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法規修訂 及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撰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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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法規修訂 及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撰寫說明 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所 張榮興 ronhsin@itri.org.tw 諮詢中心:(03)591-7777

毒性化學物質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法規修訂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第一至三類毒化物運作人應檢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主管機關應將第三類毒化物公開供民眾查閱。 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毒性化學物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開方式包括網際網路。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對象: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 實施日期:96.11.05發布施行 詳細規範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貯存行為之運作人,其應檢具危害預防應變計畫之備查內容。 修正前為七條條文 修正日期:98.11.18修正,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修正發布之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自100年07月01日施行 過去運送行為因無須申請許可,即無提送危害預防應變計畫時機。 考量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過程,亦有發生突發事故而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為加強運送危害預防與應變及事實需要,環保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相關資訊 第一條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法源依據相同無修正) 4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二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除輸出、廢棄者外(以下簡稱運作人),其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應於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修正前:本辦法發布前已依法取得許可證或登記文件之運作人,其運作總量符合下列規定者,應於本辦法發布後半年內;其他達大量運作基準者,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一年內,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原兩階段期程已過,刪除原條文) 一、氣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二、液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十公噸以上。 三、固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一千二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四十公噸以上。 5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二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除輸出、廢棄者外(以下簡稱運作人),其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應於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修正後: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自行或委託他人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符合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應檢具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新增) 為考量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過程,亦有發生突發事故而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二條:下列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並將核章後之運送聯單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海陸運送淨重超過下列數量: (一)氣體:五十公斤。 (二)液體:一百公斤。 (三)固體:二百公斤。 二、航空許可之運送。 三、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 前項第一款所稱氣體、液體或固體,指置於常溫、常壓狀態下為氣體、液體或固體者。 運送聯單所載內容有變更者,應於運送前申報變更。 6

(因應地圖數位化之趨勢,運作場所全場配置圖增加提供相關地理座標之規定)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三條 (計畫應包含內容) 修正前: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修正後: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加註本條規範計畫之來源條文說明) 一、計畫摘要: (一)場所基本資料: 1.運作人及運作場所基本資料。 2.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3.運作場所內緊急防災應變器材。 4.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 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須包括運作毒化物毒性化學物質場所大門、儲存場所入口及使用場所入口處二度分帶座標。(新增) (因應地圖數位化之趨勢,運作場所全場配置圖增加提供相關地理座標之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7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三條 一、計畫摘要: (二)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包括: 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文字修正) 1.運作場所之座落位置地圖及廠(場)敏感地區。 2.通報系統、應變任務編組與外界支援方式。 3.防救設施之準備。 4.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5.警報之發布。 6.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 7.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8.災後剩餘毒性化學物質之處理。 修正前 修正後 8

(為使危害預防應變計畫內容更為確實,針對第三類毒化物之防災設備及設施部分增列模擬分析之要求)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三條 二、危害預防: (一)毒化物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文字修正) (二)事故預防措施。 (三)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防災基本資料表。 (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設備及設施。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設備及設施,第三類毒化物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並須提供災害模擬分析。(新增) (為使危害預防應變計畫內容更為確實,針對第三類毒化物之防災設備及設施部分增列模擬分析之要求) (五)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習每年至少一次。 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包括: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習每年至少一次。 (文字修正) (六)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修正前 修正後 修正前 修正後 修正前 修正後 9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三條 三、應變: (一)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及通報機制。 (二)事故發生時之警報發布方式。 (三)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四)災害應變作為:包括維持阻絕措施、處理設施有效運轉及二次災害防止措施。 災害應變作為,包括:維持阻絕措施、處理設施有效運轉及二次災害防止措施。(文字修正) (五)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方式。 (六)環境復原:包括毒性化學物質之妥適處理及環境污染物之清除處理。 環境復原,包括:毒性化學物質之妥適處理及環境污染物之清除處理。(文字修正) (七)重大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方式。 修正前 修正後 修正前 修正後 10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四條 第二條第二項所稱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第四條 第二條第二項所稱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本條文內容皆為新增資訊) 一、計畫摘要: (一)基本資料: 1.運送工具基本資料 2.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3.運送型態基本資料。 (二)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1.運送槽體之安全防護。 2.運送事故預防措施。 3.運送人員災害防救專業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二、危害預防: (一)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二)運送事故預防措施。 (三)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輸工具應變設備及設施。 (四)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包括: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習每年至少一次。 (五)運送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增列運送之危害預防應變計畫項目,以符實際管理需要 規定所有人須將運送之危害預防應變計畫納入運送合約內,與運送之運作人共同實施。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11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四條 三、應變: (一)運送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及通報機制。 (二)運送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三)運送災害應變作為。 (四)重大運輸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方式。 四、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須攜帶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包括:任一時刻均可聯繫之緊急聯絡電話、事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攜帶安全裝備清單、預定運輸路線、外部支援組織、機構等。 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由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及運送之運作人依計畫內容共同實施;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若委託他人運送,應告知受託人已報請備查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執行內容,並載明於運送契約內。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12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五條 (原條文第四條) 併案提報 第六條 (原條文第五條) 重新備查 第五條 (原條文第四條) 運作人於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化學物質時,其危害預防及應變作為、器材相近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併案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前項情形,其中毒性化學物質有不運作者,應重新報請備查。 第六條 (原條文第五條) 運作人應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其中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保存三年備查。 運作人應每二年檢討應變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報請備查。 發生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者,運作人應依備查後之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於半年內重新檢討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報請備查。 前二項以外,運作人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其製程或貯存方式有變更者,運作人應於變更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備查。 併案提報 重新備查 13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七條 (原條文第六條) 第八條 (原條文第七條) 第七條 (原條文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十五日內,將該計畫摘要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供民眾查閱。 前項計畫摘要放置地點、查閱方式之相關訊息,應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或公布欄。 第八條 (原條文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新增) 查閱 公告 施行時間 14

計畫書撰寫方式、原則及重點說明 計畫書撰寫方式、原則及重點主要依據: 環保署於96年11月5日發布「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98.11.18修正條文:部份內容雖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但仍應要求廠商提早因應法規修正資訊,配合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撰寫 97年1月21日於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網頁提供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撰寫指引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其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除輸出、廢棄者除外),應於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評估運作場所之風險及應變能量(資材、設備、設施及人員),並擬定危害預防應變等各項措施 。 其他: 因應98.11.18修正條文修正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撰寫指引內容 為配合國際間資訊及未來毒管理系統電子化需求,除依撰寫指引編寫相關計畫內容,相關文件及表單,建議廠商製作成電子表單,以因應未來網路或電子化資訊管理之需求。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98.11.18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除輸出、廢棄者外,其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應於申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條: 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須包括運作毒化物毒性化學物質場所大門、儲存場所入口及使用場所入口處“二度分帶座標”。 第三類毒化物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並須提供“災害模擬分析” 。 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第二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自行或委託他人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符合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應檢具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 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包括事項 海陸運送 氣體:50公斤 液體:100公斤 固體:200公斤 航空許可之運送 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 修正發布之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自100年07月01日施行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撰寫說明

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計畫申請方式 方式:於毒管系統線上填寫,紙本列印出來送環保局審核。 實施時程: 系統預計8月下旬上線。 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未來稽核機制:未核備“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計畫”,所有人不能申請聯單。 因考量環保局審查核備時程,請廠商務必提早因應,及早準備相關資料,以順利完成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撰寫。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撰寫指引及注意事項 封面 封面撰寫指引,需與撰寫指引的制式規格內容一致 1. 公司名稱應以全銜方式填寫 2. 每一項資料須填寫清楚 3. 撰寫人不限定為毒管人員,但主管部分應以撰寫人之直屬主管為主 4.提報日期應依據提報日期而非製作日期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撰寫指引及注意事項 提報重點項目 目錄 至少應包含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4條規範之內容標題所要求項目一致,不可缺少。 一、計畫摘要 (一)基本資料 1.運送工具基本資料 2.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3.運送型態基本資料 (二)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1.運送槽體之安全防護 2.運送事故預防措施 3.運送人員災害防救專業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二、危害預防 (一)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二)運送事故預防措施。 (三)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輸工具應變設備及設施。 (四)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包括: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習每年至少一次。 (五)運送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三、應變 (一)運送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及通報機制。 (二)運送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三)運送災害應變作為。 (四)重大運輸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方式。 四、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須攜帶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包括:任一時刻均可聯繫之緊急聯絡電話、事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攜帶安全裝備清單、預定運輸路線、外部支援組織、機構等 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由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及運送之運作人依計畫內容共同實施;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若委託他人運送,應告知受託人已報請備查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執行內容,並載明於運送契約內。

總表 一、原由:同一所有人運送一種以上毒性化學物質時,須確認整體能量,故所有人須提供總表。 提報重點項目 一、原由:同一所有人運送一種以上毒性化學物質時,須確認整體能量,故所有人須提供總表。 二、總表內容:彙整之毒化物種類、運送數量、運送路線、應變人力、設備及器材、聯防體系。 三、填寫方式:所有人如於系統填報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時,系統將先提供曾經申請運送之毒化物,可勾選申請及填寫新物質,待計畫填寫完畢後,系統直接產出各前項欄位之資料,所有人須確認並填入運送總量。 四、審查:填寫完後,於列印時將於各運送計畫前帶出,一並提交環保局審查。

一、計畫摘要(1) (一)基本資料:(1) 1. 運送工具基本資料:(1) (1)毒化物所有人資料:毒化物許可證字號或核可號碼、所有人管制編號、所有人名稱(全銜)、住址、緊急聯絡人、任一時刻均可聯繫之緊急聯絡電話。 (2)運送路線資料:說明運送起迄運地所在縣市及相關運作行為,並預估運送量佔總運送量之百分比。運送路線不同可分開填寫,若起運或迄運地無法預知,請填“未知“。 提報重點項目

一、計畫摘要(2) 毒化物所有人資料 提報重點項目 運送路線資料

一、計畫摘要(3) (一)基本資料:(2) 1. 運送工具基本資料:(2) (3)運送工具資料: i. 運送方式:說明包含自行運送或委託他人運送。運送途徑包含:公路運送、鐵路運送、本國海上運送、本國航空運送、管線輸送及其它。運送模式:散裝或非散裝運送。 ii. 運送工具型式:依據前項散裝及非散裝運送模式,說明對應之運送工具,包含:罐槽車、非罐槽車及其他(如:火車、駁船、航空器等)。 iii. 包裝容器型態:運送方式若屬非散裝運送,則應增加說明包裝容器型態(如:袋、筒、瓶、箱、桶或其它),並註明最大包裝型態,如有多種包裝型態應全數註明,並標註常見包裝容器(三種以上包裝容器型態,至少包含一種最大及兩種常見包裝容器)。 iv. 填具前述包裝容器型態者,應增列說明包裝容器材質,如:玻璃、鐵、鋼、木頭、不鏽鋼、塑膠(PVC)、塑膠(PE)、紙、或其它。 v. 運送單一包裝或容器內容量:非散裝運送者,應配合前述之最大包裝容器與常見包裝容器,說明其單一包裝內容量;散裝運送者,應填具運送單一罐槽或設備內容量(以重量單位表示)。

一、計畫摘要(4) 運送工具資料

一、計畫摘要(5) 運送工具資料

一、計畫摘要(6) 運送工具資料 散裝運送無須填具包裝容器及材質,但仍須勾選單一罐槽或設備內容量

一、計畫摘要(7) (一)基本資料:(3) 2.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1):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包含:毒化物中英文名稱、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分類、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成分含量(W/W %)、外觀、氣味、標示及圖示(含GHS標示及運輸圖示)、危害效應暴露指標(毒性及火災爆炸危害效應)、運載量(以重量或容積單位表示)。 (1) 單一物質或混合物:說明運送之毒化物屬單一物質或成分含量達管制基準之混合物。 (2) 商品中英文名稱:依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為主,若有其它同義名,應以括弧附註其後。 (3) 列管編號及毒性分類: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及分類。 (4)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CAS. No.。 (5) 成分含量:標示運送毒化物之成分含量百分比,若為混合物,則應述明列管成分物質及其含量百分比。 提報重點項目

一、計畫摘要(8) (一)基本資料:(4) 2.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2): (6)外觀:常溫常壓下物質型態、顏色等。 (7)氣味:可依據運送物質之氣味,協助判別是否可能發生洩漏。 (8)標示及圖示:主要區分兩種標示,一為依據勞委會(或環保署)公告之GHS標示符號;另一為運送時所須標示於運送槽體或車體上之運輸圖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標示。 (8)危害效應暴露指標:考量該毒化物之危害效應濃度指標,毒性效應方面,以ERPG-3、ERPG-2、TWA、IDLH等容許濃度標準;火災爆炸危害指標則以爆炸界限為呈現依據,如無具該危害,則可省略,前述各參考指標應附註其單位。 (9)運載量:單次經常運載量及單次最大載運量,若以管線輸送,應以日運送量為依據。

一、計畫摘要(9)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提報重點項目

一、計畫摘要(10) (一)基本資料:(5) 3. 運送型態基本資料:運送型態基本資料主要為呈現毒化物運送之型式,包含:運送型態、運送溫度、運送壓力等。 (1) 運送型態:依據毒化物運送型式,說明其型態,如:固體、液體、氣體…等。 (2) 運送溫度:說明運送溫度,常溫以25℃為代表。 (3) 運送壓力:說明運送壓力,並附註單位,常壓以1大氣壓為代表。 運送型態基本資料

一、計畫摘要(11) (二)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摘要說明包含:運送槽體之安全防護、運送事故預防措施、運送人員災害防救專業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等內容 1. 運送槽體(含運送工具)之安全防護:摘要節錄本計畫內容中:「危害預防」第一項『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內運送槽體(含運送工具)之安全防護之內容。 2. 運送事故預防措施:摘要節錄本計畫內容中:「危害預防」第二項『運送事故預防措施』內所有人及運送人運送事故預防措施之內容。 3. 運送人員災害防救專業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摘要節錄本計畫內容中:「危害預防」第四項『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之內容。

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一、計畫摘要(12) 摘要範例 摘要範例

一、計畫摘要(13) 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摘要範例 摘要範例

一、計畫摘要(14) 危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摘要 摘要範例

二、危害預防(1) (一)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1):說明包含:運送槽體之安全防護、運送事故預防措施、運送人員災害防救專業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等內容 1. 運送槽體(含運送工具)之安全防護:說明運送毒化物之槽體(含運送工具)之防護裝置或設計,包含:安全裝備及措施、構造安全防護及其他安全防護等資訊。 運送槽體(含運送工具)之安全防護

二、危害預防(2) 運送槽體(含運送工具)之安全防護

二、危害預防(3) (一)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2):說明包含:運送槽體之安全防護、運送事故預防措施、運送人員災害防救專業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等內容 2.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說明所有人、運送人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等內容。 (1) 所有人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至少應包含相關法令資訊,如有其他所有人管理規範,可另附註說明。 (2) 運送人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可分為運送人員、運送車輛及運送路線管理三方面說明: i. 運送人員管理措施:運送人員管理措施:主要說明運送人員應俱備之資格、能力及應攜帶之文件,至少應包含相關法令資訊,如有其他人員管理規範,可另附註說明。 ii. 運送車輛管理措施:主要說明相關法令規範之運送車輛標示及注意事項,至少應包含相關法令資訊,如有其他車輛管理規範,可另附註說明。 iii. 運送路線管理措施:主要說明運送路線及相關法令規範之注意事項,至少應包含相關法令資訊,如有其他規範,可另附註說明。 提報重點項目

二、危害預防(4)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提報重點項目 為相關法規規範之行為與措施

二、危害預防(5) 運送人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應包含運送人員、運送車輛及運送路線 為相關法規規範之行為與措施 提報重點項目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運送人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應包含運送人員、運送車輛及運送路線 為相關法規規範之行為與措施

二、危害預防(6)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提報重點項目 為相關法規規範之行為與措施

二、危害預防(7)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提報重點項目 為相關法規規範之行為與措施

二、危害預防(8) 運送事故預防措施 (二)運送事故預防措施:主要說明毒化物所有人及運送人針對事故預防所採取之作為

二、危害預防(9) (三)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輸工具應變設備及設施: 1.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輸工具隨車攜帶應變設備:說明運送過程中所攜帶之緊急應變工具、設備及個人防護設備,包含種類/名稱、數量(含單位)及隨車存放位置等。。 2.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事故應變處理相關設施及設施(非隨車):說明所有人、運送人及外部支援針對運送過程中所需之緊急應變工具、設備及個人防護設備,包含種類/名稱、數量(含單位)等。 提報重點項目

二、危害預防(10)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輸工具應變設備及設施 隨車攜帶應變設備(1)

二、危害預防(11)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輸工具應變設備及設施 隨車攜帶應變設備(2)

二、危害預防(12) 運送事故應變處理相關設施及設施(非隨車)(1)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輸工具應變設備及設施 提報重點項目

二、危害預防(13) 運送事故應變處理相關設施及設施(非隨車)(2)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運輸工具應變設備及設施 提報重點項目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二、危害預防(14) (四)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包括: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習每年至少一次:應說明毒化物所有人及運送人進行運送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之頻率、訓練對象及訓練內容等。 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

二、危害預防(15) (五)運送災害防救經費編列:說明每年編列運送災害防救之消防、監控、應變處置及訓練等項目與經費及其他非經常性之設備更新與新增規劃情形,如:應變專家聘任、人員防救訓練、應變工具保養及維護…等。 運送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三、應變(1) (一)運送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及通報機制: 1. 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包括緊急應變指揮組織編成及啟動時機、應變小組編組、任務分工等。可說明任務分組、分工方式、負責任務廠內人員職稱,另須說明緊急應變系統啟動時機及方式。 2. 事故通報機制程序: (1) 事故通報包含如:GPS異常之查證確認、運送司機回報事故發生、警察消防環保單位通報、啟動廠內應變機制之通報程序。 (2) 針對通報機制,應述明平日、假日發生毒化物運送事故時,運送之運送人與所有人與外部單位之通報時機、層級、流程及通報詞內容等,另可附通報流程圖。 (3) 另針對法規規定之一小時通報機制,說明事故緊急通報轄區之環保局(事故通報專線)之聯繫方式。 提報重點項目

三、應變(2) 提報重點項目 (二)運送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說明所有人或運送人接獲運輸事故發生後,依現場之事故狀況、時間距離、應變處置能力…等各項考量,選擇單一或是複數外界支援單位之啟動方式。內容應包含請求支援單位(啟動端)、應變支援單位及啟動方式(一般以電話聯絡方式啟動)。 運送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提報重點項目

三、應變(3) 提報重點項目 運送外部支援體系之啟動方式

三、應變(4) (三)運送災害應變作為:(1) 1. 立即採取之緊急防治措施:應包含2小時內派遣應變人員到場應變之流程及內容、運作人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另加註遵從主管機關命令採取之必要措施。 2. 運送人員處置作為:說明發現異常或事故狀況下,運送人員處置方法。 提報重點項目

三、應變(5) (三)運送災害應變作為:(2) 3. 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說明司機、應變人員搶救注意事項及警界隔離區域劃分方式。 3. 人員搶救及災區隔離:說明司機、應變人員搶救注意事項及警界隔離區域劃分方式。 (1) 人員搶救注意事項:說明事故發生時,包含接近現場前、災區搶救、事故廢棄物處理、環境污染預防措施等內容。環境污染預防措施則應分: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其他等內容進行說明。 (2) 災區隔離:依災害種類與物質來協助建議指揮官劃定警戒區域,依災害種類與物質來協助建議指揮官劃定警戒區域,詳述毒化物運送事故發生時,隔離、警戒距離與人員管制方式之規劃。 4. 災後剩餘毒性化學物質之處理:若發生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如何收集處理剩餘毒性化學物質及依法妥處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如係委外處理,請說明委託廠商、委託期間、處理方式等。 建議管制區域

三、應變(6) (四)重大運輸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方式: 1. 說明緊急疏散時機(如:研判依據-儀器偵測數據、應變指揮中心研判事故狀況結果等)、緊急疏散計畫(包含疏散警報發布方式、執行緊急疏散作業人員編組、引導疏散路線、人員集結地點等) 2. 疏散隔離距離:依「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疏散避難作業原則」或「緊急應變指南」中建議之疏散及管制距所建議的管制區域距離,對事故現場指揮官建議進行管制或是緊急疏散的措施。並依據廠商實際運送特性及可能危害範圍評估距離。 依可能之運送量,進行推估可能影響範圍,確實瞭解影響之區域,以利災區隔離區域的劃分 疏散隔離距離參考表 ERPG-2:發布警戒管制區及疏散警報,或做適當就地避難 ERPG-3:發布疏散警報,並執行必要之強制疏散

四、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須攜帶危害預防應變資料 四、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須攜帶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包括:任一時刻均可聯繫之緊急聯絡電話、事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攜帶安全裝備清單、預定運輸路線、外部支援組織、機構等。 說明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須攜帶之危害預防應變資料資訊,及相關法令規範所需攜帶之證書、文件及相關證明資訊。 例: 任一時刻均可連繫之緊急聯絡電話、事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員、外部支援組織、機構姓名及聯絡方式。 安全裝備清單。 預定運輸路線。 隨車攜帶交通部核發之臨時通行證。 有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 所裝載危險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第四聯)。 罐槽車應隨車攜帶有效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 運送車輛之即時追蹤系統審驗合格操作證明文件及張貼操作標示圖樣。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未來提報及審查重點 提送環保局:所有人所在地或任一起運地之環保局。 計畫設計及審查重點: 運送詳細資料不納入計畫內:本計畫由所有人提,考量委託之運送業者及送貨對象恐不固定,故運送詳細資料(如路線、運送廠商)並不納入計畫內,以免因更動須常提修正,然運送之詳細資料仍須所有人於運送時在聯單內詳細申報。 線上申請簡單化:線上申請除部份許可資料庫已有之基本資料可直接帶出外,設計儘量以勾選代替填寫,另外彙整法規要求項目設計為必勾,可達提醒運送業者執行法規要求之目的(依法計畫須納入運送合約內)。 計畫中“外部支援組織“,其內容中包含「外部支援體系或聯防組織、責任區域」列為主要之審查重點,請所有人務必依要求填寫,本署將設置聯防資訊系統,提供業者交流及媒合平台。

全國毒災聯防工作圈平台(1) 96年毒管法修正前輔導業界聯防運作組設方式(預防、減災、整備) 96年毒管法修正後輔導業界聯防運作組設方式(災害現場應變處理) 毒災事故發生 啟動事故通報機制 提出應變支援申請 聯防專家到場支援 啟動業界聯防應變 應變設備資材支援 事故應變經驗彙整、檢討與分析 保險與賠償機制 59

全國毒災聯防工作圈平台(2) 全國毒災聯防小組(依縣市轄區籌組),共51小組,891家。 聯防組織架構 全國毒災聯防工作圈,共6個工作圈,12個聯防組織。 聯防組織架構 使用者維護介面、平時管理管控與變時的調度查詢。 可提醒聯防小組成員器材是否需保養校正或超過使用年限。 考量決策系統調度需求與100年可調度資源系統進行整體性設計開發。 應變資材 提供聯防組織的成員支援區域勾選與劃分的功能。 以兩小時內可以趕赴支援之時效為主。 支援區域 藉由條件式的問答輸入與邏輯式判斷後提供配對參考結果。 透過全國毒災聯防輔導小組進行實際媒合。 聯防媒合平台 發布活動訊息、熱門討論及經驗分享。 聯防支援請求及事故聯防簡訊通知。 計劃承諾 60

全國毒災聯防系統(1) 資材調度 首頁 聯防組織架構 事故通報 媒合平台 檔案下載 Q&A 區域性聯防資材 全國性聯防資材 其他大型應變資材 61

全國毒災聯防系統(2) 利用運作地點 進行媒合 利用運作毒化物 種類進行媒合 媒合平台 首頁 聯防組織架構 利用運作地點 進行媒合 利用運作毒化物 種類進行媒合 事故通報 資材調度 媒合平台 檔案下載 透過毒災應變諮詢中心進行廠商資格的評估、聯防應變能量確認,必要時進行輔導後,再與既有之聯防組織進行整併 Q&A

毒性化學物質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書」 撰寫Q&A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Q&A 法規 管理稽核 填報 其他 聯防 運送專責人員設置及申請 未達管制量者是否須提送 二度分帶座標(運送是否需要) 第三類模擬分析(運送是否需要)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期限 法規 提送何處環保單位 未提供應變計畫無法申請聯單 管理稽核 填報 提報單位(所有人) 各自提報或合併提報 填報路線如何新增 運送路線運送總量百分比 填報詢問管道(貿易商、販賣業者…) 聯防組織級涵蓋支援區域填報方式 其他 建議各環保局辦理此類課程 毒化物要退回原供應商 軍事機構 聯防 聯防組織籌組方式 如何尋找可聯防的廠商 聯防平台 通報聯防單位啟動方式

Q1﹕毒性化學物質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是依據哪些法令條文規定? 依98年11月18日修正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二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自行或委託他人運送毒性化學物質符合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應檢具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如下: 1. 海陸運送 氣體:50公斤 液體:100公斤 固體:200公斤 2. 航空許可之運送 3. 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

Q3﹕毒化物所有人未達「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二條」運送管制量時,依法無需提運送聯單,其所有人是否需要提送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書? 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規定,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由毒化物所有人提送,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而運送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由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及運送之運作人依計畫內容共同實施;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若委託他人運送,應告知受託人已報請備查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執行內容,並載明於運送契約內。 Q3﹕毒化物所有人未達「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二條」運送管制量時,依法無需提運送聯單,其所有人是否需要提送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書? 毒化物所有人如未達「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二條」運送管制量時,則不需要提送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書。

Q4﹕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計畫施行日期及管理與審查機制? 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計畫依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之規定,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但須包含審查核備時程,毒化物所有人須及早因應法規修正,配合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撰寫,屆時如未核備,則所有人不能申請運送聯單。 Q5﹕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提送方式是提一次即可或是跟運送聯單申請相同運送一次則需提一次?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以提送一次為主,並定期審視其適用性,無須每次運送每次提報。

Q6﹕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多久重新提送或期審視其適用性?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其中原則性、綱要性基本性的計畫內容,依法規要求,兩年要做重新檢視。但若是如:路線變更,運送車輛調整,或是毒性化學物質變更及如果有事故發生者,根據運送行為之相關變動或事故發生以後之檢討與修正,針對整個公司裡面運送毒化物運送的管理、機制和裝備、人員和通報體系,修訂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Q7﹕依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三條之規定,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須包括運作毒化物毒性化學物質場所大門、儲存場所入口及使用場所入口處二度分帶座標。第三類毒化物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並須提供災害模擬分析。則毒化物之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是否應包含二度分帶座標及第三類模擬分析資訊? 二度分帶座標及第三類模擬分析資訊係針對運作場址,針對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無須提供此兩項資訊,但所有人仍可依自身對所運載之毒化物安全管理需求,進行運送物質之模擬分析。

Q9﹕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應包含哪些項目?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提送所有人所在地或任一起運地之環保局,若涉及兩縣市以上之案件,可將核備後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以公文復知起迄運或所在地之環保局,或視個案狀況會審。 Q9﹕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應包含哪些項目?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4條規範之內容標題所要求項目一致,不可缺少。

Q10﹕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項目眾多,有無簡化之填報方式、範例或諮詢管道,以供參考? 為簡化填寫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本署將於八月下旬提供線上網路填報管道,透過資料庫連結,部份許可資料庫已有之基本資料可直接帶出外,設計儘量以勾選欄位方式代替填寫,一方面簡化工作提高業者意願,另一方面依法規要求之重點項目,則設計為必填,可達提醒運送業者執行法規要求之目的。 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撰寫之範例與諮詢管道,可透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查詢系統網頁下載說明檔或電話諮詢環保署毒災應變諮詢中心(03-5917777)。

Q11﹕當毒化物要退回原供應商,毒化物所有人已變成原收貨廠商,依規定未提供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就不能申請運送聯單,此時所有人應如何應? 毒化物欲退回原供應商時,原收貨人雖為毒化物所有人,但主要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資訊與能量為原供應商及其運送人,可參照原先供應商提供之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並由原供應商提送運送聯單申請,另註明毒化物退運資訊於聯單內容當中。 Q12﹕運送應變計畫中外部支援或聯防組織單位,能否以環保署相關救災單位,如:環境毒災應變隊作為支援與聯防單位? 原則上支援及聯防組織,應由所有人或運送人填寫,相關組織係以所有人或運送人甚至是收貨人籌組。環境毒災應變隊主要針對毒化物緊急事故救災出勤協助,屬救災單位,並不列入支援及聯防單位。

Q14﹕署內有無協助建構外部支援及聯防單位之管道?或統由署內規劃建置全國性聯防組織? 外部支援及聯防組織之建置,主要為符合法規規定之一小時通報與兩小時到場應變之基本要求,如已知運送收貨人所在位置,則以運送起迄點所經過縣市為支援聯防涵蓋範圍,若無法得知可能運送路線,則支援及聯防單位之涵蓋範圍需為全國性區域,並由所有人、運送人或收貨人協助自行尋找支援聯防單位。 Q14﹕署內有無協助建構外部支援及聯防單位之管道?或統由署內規劃建置全國性聯防組織? 外部支援及聯防單位主要由廠商自行籌組,本署將委由諮詢中心等計畫群,建構相關聯防媒合平台,透過平台媒合,協助業者籌組支援及聯防組織。

Q16﹕網路申報是否有防呆或提醒機制,以避免填寫錯誤或疏漏?另須一次網路填寫完成,或有無暫存功能,以提供填報者資料查詢與持續修正? 相關的欄位及內容填寫皆已經盡量簡化,若廠商在填寫時仍有疑問,可透過環保署毒災應變諮詢中心(03-5917777)詢問。 Q16﹕網路申報是否有防呆或提醒機制,以避免填寫錯誤或疏漏?另須一次網路填寫完成,或有無暫存功能,以提供填報者資料查詢與持續修正? 為避免所有人提送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填寫錯誤及疏漏,網路填報經多次修正,以簡化欄位填寫或勾選,並於填報過程中有提醒資訊,若為填具完整內容,則無法進行下一步驟。系統填報過程中可暫存填報資料,帶全數完成填寫資訊後,再按下送出以產生完整之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

Q17﹕完成網路填報後是否即已完成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送審? 當完成填報內容案下送審案件後,系統會產出紙本資料,廠商仍應依據書面送審流程,提送各主管機關審核,再由主管機關於網路上審閱。 Q18﹕廠內危害預防應變計畫整體演練每年實行一次、無預警測試二次,另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計劃亦有相關演練與測試,若同一年度諸多演練及測試,對廠商來說可能會有負擔? 原則上希望廠商透過相關演練、教育訓練及無預警測試強化其危害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廠商可將廠內與運送之危害預防與應變相關演練合併辦理,無須分開,以減少時間上及詳關人力物力之負擔。

Q19﹕運送路線中所提及之毒化物運送總量百分比的意義如何? 為該毒化物年運送總量,於各運送路線所佔之百分比。 Q20﹕依現行網路填報範例,內容多適用於公路運送,如為管線運送,如何填報運送應變計畫? 網路填報系統設計包含各種可能運送方式,但所提供之勾選欄位多為針對公路運送之型式,若為管線運送,系統設計可經由勾選管線運送後,提供空白欄位填寫。 Q21:少量(接近法規規定運作基準)運送及輸入、輸出及販賣業者,在外部支援及聯防體系方面如何填寫? 少量運送及輸入、輸出及販賣業者,在外部支援及聯防體系方面,若能舉證確保包裝容器於運送過程不會洩漏或發生運送事故時得以自行妥善處理者,可選擇不用填寫外部支援體系資訊。 仍須受毒管法規範之兩個小時到場應變之要求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行前檢核表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行前檢核表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行前檢核表

連絡窗口 法規(行政)窗口: 應變計畫撰寫窗口: 聯防計畫協調窗口: 資訊系統技術窗口: 毒管處 盧家惠 02-23117722#2872 毒管處 盧家惠 02-23117722#2872 應變計畫撰寫窗口: 工研院 張榮興 03-5917777 聯防計畫協調窗口: 工研院 林祐任 03-5317777 資訊系統技術窗口: 振興發 何平世 02-23393250#904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查詢系統 http://toxiceric.epa.gov.tw/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系統 http://flora2.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