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信託 業務簡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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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信託 業務簡介(二)

目 錄 生前契約信託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

生前契約信託 參考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生前契約信託 殯葬管理條例 91年7月17日公布 第44條:「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殯葬管理條例 一定規模: 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置有專任服務人員。

合法銷售生前契約之殯葬業者 根據主管機關之調查,市售生前契約業者有21家,但合法的只有10家。 台北市: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93年7月起停售)、金寶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蓮華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 高雄市: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陽光禮儀股份有限公司、寶山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 台北縣: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生前契約付款方式 一次繳清 分期繳付 貸款繳付

運作模式 買受人 主管機關 殯葬業 貸款金融機構 信託業 簽訂生前契約 定期申報 申請貸款 徵信審核 交付頭期款 簽訂信託契約及處理 信託事務 業務往來 貸款金融機構 審核通過之申貸款項 信託業

運作模式 申請貸款約定書內容: 貸款金額:NT$126,000元 借款期間:3年 還款方式:分36期,每期攤還NT$3,500元 撥款方式:核准申貸後,將核定之金額撥付備償專戶後,再轉入信託專戶

運作模式 申請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事項: 生前契約失效、解約或轉讓,視為貸款到期,由信託財產代為償還買受人之貸款。 立約人若三期未按約定還款,融資金融機構得要求殯葬業者代償,並通知信託業動支信託財產。

信託契約內容簡介 委託人:殯葬業 受託人:信託業 受益人:殯葬業 償還買受人向融資金融機構之貸款 買受人或其受讓人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受託人不具有運用決定權。委託人運用指示應對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為具體表示。 投資運用標的 銀行存款 債券、短期票券、受益證券 附買回交易 共同基金 本公司不負擔信託財產之損失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信託財產之提領 生前契約履行完畢。 生前契約終止或解除。 提領信託財產之收益。 提領信託財產,以每月一次為原則。  應先彌補前期運用之損失、扣除信託事務產生之稅費及信託報酬並償還農會生前契約貸款後,始得支付。 提領信託財產之收益。 提領信託財產,以每月一次為原則。

報表及查詢 信託專戶收款確認書 以網際網路提供買受人或其受讓人,查詢其所簽訂生前契約預繳費用交付信託情形。

信託契約之終止或信託關係消滅 信託財產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殯葬業者指定之新受託人(限信託業者)。 因當事人任一方違反信託契約各項約定事項,致他方之權益或商譽受損。 因受託人破產、解散、撤銷登記,致信託事務無法執行時。 信託財產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殯葬業者指定之新受託人(限信託業者)。

信託契約之終止或信託關係消滅 依信託契約管理運用及分配後已無信託財產可處分。 委託人發生解散或遭撤銷設立登記。 信託財產扣除應繳交之稅捐與費用後,按下列順位分配: 一、 信託清冊內尚未履約完畢之買受人或其受讓人,如買受人       於殯葬業者指定之融資金融機構有生前契約貸款者,應先 償還該筆貸款。 二、殯葬業者。

信託契約之終止或信託關係消滅 信託關係消滅時買受人或其受讓人領回或償還融資銀行買受人貸款金額之計算 信託財產清算後: 一、信託財產價值大於原始交付金額者 償還貸款 尚未履約之買受人 殯葬業者 二、信託財產價值小於原始交付金額者 按比例償還貸款 按比例尚未履約之買受人

信託契約之終止或信託關係消滅 信託關係消滅時買受人或其受讓人領回或償還融資銀行買受人貸款金額之計算 案例說明: 信託財產價值:NT$1,500,000 原始交付金額:NT$1,260,000 買受人貸款件數:10件 信託財產分配:  融資金融機構:NT$1,260,000 殯葬業者:NT$240,000(NT$1,500,000-NT$1,260,000)

信託契約之終止或信託關係消滅 信託關係消滅時買受人或其受讓人領回或償還融資銀行買受人貸款金額之計算 案例說明: 信託財產價值:NT$1,000,000 原始交付金額:NT$1,260,000 買受人貸款件數:10件 信託財產分配:  融資金融機構:NT$1,000,000(-260,000) 殯葬業者:0(NT$1,000,000-NT$1,260,000)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指定用途 受託人有運用決定權 不指定用途 (要核准) 特定集合 受託人無運用決定權 (不必核准)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信託契約 受託人(銀行) 信託契約 資金配置 基金專戶 (管理運用) 債券專戶 (管理運用) 貨幣市場 金融工具 約定條款 基金50% 債券30% 貨幣市場金 融工具 20% 信託契約 約定條款 債券專戶 (管理運用) 約定條款 基金20% 債券30% 貨幣市場金 融工具 50% 受託人(銀行) 資金配置 信託契約 貨幣市場 金融工具 (管理運用) 資金配置

相關產品比較 類別 1/2 項目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集合帳戶 透過投信申購 國內組合型基金 指定用途信託投資國外基金 募集方式 法律關係 私募 公開募集 - 法律關係 信託關係 委任關係 發行機構 信託業者 投信業者 國外資產管理機構 發行額度 彈性 彈性較低:有上下限 信託財產 信託業自行保管 委由保管銀行保管 受益權 不得轉讓 得自由轉讓(交付/背書) 投資範圍 1.證期會核備之國外基金 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淨資產價值30% 股票、債券、貨幣、基金等標的 2.流動性資產:定 存、RP等

相關產品比較 類別 2/2 2/2 項目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集合帳戶 透過投信申購 全球組合型基金 指定用途信託 投資國外基金 交易種類 單筆、定期定額 辦理方式 臨櫃辦理 (定期定額初期僅開放帳戶扣款) (定期定額開放帳戶、信用卡扣款) 臨櫃、網路、語音、信用卡 最低申購金額 單 筆:NT$50,000元 定期定額:NT$3,000元 單  筆 :NT$10,000元 單  筆:NT$50,000元 定期定額:T$3,000元 收益分配 不分配 滾入再投資/配息 投資費用 1.手續費:最高2% 2.管理費:1% (淨值內扣) 1.手續費: 最高1.5% 2.經理費:0.7~1.5% (淨值內扣) 3.保管費:0.1~0.15% 1.手續費: 3% 2.管理年費:1.5% 3.信託管理費: 93/1新制 (贖回款內扣)

集合管理架構 委託人分別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 自益或他益皆可 (受益權不得轉讓) 受託機構將不同委託人之信託資金依運用範圍或方法相同匯集同一帳戶,並依資金比例取得每個信託的受益權單位數 每日計算每一受益單位的淨資產價值

資金運用 股票︰ 原則︰有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 2.不得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及櫃檯買賣第二類 1.可投資已獲准上市、上櫃而辦理承銷中之股票 2.不得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及櫃檯買賣第二類 3.不能融資券,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資金運用 債券 1.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或投資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 所存放之金融機構或發行金融債券之銀行應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2.投資於短期票券或公司債,應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未經保證或承兌者,其發行人應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分散風險 1.投資於同一公司股票、短期票券或公司債之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淨資產總價值10﹪(每一個自己資產的10 ﹪ ) 2.同一信託業所設置之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短期票券及公司債之金額, 「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公司實收資本額10﹪(被投資公司的10%) 3.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保證之公司債及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價值20 ﹪及該金融機構淨值10﹪(全體自己的20 ﹪、被投資公司的10%) 4.投資於任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價值10﹪(每一個自己資產的10 ﹪ )

禁 止 不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不得投資於其他未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標的 經財金管會核准之其他投資,應遵守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信託帳戶之終止 1.信託業申請清算 2.金管會核准清算 三個月內 3.清算程序終結,完成清算 4.依信託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3.清算程序終結,完成清算 4.依信託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二個月內 5處理結果函先經信託監察人認可 6處理結果函報金管會備查並通知受益人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信託部 崔燕丘報告 02-23805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