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第四節 行政院與各種政府體制內閣之比較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1 專利師考照班 師資介紹 高苑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專線服務電話 陳小姐 校內分機 1701.
Advertisements

半總統制 的探討 ( 下 ). 優點 1. 國會倒閣和總統解散國會的 機制可化解行政與立法對立 的僵局,可矯正總統制容易 發生政治僵局的缺失 2. 總統權力強化,並有固定任 期,不受國會倒閣影響,有 助政治穩定,可緩和內閣制 較容易發生的政治不穩定的 缺失 缺點 1. 閣揆實質任命權的歸屬,在.
第五章 國民大會 【本章內容參看楊東連先生主編高立圖書公司出版之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節 國民大會的地位 第二節 國民大會之演進.
憲法授課講義 緒論 授課教授:蔡震榮教授.
立法院 范文清 SS 2011.
立法院 楊智傑.
修憲過程 楊智傑.
考試 楊智傑.
梁雅雯 老師 第三章(CH3-2~3-3) 政府的體制 梁雅雯 老師
第八章 考試 第一節 考試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考試院的組織 第三節 考試院的權責
第二節 孫中山先生的體認與主張 一、我國採用民權制度的理由
APEC組織架構圖 APEC經濟領袖會議 (AELM) 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 (ABAC) APEC年度部長會議 (AMM) 專業部長會議
權力分立與政府體制 授課老師:王朝枝 組員: 洪御峻 蕭孟育 劉長勳 林家瑋
第一節 民主政治之理論基礎 第二節 民主政治之多數決原則 第三節 各國憲政制度
國家權力各論.
報 告 大 綱 壹、組織改造背景說明 貳、組織改造的願景與策略 參、組織改造法案立法結果 肆、基準法規範下的組織型態與要項
結構型金融商品研討會 市場發展與風險管理 慶祝中大九十週年 主辦單位: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系 台灣金融研訓院
中華民國憲法 行政 授課老師:劉嘉薇.
憲法為根本大法 憲法將國家的根本事項納入: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權利義務、國家組織和基本國策 憲法規範的效力最高:
第二章 中央政府 黃淑慧老師.
國 會 功 能 之 探 討.
第九章 監察 第一節 監察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監察院的組織 第三節 監察院的職權 第四節 監察委員之規範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課程分流模組 育才分流 學術型 實務型 基礎課程 民商法組 刑法組 公法組
監察 楊智傑.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暨政治學研究所 副教授 黃建銘
第三章(CH3-1) 政府的體制.
國家組織法總論.
第四章 總統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總統府的組織 第三節 總統的職權 第四節 總統選舉與任職.
政治學總複習.
《台湾地区宪法简介 --理论与实务》 報告人:劉性仁 現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台湾联合大学兼任讲师。
總統 范文清 WS 10/11.
本簡報包含聽眾討論,而討論將會引導建立執行項目。請使用 PowerPoint 來追蹤記錄這些在簡報過程中產生的執行項目。
建造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7 收件 查核協檢項目? 不收件 協審 行政審查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分題一 香港的成長與發展 第 1 章 從英國管治到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專題 1:二十世紀上半葉英國管治的主要特色.
簡報綱要 壹、組織改造的背景 貳、組織改造的願景與目標 參、相關法案修訂工作 肆、行政院改造規劃與配套措施 伍、組織改造推動時程
財法系學生主要考試種類與科目-普考類 一、法院書記官 (高中畢業即可報考)
第12單元:考試、監察權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楊東連-憲法.
考試院 李銘義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行政院的職權 報告人:蔡文凱.
釣魚台主權爭議 真理大學蔡震榮教授.
第13單元:地方自治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憲法
第六章 立法.
第十週 行政院 楊智傑.
國立交通大學 蘭州大學 大陸姐妹校介紹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第五章 標準分數與常態分配 第一節 相對地位量數 第二節 常態分配 第三節 偏態與峰度 第四節 常態化標準分數 第五節 電腦習作.
台糖公司97年新進人員甄選 訊息 項 目 內 容 備 註 甄選職位類別 詳見簡章 錄取名額 38人 報名日期
第六章 中華民國憲政發展.
民用航空法概要 主講人:田楚城 民用航空局主任秘書
971憲法與國家發展 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2007),《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
公民與社會第二冊 第三章 政府的體制.
美國總統制特徵 蕭郁樺 李盈君.
文學院、管理學院、海科院 暨各系所 及通識教育中心
GAAP設定與發佈團體 我國: (補充) 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政府有權)
NO.004 職涯 報 徵才 實習 家教 國立嘉義大學 學生事務處學生職涯發展中心.
經濟學 學經濟.
Dr. Rational You IEK/ITRI 2002/03/01
水與綠建設計畫 滾動式檢討報告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3年7月1日.
農業金融講義 課程大綱.
國立中正大學 服務學習提案時程說明會 通識教育中心 106/9/1.
中央研究院 新增主題研究計畫 線上申請流程總覽 必須告知 總主持人所屬單位 承辦人 總主持人 分支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
宮輔辰 辦公室 B971 分機 : 年度第1學期 生物學與性別平等關係 講義下載網址 宮輔辰 辦公室 B971 分機 : 7971.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
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2007),《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
自殺防治網絡轉介自殺風險個案通報流程 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等 自殺防治網絡人員發現自殺風險個案 (註1、註2) 自殺威脅者
會計室業務報告.
ARTECH INC 大元建築及設計事務所.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 (共廿七條) 條數 花費時間(月) 年份 1~10 權利法案 對州政府的訴訟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1.
智慧運輸(ITS)推動成果及未來展望 行政院交通部
社會領域教學 相關網路資源介紹.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第五章 行政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第四節 行政院與各種政府體制內閣之比較 第五章 行政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第四節 行政院與各種政府體制內閣之比較 圖:http://www.chinese.ncue.edu.tw/taiwan/taipeicity.htm

第一節 行政院的地位與性質 我國憲法第53條規定: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雖然在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中明確規定: 「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 其屬對國家重大政策的掌握,而非對工作執掌的分工, 由此可見,行政院的定位仍屬最高的行政機關,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之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圖:http://web.ntit.edu.tw/~accounting/newpage17.htm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織 86年第四次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規定: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憲法第55條規定停止適用, 「即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須經由立法院同意。」 憲法第56條規定: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二節 行政院的組成 八部 二會 一行 一處 一院 二局 三署 二十一委員會

內政部 交通部 外交部 經濟部 國防部 八部 財政部 法務部 教育部

1.內政部:負責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內政部現行組織,分設五司(民政、戶政、社會、總務、地政)、一室、四處、五委員會、一中心,分掌相關業務;設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央警察大學、建築研究所、兒童局及空中勤務總隊等一級機關;另外設有十四個社政機關及二個地政機關,係屬直隸內政部之二級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圖:http://www.flickr.com/photos/narwal/2312028694/

2.外交部:主管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設下列各司處:亞東太平洋司、亞西司、非洲司、歐洲司、北美司、中南美司、條約法律司、國際組織司、新聞文化司、禮賓司、經貿事務司、總務司、檔案資訊處、電務處。主管中華民國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之最高機構。 維基百科

3.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國防部本部設下列單位:戰略規劃司、人力司、資源司、法制司、軍法司、後備事務司、部長辦公室、史政編譯室、督察室、整合評估室。另設參謀本部下轄陸、海、空軍總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 維基百科

4.財政部:財政部主管全國財政,設關政司、總務司、秘書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等八個單位,暨參事、技監等;另自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設政風處。 財政部關稅總局 圖:http://www.flickr.com/photos/narwal/2317389505/

5.教育部: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教育部設下列各司、處、室: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國民教育司、社會教育司、體育司、邊疆教育司、總務司、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學生軍訓處等單位 維基百科

6.法務部:所屬機關大略分為檢察、矯正、調查、行政執行四大系統。直屬機關包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調查局、行政執行署、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少年矯正學校、戒治所、法醫研究所、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合計附屬機關有一百二十三個,本部暨所屬機關員工約一萬七仟餘人。 圖:http://www.taa.com.tw/taipei/mark/a04pl.html

7.經濟部:主管經濟行政與經濟建設。設置單位區分: (1)幕僚單位: (2)行政機關: (3)事業機構: (4)駐外機構: 圖:http://www.taa.com.tw/taipei/mark/a60pl.html

8.交通部:主管交通行政與交通事業。所屬分為部內單位和部外機關。 (1)部內單位包括: (2)部外機關包括: 維基百科

二會 僑務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

一行 中央銀行 一處 主計處 一院 故宮博物院

二局 新聞局 人事行政局

環境保護署 三署 衛生署 海岸巡防署

(八)二十一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經濟建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體育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條規定,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

第三節 行政院的責任 (一)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之責 依86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圖:http://www.epochtw.com/5/9/17/11319.htm

(二)法案提案權 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 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 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圖:http://www.flickr.com/photos/atlantic/261286569/

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三)移請覆議權 86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 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 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四)對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的回應 86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圖:http://www.people.com.cn/BIG5/channel2/702/20001121/321332.html

(五)副署權─負責的象徵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例外情形為─ 依據94年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六)行政指揮權 我國憲法第53條規定: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8條規定: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均是對行政指揮權的明確規定。

(七)代理總統職權 憲法第49條規定: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 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七)代理總統職權 86年第4次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圖:http://www.hrd.gov.tw/10_INSTITUTE/10_01_INTRODUCE/INS_064.HTM

(七)代理總統職權 憲法第50條規定: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憲法第51條規定: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四節 行政院與 各種政府體制內閣之比較 (一)相同點 一、行政院與內閣制之內閣比較 1.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內閣制之內閣為行政的核心對議會負責。 2.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長亦有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 3.總統除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其餘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二)相異點 1.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內閣制總理由多數黨選任。 2.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均不得兼任立法委員。內閣制閣員同時為國會議員。 3.行政院有覆議權。

(一)相同點 二、行政院與總統制內閣之比較 1.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 2.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均不得兼任立法委員。 3.行政院有覆議權。

(二)相異點 1.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總統制之內閣僅為總統的幕僚單位。 2.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長亦有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總統制國家無此項權力。

(一)相同點 三、行政院與雙首長制內閣之比較 1.我國行政院長與法國總理均由總統逕行任命,不須經國會同意。 2.我國與法國均由內閣總理對國會負責。 3.我國與法國閣員,均不得兼任國會議員。

(二)相異點 1.法國總統通常任命多數黨為總理,我國目前尚無此慣例。 2.法國部長會議由總統主持,我國行政院會議由院長主持。 3.法國總統於諮詢內閣總理及兩院議長後得解散國民議會,亦即屬主動解散國會;我國須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時,總統才可被動解散立法院。

4.國會通過彈劾案或否決政府之施政計畫,或政策宣言時,內閣總理應即向總統提出政府總辭。我國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