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股票质押式回购 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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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股票质押式回购 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2013年6月

目录 业务概述 清算与交收 质押登记 技术接口

一、业务概述

定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处理依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清算与交收

概述 初始交易、补充质押、购回交易三类业务类型,涉及资金清算交收 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三类业务类型,不涉及资金清算交收 资金交收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完成 证券交收通过在融入方证券账户质押(解质押)完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初始交易清算(1) (一)资金 某笔(股票、债券、基金)初始交易的清算金额= 该笔(股票、债券、基金)初始交易的初始交易金额 某笔(股票、债券、基金)初始交易的实际收付= 该笔(股票、债券、基金)初始交易的清算金额-各项费用 其中,各项费用包括:(1)经手费;(2)质押登记费 (二)证券 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初始交易清算(2) 经手费按100元/笔,定额向融入方收取 质押登记费按如下标准,向融入方收取 收费 项目 券种 收费标准 质押 登记 股票 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基金 500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债券 5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补充质押清算 (一)资金 某笔(股票、债券、基金)补充质押申报的清算中无清算金额 某笔(股票、债券、基金)补充质押申报的实际收付=该笔(股票、债券、基金)补充质押申报的质押登记费(同初始交易申报时质押登记费标准,向融入方收取) (二)证券 应补充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3、购回交易清算 (一)资金 某笔(股票、债券、基金)购回交易的清算金额=该笔(股票、债券、基金)购回交易的购回交易金额 某笔(股票、债券、基金)购回交易的实际收付=该笔(股票、债券、基金)购回交易的清算金额 (二)证券 解除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4、交收(1) T日16:00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交收顺序排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之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4、交收(2) 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可用质押证券不足的,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证券公司负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托管机构负责托管机构与所托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4、交收(3) 对于初始交易,若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自营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4、交收(4) 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质押登记

质押物管理 采用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 质押登记办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除违约处置外,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融入融出方要求 融入方: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账户要求 证券公司应确保融入方、融出方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本证券公司处,证券账户均为正常状态,且不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融出方证券账户不得撤指定或转指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质押标的证券 质押标的证券为沪市A股股票、债券、基金,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范围为准 债券兑付、兑息,股票配股权、红利权等,均不可申报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国有股东备案 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融入方应当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并提交证券公司存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初始交易 初始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补充质押 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负责质押登记的合并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司法冻结 初始交易、补充质押申报当日发生司法机关要求对该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优先办理质押登记 如后续司法机关仍需要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股份进行冻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依法协助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3、购回交易 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补充质押需全部解除的,可通过购回交易(购回交易金额填“0”)完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4、部分解除质押 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其孳息(如有) 如部分解除质押后,质押登记编号下已经没有任何证券或孳息仍然处于质押状态的(实际全部解除质押),则部分解除质押申报失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5、违约处置 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违约处置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流通证券的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 融入方证券账户内质押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或为限售股、非流通股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进行质押状态调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处置注意事项 标的证券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将批准或备案文件交证券公司存档 标的证券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限制转让的股份范围的(比如国有股东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等),融入方应遵守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申报违约处置,也不得违反规定卖出 处置证券属于转让限售股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券公司应按规定扣缴税款,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司法冻结 “质押可卖出”状态下,如司法机关要求冻结该质押,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调整相应“质押可卖出”数量(调整为“质押不可卖出”),并依法协助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6、终止购回 终止购回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7、质押查询 融入方与融出方可向证券公司申请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明细情况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8、权益处理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但是发行人不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的股东权益,以及采用场外现金分红或收益结转份额分红方式的,相应的股东权益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9、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违约处置卖出当日,证券公司应在确认成交数量后,于当日9:00——15:00,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质押可卖出”的证券卖出信息 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撮合平台交易数据,以及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的“质押可卖出”证券卖出信息,调减相应的“质押可卖出”证券数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出申报处理结果 证券公司申报正确的,按申报情况调减相应的“质押可卖出”证券数量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申报“质押可卖出”证券卖出明细或者申报错误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以下顺序确定卖出证券并维护冻结明细:(1)未被冻结的正常证券;(2)司法不限制卖出冻结或质押可卖出的证券(按冻结时间先后排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技术接口

发结算参与人接口 证券变动文件 ZQBD-A 结算明细文件 JSMX-A 未到期业务对帐文件 WDQ-A

1、证券变动文件 ZQBD-A 文件内容:包含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申报处理成功的证券质押、解除质押数量 包含回购期间产生的孳息质押冻结数量 过户类型:00C(质押),00D(解除质押)

2、结算明细文件 JSMX-A (1) 文件内容:包含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所有成交记录的清算交收明细和处理结果 QSBZ(清算标志): “991”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清算 “992” 股票质押式回购购回交易清算 “993” 股票质押式回购补充质押清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结算明细文件 JSMX-A (2) JGDM(结果代码): 正常交收:融出方、融入方都填0000 证券账户状态不正确:0299(融出方),9902(融入方) 融入方证券余额不足:9903(融入方) 资金余额不足:0499(融出方),9904(融入方) 清算路径错误:0599(融出方),9905(融入方) 融入方申报债券兑息、兑付权,股票配股权,红利权用于质押,提示申报券种错误:9907(融入方) 融入方证券账户为信用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提示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该业务:9908(融入方) 证券账户不存在:0999(融出方),9909(融入方)

3、未到期业务对帐文件 WDQ-A(1) 文件内容:包含所有股票质押式回购未到期数据 初始交易及其对应的补充质押分两笔记录 未到期类别:006(股票质押式回购未到期数据) 数量1字段: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时申报的数量,不包含回购期间生成的孳息。融入方、融出方均为正数

3、未到期业务对帐文件 WDQ-A(2) 金额1字段:对于初始交易该字段填写初始交易金额,对于补充质押该字段为0 通过成交日期和成交序列号字段,可唯一标识某一笔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4、证券四要素标签填写说明 证券类别字段不为空,填写标的证券的证券类别 流通类型字段不为空,填写标的证券的流通类型 权益类别左对齐,位数不足的右补空格,若标的证券无权益类别,则填两位空格 挂牌年份右对齐,位数不足的左边补0,若标的证券无挂牌年份,则填0000(四个零) 上述4要素均应按股东持有表中相应字段取值,若与持有表记录不一致,则日终质押(解除质押)处理失败

证券四要素标签填写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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