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创业风险投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创风投组织形式 公司制及信托基金制创风投组织形式 中国创风投组织形式
引言 从法律形态来看,创风投组织形式大体可以可分为三大类:合伙制(主要是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
本章重点 研究中国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与合伙企业的立法缺陷,进而提出中国创风投组织模式的再造设想。
5.1有限合伙制创风投组织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成为主流模式的原因 (一)能够有效地降低创风投的运营成本; 1、税务方面 2、日常开销费用
1、有限合伙制在组织制度上为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设置了最大值; (二)能够有效地控制代理人风险 1、有限合伙制在组织制度上为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设置了最大值; 2、创风投家们是普通合伙人,作为风险资本的经营者与管理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风险投资家努力勤勉地工作; 3、委托代理契约合同的条款控制 (三)使风险投资家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有限合伙制的制度特征 有限合伙制把在普通合伙制下大部分合伙人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依据一定条件将超出自己投资额的清偿责任转移给专职管理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一并承担。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上存在着这种合理有效的均衡结构。
三、中国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双重纳税及合伙立法缺陷问题 中国目前在公司制构架下,面临高运营成本、高代理人风险和弱激励机制三大问题。故应大胆地进行制度创新,引进有限合伙制,因为它是创风投中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组织形式。
5.2公司制及信托基金制创风投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创风投组织 (一)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制创风投组织的缺陷 1、公司制的运营成本相对较高; 2、公司制无法有效地控制代理人风险; 3、公司制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二、信托基金制 (一)信托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型投资基金 2、契约型投资基金 上述两种投资基金的区别在于:公司型要依据公司法成立基金公司,法律关系复杂,操作手续繁琐,经营成本高;而信托契约发行受益凭证组建,设立方便,比较灵活,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特征 信托基金制是通过信托契约方式将风险投资者(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者)、受托金融机构(托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书面化、法律化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行为。 信托基金制创风投组织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基本框架:投资者行使所有权、经理人行使经营权、托管人行使保管监督权。
(三)信托基金制与有限合伙制及公司制的比较 1、运营成本方面:信托基金制的运营成本在很大程度取决于一国的税收政策。 2、对代理人风险的控制方面: 1)受托人仅在有过错时对基金的亏损与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受托人可通过信托合同规定基金的经营年限、受托者分阶段注资及强制分配政策手段来控制代理人风险; 3)保管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基金的资产进行保管,经营者使用与运营资金都必须通过保管人。
3、激励机制方面 信托风险投资基金纷纷仿效有限合伙制的做法,对经营者分配的方式进行改革,把基金经营业绩与经营者的报酬紧密结合起来,对经营者的激励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5.3中国创风投组织模式再造 政府性创风投公司的弊端: 1、过渡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导致了“风险资产无风险”,将中长期投资演变成短期投资行为,完全背离了创风投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特征; 2、行政干预过多,丧失了创风投运作所必须的灵活性、独立性特征。
一、中国创风投组织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风险资本的无风险投放 (三)政企不分现象仍十分严重 (四)运作机制不健全
二、中国创风投组织模式的再造 (一)第一步运作:重组和改造现存的大量政府性风险投资公司 1、中外合作创风投公司; 2、大公司属下的创风投公司; 3、民营创风投公司
(二)第二步运作: 1、法规现有的立法基础; 2、修订《合伙企业法》; 3、修订《公司法》 4、修改有关限制风险资本供给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
再造计划: 建立新的为有限合伙量身定做的法律,逐步建立起以有限合伙制为主的创风投组织模式,确立创风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划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伙合同,明晰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职责并赋予法律效力,彻底解决中国政府性创风投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章关键词: 有限合伙制 公司制创风投组织 契约型投资基金 信托基金制创风投组织
本章习题: 1、为什么有限合伙制成为创风投组织的主流模式。 2、如何进行中国创风投组织模式的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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