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姿君律師 現職: 元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碩士 (論文:論我國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監理)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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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及案例分析 郭姿君律師 2015. 12

郭姿君律師 現職: 元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碩士 (論文:論我國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監理)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德國曼漢姆大學企業管理學碩士研究 經歷: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助理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助理 全球人壽法令遵循暨法務處暑期實習生 國家科學研究會「保險關係之平等待遇原則」計畫兼任研究助理 emily@lccpartners.com.tw

Outline 第一道防線 兩大督導原則 三大防制手段 洗錢之簡介 洗錢防制之標準及因應 洗錢之刑事責任 洗錢防制一、二、三 1 洗錢之簡介 洗錢防制之標準及因應 洗錢之刑事責任 洗錢防制一、二、三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2 第一道防線 兩大督導原則 三大防制手段 3 4 5

洗錢之簡介

洗錢之由來 Money Laundering 洗錢活動最早出現在1930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的一名黑手黨成員開了一家洗衣店,在每晚計算當天的洗衣收入時,他把那些通過賭博、走私、勒索獲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稅務部門納稅,扣去應繳的稅款後,剩下的非法所得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此為「洗錢」一詞的由來。

洗錢之意義 乾淨錢 販毒 貪汙 詐欺 擄人勒贖 將「骯髒錢」(犯罪所得之金錢或財產) 清洗(名義或實質所有人之改變), 珠寶、黃金、藝術品、虛擬貨幣 賭場籌碼、 中獎彩券 存入銀行、支票、不記名公債 走私貨幣 將「骯髒錢」(犯罪所得之金錢或財產) 清洗(名義或實質所有人之改變), 成為「乾淨錢」之過程或行為。

洗錢之目的 1.避免執法(司法)機關追查出基本的重大犯罪。 2.避免安全享受因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產。 3.避免利用犯罪所得再次投資於犯罪。 重大罪犯透過洗錢漂白犯罪所得,並藉由洗錢偽裝或隱匿犯罪證據,增加執法者查緝之困難,達到順利逃脫被逮捕追訴之目的。 2.避免安全享受因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產。 完成洗錢後,因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罪犯因而得以安全享受其不法所得。 3.避免利用犯罪所得再次投資於犯罪。 重大罪犯通常皆非單次犯罪,藉由洗錢過程,罪犯可將犯罪所得再次投資更大之犯罪,牟取更大之犯罪利益,危害社會。 4.避免為賺取專業服務的利潤。 販毒、擄人勒贖、搶劫、經濟犯罪、貪污犯固然會洗錢,但某些專業人士如金融家、會計師、律師等,憑藉其專業 知識及管道,常幫助重大罪犯洗錢,以牟取不法利潤佣金。

5.避免恐怖分子透過洗錢途徑壯大其規模與影響力

熱門的前十大洗錢手法 根據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的統計排行: 6.償還債務 1.人頭帳戶 7.無存定存單 2.境外匯款 8.銀樓 3.親屬帳戶 9.地下匯款公司 10.買賣高價值商品 (包括珠寶、古董、名畫等) 1.人頭帳戶 2.境外匯款 3.親屬帳戶 4.支票 5.禮券

103起訴洗錢罪案件之洗錢方法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 103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洗錢犯罪者慣用之管道 經由銀行系統 將黑錢(Black Money)存入銀行或轉換為銀行支票、國庫券、信用狀 利用非正式銀行系統 (via the bank) 將黑錢(Black Money)存入銀行或轉換為銀行支票、國庫券、信用狀 利用非正式銀行系統 (Informal Bank Circuit) 利用銀樓、珠寶商、或其他貿易商所組成之嚴密聯絡網,將黑錢轉換為其他國家之貨幣或黃金 利用中獎之賽馬 或樂透彩券 (Winning Racing or General Lotteries Tickets) 由洗錢者以黑錢給付中獎者同額之獎金及利潤,隨後由洗錢者持中獎彩券前往領取獎金 利用賭博娛樂場所 (Gambling Casino) 由洗錢者使用大量小額現鈔之黑錢購買賭博籌碼,再經過幾番進場賭博後,將小額籌碼兌換為大額現鈔 走私貨幣 (Currency Smuggling) 利用陸、海、空各種管道,將黑錢私運離開國境

洗錢行為之特徵 方式多樣性 過程複雜性 對象特定性 活動國際性 長期的洗錢活動發展出了多種多樣的洗錢工具,例如,利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利用空殼公司,偽造商業票據等。通過金融衍生工具進行洗錢、地下匯兌最為突出。 過程複雜性 改變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為證據的痕跡,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設置偽裝,使其與合法收益融為一體。這就迫使洗錢者採取復雜的手法,經過種種中間形態,採取多種運作方式來洗錢 。例如購買珠寶、換取現金。 對象特定性 洗錢對象是資金和財產,這些資金和財產無一例外地與犯罪活動緊密相聯,例如,來源于毒品、走私、詐騙、貪污賄賂、偷稅逃稅等犯罪。一般來說,只有非法所得才有清洗的必要。 活動國際性 隨著經濟、科技的飛速發展,世界上人員往來、商品運送、資金流動、信息傳播、服務的提供日益國際化,也導致了犯罪活動的國際化。在追逐非法經濟利益的跨國犯罪活動中,犯罪所得的轉移成為一個關鍵問題,直接導致洗錢活動日益具有跨境、跨國的性質。

洗錢防制之標準及因應

國際防制洗錢標準 處罰洗錢行為 將重大犯罪者的洗錢行為成為刑事處罰的行為 沒收不法收得 使犯罪者無法享受不法利益或作為犯罪行為資本 建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機制 以避免犯罪者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同時藉由犯罪者的洗錢行為從中發現其不法行為 國際合作 因為洗錢常常跨越國境,所以要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合作,共同打擊洗錢犯罪

我國因應防制洗錢 民國85年制定「洗錢防制法」草案,同年立法通過 ,並於民國85年實施 洗錢防制中心-民國86年法務部調查局成立洗錢防 制中心,主要任務即為受理、分析金融機構所申報 的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如果進一步發現涉有犯罪嫌 疑證據,即將金融機構所申報的資料以及洗錢防制 中心本身的調查結果送交司法警察作進一步調查。 要求金融機構配合洗錢防制作業 建立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及疑似洗錢申報制度 國際合作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官網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疑似洗錢Q&A 93年9月出版

洗錢之刑事責任

洗錢罪定義(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 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者。

法定洗錢行為 收受 搬運 寄藏 故買 牙保 係指搬運、寄藏及故買以外無償取得或持有行為而言,例如受贈,至於收受方式如何,在所不問。 係指明知為他人犯罪所得等,仍受該他人委託搬運者而言。 寄藏 係指受寄他人犯罪所得等為之隱蔽而言。 故買 是指故意以有償的價格取得他人犯罪所得等,包括買賣、互易等,其係直接或間接買入,對價是否相當,均不問。 牙保 係指為他人犯罪所得等之有償處分行為的媒介而言,例如介紹買賣或質押等。

何謂重大犯罪?(第3條) 例如: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一般刑法之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及行使罪、略 誘罪、買賣人口罪。 特別刑法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證券交易法、銀 行法、破產法、組織犯罪條例等之罪。 資助恐怖行動或組織之行為。 犯刑法詐欺罪、重利罪,而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

洗錢罪案件類型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 103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洗錢之刑事責任(第11條) 第2條第1款 自己犯罪 第2條第2款 他人犯罪 行為人與法人、 代理人併罰制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2條第1款 自己犯罪 第2條第2款 他人犯罪 行為人與法人、 代理人併罰制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者,得減輕其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洗錢罪者,除處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併科以各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103年洗錢罪犯罪類別比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 103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案例-融通財物之親密姊妹 高院101金上訴13號 姊 妹 以薪資所得放貸、跟會求利、理財得當而累積鉅額財富。 不動產1700萬 存款1300萬 年薪資所得未滿35萬 姊 妹 以薪資所得放貸、跟會求利、理財得當而累積鉅額財富。 購買房地的1700萬,600萬是母親生前陸續交付,400萬是向兄嫂借得,其餘700萬是擔任公職數十年,以放款、跟會等方式生息。 違反銀行法判決確定

案例-融通財物之親密姊妹 主觀知悉 客觀收受 以姊姊每月收入扣除日常開銷,每月可儲蓄約1萬元。然始終無法提出上開銀行存款及購物價款之來源證明,且竟於短短不到1年半之期間內現金存款暴增,猶有餘裕購置內湖房地,顯逾其日常收支之合理儲蓄範圍。且上開存款激增及添購不動產期間,均係發生在妹妹違法吸金期間。且姊妹間平日會互相照顧,足見兩人間有融通財務之親密姊妹關係。尤以姊姊既知妹妹無固定收入,卻突驟擁資金,姊姊對妹妹違法吸金應知之甚明。 客觀收受

洗錢防制one two three 洗錢防制第一道防線

第一道防線 金 融 機 構

洗錢防制法規定之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 洗錢防制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下列機構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下列機構適用洗錢防制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一、銀樓業。 二、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機構,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例如: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1951)、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法令字第10204554850號)

103年各類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報告件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103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103年各類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件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103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洗錢防制one two three 防範洗錢兩大督導原則

Know your Customer 督導原則一:認識你的客戶 認識客戶是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最基礎之工作,因為如果無法確實了解客戶的身分,犯罪者可利用假名、證件逃避追查。 認識客戶是在可能的範圍內進一步了解客戶,以作為判斷是否為可疑之參考,範圍可包括: 身分 收入 往來模式 營業狀況 Know your Customer

督導原則二:認識你的職員 基本判斷方式: 行員奓侈的生活方式與其薪資所得顯不相當。 行員依規定應休假而無故不願意休假。 行員無法合理解釋其自有帳戶之大額資金進出。 行員行徑與以往大為不同,且無法合理解釋。

督導原則二:認識你的職員 國票楊瑞仁案 楊瑞仁原本在國際票券總公司任職時,因買賣股票失利負債數千萬元,但是調職到國際票券板橋分公司後生活顯得寬裕許多,同事詢問為何最近發財?楊均答稱:「女朋友家有錢。」 楊瑞仁為撮合假交易,均不願休假;為盜取空白商業本票,所以每天都最早上班;為刪除電腦中的交易紀錄,所以每天都是最後一位下班。因國際票券公司內控問題,楊瑞仁順利盜取國際票券公司98億元的財產而一直未被發現,直到檢調偵查他案時,才爆出此案外案。 圖片來源:商業電子報1099期

洗錢防制one two three 洗錢防制之三大手段

洗錢防制之三大手段 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申報「大額通貨交易報告」之義務 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之義務 1 2 3 金管會【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保經商會【保險經紀人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1 2 3

二、申報「大額通貨交易報告」之義務 洗錢防制法第7條:「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係指50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之單筆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 違反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 103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三、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之義務 *理律劉偉杰案,銀樓業者未通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 洗錢防制法第8條:「金融機構對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不論金額多寡、交易是否完成,均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違反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金融機構如能證明其所屬從業人員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理律劉偉杰案,銀樓業者未通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

疑似洗錢交易申報金額件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 103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歷年疑似洗錢申報件數及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 103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 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疑似洗錢表徵 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 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同一客戶於不同櫃檯以每筆未逾(或逾)疑似洗錢交易申報門檻之現金辦理存、提款,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八條 20點

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疑似洗錢表徵 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開戶後立即有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之大額款項存、匯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以大額、分散方式提領,僅留下象徵性餘額,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交易款項自某些特定地區(洗錢高風險國家)匯入之交易款項,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本項所述之國家或經濟體,指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104.3.10) 伊朗、北韓 FATF要求各國應對該等國家採取反制措施。 阿爾及利亞、厄瓜多爾、緬甸 該等國家對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存在缺失。

案例-地下匯兌案(疑似洗錢表徵2、5) 台灣地區不特定民眾 劉甲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洗錢案例彙編第六輯 招攬 匯款 請款單、傳真 匯款 操控帳戶 A銀行 劉乙帳戶 A銀行 劉甲妻帳戶 劉甲 操控 提現 提現 通知匯款 銀行外幣 兌換 大陸代理人「阿O」 匯款 匯款 清算 美國、法國、南非等地 大陸受款 帳戶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洗錢案例彙編第六輯

案例-地下匯兌案(疑似洗錢表徵2、5) 洗錢手法 疑似洗錢表徵 劉甲夫婦為掩飾非法從事地下匯兌犯行,多利用親友向銀行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不特定之民眾匯入款項,且為免資金遭循線追查,入帳後之款項多利用現金方式提領後,再加以運用。 疑似洗錢表徵 2、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5、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以大額、分散方式提領,僅留下象徵性餘額,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疑似洗錢表徵-用途、資金來源不明 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如本行支票、存放同業支票、匯票)、申請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者。 對結購大額外匯、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但其用途及資金來源交代不清或其身份業務不符者。

疑似洗錢表徵-突然有大額款項交易 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存款(如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同一帳戶),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靜止戶或久未往來之帳戶突然有大額現金出入(如存入大額票據要求通融抵用),且又迅速移轉者。 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

疑似洗錢表徵-經常性款項交易 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以現金方式(提現為名,轉帳為實)處理有關交易流程者。 每筆存、提金額相當相距時間不久。 經常性地將小額鈔票兌換成大額鈔票,或反之。 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提大筆款項出入特定帳戶。 同一帳戶或同一客戶透過不同帳戶分散交易,並經常有多筆略低於必須申報之金額存入帳戶或自帳戶提出者。

案例-掏空公司資產案(疑似洗錢表徵13、15、16) 吳OO指示將戊公司之資金移轉到丙、丁兩家海外子公司 C銀行丙、丁兩家公司帳戶以發放佣金及獎金方式將資金移轉到B銀行乙公司帳戶 B銀行乙公司帳戶之資金轉到A銀行甲公司帳戶 A銀行甲公司帳戶將資金匯到員工王OO個人帳戶 A銀行甲公司帳戶將資金匯到員工江OO 個人帳戶 戊公司董事長吳OO以代理人身分,每次低於50萬元,約計1,900萬元。 戊公司董事長吳OO以代理人身分,每次低於50萬元,約計3,100萬元。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洗錢案例彙編第六輯

案例-掏空公司資產案(疑似洗錢表徵13、15、16) 洗錢手法 吳某以員工名義開設帳戶及境外紙上公司,再以發放佣金、獎金等名目動支公司資金,利用員工帳戶洗錢,再以提領現金方式藏於家中或銀行保管箱中。 疑似洗錢表徵 13、每筆存、提金額相當相距時間不久。 15、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提大筆款項出入特定帳戶。 16、同一帳戶或同一客戶透過不同帳戶分散交易,並經常有多筆略低於必須申報之金額存入帳戶或自帳戶提出者。

疑似洗錢表徵-其他 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如大量出售金融債券卻要求支付現金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或外幣支票之大額交易而無正當原因、或大額開發信用狀交易而數量與價格無法提供合理資訊之交易或以巨額(數千萬)金融同業支票開戶但疑似洗錢交易者。

案例-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案件來源 本局於 102 年 8 月間受理 C 銀行申報可疑交易報告:客戶姜○○自 102 年 6 月間陸續出售乙公司股票,並將所得股款匯往本人設於他行帳戶或提領大額現金,疑似洗錢。 涉案人 乙公司負責人徐○○等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 102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案例-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涉案情形 徐○○係股票上櫃交易之乙公司之董事長,姜○○為徐○○ 配偶,並擔任乙公司監察人,兩人持有乙公司股權共 77.29%。101 年 3、4 月間,徐○○為擴展營業範圍洽得許○○合資成立丙公 司(乙公司原持股 50%)入主連鎖店,渠等並讓與部分股權予許 ○○子許△△作為代價,以安排許△△配偶為代言人,俾以其藝人身分刺激買氣,創造銷售量,同時挹注乙公司營收,並推升乙公司股價。詎料,連鎖店旋風曇花一現,丙公司 102 年之業績不如前一 年度,不能再為乙公司提供亮麗的合併營收,徐○○等人要求丙公司負責人莊○○改善卻不見成果,故於 102 年 8 月 19 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以營運不良之理由撤換丙公司負責人,由徐○○接任, 並於同(19)日公告表示莊○○係因個人因素辭職,乙公司復於 102 年 8 月 27 日公告表示該公司負責人徐○○以個人身分對莊○○提出背信等刑事告訴。

案例-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涉案情形 該兩消息均係與公司營運或財務相關之重大消息。徐○○及姜○○於 102 年 6 月間即知悉丙公司營運狀況欠佳 將影響乙公司合併營收,進而影響乙公司股價,明知渠等身為乙 公司內部人不得於重大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出售股票,仍基於規避損失之犯意於 102 年 7 月間陸續出售姜○○所持有之 乙公司股票,而得以規避 1,880 餘萬元之損失;大股東許○○及許 △△於 102 年 7 月間亦知悉丙公司營收不佳及撤換丙公司負責人將連帶影響乙公司股價,故於 102 年 7 月至 8 月間大量出脫渠等 持有之股票,而得以分別規避約800餘萬元及1,300餘萬元之損失。

案例-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二、可疑洗錢表徵 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如大量出售金融債券卻要求支付現金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或外幣支票之大額交易而無正當原因、或大額開發信用狀交易而數量與價格無法提供合理資訊之交易或以巨額(數千萬)金融同業支票開戶但疑似洗錢交易者)。 三、起訴、判決情形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102 年 10 月間,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對徐○○等人起訴。

案例-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四、經驗參考 申報銀行對於客戶突然大量出售有價證券並隨即移轉資金或提領現金之行為有警覺而向本局申報可疑交易報告,因而得以深入查得 C 銀行客戶姜○○及相關人等進行內線交易而破獲全案。本案於移送檢方後,即函請 C 銀行對申報行員予以獎勵。

案例-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金訴字第4號 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19826號、102年度偵字第24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洵平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姜麗芬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許慶祥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許雅鈞無罪。

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在銀行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 疑似洗錢表徵-其他 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在銀行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 數人夥同至銀行辦理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 者。

案例-靈修團體虐子案 案件來源 102 年 12 月 6 日,媒體報導某靈修團體學員黃○○涉嫌囚禁其子詹○○並凌虐致死,該靈修團體負責人陳○○接受檢方傳訊 時否認該靈修團體涉案。D 銀行於媒體報導後即於同(6)日向本局申報可疑交易報告:客戶陳○○帳戶於 102 年 11 月 27 日收受來自其他銀行帳戶之款項,並將個人定存解約後存入該帳戶,隨 即提領數筆大額現金約 1,000 餘萬元;陳○○又自渠外幣帳戶結售美金為新臺幣後提領現金約 170 餘萬元。D 銀行行員於陳○○臨櫃辦理交易時詢問資金用途,陳○○不願說明。D銀行認為客戶陳○○帳戶突然收受來自其他銀行之大額款項並隨即領現之交易行為相當可疑,疑似洗錢。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 102年洗錢防制工作年報

案例-靈修團體虐子案 涉案情形 可疑洗錢表徵 陳○○自創之靈修團體以彰化縣祖厝作為團體成員聚會之場所。102 年 5 月間,陳○○認為學員黃○○之子詹○○有非行,召集黃○○等會員對詹○○進行質問、施以暴行並拘禁連續十餘日,致詹○○因多處鈍刀傷、橫紋肌溶解、急性腎小管壞死,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可疑洗錢表徵 (一)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在銀行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 (二)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存款(如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同一帳戶),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三)每筆存、提金額相當相距時間不久。

案例-靈修團體虐子案 起訴、判決情形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陳○○於 102 年 11 月間陸續自本人帳戶提領大額現金,因認陳○○有逃亡之虞而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彰化地方法院於 102 年 12 月間裁定收押禁見。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103 年 1月間,以傷害致死罪對陳○○等人起訴,並於起訴書論及被告陳○○於102 年 11 月間提領大筆資金行為,足認陳○○有逃亡之虞。

案例-靈修團體虐子案 經驗參考 本案因 D 銀行適時關懷客戶詢問大額異常提領現金之資金用途,並隨時注意新聞媒體報導,發現涉案人即客戶陳○○突然提領現金及結售外幣,並依經驗研判陳○○之交易行為異常,而機先通報本局。經本局分析人員循線深入追查後發現,陳○○在黃○○被羈押後,於 102 年 11月 27 日及 28 日陸續自不同金融機構提領現金及結售外幣,本局洗錢防制處隨即將本案相關交易資訊提供予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綜合其他資訊認為陳○○有逃亡之虞,在起訴前即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且因陳○○堅不透露該等現金之藏匿處,承辦檢察官於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延押獲准。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103.1.6發布)

保險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依風險基礎決定執行強度 保存與客戶往來交易之紀錄憑證 內部控制制度 1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依風險基礎決定執行強度 保存與客戶往來交易之紀錄憑證 內部控制制度 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2 3 4 5

保險業 保險公司 保險代理人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 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一、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四個時機 保險業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辦理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皆屬之)時。 發現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自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匯入款項之交易時。 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一、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確認客戶身分方式 保險業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投保、理賠、契約變更或其他交易,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別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採取辨識及確認客戶實際受益人之合理措施。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徵詢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

一、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確認實際受益人 客戶為法人時: (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2)如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際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徵詢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如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保險業應採取合理措施,確認擔任高階管理職位之自然人身分。 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 應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

一、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免確認實際受益人 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 (1)我國政府機關。 (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外國政府機關。 (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 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及郵政儲金。 投保健康保險或不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者。

一、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交易之持續監控 保險業應對客戶業務關係進行持續性審查,及對其交易過程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保險業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際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 保險業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確認客戶之身分。但保險業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交易,或客戶交易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

二、依風險基礎決定執行強度 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監控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 者。

三、保存與客戶往來交易之紀錄憑證 (一)保險業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二)保險業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至少五年: 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契約文件檔案。 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四、內部控制制度 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建立風險控管機制或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 就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風險進行辨識、評估或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風險防制計畫。 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

五、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應於在職教育訓練安排洗錢防制課程,始全體職員或招攬人員瞭解相關法令與實務運作之關係。 職員或招攬人員赴國外進修或考察時,應利用機會瞭解國外防制洗錢之具體作法。

Thanks for your listening. 郭姿君律師 emily@lccpartner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