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税货物的通关(上)
第一节 保税加工货物 一、概述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 1、概念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第一节 保税加工货物 一、概述 (一)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 1、概念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不包 括储存)
2、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形式 : (1)来料加工 境外企业提供料件,委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 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 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2)进料加工 经营企业用外汇购买料件进口,制成成品后外 销出口的经常活动。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相同点和区别: 相同点:是“两头在外”,即原料来自国外,成品又销往国外。
区别:
(二)特征 1、料件进口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 环节代征税,成品出口时除另有规定外无需缴 纳关税; 2、料件进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交 验进口许可证件,成品出口时凡属许可证件管 理的,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
(三)范围 1、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 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 2、用进口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3、在保税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 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
(四)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1、物理围网监管:包括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区。 含义:经国家批准,在关境内(出口加工区)或关境线上(跨境工业区)划地,采用物理围网,让企业在围网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由海关进行封闭式的监管。
2、非物理围网:采用纸质手册或计算机 联网监管。 (1)纸质手册管理 用于加工贸易合同内容的备案,逐渐被 联网监管模式替代。 (2)计算机联网监管 应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监管, 所有过程都通过计算机处理。
(五)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商务审批 (1)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在向海关备案前需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 审批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及审批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备案。 (2)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在向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前需进行经营范围的审 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经营范围批准证书”“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备案保税:备案为保税前提。 备案原则: ① 合法经营:保税申请人资格合格、有经营许 可、料件不属禁止范围(如属限制类货物,有许可 证)。 ② 复运出境: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装配后 应该复运出境,且进出基本平衡。 ③ 可以监管:加工环节、进出境环节海关都可 以监管,不会因为某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3、纳税暂缓:(此为保税内涵) 进口料件保税进口,实际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 免税,而不出口的料件则征税、并补交缓税利息, 如属许可证管理,则应同时提交许可证。 4、监管延伸(时间、地点) 监管地点: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凡是储存、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 海关监管的地点 。
监管时间: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 保税货物:提取货物之日起(海关保税监管开 始),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办结 海关手续之日止。 (1)准予保税的期限; 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 配的时间限制。 (2)申请核销的期限 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 期限。
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 核销时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加工、 进出数量是否平衡。
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纸质手册管理模式到目前为止还是“常规监管 模式”,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 基本程序: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报核结 案 (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 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 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2、合同备案的企业:(2类) 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 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可能是同 一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企业。 (1)经营企业: ①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 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②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 配服务公司。 (2)加工企业:(报关活动相关人) ①受经营企业的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 工组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 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
3、合同备案的步骤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为: (1)备案前需要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然后进入海关合同备案的程序。 (2)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 的计算机; (3)海关审核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由海 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
(5)①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凭证;②需要开设台帐的,应向银行办理“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手续。已设立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企业,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银行目前与海关采用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模式。 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无需要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2010年变动)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保税料件实行的一种管理手段。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企业进口料件时,先在指定银行帐户中存放等值于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保证金,海关根据企业加工产品出口或内销的情况进行核销并确定保证金返还及扣除。
4、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 ①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②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③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 案呈报表; ④需提供许可证的,交验许可证; ⑤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 ⑥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
(2)备案商品 ①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 ②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易制毒化学 品、监控化学品,在备案时需要提供进出口许 可证或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③ 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地图产品 及附有地图的产品,进口工业再生废料等,在 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 或批准文件。
(3)保税制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 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 以及试车材料、未列明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 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照章征税。
(4)台帐制度: ①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办理。 有三种情况,“不转”、“空转”、“实转”。 不转:不需要开设保证金台帐。 空转:开设台帐,不需要支付保证金。 实转:开设台帐,支付保证金。
5、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项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① 概念:也叫跨关区异地加工贸易。 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 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 加工生产企业加工,生产成成品后回收出口的 加工贸易。 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 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例:上海的一家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把料 件进口进来以后,不是自己加工,而是把这些 料件委托给了苏州的一家加工企业,让苏州的 这一家企业来加工,加工成成品后回收,由上 海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跨关区异地加工贸易料件进口后,直接把产品 给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工。
②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 A、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 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 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 的证明”,填制“异地加工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海关核准后,领取所在地海关的关封。 B、经营企业持“关封”和合同备案的必要单证, 到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例:上海的企业是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要 委托苏州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备案手续则由 上海的这家经营企业来办理。 步骤:1、向上海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所在 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提交的单证:一个是上海企业所在地商务 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个是苏州企业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证明”;
2、向上海这家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提 出申请,领取关封。 3、到苏州的这家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 同备案手续。 需要开设银行台帐的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 指定银行开设台帐。也就是要在苏州开设加工 贸易银行台帐,不是在上海开设台帐。
③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包括有形损耗、无形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公式: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例:公司生产A型号的显示器外壳,每个 显示器外壳中所含的ABS塑料粒子的重量为1 千克,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损耗率为20%。该 公司向海关申报A型号显示器的ABS塑料粒子 单耗时,其单耗值应报为: 解析:参考单耗的公式“单耗=净耗/(1 – 工艺损耗率)”,故题目中,ABS塑料粒子的重量(即净耗)为1千克,工艺损耗率为20%,单耗=1/(1-20%)=1.25千克/个。
(2)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① 概念: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 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 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 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 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②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a、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 请表”; b、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c、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 能力证明”; e、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 申请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与异地加工贸易的区别: A、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加工贸易企业只把其 中个别工序委托给别的企业来加工。 异地加工贸易:是将所有的加工过程都委托给 别的企业。 B、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两个企业可以是同一 个关区,也可以是跨关区。 异地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属于 同一个关区,是跨关区的两个企业。
(二)进出口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报关程序:申报—配合查验—保税—提取或 装运货物。保税加工货物进境报关程序的第三个环节 是暂缓纳税即保税。 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的时候,有下面 几个方面的要求: ①报关时所提供的有关单证内容必须与备案时的 数据一致。 ②报关时的数据必须与备案时的数据完全一致, 且商品编码、品名、数量、规格、计量单位、币种等 应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 一致。
在进出境报关的过程中,要注意许可证件 管理和税收征管两个问题。 第一,许可证管理: ①进口料件,除个别规定以外(易制毒 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限制类商品),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②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许可 证件的,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许可证件。
第二,税收管理: ①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暂缓 纳税; ②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全部使 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③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果部 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 产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产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比例 也就是说,假如一套设备,80%是用进口料件生产,20%的用的是国内的料件,那么,这个产品出口的时候,按20%的国内的料件来征收关税。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1)概念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 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个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 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例:某企业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其中80%的加工 产品直接返销境外,20%加工产品结转给另一关区其 他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加工后返销境外,那么,某企 业将20%加工产品结转给另一关区其他加工贸易企业 继续加工后返销的做法,在海关管理中,称为跨关 区深加工结转。
跨关区异地加工、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加 工贸易保税货深加工结转的区别: (1)跨关区异地加工:材料直接运到关区 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例:上海的一家企业将进口的料件委托给 苏州的某一家企业进行加工,这种情况就属于 跨关区异地加工。
(2)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是将加工的个 别工序委托别的企业进行加工。 例:上海的一家企业所进行的是服装的 加工贸易,将裁剪这道工序,交给了上海的另 外一家加工企业来加工,或者是委托给苏州的 某一家企业进行加工。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跨关区异地加工,两个企业是在不同的 关区;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可以是同一个关 区,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关区。 跨关区异地加工是全权委托另外一个加 工企业进行加工;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不 是全权委托,而是将加工的个别工序,委托 别的企业进行加工,对方将这道加工工序做 好以后,还得运回,继续加工,然后复出口。
(3)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将料件在自 己的加工区内已经完成了加工,然后,转到 另外一个关区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这两个加工企业不在同一个关区。而且要 办理接转手续。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概念: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 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 保税货物。 ① 剩余料件:生产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 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②边角料:加工过程中,在海关核准的 单耗内产生的无法再用于该合同项下的数量 合理的废料、碎料、下脚料等。
③残次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 陷或者不能达到出口要求的产品(成品、半 成品)。 ④副产品:加工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 时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 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它产品。 ⑤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 原因或海关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损毁、灭 失、或短少,使得产品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 口料件或加工产品。
要求: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 剩余料件,企业必须在登记手册有效期内处 理完毕。 处理方式:内销、结转、退运、放弃、 销毁。 注意:五种方式除了销毁外,都要填制报 关单报关。
(1)内销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因故需转内销的,应经 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转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属许 可证管理的,补交许可证件。 如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 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 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免 予审批,免交许可证。
(2)结转报关 剩余料件可以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 同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 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 式的情况下结转。 要求: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 书面材料、清单。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结转 手续,未经海关批准的,则根据规定将剩余 料件作退运、征税内销、放弃或销毁处理。
(3)退运报关: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退运出境的,持登记手册等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备查。 (4)放弃报关 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开具放弃加工贸 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交接单将货物运到海关指定仓 库,并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未得到海关批准的,该货 物则只能按退运、征税内销、销毁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将做出不予放弃的决定: ①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 废物的; ②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 情形。 (5)销毁: 对于不能办理结转或不能放弃的货物,所属货 物企业可以申请销毁,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由企业 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企业 收取海关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准备报核。
(三)合同报核 1、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报核: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对未出口的货物进行处理后,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核销:海关核准解除监管的海关行政许可行为。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凭证 ① 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②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③ 进出口报关单; ④ 核销核算表; ⑤ 其它海关需要的材料。
4、报核的步骤: (1)及时将登记手册和报关单进行收集、 整理、核对; (2)计算单耗:根据有关账册纪录、生产 工艺资料等计算次合同的实际单耗,并填写核 销核算表; (3)填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预录入手 续; (4)携带报核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填写 报核签收回联单。
5、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1)海关审核报核企业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重 新报核;符合规定的,受理。 (2)核销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经过核销情况正常的: ①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②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 销联系单”,到银行销台帐,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三、电子账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 报关程序 (一)电子帐册管理简介 1、含义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 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 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 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 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海关保税加 工监管方式。
电子帐册管理:是以“企业整体加工贸易业务”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只设立一个电子帐册。 电子化手册管理:是以企业的“单个加工合同”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
2、特点 电子帐册模式联网监管的基本管理原则是:“一次审批、分段备案、滚动核销、控制周转、联网核查”,有以下特点: (1)对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加工生产能力一 次性审批。不再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逐票审批。 (2)采取分段备案,先备案进口料件,在生产 成品出口前再备案成品以及申报实际的单耗情况。 (3)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电子帐册,实行滚动 核销制度,取代以合同为单元的纸质手册。
(4)对进出口保税货物的总价值(或数量) 按照企业生产能力进行周转量控制,取消对进 出口保税货物备案数量控制。 (5)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商务部门和海 关申请办理审批、备案及变更等手续。 (6)同样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7)纳入电子帐册的加工贸易货物全额保 税。 (8)凭电子身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通 关。
3、电子账册的建立(三个步骤) (1)联网监管的申请和审批 ①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前,应当先向企业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由商务主管 部门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依法进行审批。 ②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加工贸易企业向 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联网监管 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2)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主管部 门审批,总体审定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资格、 业务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商务主管部门批 准申请的,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账册 ① 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帐册,取代纸 质手册。 ② 电子帐册包括:“经营范围电子帐册”(IT账册)和“便捷通关电子帐册”(E账册)。 “经营范围电子帐册”不能直接报关,主要是用来检查控制“便捷通关电子帐册”进出口商品的范围。 “便捷通关电子帐册”用于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通关和核销。 ③电子帐册是在商品归并关系确立的基础上建立 起来的,没有商品归并关系就不能建立电子帐册。
(二)报关程序 1、备案 (1)“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备案 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通过网络向 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 企业在收到海关的备案信息后,应将商务 主管部门的纸质批准证交海关存档。
“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备案内容 ① 经营单位名称和代码 ② 加工单位名称和代码 ③ 批准证件编号 ④ 加工生产能力 ⑤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成品范围(商品编 码前4位)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 ① 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料件和成 品情况、单耗关系。 ② 料件备案必须在进口前备案,成品和 单耗备案可以推迟到成品出口前。 ③ 海关会根据加工能力核定一个最大周 转金额,并对部分高风险或需要重点监管的料 件设定最大周转数量。电子账册进口料件的金 额、数量,加上电子账册剩余料件的金额、数 量,不得超过最大周转金额和最大周转数量。
④ “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分册:通常一个 企业只建立一个“便捷通关电子帐册”,但企业下设无法人资格但独立核算的分厂,则该分厂可以另建立电子帐册。 企业需在异地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或异 地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办 理“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异地报关备案。
(3)备案变更 ①“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变更 企业的经营范围、加工能力发生变更 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网络向海 关办理申请变更,海关予以审核通过,并收 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②“便捷通关电子账册” 变更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的最大周转金额、 核销期限等需要变更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 申请,海关批准后直接变更。基本情况表内 容发生改变,只要未超出经营范围和加工能 力,不必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向海关申请变更。
2、进出口报关 (1)进出境货物报关: ①报关清单的生成:从企业系统导出料号级数据 生成归并前的报关清单,通过网络发送到电子口岸。 ②报关单的生成:使用企业内部计算机,采用计 算机原始数据形成报关清单,报送中国电子口岸,中 国电子口岸将企业报送的报关清单进行自动归并,并 分拆生成报关单后发送回企业,由企业填报完整的报 关单内容后,通过网络向海关正式申报。申报数据与 备案数据一致。
③报关单的修改、撤销: (A)不涉及报关清单的报关单内容可直接进行修 改,涉及报关清单的必须先修改报关清单,再重新进 行归并; (B)报关单经过海关审核通过后,一律不得修 改,必须进行撤销重报,待报关清单的报关单撤销 后,报关清单一并撤销,不得重复使用 ; (C)进口报关单放行或出口报关单办结前修改, 内容不涉及报关单“表体”内容的,企业经海关同意可直接修改报关单。涉及表体的必须撤销报关单重新申报。
④ 填制报关单的要求: (A)申报数据与备案数据应当一致; (B)企业按实际进出口的“货号”填报报关单,并按加工贸易货物的实际性质填报监管方式; (C)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总金额不得超过电 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的剩余值,如果电子账册 对某项下料件的数量进行限制,那么报关单上 该项商品的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最大周转量的 剩余值。
每个申请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加工企 业,在一个报核周期内,都在海关备案过相 关内容,其中海关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情 况,对进出口保税货物的总价值或总数量进 行一个周转量的控制。在这个报核周期(通 常是180天)内,该企业每笔进出后货物的价 值都要在这个周转金额里扣减,例如,该企 业本期的最大周转金额是100万,已经申报过 的进出口贸易总价值是60万,那么接下来, 再进行申报的这一单,金额就不能超过40万。
⑤申报方式:可以采用无纸报关或有纸报关。 A、如果采用无纸报关,海关凭同时盖有 申报单位和其代理企业的提货专用章的放行 通知书办理“实货放行”手续;报关单位凭同时盖有经营单位、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印章的纸质单证由报关单位办理“事后交单”事宜。 B、进行纸质报关的,由本企业的报关员 办理现场申报手续。
(2)深加工结转报关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然后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材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这些货物的处理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
3、报核和核销 对电子帐册实行滚动核销的方式,180天为一个报 核周期,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1)企业报核:预报核和正式报核。 ① 预报核 预报核是指企业在向海关正式申请核销前,在电 子账册首次核销周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将本核销期 内申报的所有电子账册进出口报关数据按海关要求的 内容,包括报关单号、进出口岸、扣减方式、进出标 志等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申请报核。
海关通过计算机将企业的预报核报关单内 容和电子账册数据进行比对,对比对结关完全 相同,计算机反馈“同意报核”的,进入正式报核阶段。 ② 正式报核 正式报核是指企业预报核通过海关审核 后,以预报核海关核准的报关数据为基础,准 确、详细填报本期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当留存数 量、实际留存数量等内容,以电子报文形式向 海关正式报核。
(2)海关核销 海关对书面数据进行核算,确定是否平衡。另 外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盘库。 ①报核数据与海关底账数据及盘点数据相符 的,海关通过正式审核。海关将本期的结余数作为 下一期期初数。 ②企业实际库存多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的,海 关按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 ③企业实际库存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且可以 提供正当理由的,按内销处理。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的,对短缺部分,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四、出口加工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概述 1、含义:经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 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 管的特定区域。 2、功能:出口加工区具有从事保税加工、 保税物流及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的功能。 出口加工区内设置出口加工企业、仓储物流 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区内货物进、出 的运输企业。
3、管理 (1)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不得建立营业性 的生活消费设施。 (2)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 据交换。 (3)加工区与境外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因国内技术无 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运至出口 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 审批,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 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4)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视同出口,办 理出口手续,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进区办出口) (5)从境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货物 全额保税,出口加工区区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 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适用电子帐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帐册滚动累扣,核扣,每6个月核销一次。 (6)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的生 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 外,予以免税。
(二)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向区主管海关申请建立 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H账册) 和 “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区货物通过 电子账册办理报关手续。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A.应填写的是“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 B.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关区——按直通 式报关
直通式转关运输,多见于濒临港、澳地区海关,比如从香港进口的货物汽车运输经深圳皇岗海关进境办理转关手续后运至黄埔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在皇岗海关货物并不卸下,而是在此办理转关手续后由原运输工具运至黄埔海关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这种直通式转关运输方式的特点就是进境后不换装运输工具,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后由原运输工具运往指运地海关。
C.不同直属海关进出境——按直转转关 方式报关 进口直转转关-----指在进境地海关办理 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 办理报关手续(指运地指进口转关运输货 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出口直转转关-----指在货物运抵启运地 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 口转关手续(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报关发运的地点)。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采用直转转关的方式办理转关的步骤。 例:北京A企业是设在北京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从德国进口一批裸管进行加工,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进口。这批裸管从天津口岸进境。然后再运北京A公司的所在地。那么这批裸管进口采用的报关方式就是直转转关方式来办理转关。因为北京和天津属于两个不同的直属海关,属于跨关区,所以采用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步骤: 首先:货物运达天津后,A企业向天津海关 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着“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天津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天津海关同意后,把申报的电子数据的内容向北京出口加工区的海关发送,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贴上关封,或者是对密封式的货柜用关锁给锁上,用负责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运输货物。
这批裸管运抵北京出口加工区后,收货 人或其代理人向北京出口加工区的海关办理 转关的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给天津的海关发送电子的回执,然后就可以在北京这边报关了。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相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审核有关的单据,再确定是否需要查货,不需要查货的,直接放行,需要查验的,查完货后,再放行,海关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这个流程就是直转转关。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出境外 也是采用直转转关方式。 北京的A企业要从天津出口一批苹果,那 么直转转关的时候。A先向北京的海关申报, 海关把有关单据的内容转给天津海关,货物 运抵天津后,办理核销手续,天津海关核销 “汽车载货登记簿”,并且给北京的海关发一个电子的回执。货物出境后,天津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 (1)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进入国内市场) 步骤:①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 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 单”,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即: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先由区外企 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再由区内企业办理出区报关 手续。都是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手续。
其他规定: ①出口加工区企业内销加工制成品,以海 关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 或类似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 价格。 ②内销的副产品,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 格,由区外企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 代征税,免于交付缓税利息。属许可证件管理 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③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 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如出区内销按照对区外 其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2010年 新增) A、边角料、废品内销,海关按照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免予提交许可证件; B、边角料、废品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区内企业持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C、对无商业价值且不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以处置之外的其他方 式销毁的,应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件,向主管 海关办理出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税,并免予核验 进口许可证件; D、残次品出区内销,按成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 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许可证件;对属于《法检目 录》内的出区内销残次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合格后,方 可内销。
④加工区内企业在需要时,可将模具、半 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加工,需加工区海关批准, 由区外企业向加工区海关缴纳货物应征税的等 值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方可办理出区手续。 加工产品应在6个月内复运回加工区,区 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 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退还保证金和撤销保函。
⑤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 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⑥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 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 产和使用。应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回加工区。因 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 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 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⑦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 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加工区时,要以海关 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 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 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加工区。
(2)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步骤: ①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 口加工区海关办出口报关手续。 ②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即: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先由区外的企业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区内企 业再办理进区报关手续。都是向出口加工区海 关申请办理报关手续
(3)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指区内企业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加工生 产的产品直接或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出口加 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 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①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 所在地出口加工区海关备案后,方可开展货物 的实际结转; ②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 特殊监管区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 批复办理结转手续;
③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 的,转入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 手续; ④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 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⑤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 的,转出、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 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