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著作權侵權問題 點對點傳輸與網路犯罪偵辦 國立中興大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張紹斌
# Point to Point Protocol 何謂點對點 點對點通訊協定 # Point to Point Protocol 對等網路架構 # Peer-to-Peer
點對點通訊協定 PPP PPP 原始目的在解決早期串列線網際網路協定只能使用固定 IP 的問題 為一種廣域網路協定,屬OSI 第二層的服務 個人電腦利用此協定透過電話線撥接至 ISP,可以自動取得 IP,俟連線終止即將 IP 釋放 也可以當作同步路由器間廣域網路介面封裝方法 因屬 TCP/IP 通訊協定組的一部份,支援 IP、IPX等網路協定,及各種安全認證方法
對等網路架構 P2P 與伺服器型網路架構(server-based)相對,在此網路架構上,每一臺電腦都同時扮演用戶端及伺服器的角色 無集中式資訊儲存系統,亦不需維護中央伺服器 所有的電腦都處在相同地位,因此稱之為對等,臺灣多稱之為「點對點連結技術」,大陸稱之為「對等連網技術」
P2P 運作原理 傳統架構伺服器下載檔案,係由一臺電腦充作伺服器,讓眾多用戶端自伺服器下載檔案,此種傳輸檔案模式,在多用戶端電腦下載檔案時,因頻寬遭多用戶端分享,相對下載檔案效率緩慢 P2P 因每一個用戶端同時擔任提供檔案角色,當某一檔案越多人下載後,加入P2P 群的用戶端下載檔案速度因檔案分段切割傳輸 ( BitTorrent ) ,效率更佳,資源共享的目標更易達成
常見的 P2P 程式 ICQ MSN Messenger eDonkey eMule BitTorrent Shareaza Kuro/ezPeer
eMule 騾子 eMule 為 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軟體,使用者可以免費散布、修改 允許傳輸任何檔案,並具有斷線續傳功能 擁有多重位置下載能力 介面較 eDonkey 親和,具有繁體中文版,已經取代 eDonkey 成為主流
BitTorrent 數位洪流(二) 每一個用戶端同時擔任提供檔案角色,當某一檔案越多人下載後,加入 Bit Torrent 群的用戶端下載檔案速度因檔案分段切割傳輸,效率更佳 圖片來源:http://bitconjurer.org/BitTorrent/introduction.html
Kuro/ezPeer 屬中文介面之 P2P 收費下載軟體,並具有線上通訊等功能
Kuro/ezPeer 運作流程 會員驗證伺服器 檔名索引伺服器
Kuro/ezPeer 運作機制 提供軟體、收費驗證 目錄提供、傳輸監控 扣款、記帳(ezPeer 儲值制) Information Server 提供軟體、收費驗證 目錄提供、傳輸監控 扣款、記帳(ezPeer 儲值制)
Kuro/ezPeer 與 BitTorrent 比較 Information Server Kuro/ezPeer BitTorrent Information Server/Client
日本 MMO 案(一) 「Yugen Kaisha Nippon MMO」公司自 2001 年 11 月起在日本架設一音樂交換網站(伺服器設加拿大),建置有歌曲目錄之資料庫供使用者搜尋 MP3,免費提供使用者交換下載未經授權之 MP3 音樂,並藉刊載網頁廣告獲利 2002 年 2 月 28 日 RIAJ、JASRAC 向東京地院聲請假處分,聲請對 MMO 禁止提供服務,東京地院於 2002 年 4 月 9 日對 MMO 交換服務「File Rouge」做出了禁止繼續開展業務的假處分命令 2002年4月16日,MMO網站停止提供音樂交換服務 2003年12月17日,東京地院判決MMO公司及負責人松田道人Michihito Matsuda連帶賠償7100萬日圓
日本 MMO 案(二) 東京地院認為 MMO本身並無複製未經授權之MP3音樂檔案,但MMO之使用者藉由MMO所設置之伺服器及其服務,傳輸並複製儲存自己或其他使用者存放在其個別電腦硬碟內之MP3音樂檔案,屬日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公開傳輸行為 交換流通之音樂檔案均重製自商業發行的錄音產品,且MMO又係基於自身營利目的為之,故MMO所提供之服務使得此等音樂檔案得以自動傳輸流通,那些個別使用者所為傳輸與重製行為可視為均係在MMO支配範圍之內,然MMO並未採取任何預防其使用者侵權之措施,應構成對著作權利人對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南韓 Soribada.com 案(一) Soribada.com(南韓文意約為音樂之海)於 2000 年 5 月 1 日開始運作,支援韓文輸入,只限 MP3 檔案交換服務 2001 年 1 月 16 日 RIAK 向漢城地院提出刑事告訴 2002 年 2 月間,南韓 16 家唱片業者向水原地院城南分院聲請對該公司停止音樂檔案交換服務之假處分 2002 年 7 月 11 日水原法院城南分院認定 Soribada.com 幫助非法音樂檔案之散布使用,已侵害著作權利人之權利,並禁止該公司繼續提供其使用者上傳或下載原告唱片公司錄音著作服務的假處分
南韓 Soribada.com 案(二) 水原法院城南分院認為 漢城地院認為 Soribada.com 應停止使用其架設於漢城網路資料中心內之伺服器設備,以停止繼續提供其使用者相關檔案交換服務,且判命 Soribada.com 兩位負責人應賠償 19,603,000 韓元(相當於 17 萬美金)予原告 漢城地院認為 2003 年 5 月 21 日 Soribada 經起訴後變更了原來經過中央伺服器的模式(混合式)變更無中央伺服器(分散式),並將公司伺服器移至國外,更名為 Soribada 2.0(現已經更新為 2.1 版) 。承審法院以檢察官並未清楚敘明網站經營人如何侵害著作權人之犯罪行為事實,程序上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起訴退回檢察署,案件現在仍在偵查中 資料來源 http://seoulip.windowstest.net/sub02_contents.asp?idx=389&page=1
92.7.9 新修正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0 款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依著作權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專屬著作人 立法理由指出: 參照 WCT 第 8 條及 WPPT 第 10 條、第 14 條及歐盟 2001年著作權指令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增訂 公開傳輸之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之形態為特色,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單向之傳統傳達著作內容之型態有別 條文中所稱「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為已足
新著作權法增訂刑事處罰門檻 著作權法第 91 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 ezPeer 業者之假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度裁全字第 2082 號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抗字第 4145 號 地院以: 105(歌曲數目)÷ 3500(ezPeer 平均線上分享歌曲數)×133萬(ezPeer 每月平均淨利)×98%(假處分之錄音著作交換量佔相對人營收比例)×42(訴訟進行)×5(支出成本)= 8,211,420 核定擔保金 高院以原法院未考量歌曲流行性及利用率逐年遞減之問題,顯然高估: 923,710(ezPeer 每月平均淨利)×98%(假處分之錄音著作交換量佔相對人營收比例) ÷[ 3500(ezPeer 平均線上分享歌曲數)×0.25(流行樂前百分之 25)] ×42(訴訟進行) × 105(歌曲數目) ≒ 4,564,350 核定擔保金
音樂產業保護之研究方向 音樂產業 音樂發展歷程、盜版及轉型採行之商業模式 科技保護措施 蒐集國際組織及主要國家法律規範並予比較 消費者權益保障 音樂產業採行之 DRM 後對消費者產生之影響
結論 敬請指導 網路以資訊傳輸為內容,以科技架構為基礎,科技可以作為促進著作利用之工具,同時也成為侵害著作權利之利器 音樂家希爾表示:既然無法阻止盜版,就要讓科技站在你這邊,跟上科技的節奏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