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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安全伙伴促進計畫教育訓練 研習課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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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業區安全伙伴促進計畫教育訓練 研習課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主辦單位:宜蘭縣利澤工業區廠商發展協進會 宜蘭縣龍德廠商發展協會 龍德(兼利澤)工業區服務中心 日期時間:99年5月21日 2017/3/4 Hpliu

2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壹、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含勞 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 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相關法規
貳、勞動檢查法規相關規定 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概論) 課程時間三小時 2017/3/4 Hpliu

3 原則: 1.優位原則-2.比例原則-3.誠信(信賴保護)
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規定 法令: 1.憲法2.法律3. 行政命令 原則: 1.優位原則-2.比例原則-3.誠信(信賴保護) 法律: 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例如: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 行政命令:--各機關依法發布之授權命令, 依其性質稱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例如: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2017/3/4 Hpliu

4 1.條-項-款-目-號 2.及與或 3.等 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規定:法條內容 4.N以上、以下(均含本數N)-例如:
3 公噸以上起重機指:含吊升荷重3 公噸起重機 5人以下座位指:1-5個座位 5.未滿、超過N(均不含本數N)-例如: P㎏/C㎡V M3值超過0.2指—P×V>0.2 ㎏/C㎡ – M3 2017/3/4 Hpliu

5 壹、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體系
壹、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體系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三、各業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 四、分業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 五、危險性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六、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相關安全衛生法規 八、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安全衛生規章 2017/3/4 Hpliu

6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母法 中華民國63年4月16日總統 (63)臺統(1)義字第1604號令公布 現行: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50號令
重要規定(6章40條)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第五章、罰則 第六章、附則 2017/3/4 Hpliu

7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第39條規定訂定 現行: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重要規定(5章34條)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第五章、附則 2017/3/4 Hpliu

8 第一章、總則 條文 內容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立法宗旨及 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適用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勞工雇主 職業災害 定義 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本法所稱事業單位,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2017/3/4 Hpliu

9 第一章、總則(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所稱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3 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稱 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 提供勞務之場所。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 工作場所,係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所稱 作業場所,係指工作場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第4 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2017/3/4 Hpliu

10 第一章、總則 條文 內容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左列各業:
會同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 適用事業 指定適用 場所 特殊機械、設備 本法適用於左列各業: 1.農、林、漁、牧業。 環境衛生服務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大眾傳播業。 3.製造業。 醫療保健服務業。 4.營造業。 修理服務業。 5.水電燃氣業。 洗染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國防事業。 7.餐旅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8.機械設備租賃業。 前項第十五款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特殊機械、設備指定適用本法。 2017/3/4 Hpliu

11 第一章、總則(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第 5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各業之定義,依附表之規定。 第 6 條
第 5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各業之定義,依附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特殊機械、設備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定有防護 標準之機械或器具。 二、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指 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設備。 2017/3/4 Hpliu

12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條文 內容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1.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第五條第一項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1.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2.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3.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4.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5.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6.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7.防止原料、物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 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8.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 之危害。 9.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10.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11.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2017/3/4 Hpliu

13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條文 內容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
第五條 第二項 第三項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 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 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第五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7/3/4 Hpliu

14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令依據-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三項訂定 1.規範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雇主對設備安全衛生應有之作為
2.規範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雇主對作業措施安全衛生應有之作為 2017/3/4 Hpliu

1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為最低標準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條規定: 「本規則為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 」
職場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為雇主基本責任(最低標準) ﹔為降低職業災 害造成企業經營成本(防止職業災害發生引起 直接/間接損失) ,積極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 康為時代趨勢與正確選擇 2017/3/4 Hpliu

16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應依據其他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法規 1.CNS-中國國標準《§20-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2.建築法《§25-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應在二.一公尺以上 §26-安全門及樓上工作場所之安全梯 》 3.消防法《§168-工作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 4.電氣電業法規《§239-電氣設備裝置、線路,應依電業法規 》 2017/3/4 Hpliu

17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 設施名詞 (註:§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條)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 設施名詞 (註:§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條) §3. 電壓 特高壓-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 高壓-指超過600伏特至22.800伏特之電壓 低壓-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2017/3/4 Hpliu

18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4.離心機械 – 指離心分離機、離心脫水機、離心鑄造機等之利用迴轉離心力將內裝物分離、脫水及鑄造者。
§5.過負荷防止裝置 – 指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不致超越額定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不含一般之荷重計。 2017/3/4 Hpliu

19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6-1.車輛機械- §6-2.車輛系營建機械- 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
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 §6-2.車輛系營建機械- 指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 鏟刮機等地面搬運、裝卸用營建機械及動力鏟、牽引 鏟、拖斗挖泥機、挖土斗、斗式掘削機、挖溝機等掘 削用營建機械及打椿機、拔椿機、鑽土機、轉鑽機、 鑽孔機、地鑽、夯實機、混凝土泵送車等基礎工程用 營建機械。 2017/3/4 Hpliu

20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7. 軌道機械- 指於工作場所軌道上供載運勞工或貨物之 藉動力驅動之車輛、動力車、捲揚機等一 切裝置。
2017/3/4 Hpliu

21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8.手推車- 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供搬運貨物之 §9.軌道手推車- 車輛。
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之軌道,供搬運 貨物之車輛。 2017/3/4 Hpliu

2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10.危險物- 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 質、易燃液體、可燃性氣體等 其他危險物-
指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 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2017/3/4 Hpliu

2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11.爆炸性物質- 指下列容易爆炸之物質: 1.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
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2.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 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3.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 其他過氧化有機物。 2017/3/4 Hpliu

24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12.著火性物質-指下列物質: 1.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2.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3.賽璐珞類。
4.碳化鈣、磷化鈣。 5.鎂粉、鋁粉。 6.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7.二亞硫磺酸鈉。 8.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2017/3/4 Hpliu

2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13.易燃液體-指下列物質: 1.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火點未滿
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 2.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 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 3.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 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 4.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三 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 2017/3/4 Hpliu

26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14.氧化性物質-指下列物質: 1.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2.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 鹽類。 3.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 化物。 4.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 5.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 6.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 2017/3/4 Hpliu

27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15.可燃性氣體-指下列物質: 1.氫。 2.乙炔、乙烯。 3.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4.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 燃性之氣體。 2017/3/4 Hpliu

28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指由乙炔發生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 使用乙炔 (溶解性乙炔除外) 及氧氣供金屬 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16.乙炔熔接裝置- 指由乙炔發生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 使用乙炔 (溶解性乙炔除外) 及氧氣供金屬 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註: 1.乙炔發生器已稀少及少用(職場大多使用溶解性乙炔鋼瓶配合氧氣鋼瓶) 2.使用溶解乙炔之集合氣體熔接裝置之配管及附屬器具,不得使用銅質/含銅70%以上之合金 3.集合氣體熔接裝置之各部位(配管及附屬器具)切勿殘餘油脂 2017/3/4 Hpliu

29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17-1.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17-2.氣體集合裝置- 等所構成,使用可燃性氣體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
由氣體集合裝置、安全器、壓力調整器、導管、吹管 等所構成,使用可燃性氣體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 加熱之設備。 §17-2.氣體集合裝置- 由導管連接十個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或由 導管連結九個以下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中,其 容器之容積之合計在氫氣或溶解性乙炔之容器為四 百公升以上,其他可燃性氣體之容器為一千公升以 上者。 2017/3/4 Hpliu

30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18.高壓氣體-指:表壓力(簡稱壓力) 1.壓縮氣體: A.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
B.溫度在攝氏35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 2.壓縮乙炔氣: A.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 B.溫度在攝氏15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 3.液化氣體: B.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35度以下 2017/3/4 Hpliu

31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18.高壓氣體-指:表壓力(簡稱壓力)
4.除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35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5. 不適用於: A.高壓鍋爐及其管內高壓水蒸氣 B.交通運輸如火車及航空器之高壓氣體 C.核子反應裝置有關之高壓氣體 D.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不易發生災害之高壓氣體。 2017/3/4 Hpliu

3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19.有害物-
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及其他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017/3/4 Hpliu

3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設施名詞 §19-1.局限空間-
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 2017/3/4 Hpliu

34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內容1 主要內容 分項重要規定 工作場所及通路 機械災害之防止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車輛機械 軌道機械
工作場所 -局限空間-通路 機械災害之防止 一般規定- 一般工作機械 -木材加工機械 -衝剪機械等 -離心機械 -粉碎機與混合機 -滾軋機等 -高速回轉體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起重升降機具-鍋爐及壓力容器-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車輛機械 一般規定 -道路 -車輛系營建機械 -堆高機 -高空工作車 軌道機械 一般規定 -軌道 -軌道車輛 -軌道手推車 物料搬運與處置 一般規定-搬運 -處置 2017/3/4 Hpliu

3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內容2 主要內容 分項重要規定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電氣危害之防止 防護具 衛生 附則
一般規定 -熔融高熱物等設備-危險物處置-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乾燥設備-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爆破作業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人體墜落防止-物體飛落防止- 電氣危害之防止 電氣設備及線路 -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  管理 防護具 防護具準備及使用-職業災害搶救器材-游離輻射之防護設施,應依原子能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衛生 有害作業環境 -  溫度及濕度 -通氣及換氣-採光及照明 -清潔 附則 特殊設施標準另訂-維修與保養-功能保持 2017/3/4 Hpliu

36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內容1 工作場所及通路-(§21-§40)..\..\設施POWER\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工作場所)hpliu97 10.ppt 機械災害之防止-(§41-§86)..\..\設施POWER\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機械災害防止)hpliu97 10.ppt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87-§113)..\..\設施POWER\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危險性機械)hpliu97 10.ppt 車輛機械-(§114-§128)..\..\設施POWER\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車輛機械)hpliu97 10.ppt 軌道機械-(§129-§151)..\..\設施POWER\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高空作業車)hpliu97 10.ppt 物料搬運與處置-(§152-§167)..\..\設施POWER\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物料處置)hpliu97 10.ppt 2017/3/4 Hpliu

37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內容2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168-§223)..\..\設施POWER\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火災爆炸洩漏)hpliu97 10.ppt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224-§238)..\..\設施POWER\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墜落飛落)hpliu97 10.ppt 電氣危害之防止-(§239-§276)..\..\..\POWER\感電\電氣安全概論.ppt 防護具-(§277-§291)..\..\設施POWER\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防護具)hpliu97 10.ppt 衛生-(§292-§324) ..\..\設施POWER\設施規則-衛生 ppt 附則-(§325-§328) 2017/3/4 Hpliu

38 其他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25.--中央主管機關依其性質另行規定。 1.各業特殊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特殊危險作業場所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有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017/3/4 Hpliu

39 有關安全衛生設施之維修與保養 §326. 1.本規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意維修與保養
2.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 3.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 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除後,應即恢復原狀 2017/3/4 Hpliu

40 規定勞工遵守安全衛生設備事項 §327. 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 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 2017/3/4 Hpliu

41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條文 內容 第六條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於使用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型式檢定實施之程序、檢定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7/3/4 Hpliu

42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第 7 條 雇主設置下列機械、器具,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防護標準: 一、動力衝剪機械。
第 7 條 雇主設置下列機械、器具,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防護標準: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研磨輪。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器具。 2017/3/4 Hpliu

43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第七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
條文 內容 第七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 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前項 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7/3/4 Hpliu

44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作業場所如下:
第  8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作業場所如下: 一、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 業場所。 二、坑內作業場所。 三、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四、下列作業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 高溫作業場所。 (二) 粉塵作業場所。 (三) 鉛作業場所。 (四) 四烷基鉛作業場所。 (五)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六) 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 五、其他之作業場所。 2017/3/4 Hpliu

45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第 9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予標示之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10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予標示之有害物,係指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特定化學物質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017/3/4 Hpliu

46 危害通識理念及作為 本公司已請從事危害物處理員工參與 下列危害物管理(含標示與計畫)事務
1.化學品清單- (Chemical.List) 。 2.物質安全資料表(GHSMSDS與MSDS) 。 3.危害通識教育訓練(>3hrs) 2017/3/4 Hpliu

47 危害通識五項作為 清單製作(化學品清單-Chem.List)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製作 標示(9類危害性圖示及告知)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3hrs) 危害通識計畫(P.D.C.A) 2017/3/4 Hpliu

48 作業環境測定 (一)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1.高溫作業場所,應每三個月測定綜合溫度熱指數一次以上。
2.噪音之室內作業場所,其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音壓階超過 八十分貝時,應每六個月測定一次以上。 (85-防護具;90-改善及逢 5減半) 2017/3/4 Hpliu

49 作業環境測定 (二)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1)
1.設置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 2.礦場地下礦物之試掘、採掘場所及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之 場所.暨此等場所中已完工可通 行之地下通道等坑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粉塵、二氧化碳之濃度一次以上。 3.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或作業 條件改時測定粉塵濃度一次以上。 4.於三氯甲烷等四十五種有機溶劑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 一次以上。 2017/3/4 Hpliu

50 作業環境測定 (二)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2) 5.製造、處置或使用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等二十九種特定化
學物質室內作業場所,應 每六個月測定該等特定化學物質濃度一次以上。 6.接近煉焦爐或其上方從事煉焦之場所,應每六個月測定溶 於苯之煉焦爐生成物之濃度一次以上。 7.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每一年測 定鉛濃度一次以上。 8.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作業之室內作業場 所,應每一年測定四烷基鉛濃度一次以上。 2017/3/4 Hpliu

51 作業環境測定計畫與紀錄 1.應訂定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含採樣策略之 《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2.測定結果依下列規定記錄,並保存三年:
一、測定時間(年、月、日、時)。 二、測定方法。 三、測定處所(含位置圖)。 四、測定條件。 五、測定結果(其樣本如送經認可實驗室分析者,應附化驗分析報告。但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以直讀式方式測定之物質不在此限。) 六、測定人員姓名(含資格文號及簽名-委託測定時須包含測定機構名稱)。 七、依據測定結果採取之必要防範措施事項。 2017/3/4 Hpliu

52 作業環境測定紀錄保存 1.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鉻酸及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次乙亞胺、氯乙 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石綿、煤焦、硫酸、砷及三氧化二砷等物質之測定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2.粉塵之測定紀錄應保存十年 2017/3/4 Hpliu

53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條文 內容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得收檢查費。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實施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7/3/4 Hpliu

54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第11條 第12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第12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一、鍋爐。 二、壓力容器。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高壓氣體容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2017/3/4 Hpliu

55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第13 條
第1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 一、熔接檢查。 二、構造檢查。 三、竣工檢查。 四、定期檢查。 五、重新檢查。 六、型式檢查。 七、使用檢查。 八、變更檢查。 2017/3/4 Hpliu

56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條文 內容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第九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第十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7/3/4 Hpliu

57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本法第十條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14 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 毒等危險之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 ,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 、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 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因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 致有立即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險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2017/3/4 Hpliu

58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第15 條
第15    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係指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第十條: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係指於該工 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 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原事業單位發交承攬時 , 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2017/3/4 Hpliu

59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條文 內容 高溫場所 異常氣壓作業 高架作業 精密作業 重體力勞動 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
第十一條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高溫場所 異常氣壓作業 高架作業 精密作業 重體力勞動 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 2017/3/4 Hpliu

60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條文 內容 第十二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應予保存;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前二項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與醫療機構條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2017/3/4 Hpliu

61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 條文 內容 第十三條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2017/3/4 Hpliu

62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 體格檢查,係指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識別勞工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 體格檢查,係指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識別勞工 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 健康檢查;所稱 定期健康檢查,係指依在職勞工之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 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所稱 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係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 作業之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 特殊健康檢查。 第  18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勞工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 2017/3/4 Hpliu

63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如下: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如下: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一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一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2017/3/4 Hpliu

64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條文 內容 第十四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7/3/4 Hpliu

65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第 19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第2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2017/3/4 Hpliu

66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第十九條第一款之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規劃及辦
第21  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之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規劃及辦 理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第二款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審議、協調 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第22  條 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由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由事業各部門主管負執行之責。 2017/3/4 Hpliu

67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條文 內容 第十五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2017/3/4 Hpliu

68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條文 內容 十六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十七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2017/3/4 Hpliu

69 2.依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1.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訂定 2.依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3.本辦法所稱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 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2017/3/4 Hpliu

70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 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月9日勞安1字第 號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 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 過規劃、實施、檢查及改進等管理功能,實 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 準。 2017/3/4 Hpliu

7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將事業, 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2017/3/4 Hpliu

7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TOSHMS--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 1.提昇事業單位之職場風險管控能力及 2.與國際接軌
勞委會以「聯集」概念整併ILO-OSH 2001 與OHSAS 18001:2007之要項,結合該二套 制度的優點,於2007年8月13日訂頒適合我國國情的「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簡稱TOSHMS 2017/3/4 Hpliu

7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1.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 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2.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A.勞工人數300人以上,98/01/09施行 B.勞工人數200人-299人,99/01/09施行 C.勞工人數100人-199人,100/01/09施行 2017/3/4 Hpliu

74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 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 無關之工作。 1.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2.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2017/3/4 Hpliu

75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 1.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所僱用 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 總人數。 2.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 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2017/3/4 Hpliu

7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1.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 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至 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2.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 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 業務主管一人。 3.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置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2017/3/4 Hpliu

77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1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 (下列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3.未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017/3/4 Hpliu

78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2
4.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 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5.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 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6.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 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7.一級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 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 施。 2017/3/4 Hpliu

79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應執行 之重要工作計畫(P-D-C-A):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含: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與職業災害統計)。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安全衛生設施作業自動檢查計畫。 四、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五、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六、健康檢查健康管理計畫。 七、危害通識計畫。 八、承攬及施工或變更管理之計畫(向雇主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九、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017/3/4 Hpliu

80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2.由雇主自該事業之相關主管或專職勞工安全 衛生事務者選任。 3.營造業事業單位,應由曾受營造業勞工安全 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者選任 2017/3/4 Hpliu

81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分為: 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2.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3.勞工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檢查機構備查。 2017/3/4 Hpliu

82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一.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 二.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 1.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2.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3.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4.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5.醫護人員 6.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三.委員任期為二年(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四.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 2017/3/4 Hpliu

8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一.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二.辦理下列事項並應置備紀錄: 1.對雇主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2.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3.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4.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6.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2017/3/4 Hpliu

84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二.辦理下列事項並應置備紀錄: 7.研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8.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9. 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10.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1.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12.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017/3/4 Hpliu

85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 全衛生事項: 1.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4.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5.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6.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7.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8.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9.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017/3/4 Hpliu

8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雇主應依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 生事項: 10.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11.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12.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13.緊急應變措施。 14.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15.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16.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一類事業僱用勞工人數達三百人之事業單位,應符合第12條之2至第12條之6之規定 ) 2017/3/4 Hpliu

87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1.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 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2.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 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 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2017/3/4 Hpliu

88 2. 建立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者 1. 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2. 建立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017/3/4 Hpliu

89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1.政策。 2.組織設計。 3.規劃與實施。 4.評估。 5.改善措施。
(第1及2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2017/3/4 Hpliu

90 自動檢查辦法對其管理系統規範之安全衛生事項 (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事業單位 自動檢查辦法對其管理系統規範之安全衛生事項 (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 1.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2. 關於機械、器具、設備、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勞工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2017/3/4 Hpliu

91 自動檢查辦法對其管理系統規範之安全衛生事項 (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事業單位 自動檢查辦法對其管理系統規範之安全衛生事項 (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 以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除應依本法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訂定承攬管理計畫,並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2017/3/4 Hpliu

92 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 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 演練。 自動檢查辦法對其管理系統規範之安全衛生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事業單位 自動檢查辦法對其管理系統規範之安全衛生 事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 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 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 演練。 2017/3/4 Hpliu

93 自動(主)檢查 壹 計畫 - 1 單位及人員 2 項目 3 頻率及方式 貳 執行 - 1 規劃及執行單位人員分工 2 檢查用儀器及表件
壹 計畫 - 1 單位及人員 2 項目 3 頻率及方式 貳 執行 - 1 規劃及執行單位人員分工 2 檢查用儀器及表件 參 考核 - 1 檢核 2 修正及改善 2017/3/4 Hpliu

94 自動檢查種類 (1)機械車輛之定期檢查。 (2)設備之定期檢查。 (3)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4)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5)作業檢點。
2017/3/4 Hpliu

95 自動檢查計畫 下列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1)機械車輛之定期檢查。 (2)設備之定期檢查。 (3)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4)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2017/3/4 Hpliu

96 固定式起重機之自動檢查-例..\..\LAW\勞安法規\自動檢查項目.doc 依自動檢查辦法19條規定: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 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五、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 前項檢查於輻射區及高溫區,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得免實施。惟再 度使用時,仍應為之。 2017/3/4 Hpliu

97 固定式起重機之自動檢查 依自動檢查辦法52條規定: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
檢點,對置於瞬間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級以 上地震後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實施各部安全狀況之檢點: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制裝置性能。 二、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 三、鋼索運行狀況。 2017/3/4 Hpliu

98 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 依自動檢查辦法58條規定: 雇主對自動檢查辦法16條、第19條至第25條 及52條至57前條規定之起重機械使用之吊掛用
鋼索、吊鏈、纖維索、吊鉤、吊索、鏈環等用 具,應於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 2017/3/4 Hpliu

99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條文 內容 十八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 協調之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十九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2017/3/4 Hpliu

100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條文 內容 第 2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第 24 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共同作業,係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2017/3/4 Hpliu

101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第 25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四、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五、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六、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七、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八、變更管理事項。 九、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 (示) 、有害物空容器放 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一○、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 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 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一一、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2017/3/4 Hpliu

102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條文 內容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第二十條 一、 坑內工作。 二、
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 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 散佈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五、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 已溶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2017/3/4 Hpliu

103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條文 內容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第 二十條 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九、
十、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 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7/3/4 Hpliu

104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條文 內容 第21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 坑內工作。 二、
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 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第五款之工作對不具生育能力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於女工從事管理、研究或搶救災害者,不適用之。 2017/3/4 Hpliu

105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條文 內容 第22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二、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三、 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四、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之工作,於產後滿六個月之女工,經檢附醫師證明無礙健康之文件,向雇主提出申請自願從事工作者,不適用之。 2017/3/4 Hpliu

106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條文 內容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二十三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2017/3/4 Hpliu

107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3.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4.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對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2.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3.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4.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5.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6.特殊作業人員。 7.一般作業人員。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人員。 2017/3/4 Hpliu

108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 條文 內容 第二十四條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第二十五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2017/3/4 Hpliu

109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第 26 條
第   26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得以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之。 第   27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急救及搶救。 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七、事故通報及報告。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017/3/4 Hpliu

110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28 條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備查。 第 29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舉之;無工會者,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2017/3/4 Hpliu

111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條文 內容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組織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研議有關加強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並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 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其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2017/3/4 Hpliu

112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條文 內容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第28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 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29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2017/3/4 Hpliu

113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第30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應將其實施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與檢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31 條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為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於必要時,得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提出相關報告、紀錄、帳冊、文件或說明。 第32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係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 2017/3/4 Hpliu

114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條文 內容 第三十條 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於六個月內若無充分之理由,不得對前項申訴之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017/3/4 Hpliu

115 第四章、監督及檢查(施行細則) 條文 內容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第 33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並由檢查機構函知者。 前項第二款之指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3- 1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2017/3/4 Hpliu

116 第五章、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 第三十一條
條文 內容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2017/3/4 Hpliu

117 第五章、罰則 條文 內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二條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職業災害。 二、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三、 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2017/3/4 Hpliu

118 第五章、罰則 條文 內容 第3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
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 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2017/3/4 Hpliu

119 第五章、罰則 條文 內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34條
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二、 違反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 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2017/3/4 Hpliu

120 第五章、罰則 條文 內容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第35條 第36條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第36條之1 訓練單位之設立、業務執行、人員配置、費用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規則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第37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017/3/4 Hpliu

121 雇主主管機關(NT﹩3,000) 勞工之義務 §12-接受雇主安排之體格檢查`健康檢查。
§23-接受雇主施以之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5-遵守報經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雇主主管機關(NT﹩3,000) 2017/3/4 Hpliu

122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罰則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 2.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九萬元以下之罰金 3.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5.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2017/3/4 Hpliu

123 一.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處分 刑事處分-發生死亡災害
因下列情形造成勞工死亡職業災害: 1.(違反第5條第1項)未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2.(違反第8條第1項)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 備,未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而使用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項第1 款之職業災害者﹝發生死亡災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2017/3/4 Hpliu

124 二.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處分 刑事處分-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破壞現場
因發生職業災害造成及違反下列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1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5條第1項)/(違反第8條第1項)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2未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移動或破壞職業災害現場 3.違反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或第28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 4.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2017/3/4 Hpliu

125 二.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之罰金
因下列情形造成勞工職業災害之罹災人數三人以上者: 1.未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2.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或設備,未經檢查機構 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而使用 3.工作場所有立即危險之虞者,未即令停止作業 4.使童工女工從事危險性工作或有害性工作 5.未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移動或破壞職業災害現場 6.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所發停工之通知 2017/3/4 Hpliu

126 三.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未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設置之機械器具不符合防 護標準之規定,經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2.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合格而使用 3.特殊危害之作業未依規定減少工作時間或在工作時間中給予適 當之休息 4.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未僱用經認可之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 人員充任 5.發生職業災害未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及調查、分析 及作成紀錄 6.拒絕規避或阻撓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檢查 2017/3/4 Hpliu

127 四.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1). 1.違反下列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
(1).就業場所之通道等暨其他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未 妥 為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2).未依規定實施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3).未依規定實施勞工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與紀錄等 (4).未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暨訂定自動檢 查計畫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 (5).未對對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 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未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公告實施 (7).未按月填報職業災害統計 2017/3/4 Hpliu

128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2) 2.違反下列規定: (1).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未由建築師依規定設計
(2).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後未依規定採必要措施 (3).交付承攬未盡告知之義務 (4).交付承攬未盡原事業單位應採必要措施之責任 (5).共同承攬未互推一代表人負雇主之責任 (6).未宣導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7).對申訴之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遭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停工,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2017/3/4 Hpliu

129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處分 行政處分 1.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3條規定,違反第5條第1項或違
反第6條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或違反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5條或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 之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2017/3/4 Hpliu

130 第六章、附則 條文 內容 第38條 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衛生,培育勞工安全衛生人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助辦法,輔導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第39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0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017/3/4 Hpliu

131 三、各業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1)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二).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四).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五).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與標示規則 (六).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八).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 (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2017/3/4 Hpliu

132 三、各業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2) (十).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十一).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十二).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十三).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十四).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十五).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十六).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十六).工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2017/3/4 Hpliu

133 四、分業適用之安全衛生規章 (一).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二).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三).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四).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五).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六).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 2017/3/4 Hpliu

134 五、危險性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一).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二).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四).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 管理規則 (五).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收費 標準 (六).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七).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八).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九).人字臂起重桿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十).升降機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十一).吊籠安全檢查暫用構造標準 (十二).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指定辦法 2017/3/4 Hpliu

135 六、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 (一).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二).鉛中毒預防規則 (三).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四).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五).缺氧症預防規則 (六).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2017/3/4 Hpliu

136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相關安全衛生法規 (一).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優良人 員實施要點
(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五).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 (六).中小型民營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申請貸款處理 要點(七……) 2017/3/4 Hpliu

137 八、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有關安全衛生規章
八、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有關安全衛生規章 礦場安全:礦場安全法 游離幅射:原子能法 消防:消防法 電氣安全:電業法 環境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法規 運輸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衛生署:醫師法等醫療管理法令 司法單位:民法、刑法等 2017/3/4 Hpliu

138 二 勞動檢查法(重點-方針概論) 勞動檢查法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程序
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99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執行注意事項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勞動檢查員服務規則 2017/3/4 Hpliu

139 勞動檢查目的 1-1 實施勞動檢查之目的 1. 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 2. 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3. 安定社會 4. 發展經濟 2017/3/4
勞動檢查目的 1-1 實施勞動檢查之目的 1. 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 2. 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3. 安定社會 4. 發展經濟 2017/3/4 Hpliu

140 勞動檢查範圍 1-2 1、勞動檢查法 2、勞動基準法 3、勞工安全衛生法 4、其他勞動法令 勞動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及主管機依下述法令
規定辦理或執行檢查: 1、勞動檢查法 2、勞動基準法 3、勞工安全衛生法 4、其他勞動法令 2017/3/4 Hpliu

141 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 關授權省市主管機關(或有關 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 設置之專責勞動檢查機構。 勞動檢查機構 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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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指定辦理 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等之行 政機關、學術單位或公營事 業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代行檢查機構 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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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勞動檢查重點項目 1-3 內容—依據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檢查方針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年度前六個月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六條規定及我國勞動條
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 及傷害頻率之情況訂定—並公告及宣導 2017/3/4 Hpliu

144 勞動檢查重點項目 1-3.1 勞動檢查種類 1.重大職災及指定傷殘災害 2.申訴陳情 3.安全衛生(專案-一般-防災)
4.勞動條件(專案-一般) 2017/3/4 Hpliu

145 勞動檢查重點項目 1-3.2 1.安全衛生(設備-措施) 2.勞動條件(補償-勞保) 3.承攬關係(協調-關聯)
重大職災及指定傷殘災害案勞動檢查 1.安全衛生(設備-措施) 2.勞動條件(補償-勞保) 3.承攬關係(協調-關聯) 4.刑事責任( 條) 2017/3/4 Hpliu

146 勞動檢查重點項目 1-3.3 勞工申訴陳情案勞動檢查 1.受理-依據行政程序法 2.檢查-申訴陳情內容 3.處理-(專案列管)
4.處分-(移送法辦或罰鍰) 2017/3/4 Hpliu

147 勞動檢查重點項目 1-3.4 安全衛生勞動檢查 1.專案檢查(精準-防災專案) 2.一般檢查(專業及一般事業) 3.交叉檢查(專案及一般)
4.動態檢查(假日及常日) 2017/3/4 Hpliu

148 勞動檢查重點項目 1-3.5 勞動條件勞動檢查 1.專案檢查(勞退或大企業等) 2.一般檢查(現由主管機關執行)
3.會同檢查-(配合主管機關) 4.處分-(移送法辦或移送罰鍰) 2017/3/4 Hpliu

149 二 勞動檢查法及其附屬法規 執行勞動監督檢查相關業務概述 2017/3/4 Hpliu

150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 1.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2.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 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下列行為: 1.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2.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3.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2017/3/4 Hpliu

151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 4.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有 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 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得向勞動檢查機 構申請檢視或複製(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2017/3/4 Hpliu

152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2.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 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3.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訢來源。 4.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 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任何人得根據事實予以舉發。 2017/3/4 Hpliu

153 通知檢查 1.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2.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3.職業災害檢查。 4.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 者。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下列事項外,不得 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1.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2.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3.職業災害檢查。  4.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 者。 2017/3/4 Hpliu

154 勞動檢查員執行勞動檢查程序1 1.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央主 管機關製發之勞動檢查證。 2.告知雇主及工會。
3.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紀錄,告知事 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2017/3/4 Hpliu

155 勞動檢查員執行勞動檢查程序2 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 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 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
、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 絕。 2017/3/4 Hpliu

156 1.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 1.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2.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2017/3/4 Hpliu

157 勞動檢查員執行搜索、扣押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發生地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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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1)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 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
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 (2)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考評及 獎勵辦法,暨代行檢查員之資格、訓練,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2017/3/4 Hpliu

159 代行檢查機構 (1)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收費標準之計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代行檢查機構就其代行檢查所需經費列計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2)代行檢查機構擬變更代行檢查業務時,應檢附擬增減之機械或設備種類、檢查類別、區域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017/3/4 Hpliu

160 代行檢查員 代行檢查員執行職務適用勞檢動檢 查法第11條及第12條有關之規定。 2017/3/4 Hpliu

161 勞動檢查結果 1 2.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 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得副知直轄市、
勞動檢查結果 1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 1.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2.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 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得副知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關督促改善) 2017/3/4 Hpliu

162 勞動檢查結果 2 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機構送達之前 項書面勞動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 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 2017/3/4 Hpliu

163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 1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雇主 不得使勞工於下列工作場所從事作業 2、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 1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雇主 不得使勞工於下列工作場所從事作業 1、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 2、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3、爆竹煙火工廠。 4、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2017/3/4 Hpliu

164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 2 5、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鍋爐,其壓 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 場所。
6、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 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7、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之工作場所。 2017/3/4 Hpliu

165 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 勞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實施 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 任。 重大職業災害 –法27條 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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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停工—全面或局部 法28、29、30條 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全面或局部停工 1、 重大職業災害有擴大之虞時。 2、 有立即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停工—全面或局部 法28、29、30條 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全面或局部停工 1、 重大職業災害有擴大之虞時。 2、 有立即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3、 曾經受檢及未依通知限期改善事 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復工申請-----於停工原因消失後,向勞動 檢查機構提出) 2017/3/4 Hpliu

167 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事項法27-29條 1、 受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 地址。 2、 法令依據。 3、 停工理由。
4、 停工起訖日期 。 5、 停工範圍。 6、 申請復工之條件及程序。 7 、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 2017/3/4 Hpliu

168 公告事項 事業單位依勞動檢查法應公告於明顯 場所事項: 1、 勞工向工會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訴事項: 如受理之資訊、申訴範圍及程序、申
訴書格式等【法-32、33條】。 2、  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應改 善事項應公告七日以上法-25-1條 】。 2017/3/4 Hpliu

169 勞工申訴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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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三.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架構及其業務執掌概述 1.編制內--北.中.南三區勞動檢查所
2.授權--北市.高市.科學工業園區(竹科.南科)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高雄 .楠梓 .屏東(籌備處)) 3.危險性機械設備使用管理--依法指定範圍授權指定之事業(單位.協會 .學會 .中心)實施代行檢查 2017/3/4 Hpliu

171 南區勞動檢查所組織架構及其業務執掌(例)
組別 業務執掌 主要檢查事業 屬性 製造業組 勞動監督檢查 製造業 一般 營造業組 營建工程 綜合組 一般事業 職業衛生組 危害物及其環境 專業 危險機械組 危險機械設備 2017/3/4 Hpliu

172 1.登記證或核准設立文件。 2.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及勞工名卡資料。 3.出勤紀錄,特別休假、延長工時紀 錄及工資清冊。
勞動條件檢查事業單位應提供之資料或文件 1.登記證或核准設立文件。 2.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及勞工名卡資料。 3.出勤紀錄,特別休假、延長工時紀 錄及工資清冊。 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 2017/3/4 Hpliu

173 5.工作規則報備情形及內容。 6.童工、女工保護事項。 7.勞資會議開會情形。 8.勞工保險有關資料(含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提繳等有關資料)。
勞動條件檢查事業單位應提供之資料或文件 5.工作規則報備情形及內容。 6.童工、女工保護事項。 7.勞資會議開會情形。 8.勞工保險有關資料(含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提繳等有關資料)。 2017/3/4 Hpliu

174 9.職工福利有關資料。 10.就業服務有關資料。 11.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5條第2項及 第32條所訂之公告事項之資料。
勞動條件檢查事業單位應提供之資料或文件 9.職工福利有關資料。 10.就業服務有關資料。 11.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5條第2項及 第32條所訂之公告事項之資料。 12.其他有關資料。 2017/3/4 Hpliu

175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概論)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細則.doc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公告: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如:營造業職業災害防治計畫需求書) 2017/3/4 Hp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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