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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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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公約 宣導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簡稱 ─兩公約
什麼是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簡稱 ─兩公約

3 兩公約由來 係聯合國為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 2200號決議通過。 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 「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 之人權法典。

4 兩公約生效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1976年3月 23日生效,迄今共有164個締約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則在1976年1月3日生效,迄今共有160個締約 國。 我國在1967年10月5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 在兩公約上簽字,1971年臺灣無法再參加聯合國活 動,致42年來皆未批准。

5 兩公約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 98 年3 月31 日三讀通過,爰制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其要點 如下: 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兩公約揭示保 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 法律之效力。(第1、2條)

6 兩公約施行要點 二、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 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3條)
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 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 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 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 實現。(第四條及第五條)

7 兩公約施行要點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第七條)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第七條) 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 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 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 施之改進。(第八條) 七、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條)

8 兩公約施行要點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第七條)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第七條) 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 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 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 施之改進。(第八條) 七、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條)

9 法務部建置 「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
兩公約相關網站 法務部建置 「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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