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講授人:仉桂美 日期:1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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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講授人:仉桂美 日期:102年6月21日

壹、行政中立的定義、原則與內涵(1/3) 一、行政中立的定義 經由常任文官功績制之建立,確立依法行政的原則,使文官身分之進退保障不受不相干因素之介入,尤其是政治力的影響。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壹、行政中立的定義、原則與內涵(2/3) 二、行政中立的原則 David M.Levitan 認為文官中立的原則主要為避免參與政黨事務,無論何黨執政均能依法執行政策。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壹、行政中立的定義、原則與內涵(3/3) 三、行政中立之內涵 William認為行政中立之內涵主要包括: 1.文官的行為仍須經由部會首長向議會負責。 2.文官不得因黨派、政治目的而被利用。 3.文官的任命、升遷等均須超然於黨派之外。 4.文官的行為因受到相關限制,例如:對官方資訊的謹守 秘密。 5.文官的政治活動也應受相當限制。 6.文官應忠實的謹守倫理界限。 7.文官對不同團體與社會大眾應踐行程序與實體平等。 8.文官不應以個人黨派、身份影響行政之執行。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貳、西方民主國家之行政中立經驗(1/4) 一、美國 (一)一九七八年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明定功績原則、確保文官不受政治壓 迫、禁止長官利用權限強迫文官參與政治 活動或要求政治捐獻及對拒絕者加以報 復、尤其對行使申訴權者加以報復。 (二)美國聯邦人事行政局(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貫徹上述責任。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貳、西方民主國家之行政中立經驗(2/4) 一、美國 (三)功績保護委員會(Commission of the Merit Protection System)負責文官權益之保障。一九八九年特別檢察 官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 )脫離功績保護委員 會成獨立機關,對違反功績原則的相關案件進行調查 及提起公訴。 (四)公務人員雖可參選但不得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干擾選舉 或影響選舉結果,惟以撥付給總統辦公室經費所僱用 之人員、行政或軍事部門的首長或副首長、由總統提 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人員,得不受以上限制。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貳、西方民主國家之行政中立經驗(3/4) 二、英國 (一)英國之文官長制確保了文官的行政中立。 (二)英國依常任文官職位高低及重要與否而作不同 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 1.基層人員完全不受限制。 2.辦事員、打字人員等除不得為候選人外,經 核准得參與政治活動。 3.高階公務人員,禁止從事全國性的政治活 動,但經核准得參與地方性之政治活動。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貳、西方民主國家之行政中立經驗(4/4) 三、法國 (一)司法官之政治活動受到嚴格限制。 (二)常任文官參與政治活動無明文限制,惟不 得妨礙職務之執 行。 (三)公務人員如成為候選人只須休假參選,仍 可支領原俸級。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参、行政中立與民主政治之發展 (一)民主政治與政黨政治 (二)我國政黨政治之發展過程 (三)行政中立與行政效能 (四)政黨政治發展對行政中立的影響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肆、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立法緣起與背景 (考試院分別於83年12月30日、92年9月19 日、94年10月13日三度函請立法院審議)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之內容(見考試 院97年12月3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版本, 院總第1549號,政府提案第11532號)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公布)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 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第一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 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第一條第二項)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 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第二條)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 人民。 (第三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四條)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 職務。(第五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第五條第二項)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五條第三項)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 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 之選舉活動。 (第六條)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 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第七條第一項)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第七條第二項)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 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第八條)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第九條)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 舍及人力等資源。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第十條)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 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第十一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第十一條第二項)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 有差別待遇。 (第十二條)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 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 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第十三條)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第十四條第一項)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 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 向監察院檢舉。 (第十四條第二項)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 對待或不利處分。(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第十五條第二項)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十七條)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 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 法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第十九條)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 1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 所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成立 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所稱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 之必要行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所應為之行為。 (第 4條)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八條所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規定認定之。 (第5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站 台或助講之行為;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 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之情形。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 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公開為公 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 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第6條)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 或不連署之行為。(第7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之人員,如於請事假或休假期間 ,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其他假別之事由,仍得依規定假別請假。 (第8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 工。 (第9條第1項) 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之 董(理)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 。 (第9條第2項)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