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苓雅區福康國民小學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宣導
行政中立法規範對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觀之,其對象分成適用對象與準用對象兩大類及政務人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之對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行政中立法規範對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宣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原則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宣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原則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一)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一) 公務人員依憲法賦予集會結社權利,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政治團體如中華會、新同盟會等),但為使公務人員忠心努力執行職務,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為使公務人員能有嚴守行政中立之環境,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二)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二)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三)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三) 鑑於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本應盡忠職守,為全體國民服務,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不包括慈善公益團體、宗教團體。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如執行蒐證任務、環保稽查或負責安全及秩序之維護不在禁止之列。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三)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三) 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1.法定上班時間。 2.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3.值班或加班時間。 4.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四)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四) 為維護公務人員執行公權力之威信,確保執行職務不偏不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依法募款之活動。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五)1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五)1 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位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儘量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五)2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五)2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包括各項網路傳真機、公務電話簡訊資訊傳遞方式在內)、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五)3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五)3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如應參與特定職候選人之造勢活動或競選活動之政治行為。 6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7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六)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六)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政治選舉活動的限制(一)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政治選舉活動的限制(一)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避免公告後,利用職權作為競選資源。 為確保公務人員之參政權,公務人員依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在不違反本法規定下,得裁量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政治選舉活動的限制(二)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政治選舉活動的限制(二) 為營造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環境,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一)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一)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所禁止之行為,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行政中立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任何不利之處分。如長官違反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其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二)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二) 公務人員因行政中立有關事項,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益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以維護公務人員之權益。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違反行政中立之責任 為落實行政中立,公務人員及其長官違反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處理。因違反行政中立事項並非反社會、反國家之行為,而僅係服務義務之違反,依公務員懲戒法課以懲戒責任為已足,至違反程度達觸犯刑事法律規定時,自當依法處罰。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公務人員身分及權益之保障 行政中立法規範內容 ─ 公務人員身分及權益之保障 為支持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不受任何外來力量干擾最有力的保證,在有關職位之變動及公務人員關係終止等事項方面,均依法應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