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关 实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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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关 实 务

此课程是一门主要研究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以及海关对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具体过程的学科。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报关概述 一、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报关概述 一、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 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 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报关不等于通关,报检。

报关与通关 两者都是针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但报关是从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角度,仅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 而通关不仅包括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

报关与报检 报检也称报验,一般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规定或根据需要向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鉴定工作的手续,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一个环节。 一般而言,报检手续的办理要先于报关手续。

二、报关的范围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 主要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 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 器、驮畜等等。 (二)进出境货物 ①一般进口出货物; ②保税货物;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 ④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⑤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⑥其他进出境货物。

(三)进出境物品 ①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②邮递物品  ③其他物品

三、报关的分类 (一)按报关对象: 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① 运输工具报关:向海关提交合法证件、清单 和其他运输单证,手续简单。 ② 货物报关:手续复杂,需专业人员(报关员) 专门办理。 ③ 物品报关:属于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 量为限。 (二)按报关目的: 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 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 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根据我国海关目前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必须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自理 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申请报关权, 直接报隶属海关审批。  

2、代理报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 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 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 记的报关企业。 根据代理报关法律行为责任承担者的不同,代理 报关可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的区别 委托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有人或被代理 人); 代理方(被委托方):报关企业(报关行、报关 公司)。 ①含义: 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报关 纳税。 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代理人)自身名义报 关纳税。

②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 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 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应承担与委托人自己报 关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

例1:A公司是一家报关企业,B公司是一家外 贸公司,B公司进口的货物委托A公司来报关,A公 司进行报关的行为就叫做代理报关。 在报关时,A公司是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 的,则此报关行为属于直接代理报关。在实际的业 务中,普遍采用的都是直接代理。   例2:A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有公司委托快递 公司进行报关,在报关的时候,以快递公司的名义 进行报关的,这种就属于间接代理报关。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海关法律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运 输工具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 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及其他可办理海关业 务的场所申报进出境。 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运输工 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向海关申报。

申报内容:所载旅客人数、货物数量、装卸时间 等。主要包括: ①运输工具进出境时间、航次; ②运输工具进出境时所载运货物情况; 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 金银情况; ④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 ⑤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 ⑥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清楚的情况; ⑦运输工具从事国际合法性运输设备相关证明文 件和保函、保金。 运输工具经海关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下旅客。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1、货物报关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报关资格并在海 关注册的报关员办理。 2、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员的工作: 备好货物(做好报关准备)-----准备报关单证 (规定地点、时限内以先电子、后书面方式申报)--- 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海关放行(安排取货或装 货)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 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 合理数量为限的监管原则)。 行李物品:“自用”包括本人自用、馈赠亲友,不 能出售或出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居留时间和目的确定的正 常数量。 “邮递物品”: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 税限制。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实行“红绿通道”制度。 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 制,且无国家规定的限制和禁止的物品。 红色通道:不适用于绿色通道的旅客。凭《进出 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自2008年1月1日起,海关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 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 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 报通道”通关。 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 岁以下旅客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 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 通道”通关。 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 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 予以免检待遇。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签约国,邮递物品需 凭“报税单”或“绿色标签”(小包邮件)向海关申报。 申报人员为: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

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 (1)暂时免税进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 由物品携带者在进境或出境时向海关作出书面 申请,并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 境,而且,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进境。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 者人员进出境物品 范围:公务用品、自用物品。 数量: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 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 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 特殊情况:进口禁止或限制物品时需获 批准;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 物品前应该先备案。

不许进出境的情形: (1)物品超过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 (2)未依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 (3)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 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 (4)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限制进口物品,应当 提供许可证而未能提供的。 (5)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 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关关徽 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金色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贸发展和科技文化的交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

第二节 海关管理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的直 第二节 海关管理概述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的直 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 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 具、货物和物品。 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 的领域,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

(1)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 (2)关境大于国境; 对关税同盟签署国的每个成员国来说,成员国 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 盟。

(3)关境小于国境; 国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的, 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 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 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目前,我国的单独 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 单独关税区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因此,我 国关境小于国境。 我国:国境 (关境+单独关税区) >关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 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自 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 监管(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征税(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缉私(查缉走私) 统计(编制海关统计)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监管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A、海关监管是海关的最基本任务,是一项国家职能,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

B、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C、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包括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 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简称《关税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其他人不得行使该项 权力。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

3、缉私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缉私权力,他们查获的案件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4、统计 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 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超过自用、合理数 量的进出境物品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 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以税 号为依据而非产品。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 这种海关法律体系在结构上形成了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一)海关法 《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的,并于同年的7月1日实施。 在2000年7月8日通过了对《海关法》进行修改的决定,修正后的海关法实施的时间,是在2001年1月1日实施的。

(二)行政法规 主要有5个法规:《关税条例》、《稽查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 (三)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管理规定》、《报关员记分考核办法》等。

三、海关的权力 含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 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包括有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1、特定性 行使主体特定——海关,其他机关和个人不拥 有海关的权力; 适用范围特定——海关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 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2、独立性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或上 级海关)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受地 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 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必须无条件执行。 (先执行再申辩) 4、优益性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 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 件,如中央财政经费等。

(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包括行政审批权、税费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 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其他权力。 1、行政审批权: 包括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出的转关运输 申请的审核,对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 格的审核等。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补、追征权。

3、行政检查权 包括:检查权,查验权,施加封志权,查阅、 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 (1)检查权 实施对象包括: A、进出境运输工具; B、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C、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 D、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检查权的行使

(2)查验权: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必 要时,可径行提货,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权:对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 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施加封 志。 (4)查阅、复制权:查阅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和 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 (6)查询权: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隶 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 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7)稽查权: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 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 其后的3年内,海关依据《稽查条例》进行稽查。

4、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 包括三种情况: A、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 物、物品和相关资料,可以扣留; B、在两区(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 定地区)内,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和走私犯罪嫌疑人,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 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嫌疑人, 扣留时间不超过24 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4 小时。 C、在两区外,对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 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3 个月未申报的,可以提取货物变 卖; 进口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可以提取货物变 依法扣留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物品,经直属 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变 误卸或溢卸且不宜长期保留的,可以先行变卖;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可以 先行变卖。

(3)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 关关长批准,对义务人、担保人扣等额银行存款、变 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4)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 提起诉讼时,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 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抵缴。

(5)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 ① 滞报金、滞纳金征收:超期申报和逾期缴纳。 ② 处罚担保:无法或不便扣留的、当事人申请先放 行或解除扣留,应提供等值担保; ③ 税收担保:暂准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收发货 人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方可暂时免纳关税。 ④税收保全:在纳税义务人规定期限内有违法违规 行为,可责令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 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 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5、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 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权力 (1)配备武器权: 范围——执行缉私任务时 对象——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条件——暴力抗法

(2)连续追缉权: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可 自两区向内(陆地)或向外(海域)连续追缉,追 辑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3)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 可证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 (4)行政奖励权:对举报或协助海关查获违 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 领导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 ②海关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③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 负责。

海关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二)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1、海关总署: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2、直属海关:是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目前共有41 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3、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 行单位(具体办事的),一般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 集中的地点。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 队伍。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察 局,设在海关总署。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 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41个直属海关及三所海关院校 海 关 总 署(正部级) 海关行政领导体制 三级行政管理体系: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公安部 广东分属 海 关 总 署(正部级) 公安部 41个直属海关及三所海关院校 广东分属 (1980年) 上海、天津特派员办事处(2002年1月) 海关总署缉私局 直署海关缉私局 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广东分属缉私局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第三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报关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报关人员必须依法 取得报关资格,否则,不得从事报关业务。可见,依 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 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出口 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 一般而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向对外贸易 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 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自理报关),如外 贸公司。

未取外贸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但须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

(二)报关企业: 1、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 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 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2、报关企业有两类: (1)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兼营 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货 代公司)。 (2)另一类是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 关行;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向海关注册登记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 关企业向海关报关的前提条件。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报关单位向注册地海关提供规定的注册登记 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 的管理制度。

可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备案制。 凡是依照《对外贸易法》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海关对一些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允许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期限为7天)。 2、报关企业:海关要求其必须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直接到所在地海关(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无需办理许可程序,直接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其余的同报关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另外一种类型是一些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但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海关允许对这样的企业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海关不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是7天。

  例:清华大学要进口一批做实验用的设备。进口该设备时,清华大学从事的就是非贸易性的行为。清华大学就是收发货人,学校可以自己进行报关,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报关。假如说自己报关的话,到海关申请办理一个“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就可以自己办理报关手续了。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之前,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然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手续。 即: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条件; 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行为记录; 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消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备; ⑨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提出申请——海关处理——海关审查——行政许 可的作出 ①第一个步骤: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到所在地直属海关所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向海关 提出申请。 应提交的材料(所提交的这些材料与注册条件是 有很大关系,也就是说,所提交的材料要满足前面所 规定的企业设立的条件。)

A、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C、企业章程(说明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D、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说明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E、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为了符合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的条件);

F、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报告(开立报关企 业的一个可行性报告); G、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设立条件中规 定报关业务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 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因此要提供业务负责人的 工作简历); H、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说明这个公司成立,地址在哪里,也就是说从事 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备); I、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②第二个步骤:海关对申请的处理 A、不具备许可资格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B、材料不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 C、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的,应允许当场更正。  

③第三个步骤: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 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 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材料报送 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接受到海关报送的审 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④第四个步骤:行政许可的作出 海关依法做出准予还是不准予注册登记 许可的书面决定。

报关企业经过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并在海关注册登记以后,可以在直属海关各个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报关,也就是说,代理报关的范围限制在所在地的直属海关范围内。如果说要到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就要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① 报关企业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两年; ② 报关企业从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没有因走私受过处 罚; ③ 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要 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申请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与报关企业 本部申请注册登记许可,主要的区别在于报关员的人 数,报关企业本部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人。跨关区分支 机构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人。

例:在北京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A, 由于业务的需要,很多货物都从天津进口和 出口,需要到天津海关去开展代理报关业 务,这种情况就属于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 北京的这家报关企业要想在天津报关,就要 先在天津办理跨关区注册登记,也是要事先 办理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

(4)报关企业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 2 年,期满后需办理延续手续。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及延续 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需要 进行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 日前办理延续手 续,延续的有效期为2 年。变更和延续均向注册地 海关提出。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1、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 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是因为海关的原因而被海关撤销。 注销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原因而被海关注销。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程序:取得直属海关注册登 记行政许可后-----工商部门办理许可经验项目登记— --自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注册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注册登记许可文件、报 关员用工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管 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权利与义务)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A、可以在关境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 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但不能代理其他单位 报关。自行办理的报关业务应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 员向海关办理; B、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报关; C、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 物的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D、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企业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A、报关企业可以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向直属海关备案; B、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 C、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报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a、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 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b、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委托 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c、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的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 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d、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 理审查; e、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f、协助海关对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进行调查。

3、其他规则 A、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必须 加盖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每一口岸或 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 一枚; B、对所属报关员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四节 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报关员是指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 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四节 报关员  一、报关员的概念 报关员是指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 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员必须受雇于一个依法向海关注册登 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 表该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因此,报关员 不是自由职业者。我国海关法律规定禁止报关 员非法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报关业务。

二、报关员的资格 报关员资格许可------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和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行政许可的方式发证)。 考试由海关总署组织、实施、考试。考试内容包 括:报关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相关知识、法律、法 规及规章。三个月前公告考试事宜。 (一)报名条件及手续 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 岁,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学历,港、澳、台都可参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其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二)报关员资格的取得 海关总署公布及格的分数线,公布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合格的在6个月内到报名的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海关对于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 。    对于受理申请后,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三、报关员注册 (一)注册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 2、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 证书; 3、申请人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 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要在报关单位连续实习 3个月,才能办理注册。 对于报关员注册有效期期届满后连续两年未注 册,再次申请注册的还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 位考核合格。  

不予报关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二)注册程序 申请报关员注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如果委 托本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1、受理程序:申请(报关单位所在地的直属 海关)----审核(隶属海关)----颁发证书。 2、注册资料:注册申请书、报关企业注册登 记证书、报关员资格证书、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 复印件、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复 印件。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提供实习证明材料。 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 度,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为同一报关单 位。 3、申请符合条件的,海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10日内颁发报关员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作 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4、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

四、报关员执业 (一)执业范围 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按照报关单位 的要求和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办理下列业务: 1、如实申报,填单;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 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督等事 宜; 4、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6、应当有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二)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 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② 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③ 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 ④ 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有陈述、申辩、申诉的 权利; ⑤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⑥ 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 ⑦ 参加执业培训。

2、义务: ① 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 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② 填制报关单、准备单证并报关; ③ 配合海关查验; ④ 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 ⑤ 参加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同权利); ⑥ 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 ⑦ 保管好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 ⑧ 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报关执业禁止 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 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 托人索要额外的酬金,虚假报销; 3、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及其他财 物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 5、转借或转让报关员证;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构成走私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 为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一)报关员因工作疏忽造成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 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 业,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二)被海关暂停报关执业 ,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 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 业资格。

(三)非法代理他人进行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 的从业范围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 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四)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其从业资 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行贿罪的,不得重 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五)海关对于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 务的(无证从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 业资格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 罚款。

(七)海关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以 下罚款的情形 1、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 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第二章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三种分类形式: 1、按管理目的分为进口和出口贸易管制; 2、按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 施; 3、按管理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一)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 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建立独立的经济结构,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发达国家:确保世界经济优势地位,保持国际垄断地位。 (二)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 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或安全目标 (三)行使国家职能 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和资源,保障国民人身安全,调控本国经济。

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 (1)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体现。 (2)贸易管制会因时因势而变化。 (3)以对进口的管理为重点。

二、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 法规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 现的。 (一)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海关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 的监管来实现。 (二)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海关通过审核“单”、“证”、“货”这三要素来确认货 物进出口的合法性。

三、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 (一)基本框架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 1、海关监管制度; 2、关税制度; 3、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4、进出口许可制度; 5、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6、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7、贸易救济制度。

(二)法律体系 1、对外贸易管制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国际条约 2、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渊源不包括: (1)地方性法规 (2)地方性规章 (3)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 度,是一项非关税措施。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 可管理制度的主体,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一)禁止进口管理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及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货物和技术,任何对 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共6批。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根 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 禁止进口的货物。例如: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 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旧机电产品 类。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 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保护人的健 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长纤维 青石棉、二恶英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① 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 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 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 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 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 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⑤ 滴滴涕、氯丹等( 2009年新增) ⑥ 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0年新增)

(3)其他 ① 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 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② 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 旧衣服; ④ 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⑤ 氯酸钾、硝酸钾。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主要包括:根据《外贸法》、《技术进 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 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禁止进口技术的,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管理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共五批: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保护我 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根据我国是所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 例如:四氯化碳、犀牛角、麝香、虎骨、发菜、麻 黄草等。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保护我国 匮乏的森林资源,例如: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保护人 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例如:长 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④《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 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⑤《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包括无 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落物以及泥炭(草 炭)。

(2)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④劳改产品。 ⑤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⑥滴滴涕、氯丹等。 ⑦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2010年新增)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主要包括: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 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 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中国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2010年新增) ①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 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②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 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③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 出口的; ④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 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调整并公 布各类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法监督 管理。 (一)限制进口管理 1、 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按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 理二种。

(1)许可证件管理,包括: ① 进口许可证 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③ 濒危物种进口 ④ 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进口 ⑤ 药品进口 ⑥ 音像制品进口 ⑦ 黄金及其制品进口

(2)关税配额管理 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 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 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 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 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 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管理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 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 得进口。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 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由国务院商务 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 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二)限制出口管理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 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 件管理。 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 出口配额限制和出口非配额限制。

① 出口配额限制 1.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数量总额,采取直接分配方式,获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凭许可证报关。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2.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规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方式,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换发许可证,凭许可证报关。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② 出口非配额限制 以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出口措 施, 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出口、两用物 项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等许可管理。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范围内的技术,实行许 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程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核发《技术出口许 可证》,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禁止、限制进出口管制的货物、技术, 都属自由进出口管理范围。 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 分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则实行技术进出口合 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 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在进 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进口经营者在进 口前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 核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只要是非禁限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 向外贸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外贸部门自收到申 请后的3 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 并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凭证报关。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 记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 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 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包括:玉米、大米、煤炭、原 油、成品油、棉花、白银等)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法检目录》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 品,即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 机构可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 及环境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 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 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 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 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2)分为四类:①法定检验 ②合同检验 ③公证鉴定 ④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1)目的: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 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 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 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2)主要内容有:进境检疫、出境检疫、 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 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1)目的:防治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 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 健康。 (2)其监督智能包括:进出境检疫、国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目的:防治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 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 健康。 (2)其监督智能包括:进出境检疫、国 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包括: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和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都是外汇核销形式。 包括: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和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都是外汇核销形式。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 采取的措施; 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 措施。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指由商务部或者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管理目录, 第四节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指由商务部或者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管理目录, 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 的行政许可管理。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 的规章制度,并且制定、调整和公布年度目录。 具体的发证机构: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 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 局)。

(一)管理范围 1、2010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 ①消耗臭氧层物质 ②重点旧机电产品 (1)重点旧机电产品 发证机关: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耗臭氧层物质 发证机关: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 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 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 (2010年变动,2009年为50种) 实施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 出口许可证管理。 签发机构(分3类): ①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玉米、小麦、棉花、煤 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 ②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大米、玉米粉、钢材、 活牛、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等32类商品; ③地方发证机构: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等11 类商品。

(二)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 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 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 月,且有效期截至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3、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 改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 “一证一关” 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般情况实 行“一批一证” ( “一批一证” 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 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 (进 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发证机关 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 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的大宗、散装货物。以出口为例,溢短装数 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予以免证,其中原油、 成品油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 5、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的大宗、散装货物。以出口为例,溢短装数 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予以免证,其中原油、 成品油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 “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 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 即5%(原油、成品油溢装上为3%)以内计算 免证数额。

6、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 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 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须按照 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7、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 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 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须按含 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 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8、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对部分出口 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关: ① 商务部配额许可事务局; ② 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一)管理范围 对于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 录》内的,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 理。如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 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是否列入 目录,都应办理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 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 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 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 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 证明。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 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 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 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 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2010年新增) 国家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实 行限制进口管理。国家密码局会同海关总署公 布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 理目录》,以签发密码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 该类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管理。

(一)管理范围 列入目录内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列入目录内的包括有6类商品: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信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密码卡。

(二)报关规范 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际密码管理局 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1、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 场所的,或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 的。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 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 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 4、在进口环节发现应当提交而为提交密 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管理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1)2010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 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 品)、重要工业品。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 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 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形: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 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 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 价值不超过5000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 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 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 可证的。

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 “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 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二)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 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 “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 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 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 总量5%内予以免证;原油、成品油、化肥、 钢材为3%予以免证。“非一批一证“的,在最 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 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 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 算免证数额。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 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包 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 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 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例如上述管理范围的废 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 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 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 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 他有关单据。

2.对未列入上述目录内的或虽列入上述 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 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 理。 4.进口废物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 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2010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有: 农产品:小麦、稻谷、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 工业品: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3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海 关凭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 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 配额证专用章” 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 放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 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 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 满为止。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 日,如需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 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 日至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 月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 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产品的税则 和适用税率。 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 区申请:食糖、羊毛、毛条。 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 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 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 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主管部门:商务部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关税配额内 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 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 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 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 在当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 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 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 管理办公室 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签发: ① 公约证明 ② 非公约证明 ③ 物种证明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 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 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 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 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 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 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 制度。

(二)“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 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 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 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 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 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 证”制度。

(三)“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部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 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 1、适用范围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 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 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 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 分的纺织品,均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不得涂改,伪 造。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①一次使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 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只适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 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有效期截 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 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 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3)须按“物种证明”规定范围进出口野生动植 物,超越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与不予受理。 (4)海关对进出口列入《目录》的商品以及含 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提出质疑的,经营者应按海关要求,申领“物种证 明”;属于“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的, 应申领“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未能出具证明书 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 有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 如实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 行监管。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进口一般药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 时,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 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 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 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的 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麻醉药 品进出口准许证》,凭此办理报关手续。该证实行 “一批一证”制度。 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 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麻醉药 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 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目录颁布机构:国家体育总局。 (1)“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 疗用毒性药品”:按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其他药 品”: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蛋白同化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 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验放。进出口 单位应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 许可证”有效期1年。“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 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 (3)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凭医疗机构 处方予以验放。

(四)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 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 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 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 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4、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2010年新增) 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 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 (一)管理范围 1、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 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 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 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 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 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 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 理。 3、我国禁止进出境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 品: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安全和稳定 的、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传统、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等。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应主动提交有效的进出口批准 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 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 资料。 3、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出售或者以其他人说形式转让。 4、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 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 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 再重复审批。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 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 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2、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 ① 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 ②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订(受国家委托,为防 止外商瞒骗对华投资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的 投资设备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③ 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废物; ④ 进口旧机电产品; ⑤ 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 对外索赔时,其赔付的进境货物; ⑥ 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 ⑦ 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 的入境货物或其他特殊品等。

3、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 ① 列入《法检目录》的货物; ② 出口纺织品标志; ③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 急救灾援助物资; ④ 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十一、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1、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 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 3、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 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4、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特 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免于 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5、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黄 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 许证”。

(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主管机构:新闻出版总署 1、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指 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指 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 务 2、海关凭“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3、对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 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 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 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三)有毒化学品管理 主管机构: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 请时,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 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该单是海关放行 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四)农药进出口管理 主管机构:农业部 1、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农药名录》, 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 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凭以向海关办理 进出口报关手续。 2、即可用做农药,也可用做工业原料的商品, 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口,则企业不需要办理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 业出具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3、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

(五)兽药进口管理 主管机构:农业部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 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 布。列入目录内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 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制,在30日有 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 (一)含义:是指所有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 物。 (二)分类:根据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 第一节 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 (一)含义:是指所有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货 物。 (二)分类:根据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 1、 一般进出口货物:一般进口货物是指 办结海关手续进入国内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 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是指办结海关手续到 境外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未交税,复运出境的货物,分为 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三定特征。特定地区(保 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 自用货物)、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 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暂准进出境货物:凭担保、原状进出境货物 (如展览品)。 5、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由境外起运,通过 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6、其他进出境货物。

二、报关程序 (一)含义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运输工 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 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 事务的手续及步骤。 进出境货物须经过:海关审单、查验、征税、 放行。 报关单位的工作与其相对应:申报、配合查验、 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报关程序按时间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阶段。

(二)基本程序 1、前期阶段:货物在进出关境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货物都要经过这个阶段) 主要适用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其它进出境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加工货物:进口前应办理加工贸易合同 备案,申领加工贸易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前期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进境前应办理 展览品进境备案申请手续。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 口之前,进口货物收货人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 备案手续;出料加工货物出口之前应办理出料加工备 案手续。

2、进出口阶段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完成以下四个环节的工作: (1)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必须由报关员完成的环节)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 (2)配合查验:(可以由报关员完成的环节) 报关单位(报关员)在海关决定查验货物时,应在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负责搬运、开箱、封箱等,并检查货物是否损坏。

(3)缴纳税费: 报关单位根据海关开具的缴纳税费通知 书,向海关指定银行缴纳货物进出口税或海 关监管费。 (4)提取或装运货物: 完成上述环节并在海关决定放行后,凭 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或装运单提取(进 口)或装运(出口)货物的环节。

3、后续阶段 根据海关对某些特定货物的监管要求,其报关 单位在货物进出境并完成相应的处理过程后,向海 关办理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 (1)保税加工货物:办理申请核销手续。 (2)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 的手续。 (3)暂准进出境货物:申请办理销案手续。 (4)其他货物中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外 包进口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 货物等,申请办理销案手续。

进出境货物类别和报关阶段

三、电子报关及电子通关系统 (一)电子报关 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报 关单。 (2)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的电子报 文。 (3)打印纸制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 向海关提交(现场交单)。

(二)电子通关系统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 中国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的简称,海关早期开 发的电子通关系统,采用远程申报电子商务的方式。 2、海关H2000通关系统 H2000通关系统是H883的通关系统的升级替代项 目。所以说现在通关系统采用的基本上就是这个系 统,H883的通关系统基本上已经不用了。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又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简称电子口岸。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一)含义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一)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销售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1)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是相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而言的,因为这些货物都需要经过前期和和后续的监管阶段。 (2)而一般贸易货物是按照国际贸易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是属于国际贸易方式的其中一种贸易方式。  

国际贸易方式: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 当事人之间进行货物买卖所采取的具体交易方法和商 品流通渠道。 主要有:一般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 加工、易货贸易、寄售、招标、拍卖等。 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可以是一般进出口货 物,也可以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等。 一般进出口货物可以是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也 可以是以别的贸易方式进口。只要进口的时候不需要 经过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的就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之间的区别主要 就是划分的角度不同。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 1、在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按规定缴纳税 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需要提交许可证的,要提交许可证。 3、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 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

(三)范围 海关监管货物按货物进境、出境后是否 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 类是进境、出境后不再复运出境的货物、复 运进境的货物,称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另一 类是进境、出境后还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的货物,称为非实际进出口的货物。

实际进出口的货物,除特定减免税货物 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主要有 以下货物: 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或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出境货物;

这情况是属于非一般进出口货物向一般进出口 货物的转变。因为保税货物在进境的时候并没有缴 纳关税,其最终目的是要复运出境的,所以进口的 时候没有进行征税。如果这些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 了,例如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的货物,进口之前进 行了备案,那么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应该要复运出 境,如果这些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了,要转为在我 国境内销售,在转为内销的情况下,就属于一般进 出口货物的范围,要缴纳关税,如果这些货物属于 国家限制类进口货物,要提交许可证的,还要向海 关提交许可证。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易货贸易:是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货物或劳务 等值或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换。 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 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 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 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5、不准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寄售人(是 卖方、或者是货主)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 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中的条件和 办法代为销售的方式。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9、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 10、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11、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 (1)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2)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 料等; (3)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 的进口货物。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程序不需要经过前期阶段,也不需要经过后续阶段。只需要经过进出境阶段,包括四个环节: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1、概述 (1)申报含义:报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地 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 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 行为。 (2)申报地点: ① 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 ② 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③ 经过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 可以在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启运地申报; (转关运输)

指运地:是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例:货物从天津进口,按规定应该是在进境天津 海关申报,但是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后,进 口货物转到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北京是指运地。 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例:北京的A公司,要从天津口岸出口一批苹果。 经过申请人的申请,海关同意后,这批苹果,可以在 启运地北京申报,并且在北京办理完整个出口海关手 续后,运到天津,由天津海关监管出口。天津就属于 出境地,北京是启运地。

④ 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 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为 一般进口货物时,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 报。

(3)申报期限 ①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之日起14日内。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变卖处理。 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 理。 ② 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小时以前。 ③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货物,按 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4)申报日期 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①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②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者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电子申报被退回,修改后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③ 海关已经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送人 工审核,需对部分内容修改,收发货人修改 并重新发送的,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 报的日期。 ④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 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 人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 接受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 没有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①滞报金按日计征。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②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质报关单,被海关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需重新申报的。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③经海关审核被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需重新 申报的,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 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期3个月未向海关 申报的,由海关变卖处理。申请人申请发还余款 的,要扣除相关的费用(例如仓储费、滞报金), 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 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0.05%。 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征。 起征点为:50元

2、申报步骤 准备申报单证--申报前看货取样--申报 (1)准备申报单证 ①分为两类单证:报关单、随附单证。 随附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 基本单证—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例如:进口 提货单、出口装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涉及到外贸管制、外汇管制、税率 优惠等政策证明文件。例如:进出口许可证、原产 地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等。

②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 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随附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 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申报前看货取样(仅对于进口货物而言) ①目的:准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 号,了解货物的状况,便于正确申报。 ②做法:收货人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并派员 现场监管。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取样后海 关工作人员和收货人要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 确认。

(3)申报 采用电子数据申报和提交纸质报关单申报相结合。 ①电子数据申报: 申报结果:(2种) A、接受申报: 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的报文和 “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表示申报成功。 B、不接受申报: 报关单位收到海关反馈的“不接受申报”的报文 后,表示申报不成功,应根据报文提示的问题进行修 改,并重新申报。

②提交纸质报关单和随附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 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 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签 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 理相关手续。

(4)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注意:海关接受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 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经海关批准,可以 修改或撤销。 修改或撤销申报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求修改或撤 销。 ①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错误造成申报差错, 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②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 原申报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③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 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 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④根据国际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 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 式需要修改原申报单据的。 ⑤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 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⑥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以及 涉及到有关案件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 不得修改或撤消。

申请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提交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提交下列 单证: A、 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 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B、 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部门 出具的单证; C、 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 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 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第二种情况是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 者撤销的。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 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 应当予以通知。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 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确 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内容后,对报关 单进行修改或撤销。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 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含义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依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 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 与报关填报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 执法行为。 (2)查验地点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特殊情况 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进行查验。

(3)查验时间 海关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一般约定在 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特殊情况经申请也可 以在其它时间查验。 (4)查验方法 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 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5)复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性,需 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作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 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 一票货物的复验。

(6)径行开验 ①报关单位不在场,但须有见证人在场 (仓库管理人等),并在报告上签字。 ②可以径行开验的情形 A、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B、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2、配合查验 (1)负责搬运货物、开箱、封箱; (2)如实回答查验人员询问,提供有关单 证;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做进一步检验、化 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开具的取样清单; (4)确认查验结果,在《海关进出境货物 查验记录单》签字。

3、货物损坏赔偿 (1)海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实施查验过程 中(之前和之后损坏,海关不赔偿),由于海关查 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 (2)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运货物、 开箱、封箱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② 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变质失效的; ③ 查验时产生的正常磨损;

④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经损坏的或海关查 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⑤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 损失。 注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 议,事后发现损坏的,海关不负责赔偿。

(三)缴纳税费 1、经海关审核报关单,并查验货物无误后,海关根据申报的货物计算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 2、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款书和收费单据在限定的时间(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或在网上进行电子支付。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结关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经上述过程后,海 关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的决定,允 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场所的工作环节。 方式:由海关在提货凭证或出口装货凭证上加 盖海关放行章。 实行无纸通关的海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根据海 关的发出的海关放行的报文,自行打印放行凭证。

(2)货物结关: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 续,结束海关监管。(表示已经履行完于进出 口有关的一切义务) ①海关现场放行: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 放行后就可以进入生产和流通领域,放行就是 结关。 ②保税货物、暂准进口货物、特定减免税 货物,放行并不等于结关,海关在一定时期内 还需进行监管。

2、提取或装运货物 (1)进口货物收货人凭加盖有海关放行章 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提单、运单、提货单等) 提取进口货物。 (2)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加盖有海关放行章 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办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 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 明手续 需要海关签发证明联的,可以向海关提 出申请,海关在签发证明的同时通过电子口 岸执法系统向有关单位传送相关数据进行备 案,常见证明如下:进口付汇证明、出口收 汇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证明、 进口货物证明书。

报关单有几联: 进口报关单(一式四联) 1、海关作业联;2、企业留存联;3、海关核销联;4、进口付汇证明联。 出口报关单(一式五联) 1、海关作业联;2、企业留存联;3、海关核销联;4、出口收汇证明联 ;5、出口退税证明联。

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 一、概述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 1、概念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 一、概述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 1、概念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不包 括储存)

2、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形式 : (1)来料加工 境外企业提供料件,委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 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 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2)进料加工 经营企业用外汇购买料件进口,制成成品后外 销出口的经常活动。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相同点和区别: 相同点:是“两头在外”,即原料来自国外,成 品又销往国外。

区别:

(二)特征 1、料件进口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 环节代征税,成品出口时除另有规定外无需缴 纳关税; 2、料件进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 验进口许可证件,成品出口时凡属许可证件管 理的,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

(三)范围 1、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 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 2、用进口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3、在保税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 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

(四)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1、物理围网监管:包括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区。 含义:经国家批准,在关境内(出口加工区)或关境线上(跨境工业区)划地,采用物理围网,让企业在围网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由海关进行封闭式的监管。

2、非物理围网:采用纸质手册或计算机 联网监管。 (1)纸质手册管理 用于加工贸易合同内容的备案,逐渐被 联网监管模式替代。 (2)计算机联网监管 应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监管, 所有过程都通过计算机处理。

(五)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商务审批 (1)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在向海关备案前需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 审批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及审批的加工贸易合同到 海关备案。 (2)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在向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前需进行经营范围的审 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经营范围批准证书”、“经营 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备案保税:备案为保税前提。 备案原则: ① 合法经营:保税申请人资格合格、有经营许 可、料件不属禁止范围(如属限制类货物,有许可 证)。 ② 复运出境: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装配后 应该复运出境,且进出基本平衡。 ③ 可以监管:加工环节、进出境环节海关都可 以监管,不会因为某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3、纳税暂缓:(此为保税内涵) 进口料件保税进口,实际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 免税,而不出口的料件则征税、并补交缓税利息, 如属许可证管理,则应同时提交许可证。 4、监管延伸(时间、地点) 监管地点: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凡是储存、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 海关监管的地点 。

监管时间: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 保税货物:提取货物之日起(海关保税监管开 始),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办结 海关手续之日止。 (1)准予保税的期限; 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 配的时间限制。 (2)申请核销的期限 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 期限。

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 核销时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加工、 进出数量是否平衡。

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纸质手册管理管理模式到目前为止还是“常规监管 模式”,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 基本程序: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报核结 案 (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 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 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2、合同备案的企业:(2类) 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 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可能是同 一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企业。 (1)经营企业: ①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 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②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 配服务公司。 (2)加工企业:(报关活动相关人) ①受经营企业的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 工组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 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

3、合同备案的步骤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为: (1)备案前需要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 产能力证明”;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 然后进入海关合同备案的程序。 (2)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 的计算机; (3)海关审核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由海 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

(5)①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 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凭证; ②需要开设台帐的,应向银行办理“台账保证金 专用账户设立手续。已设立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 企业,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 登记。 银行目前与海关采用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模式。 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 子“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 备案手续,无需要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 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2010 年变动)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保税料件实行的一种管理手段。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企业进口料件时,先在指定银行帐户中存放等值于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保证金,海关根据企业加工产品出口或内销的情况进行核销并确定保证金返还及扣除。

4、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 ①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②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③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 案呈报表; ④需提供许可证的,交验许可证;  ⑤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 ⑥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

(2)备案商品 ①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 ②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易制毒化学 品、监控化学品,在备案时需要提供进出口许 可证或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③ 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地图产品 及附有地图的产品,进口工业再生废料等,在 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 或批准文件。

(3)保税制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 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 以及试车材料、未列明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 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照章征税。

(4)台帐制度: ①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办理。 有三种情况,“不转”、“空转”、“实转”。 不转:不需要开设保证金台帐。 空转:开设台帐,不需要支付保证金。 实转:开设台帐,支付保证金。

5、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项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① 概念:也叫跨关区异地加工贸易。 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 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 加工生产企业加工,生产成成品后回收出口的 加工贸易。 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 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例:上海的一家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把料 件进口进来以后,不是自己加工,而是把这些 料件委托给了苏州的一家加工企业,让苏州的 这一家企业来加工,加工成成品后回收,由上 海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跨关区异地加工贸易料件进口后,直接把产品 给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工。

②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 A、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 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 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 的证明”,填制“异地加工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 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海关核准后,领取所在 地海关的关封。 B、经营企业持“关封”和合同备案的必要单证, 到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例:上海的企业是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要 委托苏州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备案手续则由 上海的这家经营企业来办理。 步骤:1、向上海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所在 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提交的单证:一个是上海企业所在地商务 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个是苏 州企业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 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证明”;

2、向上海这家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提 出申请,领取关封。 3、到苏州的这家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 同备案手续。 需要开设银行台帐的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 指定银行开设台帐。也就是要在苏州开设加工 贸易银行台帐,不是在上海开设台帐。

③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包括有形损耗、无形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公式: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例:公司生产A型号的显示器外壳,每个 显示器外壳中所含的ABS塑料粒子的重量为1 千克,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损耗率为20%。该 公司向海关申报A型号显示器的ABS塑料粒子 单耗时,其单耗值应报为: 解析:参考单耗的公式“单耗=净耗/(1 – 工艺损耗率)”,故题目中,ABS塑料粒子的 重量(即净耗)为1千克,工艺损耗率为 20%,单耗=1/(1-20%)=1.25千克/个。

(2)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① 概念: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 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 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 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 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②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a、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 请表”; b、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c、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 能力证明”; e、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 申请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 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与异地加工贸易的区别: A、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加工贸易企业只把其 中个别工序委托给别的企业来加工。 异地加工贸易:是将所有的加工过程都委托给 别的企业。 B、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两个企业可以是同一 个关区,也可以是跨关区。 异地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属于 同一个关区,是跨关区的两个企业。

(二)进出口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报关程序:申报—配合查验—保税—提取或 装运货物。保税加工货物进境报关程序的第三个环节 是暂缓纳税即保税。 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的时候,有下面 几个方面的要求: ①报关时所提供的有关单证内容必须与备案时的 数据一致。 ②报关时的数据必须与备案时的数据完全一致, 且商品编码、品名、数量、规格、计量单位、币种等 应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 一致。

在进出境报关的过程中,要注意许可证件 管理和税收征管两个问题。 第一,许可证管理: ①进口料件,除个别规定以外(易制毒 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 成品油等限制类商品),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 许可证件; ②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许可 证件的,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许可证件。

第二,税收管理:  ①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暂缓 纳税; ②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全部使 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③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果部 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 产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产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比例 也就是说,假如一套设备,80%是用进口料件生产,20%的用的是国内的料件,那么,这个产品出口的时候,按20%的国内的料件来征收关税。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1)概念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 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个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 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例:某企业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其中80%的加工 产品直接返销境外,20%加工产品结转给另一关区其 他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加工后返销境外,那么,某企 业将20%加工产品结转给另一关区其他加工贸易企业 继续加工后返销的做法,在海关管理中,称为跨关 区深加工结转。

跨关区异地加工、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加 工贸易保税货深加工结转的区别: (1)跨关区异地加工:材料直接运到关区 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例:上海的一家企业将进口的料件委托给 苏州的某一家企业进行加工,这种情况就属于 跨关区异地加工。

(2)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是将加工的个 别工序委托别的企业进行加工。 例:上海的一家企业所进行的是服装的 加工贸易,将裁剪这道工序,交给了上海的另 外一家加工企业来加工,或者是委托给苏州的 某一家企业进行加工。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跨关区异地加工,两个企业是在不同的 关区;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可以是同一个关 区,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关区。 跨关区异地加工是全权委托另外一个加 工企业进行加工;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不 是全权委托,而是将加工的个别工序,委托 别的企业进行加工,对方将这道加工工序做 好以后,还得运回,继续加工,然后复出口。

(3)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将料件在自 己的加工区内已经完成了加工,然后,转到 另外一个关区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这两个加工企业不在同一个关区。而且要 办理接转手续。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概念: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 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 保税货物。               ① 剩余料件:生产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 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②边角料:加工过程中,在海关核准的 单耗内产生的无法再用于该合同项下的数量 合理的废料、碎料、下脚料等。

③残次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 陷或者不能达到出口要求的产品(成品、半 成品)。 ④副产品:加工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 时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 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它产品。 ⑤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 原因或海关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损毁、灭 失、或短少,使得产品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 口料件或加工产品。

要求: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 剩余料件,企业必须在登记手册有效期内处 理完毕。 处理方式:内销、结转、退运、放弃、 销毁。 注意:五种方式除了销毁外,都要填制报 关单报关。

(1)内销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因故需转内销的,应经 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转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属许 可正管理的,补交许可证件。 如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 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 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免 予审批,免交许可证。

(2)结转报关 剩余料件可以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 同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 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 式的情况下结转。 要求: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 书面材料、清单。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结转 手续,未经海关批准的,则根据规定将剩余 料件作退运、征税内销、放弃或销毁处理。

(3)退运报关: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 副产品等退运出境的,持登记手册等向口岸海关报 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备查。 (4)放弃报关 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开具放弃加工贸 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交接单将货物运到海关指定仓 库,并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未得到海关批准的,该货 物则只能按退运、征税内销、销毁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将做出不予放弃的决定: ①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 废物的; ②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 情形。 (5)销毁: 对于不能办理结转或不能放弃的货物,所属货 物企业可以申请销毁,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有企业 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企业 收取海关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准备报核。

(三)合同报核 1、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报核: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对未出口的货物进行处理后,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核销:海关核准解除监管的海关行政许可行为。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凭证 ① 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②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③ 进出口报关单; ④ 核销核算表; ⑤ 其它海关需要的材料。

4、报核的步骤: (1)及时将登记手册和报关单进行收集、 整理、核对; (2)计算单耗:根据有关账册纪录、生产 工艺资料等计算次合同的实际单耗,并填写核 销核算表; (3)填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预录入手 续; (4)携带报核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填写 报核签收回联单。

5、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1)海关审核报核企业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重 新报核;符合规定的,受理。 (2)核销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经过核销情况正常的: ①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②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 销联系单”,到银行销台帐,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帐 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三、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 报关程序 (一)电子帐册管理简介 1、含义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 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 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 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 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海关保税加 工监管方式。

电子帐册管理:是以“企业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 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只设立一个电子帐册。 电子化手册管理:是以企业的“单个加工合同”为单 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

2、特点 电子帐册模式联网监管的基本管理原则是:“一 次审批、分段备案、滚动核销、控制周转、联网核 查”,有以下特点: (1)对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加工生产能力一 次性审批。不再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逐票审批。 (2)采取分段备案,先备案进口料件,在生产 成品出口前再备案成品以及申报实际的单耗情况。 (3)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电子帐册,实行滚动 核销制度,取代以合同为单元的纸质手册。

(4)对进出口保税货物的总价值(或数量) 按照企业生产能力进行周转量控制,取消对进 出口保税货物备案数量控制。 (5)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商务部门和海 关申请办理审批、备案及变更等手续。 (6)同样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7)纳入电子帐册的加工贸易货物全额保 税。 (8)凭电子身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通 关。

3、电子账册的建立(三个步骤) (1)联网监管的申请和审批 ①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前,应当先向企业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由商务主管 部门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依法进行审批。 ②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加工贸易企业向 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联网监管 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 知书”。

(2)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主管部 门审批,总体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 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商务主管部门批 准申请的,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 批准证”。

(3)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账册 ① 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帐册,取代纸 质手册。 ② 电子帐册包括:“经营范围电子帐册”(IT账册) 和“便捷通关电子帐册”(E账册)。 “经营范围电子帐册”不能直接报关,主要是用来检 查控制“便捷通关电子帐册”进出口商品的范围。 “便捷通关电子帐册”用于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通 关和核销。 ③电子帐册是在商品归并关系确立的基础上建立 起来的,没有商品归并关系就不能建立电子帐册。

(二)报关程序 1、备案 (1)“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备案 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通过网络向 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 企业在收到海关的备案信息后,应将商务 主管部门的纸质批准证交海关存档。

“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备案内容 ① 经营单位名称和代码 ② 加工单位名称和代码 ③ 批准证件编号 ④ 加工生产能力 ⑤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成品范围(商品编 码前4位)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 ① 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料件和成 品情况、单耗关系。 ② 料件备案必须在进口前备案,成品和 单耗备案可以推迟到成品出口前。 ③ 海关会根据加工能力核定一个最大周 转金额,并对部分高风险或需要重点监管的料 件设定最大周转数量。电子账册进口料件的金 额、数量,加上电子账册剩余料件的金额、数 量,不得超过最大周转金额和最大周转数量。

④ “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分册:通常一个 企业只建立一个“便捷通关电子帐册”,但企业 下设无法人资格但独立核算的分厂,则该分厂 可以另建立电子帐册。 企业需在异地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或异 地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办 理“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异地报关备案。

(3)备案变更 ①“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变更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工能力发生变更 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网络向海 关办理申请变更,海关予以审核通过,并收 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 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②“便捷通关电子账册” 变更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最大周转金额、 核销期限等需要变更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 申请,海关批准后直接变更。基本情况表内 容发生改变,只要未超出经营范围和加工能 力,不必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向海关申请变更。

2、进出口报关 (1)进出境货物报关: ①报关清单的生成:从企业系统导出料号级数据 生成归并前的报关清单,通过网络发送到电子口岸。 ②报关单的生成:使用企业内部计算机,采用计 算机原始数据形成报关清单,报送中国电子口岸,中 国电子口岸将企业报送的报关清单进行自动归并,并 分拆生成报关单后发送回企业,由企业填报完整的报 关单内容后,通过网络向海关正式申报。申报数据与 备案数据一致。

③报关单的修改、撤销: (A)不涉及报关清单的报关单内容可直接进行修 改,涉及报关清单的必须先修改报关清单,再重新进 行归并; (B)报关单经过海关审核通过后,一律不得修 改,必须进行撤销重报,带报关清单的报关单撤销 后,报关清单一并撤销,不得重复使用 ; (C)进口报关单放行或出口报关单办结前修改, 内容不涉及报关单“表体”内容的,企业经海关同意可 直接修改报关单。涉及表体的必须撤销报关单重新申 报。

④ 填制报关单的要求: (A)申报数据与备案数据应当一致; (B)企业按实际进出口的“货号”填报报关 单,并按加工贸易货物的实际性质填报监管方 式; (C)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电 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的剩余值,如果电子账册 对某项下料件的数量进行限制,那么报关单上 该项商品的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最大周转量的 剩余值。

每个申请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加工企 业,在一个报核周期内,都在海关备案过相 关内容,其中海关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情 况,对进出口保税货物的总价值或总数量进 行一个周转量的控制。在这个报核周期(通 常是180天)内,该企业每笔进出后货物的价 值都要在这个周转金额里扣减,例如,该企 业本期的最大周转金额是100万,已经申报过 的进出口贸易总价值是60万,那么接下来, 再进行申报的这一单,金额就不能超过40万。

⑤申报方式:可以采用无纸报关或有纸报关。 A、如果采用无纸报关,海关凭同时盖有 申报单位和其代理企业的提货专用章的放行 通知书办理“实货放行”手续;报关单位凭同时 盖有经营单位、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印章的纸 质单证由报关单位办理“事后交单”事宜。 B、进行纸质报关的,由本企业的报关员 办理现场申报手续。

(2)深加工结转报关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然后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材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这些货物的处理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

3、报核和核销 对电子帐册实行滚动核销的方式,180天为一个报 核周期,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1)企业报核:预报核和正式报核。 ① 预报核 预报核是指企业在向海关正式申请核销前,在电 子账册首次核销周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将本核销期 内申报的所有电子账册进出口报关数据按海关要求的 内容,包括报关单号、进出口岸、扣减方式、进出标 志等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申请报核。

海关通过计算机将企业的预报核报关单内 容和电子账册数据进行比对,对比对结关完全 相同,计算机反馈“同意报核”的,进入正式报 核阶段。 ② 正式报核 正式报核是指企业预报核通过海关审核 后,以预报核海关核准的报关数据为基础,准 确、详细填报本期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当留存数 量、实际留存数量等内容,以电子报文形式向 海关正式报核。

(2)海关核销 海关对书面数据进行核算,确定是否平衡。另 外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盘库。 ①报核数据与海关底账数据及盘点数据相符 的,海关通过正式审核。海关将本期的结余数作为 下一期期初数。 ②企业实际库存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的,海 关按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 ③企业实际库存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可以 提供正当理由的,按内销处理。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的,对短缺部分,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四、出口加工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概述 1、含义:经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 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 管的特定区域。 2、功能:出口加工区具有从事保税加工、 保税物流及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的功能。 出口加工区内设置出口加工企业、仓储物流 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区内货物进、出 的运输企业。

3、管理 (1)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不得建立营业性 的生活消费设施。 (2)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 据交换。 (3)加工区与境外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因国内技术无 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运至出口 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 审批,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 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4)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视同出口,办 理出口手续,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进区办出口) (5)从境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货物 全额保税,出口加工区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 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适用电子 帐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帐册滚动累扣,核扣,每 6个月核销一次。 (6)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的生 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 外,予以免税。

(二)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向区主管海关申请建立 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H账册) 和 “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区货物通过 电子账册办理报关手续。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A.应填写的是“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 B.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关区——按直通 式报关

直通式转关运输,多见于濒临港、澳地区海关,比如从香港进口的货物汽车运输经深圳皇岗海关进境办理转关手续后运至黄埔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在皇岗海关货物并不卸下,而是在此办理转关手续后由原运输工具运至黄埔海关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这种直通式转关运输方式的特点就是进境后不换装运输工具,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后由原运输工具运往指运地海关。

C.不同直属海关进出境——按直转转关 方式报关  进口直转转关-----指在进境地海关办理 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 办理报关手续(指运地指进口转关运输货 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出口直转转关-----指在货物运抵启运地 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 口转关手续(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报关发运的地点)。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采用直转转关的方式办理转关的步骤。 例:北京A企业是设在北京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从德国进口一批裸管进行加工,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进口。这批裸管从天津口岸进境。然后再运北京A公司的所在地。那么这批裸管进口采用的报关方式就是直转转关方式来办理转关。因为北京和天津属于两个不同的直属海关,属于跨关区,所以采用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步骤: 首先:货物运达天津后,A企业向天津海关 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着“进口转关货物申报 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天津海关物流监控部 门办理转关手续。天津海关同意后,把申报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向北京出口加工区的海关发 送,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贴上关封,或者是 对密封式的货柜用关锁给锁上,用负责运输海 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运输货物。

这批裸管运抵北京出口加工区后,收货 人或其代理人向北京出口加工区的海关办理 转关的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核销“汽车 载货登记簿”,并给天津的海关发送电子的回 执,然后就可以在北京这边报关了。录入“出 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 海关提交相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审 核有关的单据,再确定是否需要查货,不需 要查货的,直接放行,需要查验的,查完货 后,再放行,海关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这 个流程就是直转转关。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出境外 也是采用直转转关方式。 北京的A企业要从天津出口一批苹果,那 么直转转关的时候。A先向北京的海关申报, 海关把有关单据的内容转给天津海关,货物 运抵天津后,办理核销手续,天津海关核销 “汽车载货登记簿”,并且给北京的海关发一个 电子的回执。货物出境后,天津海关核销清 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 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 (1)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进入国内市场) 步骤:①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 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 单”,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即: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先由区外企 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再由区内企业办理出区报关 手续。都是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手续。

其他规定: ①出口加工区企业内销加工制成品,以海 关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 或类似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 价格。 ②内销的副产品,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 格,由区外企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 代征税,免于交付缓税利息。属许可证件管理 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③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 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如出区内销按照对区外 其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2010年 新增) A、边角料、废品内销,海关按照报验状态归类、 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免予提交许 可证件; B、边角料、废品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区内企业持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及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 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C、对无商业价值且不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以处置之外的其他方 式销毁的,应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件,向主管 海关办理出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税,并免予核验 进口许可证件; D、残次品出区内销,按成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 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许可证件;对属于《法检目 录》内的出区内销残次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合格后,方 可内销。

④加工区内企业在需要时,可将模具、半 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加工,需加工区海关批准, 由区外企业向加工区海关缴纳货物应征税的等 值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方可办理出区手续。 加工产品应在6个月内复运回加工区,区 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 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 验放核销手续,退还保证金和撤销保函。

⑤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 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⑥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 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 产和使用。应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加工区。因 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 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 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⑦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 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加工区时,要以海关 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 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 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加工区。

(2)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步骤: ①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 口加工区海关办出口报关手续。 ②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 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即: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先由区外的企业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区内企 业再办理进区报关手续。都是向出口加工区海 关申请办理报关手续

(3)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指区内企业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 产的产品直接或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出口加 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 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①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 所在地出口加工区海关备案后,方可开展货物 的实际结转; ②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 特殊监管区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 批复办理结转手续;

③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 的,转入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 手续; ④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 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⑤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 的,转出、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 转手续。

第四节 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 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 第四节 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一)含义 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 内进行分拨、配送、或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 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 已经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 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 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二)特征 1、进境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代征税, 复运出境免税,内销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海关代征税,不征收缓税利息。 2、进出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 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3、进境海关现场放行不是结关,进境后 必须进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 运离这些场所或区域必须办理结关手续。

(三)管理

对各种监管形式的保税物流货物的管 理,可以归纳为以下5点。 1、设立审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 立的任何场所或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 物。 2、准入保税:通过准予进入保税监管场 所或特殊区域来实现保税。

3、纳税暂缓 凡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 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时不办理进口纳税 手续,等到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时才把办理纳税手续, 或者征税,或者免税。 内销时保税物流货物不需要征收缓税利息,而 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时(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 易货物和边角料除外)需要增收缓税利息。 4、监管延伸 (1)监管地点延伸: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 殊监管区域。

(2)监管时间延伸

5、“运离”结关 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需要继续监管以 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 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 关手续。

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概述 1、含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 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根据使用对象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 用型保税仓库两种。 在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下面衍生出 一种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保税仓 库)。  

2、功能 功能单一,就是仓储,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 存放货物的范围: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 修用零部件; (4)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3、保税仓库仓库的设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 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 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6)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要 达到的条件。 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 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 米。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向仓库所 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由直属海关审 批。

4、管理 (1)保税仓库存储货物的期限为1年,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1年。 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过2 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 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 用。

(3)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灭失,除不可 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向海关缴纳损毁、 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只 可进行分类、简单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5)仓库经营企业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 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由 主管海关核销。

1、进仓报关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 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 外 ,免领进口许可证。 (2)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 岸入境时,经海关批准,可按转关运输程序办理 报关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口岸办理异地传输报 关手续。

2、出仓报关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进口报关(进入国 内市场)和出口报关(复运出口)。 (1)出口报关:保税仓库出仓复运出境货物, 应当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出仓手续。是同一直属海 关的,经批准,可以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2)进口报关 转为正式进口的同一批货物,要填制两张报关 单,一张办结出仓报关手续,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 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另一张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按照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手续大体分为: ①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用于加工贸易的, 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保税加工货物 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作为特定减免税货 物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按特定减免 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进入国内市场,由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 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④ 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以保修期 内免费出仓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 续,填制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无代价抵偿货 物”,并确认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在保修期内不超过原设 备进口之日起3年。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 放行之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 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 货物。 (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经 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3、流转报关 (1)保税仓库与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往来 流转的货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仓库与特殊监管区域属于同一直属关区 内的,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 (2)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 的,应当各自在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 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

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概述 1、含义: 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概述 1、含义: 经过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2、存放货物的范围:均是办结了海关手续的 出口货物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 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5)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 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3、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1)申请设立的条件 ① 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②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③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④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⑤ 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出口配送型” 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不 低于1000平方米。

(2)申请设立和审批 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 请,海关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 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3)验收和运营 获得批准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投入运营。

4、管理 (1)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 不得下设分库。 (2)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业务活 动和财务状况,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 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5)储存期间发生损毁,除不可抗力原因 外,出口监管仓库应向海关缴纳灭失货物的税 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可以进行流通性增值服务。(不能进 行实质性加工)

(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分为4种情况:进仓报关、出仓报关、结 转报关、更换报关。 1、进仓报关 (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发货 人或其代理人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国家 规定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 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交许可证件和缴 纳出口关税。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提 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 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3)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可退税政策的 出口监管仓库,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 税证明联。对不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 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 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出仓报关: 分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 (1)出口报关 出仓货物出口时,仓库经营企业应向主 管海关申报,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 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2)进口报关 离开出口监管仓库转进口的,进入我国国内市 场,要办理的进口报关手续跟保税仓库的情况是一样 的。 ①出仓用于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 按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仓作为特定免税的货物:按特定减免税的报 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出仓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的 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 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 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与其他特殊 监管区域进行货物流转。 (4)更换报关 对于已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原因 要求更换的。被更换货物出仓之前,更换货物 应当先行入仓,且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 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相同。

四、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 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 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功能 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的叠加,既 可放进口货物也可以放出口货物。

(1)存放货物的范围 ① 国内出口货物; ② 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③ 外商暂存货物; ④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⑤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 用零部件; ⑥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⑦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⑧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 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 值服务;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和国际中转业务;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重点)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4)存储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 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 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5)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 保税政策的货物; (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3、设立 (1)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 经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 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④具有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 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万 平方米。

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企业进入物流中心的条件如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于企业分支机构 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4、管理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 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中心内直 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 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 予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 (4)经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 度集中报关,但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 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或进行其他处置。 保税物流中心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 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向海关办理相关海关 手续。 (6)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 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 企业向海关缴纳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应向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 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 规定存放货物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4)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 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保税物 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 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 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出中心 ①出中心进入关境内其他地区视同进口。 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填 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中心运往境外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入中心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保税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货物,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设备以及转关出口货物,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 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① 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 输工具; ② 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各种进口设备; ③ 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

五、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 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概述 1、含义: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包括: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园区内不得开展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业 务;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海关对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 “备案管理制度”,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 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 关管辖区域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 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1)境外运入园区: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 企业及其代理人可以先提交舱单将货物直接运 到园区,再提交“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 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免税: a.园区的基建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 b.为开展业务所需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 零配件及工具; c.园区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2)园区运往境外 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原状退运的,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2.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按不同的流向 填写不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①内销,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应证交证,应 税缴税。 ②用于加工贸易,按保税加工贸易保管,提供 加工贸易手册,继续保税。 ③用于享受特定减免税,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 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相应的许可证 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 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 交证交税,按下别情况签发“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①区外运入园区,供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 及其包装材料,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货 物从异地转关进入园区的,起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 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 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②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 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 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除属于 取消出口退税的基建物资外,其他的予以签 发退税证明联。 ③区外运入园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 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品、 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 退税证明联。

④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材料、 设备、基建物资等,海关不予签发退税证明联,原 已缴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⑤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 园区,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同等原因,需原 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 申报进园区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退换手续。更换的 货物进入园区时,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 税,但海关不予签发退税证明联。

(3)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 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 海关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 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 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 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每年办理报核手续, 海关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 帐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2.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 和增值服务。 3.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 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果退运,按照进出口货 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 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5.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 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 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 请,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并自 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进区内。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 回,于期满前10日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延长期 限不得超过30天。

6.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 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和合同 不符等原因,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 1年内向园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 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 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

8.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按照下列 规定处理: (1)完全失去价值,海关核销、并按免税处 理; (2)尚可利用的进境货物,可以退运,可以 按照残值估价、征税运到境内。 (3)尚可利用的进区货物,可以办理退运手 续换货。

9.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 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于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 业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 入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 率,依法向海关缴纳相关的税费。 (2)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 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 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七、保税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区概述 1、含义: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特定区域。 2、功能 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 储运输等多种功能。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 有保税物流的功能,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区货物报关分进出境报关和进出区报关。 1、进出境报关 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属自用的, 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属非自用的,包 括加工出口、转口、仓储和展示,采取备案制,填 写进出境备案清单。即保税区内企业的加工贸易料 件、转口贸易货物、仓储货物进出境,由收货人或 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报关。

2.进出区报关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保税区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2、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3、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必须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才能办理。 4、保税区内只能进行简单实工。

5、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边角 余料运出境时,免征出口关税。 6、将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 运住非保税区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 法纳税,免予交付缓税利息。 7、用含有境内区外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 制成品销往境外时,按所含进口料件数量征 税。

七、保税港区进出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港区概述 含义: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功能:具备目前中国海关所有特殊监管区域具备的全部功能。(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国际中转功能。目前中国的贸易进出口已经发展到14000多亿美金,但在中国众多的港口城市当中没有具有成熟国际中转能力的港口,中国绝大部分的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周边国家进行输送,要想为了更好的参与国际间港口的竞争,首先就要拥有具有国际中转能力的枢纽港口。保税港区的建立首先就要担负起参与国际间港口竞争的功能,使我们自己拥有世界级的航运中心。 ――国际配送功能。保税港区由于政策的支持和发展特点,已经具备了国际配送的要求。保税港区不但有现代化的港口,同时也拥有保税物流园区。在该园区内,世界各国的公司都可以开展国际配送的业务。

――国际采购的功能。目前保税港区的优惠政策规定,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港口或区内卡口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采购进港口保税区内仓储物流园区的国内货物,可以进行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向世界外分销;采购进区的进口保税货物,同样可以在进行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将来企业入驻后,不但可以发展进出口贸易,同样也可以发展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以及保税港区企业和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

――国际转口贸易的功能。在中国许多个省市,上千个港口开放城市当中,除了上海、天津、大连,目前还没有一个具有强大国际转口贸易功能的港口。现在保税港区的企业就可以从事转口贸易、交易、展示、出样、订货等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功能。在保税港区陆上特定区域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进港可予保税。保税货物和采购进区的国内货物可以在进口加工、装卸后出口。目前港区的众多优惠政策不是对现有的优惠政策简单叠加,而是从叠加中发挥更大的政策效应。

保税港区是海关按照我国国情实际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海关的先进管理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适应跨国公司运作和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新兴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和的保税物流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监管区域。是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是在形式上最接近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模式。

真正自由贸易港是指设在国家与地区境内、海关管理关卡之外的,允许境外货物、资金自由进出的港口区。对进出港区的全部或大部分货物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自由港内,开展货物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目前排名世界集装箱港口中转量第一、第二位的新加坡港、中国香港,均实施自由港政策,吸引大量集装箱前去中转,奠定其世界集装箱中心枢纽的地位。

自由贸易港政策对发展外贸确实极为 有利,但综合考虑我国当前的外贸、经济运 行态势,税收监管政策等因素,还不宜在全 国范围内过快推进。当前保税港更多的是作 为航运中心的配套政策实施,因此目前只有 经过国家认定具备国际航运中心资质的沿海 城市才可以申请并获得批准。分别对应三个 保税港区,上海港定位为“国际航运中心”,天 津港定位在“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大连港定位 于“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二)保税港区管理 ⑴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⑵物流管理:区内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监督、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备案。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储存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⑶加工贸易管理: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 帐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 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内企业应 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 的进区、出区和储存情况。

⑷特殊情况处理: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 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区主管海 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 货物除外。  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港区货物损毁、灭失的, 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说 明情况并提供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保税港 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 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②进境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区内 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 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 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  ③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 用价值,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 与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并向保税港区主 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规定办理。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 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 海关,说明情况。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 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 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 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 口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 税;

②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 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 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  ③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 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 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④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 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 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 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 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三)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报关程序 1、地点: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 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在口 岸海关办理。 2、适用单证:备案制 “进出境货物备案清 单”。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对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免 税(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 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除外);从保税港区运 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四)保税港区货物运往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的报关 ①一般贸易货物出区:直接进入生产或消费领域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属于优惠贸易协定下,符合原产地规定的,按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②加工贸易货物出区:区内企业生产加工贸易成品及残次品、副产品内销的,按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区内企业生产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及包装物料,提出书面申请并批准的,可运往区外,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及其他危险废物需要处置的,凭环保部门批件出区。

③出区展示: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管理 规定办理。 ④出区外发加工:开展外发加工前,凭 承揽加工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 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 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委 托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区外非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货物运入 保税港区的报关 ①国产货物: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②原进口货物:区外企业向海关提供货物或 物品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申报,海关不予签 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原已缴的税 不予退还。

(六)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报关 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含义 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 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 物。 1、特定地区: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概述 (一)含义 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 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 物。 1、特定地区: ①保税区减免税货物 ②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 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 企业)。 3、特定用途: ①国内投资项目; ②利用外资项目; ③科教用品; ④残疾人用品等。

(二)特征 1、 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 若进口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的,提交 许可证义务不能免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 海关监管: ① 船舶、飞机:8年 ② 机动车辆:6年 ③ 其他货物:5年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出口许可证(1)但港澳台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豁免有关许可证。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手续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3、(1)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 (2)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减免税申请(货物进口 之前的前期阶段)——进出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 (后续阶段) 1、特定地区(包括:保税区减免税货物;出口 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1)保税区减免税货物 A、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企业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海关审核后 准予备案的,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B、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2)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A、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 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等,海关审核后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B、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出口加工 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在电子帐册 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A、备案登记 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应提交:商务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 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 登记手册”。 B、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前,向保税区海关提 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 等,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国内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 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向主管海关提 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 税证明”。 (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后,凭国家鼓励发展的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A、备案登记: 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 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资 格认定手续。海关审核后,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 证明”。 B、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 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经海关 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① 残疾人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的批准 文件,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证明 ”。 ② 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 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出具民政部门或残 联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 货物征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1)有效期:6个月 (2)“一批一证”的原则: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 物,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 一次性进口。 (二)进出口报关 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 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 2、应提交许可证件,特殊情况除外。 3、报关单“备案号”应填”征免税证明”上的12 位编 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 1、监管期满,根据原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 (1)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 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 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 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 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 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 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 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 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 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 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 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 这个收据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 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 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 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 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 物。 4、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监 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照章征税。

特定减免税货物跟与保税货物的异同: (1)性质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针对三个特 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 保税货物:针对进境又复运出境的特点简化了海 关税、证手续的一种制度。 (2)前期准备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保税货物: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 记手册。 (3)监管不同: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解除监管; 保税货物:根据去向不同分别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六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 一、概述: (一)概念 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二)范围 1、展览品 2、文体用品 3、新闻摄影用品 4、科教研活动用品 5、上述4项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 6、货样 7、慈善活动用品 8、安装、调试、检测、修理用的仪器及工具 9、容器 10、旅游用品及交通工具 11、工程施工用品 12、其他

(二)基本特征 1、有条件的暂免进出口税费;(但须向海关提供 担保); 2、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 没有实际进出口,可免交许可证。 但涉及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货物提 交许可证件的义务不能免除。 3、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可按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后续管理)

二、程序 按照海关监管的方式,本类暂准进出境货 物又分为四类: (一)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 物; (二)展览品 (三)集装箱箱体 (四)暂时进出口货物

(一)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的货物。 2、ATA单证册制度 (1)ATA单证册的含义 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 《暂准进口单证册》是世界海关组织在有关条约 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有效期一 年,(我国规定自货物进口之日起6个月,超期须经海 关批准)。

例:我国的某个企业要到巴黎参加巴 黎博览会。企业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申请, 并交纳一定手续费,提供担保。我国的国际 商会审核后,签发ATA单证。企业凭着ATA单 证办理出口,在我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海 关在签发ATA单证上盖章;货物经过运输,运 到巴黎,企业的相关人员凭着签发的ATA单证 在巴黎办理进境手续,巴黎的海关在ATA单证 上盖章,货物进入巴黎参加展出。

展览会结束后,企业按规定,在6个月内 复运进境,在巴黎办理退运手续,巴黎海关 在单证上面盖章,然后这些展览品经过运输 运回到我国的入境口岸了,企业又凭着此张 ATA单证在我国的入境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海 关也是在上面签章。经过以上这些步骤,货 物又运回来了。持证人将使用过的,经过各 海关签注的ATA单证交还给原出证的协会,取 回担保金或者是保函。

(2)管理 ①出证担保机构: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 ATA单证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 ②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 ATA核销中心。 ③延期审批 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 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 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 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直属海关受理延 期申请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 定书”(或不批准决定书)。 参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的延长期届 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 审批。

④ 追索  ATA单证册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规定复 会提出追索。在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提供 货物已经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 明的,ATA核销中心可撤销追索;在9个月期 满后,未能提供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向海 关支付关税和罚款。

3、报关程序 (1)进出口申报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货物,不需向海 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要另外再提供担保。 (2)结关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和出境展览品 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 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存根联 随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 不能按规定复运进出境的,我国海关向担保协 会——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二)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下列消耗、散发的用品,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 免税: A、样品;B、演示操作而消耗掉的物料 C、为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D、宣传品 E、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 上述货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免费提供或发放给观众使用;B、单价较低、 是广告样品的;C、不适用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小 于最小零售包装的;D、食品及饮料的样品确实是消 耗掉的

特殊规定 ① 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出 口货物范围; ② 展览会期间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烟叶制 品、燃料,虽然不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管理, 但是海关对这些商品一律征收关税。 (2)出境展览品(小卖品、展卖品可按展 览品出境,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运进境的, 交证,缴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与ATA单证册 的期限一样) 进口展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 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 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 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 展人、参展人应在展览品进境20个工作日前, 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 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展 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担保。 (2)出境申报 应在展览品出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 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及展览 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4、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复运进出境后,凭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证明 联,向主管海关进行核销。 异地复运进出境的,收发货人持主管地海 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进境、出境地海关办理 手续。进出境地海关签发海关单证,凭以核 销结案。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 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纳 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 出口许可证件。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放弃:由海关依法变卖,上交国库。 赠送:按礼品或经贸往来规定办理。 (4)毁坏、丢失、被窃 按毁坏程度估价征税;丢失、被窃的按同类货 物征税。 不可抗力造成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核销。

(三)集装箱箱体 集装箱箱体既是一种运输工具,又是一 种货物。 (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 买进口的集装箱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 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 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 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境时,也 不受规定的期限限制。

(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 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 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 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能复运出境的,向暂准 进境的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 以延期,但是延期不的超过3个月。

(四)暂时进出口货物 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 ATA单证册货物、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外的 所有非贸易性非商业性货物,都按这种监管方 式报关。 2、期限(与展览品的期限一样) 进口展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 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超过6个月 的,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 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提交可定性为暂时进境货物的批件、箱 单、报关单、提单等进境报关。担保条件下 免税、证。 (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为 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仍 应提交许可证。)

(2)出境申报 提交货物定性为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批件 等出境报关。担保条件下免税、免证。 (但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 氧层物质和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 术除外)

4、核销结案 (1)复运进出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留存由海关 签章的复运进出境的报关单,准备报核。 (2)转为正式进口 提交许可证,正式报关缴税。 (3)核销结关 持复运进出境报关单、或货物放弃收据、 或正式报关单报核。审核后退还保证金或其 他担保,销案结关。

第七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概述 (1)含义: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 第七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概述 (1)含义: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 装运输工具,通过我国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国外。 (2)范围 ① 与我国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货物; ② 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 货物,按照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③ 未签有上述协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 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禁止过境的货物(4类货物)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 家和地区的货物;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 (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 海洛因等毒品; 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 物品。

(3)管理 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 防止 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 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向海关主管部门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②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 件或装置。必要时对过境货物及其装置进行 加封。 ③运输部门及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 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 ① 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 批准; ② 伪报货名、国名,运输我国禁止货 物,依法扣留; ③ 海关可以实施检查,相关人员应到 场; ④ 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 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 税。

2、报关程序 (1)进出口报关 ① 进境报关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 境货物报关单”以及其它单证(运单、装箱单),办 理过境手续。 B、进境地海关审核查验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 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 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 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C、将上述单证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 出境报关 过境货物出境时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出境地海关申 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时向 出境地海关申报。 B、出境地海关:审核,加盖“放行章”, 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过境期限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特殊原因 延长3个月。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 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3)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需卸货储存时,应存入海关指定或同 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按指定的路线运输。 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 物。

(二)转运货物 1、概述 (1)含义: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 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 内陆路运输,运往国外。

(2)范围 ① 持有转运或联运提单的; ② 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③ 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 转运的; ④ 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营人提 供确实证件的; ⑤ 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3)管理 目的:防止混卸进口;防止混装出口。 ① 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 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② 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 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 理其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③ 海关对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2、报关程序 (1)装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 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 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 海关申报。 (2)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地点换 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三)通运货物 1、含义: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 运载进境,并由原运载工具运载出境。 2、报关程序: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 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 报告书”或飞机“进口载货舱单”申报。 (2)海关接受申报,在货物进境和离境 时核查,监管货物实际离境。

比较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 相同点:启运地和目的地都在境外 不同点:

二、进出境快件 (一)概述 1、含义 指进出境快件营运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 速的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备案登记的从事进出境快 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2、分类 (1)文件类快件:根据规定予以免税的 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及资料。 (2)个人物品类:法律法规规定自用、 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 物品。 (3)货物类:除前两类货物以外的进出 境快件。

(二)报关程序 1、申报 (1)申报时间:海关正常办公时间。 (2)申报方式:采用纸质文件方式和电子 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 续。 (3)申报的时间:进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 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向海 关申报。

(4)申报单证 ① 文件类:提交《进出境快件KJ1报关 单》、总运单和其他单证。 ②个人物品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分运单、收 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 ③进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和海关 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KJ2报关单”、 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 的其他单证。

应税货样广告应提交“KJ3报关单”、分运 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其他进出境货物类快件,一律按进口货 物相应的报关程序提交申报单证。 ④ 出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对货样、广 告品应提交KJ2报关单。其他出境的货物快 件,一律按出口货物相应的报关程序提交申 报单证。 2、查验 应在运营人应在场的时候查验,认为必要 时,可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三、货样、广告品 (一)概述 1、含义 货样: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 广告品:用以宣传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广告宣传品。 2、分类: 货样广告品A: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售出 的货样、广告品。 货样广告品B: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以 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二)报关程序 1、证件管理 (1)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 ① 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进口属于非许可证件 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凭经营权向海关申报。 ②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进口数量合理且价值 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 告品,凭司局级以上单位证明向海关申报。 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证件向海关申报。

(2)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 凭进口许可证向海关申报。 (3)进口货样、广告品属自动进口许可管 理的机电产品和一般商品,每批次价值在人民 币5000元以下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旧机电产 品除外)。 (4)出口货样每批次货值人民币3万以下 免领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试 验用样品不能免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5)出口到欧盟、美国以外的国家免领纺 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或者以下情况可以免领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① 每批数量不超过50件的出口样品; ② 出口美国,属美国进口商自用的非零售 以及做了适当标注的金额少于800美元的样品。 (6)列入《法检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 样、广告品,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报。

2、税收管理 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 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及以下的,免征关 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 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进口环 节海关代征税。

四、租赁货物 (一)概念 1、含义 租赁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 关系,即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 将租赁货物租给使用人(承租人),承租人在 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 的一种经济行为。

2、范围 国际租赁大体有两种:一种是金融租赁,另一 种是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采用这种租赁方式进 境的货物,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出租 人会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租金是分期 支付,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 经营租赁进口的货物一般都是暂时性的,按合 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小于货 价。

(二)报关程序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 纳进口税费后放行。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 额,缴纳有关的税费,放行,对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 款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 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 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 续。

2、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租金小于货价,所以纳税义务 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按海关审查确 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 税款数额。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 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 海关申报。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 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缺少、 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 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 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 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 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 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 范围。 税则号列不一致,应当按“一般进出口货 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款。

2、特征 (1)免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2)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进口代征 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 假如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 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 的税款差额。 ① 高出原征收税款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② 低于原征收税款,原进出口的发货人、承运 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补偿货款部 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以退还。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二)报关程序 可分为两种:短少抵偿及因品质规格不符抵偿。 1、残损、品质不良抵偿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 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海关手续。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 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合货物 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退运出境时不征税。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海关出具证明,凭以申报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的: 按照海关接受无货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 的有关规定申报进出口,缴税,交证。 2、期限: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 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报关应提供的单证 (1)进口要提供的单证 ①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 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 ③ 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 免税证明”。 ④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2)出口的时候要提供的单证 A、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B、原出口货物的退运报关单、或已缴税证 明; C、原出口纳税书; D、索赔协议。 还可以提供:商检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 的检验证明。

六、进出境修理货物 (一)概念 1、含义:为了维护修理而进境或出境的货 物或原材料、零部件。 2、特征 (1)进境维修货物免纳税费,但要提供担 保,接受海关的后续监管。

(2)出境维修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 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免征税费。 在保修期外(或虽然是保修期内但境外 维修收费的),按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定 完税价格,计征税费。 (3)进境维修货物免交许可证件。

(二)报关程序 1、进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 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报进口的有关单 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 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复出境后应当申请销案,正常销案的,海关应 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

2、出境修理货物 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 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6个月。 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在境外支付 的修理费和材料费,由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 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七、出料加工 (一)概述 1、含义: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 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2、原则 (1)只有国内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或难以 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加工 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

(2)出料加工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 物的物理形态。 (3)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出 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3、管理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 当复运进境,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报关程序 经过前期的备案阶段——进出口申报——核销 1、备案 到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受 理备案的应当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2、进出口申报 (1)出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应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 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 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 件;属于应征出口税,应提供担保。

(2)进境申报 海关对出料加工货物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 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核销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 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 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 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 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 口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海关代征税。

八、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1)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 提单或运单的货物,或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 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2)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 或境内其它地点的货物,在本港(车站)卸下。

2、管理 经海关核实的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由 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公交负责人自运输工具 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 境手续。 (二)报关程序 1、退运境外 提供发货人或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

2、溢短相补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溢卸 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经原收货人同意,填 报关单申报。 A、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货物。 B、非同一运输工具或同一运输工具非同 一航次之间抵补的,仅限于同一运输公司、 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

3、物归“原主” 指运境外的误卸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要求运 往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按照转运货物办理海关手 续。 指运境内的误卸货物,可由原收货人就地向进 境地海关申报,也可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办理转关。 4、就地进口: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按一般 进口货物办理。 5、境内转售:原收货人不接受,运输工具负责人可 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办理进口手续。

九、退运货物 (一)一般退运货物(海关放行后退运) 1、一般退运进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1)报关 一般退运进口报关分两种情形: 原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 ①填写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 ③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或税务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④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

原出口货物未收汇: ①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 ③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④并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2)税收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 的,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 征收出口关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 内环节税,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2、一般退运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1)报关 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供原进口货物报关 单、保险公司证明或溢装、漏卸证明。 (2)税收 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 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已征收进口 关税和代征税的,自缴纳进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 退还。

(二)直接退运货物 指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 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直接退 运境外,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 退运境外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

(1)当事人申请退运(行政许可) 以下情形可退运: ① 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 ② 属于错发、误卸或溢卸的,能提供证明的; ③ 收发货人协商一致同意并有书面同意退运的; ④ 能够提供有效物权凭证; ⑤ 能提供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的 在申请直接退运前,如有走私违规嫌疑的,不 予办理退运。

(2)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① 禁止进口货物; ② 违反商检规定,并被处理后出具“检验检 疫处理通知书”; ③ 限制进口的固定废物(没有经许可)制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通知书”。

十、退关货物 (一)含义 指出口货物在海关申报出口后海关放行, 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申请将货物 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货物称为退关货 物。

(二)海关手续 1、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 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 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 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4、办理退关手续后,海关对所有单证予 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十一、放弃货物和超期未报关货物 (一)放弃货物 1、概述 (1)含义 放弃货物又称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 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 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范围 (1)没有办结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境货物; (5)其他进境货物。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 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处理 放弃进口货物,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 变卖进口货物所得的价款,先拨付变卖处理 实际支付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 存等费用。假如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 存等费用的,按比例分摊。

(二)超期未报货物 1、概述 (1)含义: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 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 申报的货物。 2、处理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 卖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 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 顺序 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运费、装卸、储 存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 值税和消费税)——滞报金 (3)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 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 (4)收发货人应按照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第八节 海关监管货物转关的报关程序 一、海关监管货物转关概述 (一)转关含义 第八节 海关监管货物转关的报关程序 一、海关监管货物转关概述 (一)转关含义 转关运输: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海关手续的行为。

包括有三种情况: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进境地入境,运 往另一个设关地点进口报关。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起运地出口报关 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境。 (3)境内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已经办理入 境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 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报关。

(二)转关条件 1、申请转关应符合的条件 (1)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必须设有海关; (2)转关的指运地和起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 批准的监管场所; (3)转关承运人应当在海关注册登记,承运 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承诺按海关对转 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 货物运往指定的场所。

2、不得申请转关的货物 (1)进口固体废物(废纸除外); (2)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 层物质; (3)汽车类,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底盘。

(三)转关运输的方式 1、提前报关转关 (1)进口: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 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2)出口:指出口货物在未运抵起运地监 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办理 出口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 (1)进口:指进口货物在进境地海关直 接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 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出口:是指出口货物在运抵起运地 海关监管场所申报后,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 口转关手续再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的 转关。

3、中转方式 (1)进口中转转关:指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 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口中转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先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的承运 人或其代理人批量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转关。 (2)出口中转转关:指持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 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先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承运人 或其代理人按出境工具分列舱单向起运地海关批量办 理转关手续,并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的转关。

(四)报关要点 1、转关运输的期限 (1)直接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 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录 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缴纳 滞报金。

(2)提前报关方式 ① 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 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② 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 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 验放手续。 2、转关运输申报单证的法律效力 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转关运输的报关程序 (一)进口货物的转关 1、提前报关的转关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货主) 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在 指运地海关传送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传输 至进境地海关。

(2)货主在电子数据申报后,5日内向进 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逾期未办指运 地海关撤销已经录入的电子数据。单据如下: ①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 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物清单”) ②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③ 提货单

(3)进境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对装 有相关货物的集装箱或运输工具施加关锁、 在《登记本》或《监管本》上批注签章,对 转关货物进行实际放行。 (4)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指运地海关验 核货物并向进境地海关发送转关货物的核销 回执。 (5)货主向海关提交纸质的报关单及其 他单据,按照正常的报关程序报关。

2、直转方式的转关 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 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有关单证直接办理转 关手续。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自运输 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在进境地海关录 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缴纳 滞报金。

(2)申报单据如下: ①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 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物清单) ②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3)在海关指定的时间内运抵指运地, 自货物到达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进口货物 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申报, 逾期缴纳滞报金。

3、中转方式:(中转方式的进口转关一 般采用提前报关转关) (1)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 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其收货人或代理人向 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5日内向由承运人向进境地海关提交 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 运输工具纸质舱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舱单)

(二)出口转关运输 1、提前报关的转关 (1)发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起运地 海关监管场所前,先向起运地海关传送出口 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起运地海关提前受 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 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2)货物在电子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 启运地海关的监管场所并办理转关手续。

(3)所需单证: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③ 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出境汽车载 货清单。

(4)运抵出境地,办理出境手续,要提 交的单证: ① 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 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③ 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江苏连云港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叉 车,经海关批准,该批货物运抵连云港海关 监管现场前,先向该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 单电子数据。货物运至海关监管现场后,办 理有关手续转关至上海吴淞口岸装运出境。 该批出口货物其转关运输采用的是——提前 报关的转关。

2、直转方式的转关 (1)发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起运地海关监 管场所后,进入报关程序,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录入 《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启运地海关提前 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 据,传送到出境地海关。 (2)在启运地办理转关手续,所需单证:(与 提前报关转关所提交的单证是一样的)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③广东省内运输的出境汽车,提交《出境汽 车载货清单》。

(3)货物到达出境地时,办理出境手续 所需单证: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 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 ③ 汽车载货登记簿 或 船舶监管簿。

3、中转方式的转关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 出口中转转关货物,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起运 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 理人向起运地海关传送并提交出口转关货物申 报单及其他单证,向起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 转关手续。 起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 知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到出境地海关办 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三)境内监管货物的转关 1、提前申报转关 由转入地货物收货人,向转入地海关提 前录入进口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报关,生成 “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将电子数据传输到 转出地海关。 然后,收货人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 续,单据:“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汽车载 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直接转关 转入地货物收货人在转出地海关录入转 关申报数据,直接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 续。 货物运抵转入地后,转入地货物收货人 向转入地海关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课 程 结 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