民族自治地方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 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7、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优惠应注意事项 1、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3、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湖北省适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核定征收企业相关所得税政策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核定征收适有情况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遵从风险与防范

应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完成事项: 1、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2、企业资 产损失税前扣除专申报 3、享受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事项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