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扎之醫療倫理法律議題 病人自主與醫療人員安全 陳彥元 台灣大學醫學院醫學系社會醫學科 台灣大學生醫暨科技倫理、法律與社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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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扎之醫療倫理法律議題 病人自主與醫療人員安全 陳彥元 台灣大學醫學院醫學系社會醫學科 台灣大學生醫暨科技倫理、法律與社會中心

案例 林小姐是某大醫院的感染內科病房的護理人員,她到這個病房服務不到一年,這個月由她與另外兩位護理人員負責輪值大夜班。A病人是一位26歲的男性,前幾天因為細菌性肺炎入院接受治療,今天早上林小姐幫A病人抽血時,不小心在回套針頭時,扎傷了自己的左手食指。林小姐努力地將傷口的血擠出,可是她想到昨天才因為阻止A病人在病房內喝酒,而與A病人鬧的不愉快,A病人也許不會同意因為她被針扎而被多抽血送檢查。到底A病人有沒有B型肝炎、C型肝炎或HIV呢?她想想真的很害怕,林小姐還要在恐懼中連續上大夜班6天,才能輪休1天……。接著她又想到,如果她回報這次的針扎事件,護理長與其他護理同仁會不會責怪她自己經驗不夠、不小心……。而且,醫院也不會幫她負擔針扎就醫所需要的醫療費 用……。林小姐很迷惘,到底是要回報這次的針扎事 件呢?還是不要回報呢?

針扎 最常發生於一般病房 最常發生於護理人員 最常在使用一般針具 (disposable syringes) 最常發生於回套針頭 (recapping)

針扎對個人而言 B 型肝炎 (1%-40%) C 型肝炎 (1%-7%) HIV/AIDS (0.3%-0.7%) 梅毒 肺結核 泡疹 瘧疾 弓漿蟲病 (Toxoplasmosis) 黴漿菌 (Mycoplasma caviae)

針扎對個人而言 心理負擔: 可能被感染 同儕或直屬上司對針扎的眼光 機構對針扎事件的態度 實質傷害:

針扎對機構而言 經濟與人力的負擔: 額外的檢查與投藥 受害員工休假以減輕負擔 醫院名聲

針扎的預防 教育訓練 操作指引 改善針具設計 改善針頭拋棄方式 監測系統

倫理分析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Respect for Autonomy (尊重自主): (Beauchamp & Childress, 6th edition) Respect for Autonomy (尊重自主): an autonomous decision or not 1. The ability to state a preference 2. The ability to understand and to appreciate 3. The ability to give a rational reason

倫理分析 醫護人員被針扎,但患者拒絕被抽血驗HIV的理由: 1. 隱私被侵害 2. 歧視與污名化 (例如: 就醫權利受損) 1. 隱私被侵害 2. 歧視與污名化 (例如: 就醫權利受損) A Decision Based on Rationality? No, this is a coerced decision, not a decision purely based on rationality. Discrimination and stigmatization coerce the patient to make a decision to refuse. (Raz J. 1986,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Hyun I.)

倫理分析 Not a decision purely based on rationality: “Respect for autonomy” need to be carefully deliberated. Can we draw the patient’s blood for HIV testing without his/her consent? No. The example of a dog. However, “a coerced decision” is a weak argument to support “HIV testing without his/her consent.”

倫理分析 A better argument to support blood drawing: Utilitarianism (效益論): Benefits >>> Harms Benefits: protecting and encouraging HCWs, good ethos, promoting quality of medical care and patient safety Harms: wound infection, confidentiality, discrimination, stigmatization

法律分析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七十七條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法律分析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七十七條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 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 則。 四、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 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法律分析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一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法律分析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一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 錄。

法律分析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二 法律分析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二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 等事宜,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 二、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危害性及感染源。但感染源 之調查需進行個案之血液檢查者,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為 之。 三、前款調查結果勞工有感染之虞者,應使勞工接受特定項目之健 康檢查,並依醫師建議,採取對扎傷勞工採血檢驗與保存、預 防性投藥及其他必要之防治措施。 前項扎傷事故,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單位,應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格式及方式通報。

法律分析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詢與檢查: 一、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為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 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法律分析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 者,不在此限。

結論 “抽血驗HIV”是倫理上適切的 (ethically appropriate) 且 倫理上可以被證成 (ethically justifiable): 如何做呢? 1. 法律可以修正嗎? 2. 個人可以免責嗎 (responsibility-free)? 3. 機構可以免責嗎? 4. 學生可以有保障嗎? 5. 協助者而非仲裁者的角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