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案例剖析 報告人:陳有政( 2016.04--台中市議會) TEL: 0910-583875 Mail:(O)ycchen@tccc.gov.tw (H) chenguchen@yahoo.com.tw
課程效益目標 知法、守法、活用政府採購法 -公開、公平\\採購效益、效率 -如期、如質、如預算 系統思考解決問題、發生正面循環效果 目標重點管理-採購常見地雷區
個人簡歷說明 一、學歷: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畢業。 (研究論文:我國公務採購犯罪模式之研究) 二、經歷: 一、學歷: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畢業。 (研究論文:我國公務採購犯罪模式之研究) 二、經歷: (一)廉政機構:稅捐處、鄉公所、縣政府、法務部、經濟部及其所屬水利署水 利規劃試驗所、中區水資源局等政風室。 (二)政府採購:臺中市議會總務組主任、曾兼任經濟部、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 委員。 三、研究:編撰「善用政府採購」-條文綜析及詮釋教材。 四、政府採購法師資經歷: (一)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班、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客座講師。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客座講師。 (三)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客座講師。 (四)其他:曾受邀至司法院、行政院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鄉鎮公所等機關講 授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 五、發表:100年度受聘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數位訓練課程「加強政府公共 工程人員清廉-工程違失態樣及案例」之課程講師。
採購行政透明-公平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政府採購法第1條: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訂定政府採購法,其主要目標為: (一)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 (二)提昇採購效率,配合政府施政及經濟發展需要。 (三)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 (四)引入外國優良措施,改善現有制度之缺失,創新政府採購作業。 (五)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採購行政。
法律優位 法律保留 依法行政 法 採購法 理 情 公開 公平 合理 專業判斷 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 效率功能
採購起跑點的堅持—先保密、護公平 保密 起跑點的堅持 生存 生活 、工作權利 、依法行政 公平遊戲規則 政府採購法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執行公權力面面觀 執行公之基本信念,以下行政程序法所要求之多項原則,應被視為各位執行公務時之基本準則。 (一)公平性:行政行為須注意其公平性,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二)執行之合理性:比例原則 1.執行公權力須有利目的之達成。例如為救火而將房子拆除,但房子拆除後若仍無法進入救火,即不符合比例原則。 2.須選擇損害最小方式為之。例如救火時可繞道從矮房子進入,就不需拆樓進入。 3.所受損害及所成就之公益應符合比例。例如用大砲打小鳥即為違背比例原則常見之譬喻。 (三)一致性:平等原則與禁止差別待遇原則。 (四)妥適性:依法行政及合於授權之裁量原則。 轉引自王捷拓檢察長專案報告
真理越辯越明、火氣越爭越大 資料來源: 管高岳教授(曾擔任法務部政風司長) 真理越辯越明、火氣越爭越大 資料來源: 管高岳教授(曾擔任法務部政風司長) 論事用法、放下權威 依法行政、不論官銜 科學典範、尊重專業
辦理採購廉政叮嚀 事前完善調查,妥善規劃採購 -跳脫框架效應,養成解決問題能力,發揮採購效能 充裕採購時程,妥善規劃採購 -提前辦理採購文件,充分規劃採購需求,避免緊急應付 講求公文品質,善盡充分揭示 -採購敏感地雷區,注意其構成要件,講求採購流程公文書品質,宜善盡充分揭示原則 正向系統思考,事後檢討綜整 -檢視採購履約瑕疵,民訪探詢採購建言,預先修正作為未來標案參考。
預先規劃年度各項採購案 主辦單位 採購案名稱 採購標的 經費級距 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預定招 標期間 預定完 工日期 ○○調查及評估 勞務 ○○課 ○○調查及評估 勞務 公告金額 限制性招標 準用最有利標 人力外包採購 ○○新建工程 工程 公開招標 最低價決標 ○○工程測量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 ○○室 ○○模式之研究(1/3) 查核金額以上
原有採購後續擴充(22.1.7)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之採購金額: 第3款: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第4款: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三、每年度如有例行性、經常性、季節性採購可統籌規劃考量善用(22.1.7)規定,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 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採購行政透明-公平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政府採購法第1條: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訂定政府採購法,其主要目標為: (一)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 (二)提昇採購效率,配合政府施政及經濟發展需要。 (三)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 (四)引入外國優良措施,改善現有制度之缺失,創新政府採購作業。 (五)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採購行政。
法律優位 法律保留 依法行政 法 採購法 理 情 公開 公平 合理 專業判斷 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 效率功能
採購起跑點的堅持—先保密、維公平 公平遊戲規則 保密 起跑點的堅持 政府採購法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採購履約有效管理 【摘要事項1】 (一)文字轉數字化 工 作 項 目 次 數 工 作 規 範 隨時 每日 每週 半月 每月 每季 工 作 項 目 次 數 工 作 規 範 隨時 每日 每週 半月 每月 每季 地 面 打 蠟 ○ 每月一次於月底利用週六及週日或假日期間,一日工作天施作,包括A棟及C棟大廳、辦公室及民眾洽公場所。 垃 圾 袋 更 換 每日至少更換2次並不使垃圾溢出垃圾桶外(垃圾袋由承商提供),並依規定實施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全站區室內除蚊蟲及消毒,室外花草木 病蟲害除蟲及消毒 每季(三個月)施作一次,利用週六及週日或假日期間,一日工作天施作,並依據本契約第三項第九款標準施作。 屋頂、水溝,雜草及廢土清理 全站區域保持乾淨,雜草、廢棄物、垃圾、落葉等隨時清除,水溝保持暢通。
採購履約有效管理 【摘要事項1】 (二)罰則併專章化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02.12.12修正) 第八條 履約管理 第八條 履約管理 機關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機關查證屬實,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外,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其情形如下。本目所定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新臺幣______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每點以新臺幣伍佰元計),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1)未依第1目或第10目約定辦理者,每一人計罰1點,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連續計罰。…….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履約標的之供應,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3‰)計算逾期違約金。
採購人員身分定義1 一、法規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上揭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指涉及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如承辦採購發包單位、使用、需求單位之人員、直屬核稿、單位主管、及其管轄層級主官、管等;另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內聘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亦屬之。
採購人員身分定義2 二、函釋: 內聘評選委員: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該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包括擔任評選委員之機關人員。(工程會委員會95年7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268160號函) 工作小組成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規定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屬機關人員擔任者,屬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採購人員。(工程會95年12月15日95工程企傳字第9528120號傳真信函) 開標、驗收紀錄之人員:亦是(工程會以99工程企傳字第F990691號傳真函 )
辦理採購 人人有責(5\1) 一、準備招標階段: (一)啟動辦理採購案之時機 1、分批、分別辦理 2、自辦、委辦、代辦、補助 辦理採購 人人有責(5\1) 一、準備招標階段: (一)啟動辦理採購案之時機 1、分批、分別辦理 2、自辦、委辦、代辦、補助 (二)招標方式之認定:如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 決標方式、規格及採購基本需求之訂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訂定採購標的之規格。(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八六七號 (四) 資格擇定: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設立、登記、納稅、會員證等) (五)合理等標期線之認定。 (六) 履約期限之擇訂。
辦理採購 人人有責(5\2) 二、招商部分階段: (一)列席開標會議,說明規格疑義。 (二)協助審查規格標部分; 辦理採購 人人有責(5\2) 二、招商部分階段: (一)列席開標會議,說明規格疑義。 (二)協助審查規格標部分;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負責審查廠商提出說明有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包括:(1)標價為何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辦理採購 人人有責(5\3) 三、訂定底價階段: 辦理採購 人人有責(5\3) 三、訂定底價階段: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四、驗收階段: (一)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辦理採購 人人有責(5\4)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辦理採購 人人有責(5\4)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辦理採購 人人有責(5\5) (三)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四)履約階段之督導、抽查驗、保固階段等執行工作。
一、前言 政府採購金額龐大且逐年擴增 公務採購犯罪之嚴重性 政府採購法實施以來,隨採購金額逐年不斷增加,公務採購 犯罪成為貪污案件中比例最高的類型。 政府採購人員名列民眾心目中清廉程度評價最差的前三名 (1998、1999)。 數罪併罰之重刑政策 為符合刑罰公平性,不讓犯罪者存心存僥倖,將原本事實上 數罪、法律上卻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牽連犯規定予以刪除, 改為一罪一罰 (2008/07/01),以符罪責均衡原則。
二、辦理政府採購常見地雷區 招標方式認定不實 -誤計採購金額 -錯用限制性招標(選擇性招標) 資、規格認定標準不公 不當採用決標方式 履約驗收違反契約公平 -變相變更契約條文 -履約竣工驗收不實
採購策略擬辦階段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決標方式 --契約價金給付
政府採購常見招決標型態圖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同質採購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公告金額以上 同質最高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異 質 採 購 比價 公開 公開 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 報價單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參考最有利標 企劃書
相關解釋函 貴局函詢修車廠車輛材料、附屬油脂及輪胎等採購案 貴局修車廠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應按採購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款原則認定。 其損壞率小者,為避免造成呆料浪費公帑,採需要時分批購進者,如屬相同標的,且各批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有關分批之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有補充規定(分別辦理)。 三、 前揭分批採購,建議以前一年度屬於此一性質之採購總金額預估之,如在公告金額以上,則於預算年度開始時即報上級機關核准。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九五二號
採購金額決定招標方式(1) 政府採購法第19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採購金額決定招標方式(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採購金額決定招標方式(依法行政) 巨額 採購 二億 一億 二千萬 28天 查核 金額 五千萬 一千萬 21天 公告 一百萬 14天 項目 / 標的 工程 財物 勞務 等標期限 (至少) 招標方式 資格標 巨額 採購 二億 一億 二千萬 28天 1.原則: 公開招標 2.例外: 限制性招標、選擇性招標(採19) ps.採購金額【細則6】認定:分批、分別、併案辦理 得擬特定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人力、財力者、設備、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查核 金額 五千萬 一千萬 21天 基本資格 1.登記或設立、納稅之證明、會員證。 2.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信用之證明) 公告 一百萬 14天 逾10萬/未達100萬 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採49) 5天 1.公開取得 2.限制性招標 小額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自訂
採購金額--分批、分別辦理 至屬八十八年度預算於本法施行後採分批辦理者,其預算總額應指全年度而言。八八O八三六八號 有關「預算金額」如何認定乙節,機關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之採購,得依個別採購案之預算金額認定。八八○六○九三號 ◎本條項係說明「得分別辦理情形」,同類產品,如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如屬不同標的或有不同需求條件,自得分別辦理。八九○○三一三一號
分批與分別辦理異同 法令依據:【14;細6.1.1】 【細13】 採購方式:全部批數預算總額 個案個別認定 分批辦理 vs 分別辦理 法令依據:【14;細6.1.1】 【細13】 採購方式:全部批數預算總額 個案個別認定 適用原則:不得意圖規避 五大構成要件 認定方式:採購效率(能) 負舉證之責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 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 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38
不當分批 某機關辦理交通號誌裝設工程,以裝設地點位在不同道路,屬細則第13條所定不同施工地區之情形,爰將之分案辦理, 稽核結果:裝設地點雖位在不同道路,惟相距卻不到10公尺(二條道路相交處附近)。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錯誤引用限制性招標 採購法第19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案一:前○○縣政府計畫室蔡○○主任遭彈劾;監察院提案審查通過彈劾前○○縣政府計畫室主任蔡○○ ,提案監委柯明謀、謝慶輝指出,蔡○○辦理「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新建工程,竟規避公開招標程序,採限制招標,同時指定特定廠商辦理,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中公開招標規定。 案二:○○縣政府近年來辦理該縣多項災修工程及採購案,均發生弊端,亦即被彈劾人○○縣縣長李○○自擔任縣長以來,濫用限制性招標,辦理工程採購案,不論工程大小、不論採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均指示下屬要求得標廠商繳納一成回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2年度澄字第3365號)
限制性招標法源依據 (1) ◎政府採購法【18-4】: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9】 第十九條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第二十三條之一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限制性招標法源依據 (2) ◎政府採購法【2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1-16)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5) ◎準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105、104(軍事)】、特別 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105】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限制性招標—預防溢付價金機制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採限制性招標者參考執行方式(4/1)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採限制性招標者,其參考執行方式 二、限制性招標為本法規定之合法招標方式之ㄧ,如能依法善用,對於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將有助益。茲就其適用情形、辦理方式及應用案例說明如下: (一)適用情形: 1、依本法第22條辦理者: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第3款(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第6款(追加工程)、第7款(後續擴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2、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者: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事項,可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採限制性招標者參考執行方式(4/2) (二)辦理方式: 1、依本法第22條辦理者: (1)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第1項)。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第2項)」。 (2)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辦理者,須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採限制性招標者參考執行方式(4/3) 2、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者: (1)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 (2)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採彈性措施,於前款核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法第2章招標及第3章決標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 3、限制性招標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者,可參考本會建置之優良廠商資料庫(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資訊中心/民間廠商/其他),惟不以上開資料庫所列廠商為限,機關亦得本於權責,邀請過去於該機關履約成果優良之廠商參加比價或議價。
採限制性招標者參考執行方式(4/4) (三)應用案例: 1、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均不適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2、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如莫拉克風災),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辦理之採購(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3、就未來可能發生之搶修工程,於平時先公告招標,訂一定期間內不確定數量之開口契約,並保留後續擴充一定期間、金額或數量之權利(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4、涉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工程企字第O九九OOOO四六九O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 ◎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一、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 二、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三、所稱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指改變結果不具增加原投標廠商家數效果者。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續)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格標」係指「形式合格」或「實質合格」?上開條款所稱「合格標」除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無合格廠商辦理外,亦得包括開標後審標結果無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八八一三七七O 二、「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第八八一二三二八號 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其中第一款所稱公開招標辦理結果,不受三次以上流標之限制。第八八○六六九九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一、另訴訟案件委聘律師如涉及秘密諮詢,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若涉及時間緊迫,亦可依同條項第三款辦理。(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八三九五號 二、對於教科書之選擇,已有良善之機制,則可分就所挑選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科書版本,各視為一採購案,如該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該出版商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二四號 三、所稱「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係指符合其中一項條件者,即可採限制性招標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五九二號 四、貴部所提機關辦理個人或團體的藝術表演之採購,如屬專屬權利或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三O九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續) 一、關於藝文團體之表演,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九款(專業服務)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八八O九六一O號 二、機關遴聘專人擔任編輯或撰稿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 貴公所為編撰「關西鎮志」,遴聘史學專家、學者或地方耆老等擔任主編或撰稿人,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後採限制性招標。….同一計畫分別聘任編輯及撰稿人,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非屬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辦理。八八一一五四六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一、該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八八一一五0八號【所稱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指發生天災人禍(不含人為積壓、行政怠惰)等不可抗力而須立即處理者。但不包括簽辦採購作業程序或核撥款項遲誤所致者。 】 二、所稱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不包括未能自簽辦日起五日內核准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含考量等標期限及刊登採購公報期間)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續) 集集大地震,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各機關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改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緊急辦理之。 機關本身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亦得比照辦理。 各機關於本次地震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八八一四七二五號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執行錯誤態樣 序號 錯誤態樣 (一) 以上級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二) 以流廢標且年度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三) 招標時間充裕,仍以本款辦理。 (四) 非屬緊急事故,卻以須緊急處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五) 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簽約,時間相隔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 (六) 依本款辦理緊急採購,卻與廠商簽訂長期合約。
緊急事故之採購錯誤態樣 22-1-3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稽核緣起:-招標簽呈:「本案為96年度梧提及聖帕復建工程有其時效性,為能於97年6月前完成時程目標,…現因受多次風災影響造成護岸嚴重崩塌,恐再有大雨發生,將造成二次災害危害村民生財產之安全,顧為求時效… 難認合理處: – 與災害發生時間差距逾「7個月」– 採§ 22-1-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至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牽強 (資料來源:工程會採購稽核小組秘書陳裕釗 )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所稱「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所稱零配件供應,係指原有採購之零配件供應。 一、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八九O三五一二一號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係以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為條件,其因他案採購而生之後續維護不符「原有採購」之要件。八八二二三八八號 三、公共服務電視節目內容如非延續性,而有不同主題及內容者,尚非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情形。八八一八九九一號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執行錯誤態樣 序號 錯誤態樣 (一)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理由,卻以本款為由辦理。 (二) 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三)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四) 未向原供應廠商(包含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或分包廠商)採購。 (五) 以不具相容或互通性之理由,洽原供應廠商採購,例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 本次修正刪除第4款原序號(五)所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理」,修正理由為部分機關反映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係規定如符合各該款情形,即得採限制性招標,原序號(五)對第4款之限制,與該款規定無直接相關,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爰予刪除。99年6月23日 工程企字第09900250030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貴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計畫,受託者以該計畫經費辦理設備採購如須交付 貴局,除契約另有規定屬委託代辦採購,應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外,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決標後,依採購合約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如屬委託代辦採購,受託之法人或團體擬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者,仍須報經 貴局之上級機關經濟部核准。第八八一九六○三號 二、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三五一二一號函釋旨揭條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其可供應之廠商非屬獨家者,請依本會九十年三月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O七二二二號函釋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或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招標程序辦理。九○○二一○八四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其適用要件為: (一)工程採購; (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 (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八八一一四五六號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執行錯誤態樣 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 函釋或說明 (一) 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例如因故減項辦理招標,履約期間因尚有預算而逕依本款向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採購原減項內容。 (二) 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或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其增加之契約金額,未列入追加累計金額。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項。 (三) 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例如契約標的為A區域之地下管線工程,卻追加至B區域。 (四) 洽原廠商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五) 誤以為追加減合計後之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執行錯誤態樣 (六) 未分析「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之情形。 (七) 洽其他廠商辦理亦可符合機關需求,卻仍以本款辦理。 (八) 誤以為追加金額逾50%,係以單次金額計。 (九) 誤以為只要追加金額未逾50%即符合本款規定。 (十) 追加金額逾原主契約金額之50%。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一) 一、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八八○二二六二七號 二、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 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釋例;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有所限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一併停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 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 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施行細則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屆臨時,原得標廠商是否有優先議價權,宜訂定續約標準〈如成立評鑑小組〉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續)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09400096190 ◎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所稱「以換文方式辦理」,例如雙方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 另所稱「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原契約得載明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 至於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0九七000三四二九0號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執行錯誤態樣 序號 錯誤態樣 相關法令、 函釋或說明 (一)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工程會96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600351690號函 (二)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同上 (三)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款。 (四)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七款異同 ◎相同:符合後續擴充規定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相異: 依據: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七款 依據: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七款 限制:「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 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 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廠商資格:供應廠商偏向獨家代理 為原得標商 期間限制:獨家代理資格分享時 公告後續擴充期限 授權範圍:標的物後續擴充 公告之期間及數量、金額 招標方式:限制性議價 細則【6.1.3】預估期間金額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七款異同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依本法第二條關於「採購」之定義,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第八八○七一九四號 首揭條款所稱「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所稱零配件供應,係指原有採購之零配件供應。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七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第八八二二二三六號
屬在建工程(不需先行明示),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後續擴充相關規定比較表 擴充法規 22.1.4 22.1.6 22.1.7 構成要件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後續資格 如為不同年度部分,宜屬獨家供應者之工程、財物、勞務。 屬在建工程(不需先行明示),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首次招標者,且事先預知後續之年度、金額、數量;後續擴充金額應併計採購金額。 限制條件 後續增加之金額比例偏高不合理。 1.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2.依採購法22.1.6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22.1.4辦理。 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
未達100萬部分 小額採購
法源依據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四九○號函 刑法第十條第一項: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相關解釋函 貴局函詢修車廠車輛材料、附屬油脂及輪胎等採購案 貴局修車廠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應按採購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款原則認定。 其損壞率小者,為避免造成呆料浪費公帑,採需要時分批購進者,如屬相同標的,且各批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有關分批之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有補充規定(分別辦理)。 三、 前揭分批採購,建議以前一年度屬於此一性質之採購總金額預估之,如在公告金額以上,則於預算年度開始時即報上級機關核准。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九五二號
小額採購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函釋(3/1)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下稱小額採購),應注意內部控制,避免發生流弊 一、據近日媒體報導,有機關人員利用承辦空調、機電工程、水塔維修等小額採購案,涉嫌勾結廠商中飽私囊,未實際施作,卻虛開發票請款,或雖有施作但浮報費用,前後歷經數年均未被發現,機關內部請購、廠商履約、驗收、經費核銷之過程,殊值檢討。 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五、浪費國家資源。六、未公正辦理採購……一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如採購人員有違反上開情形者,機關應依該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妥處。例如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小額採購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函釋(3/2) 三、本會99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189230號函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公開於本會網站),已彙整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情形,例如:「意圖規避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而以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供機關作為採購之決定」、「誤以為所有案件皆無需經議價程序」、「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報價決標」、「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皆無需簽訂契約」、「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
小額採購案件常見錯誤態樣函釋(3/3) 四、本會101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38440號函檢送「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公開於本會網站),針對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各階段事項(包含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處理異議等),已訂定其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並附檢查表,供各機關視業務性質參採使用。 五、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小額採購之驗收,雖得免辦理現場查驗,而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惟仍應注意避免發生流弊。另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小額採購案件常見錯誤態樣 主旨:檢送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乙份 一、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已修正「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5點規定,爰刪除旨揭錯誤態樣附記內容;另為避免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發生錯誤,爰增列旨揭錯誤態樣第二類別序號(十一)。 二、另因曾有機關人員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勾結廠商中飽私囊,例如廠商未實際施作,卻虛開發票請款,或雖有施作但浮報費用,或洽熟識廠商配合開立不實發票,供機關核銷等流弊,爰增列旨揭錯誤態樣第二類別序號(十二)。104年9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304570號
小額採購案件慣用操作手法 【案例】某國小辦理電話器材採購,雖有三家廠商報價,但實際上明知此三張估價單均來自同一廠商之手,亦為形式合法,實質違法之案例。 形式比價偽造文書>官商勾結洩漏底價>意圖圖利 轉引自王捷拓檢察長專案報告
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類別及序號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一、準備階段 (一)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誤以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本法第2條 (二) 意圖規避本法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規定,而以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本法第14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三) 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未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採購金額。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 (四) 共同供應契約已明定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如不利用亦不需通知訂約機關,惟適用機關誤以為皆須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 (五) 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高或規格不符合需求或條件(例如交貨時間)不符合需要,適用機關誤以為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類別及序號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二、採購、履約管理、驗收階段 (一) 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僅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二) 洽一家廠商代為蒐集提供三家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供機關作為採購之決定。 本法第6條第1項 (三) 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誤以為所有案件皆無需經議價程序。 除無辦理議價之必要或可能者外,仍可視個案特性,經議價程序。 (四) 非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未考慮廠商報價之合理性,逕以報價決標。 洽廠商報價之案件,仍應考量廠商報價之合理性。 本法第6條第1項。 (五) 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皆無需簽訂契約。 有需要者仍可簽訂書面契約
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類別及序號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二、採購、履約管理、驗收階段 (六)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或勞務採購,不適用不得轉包之規定。 本法第65條 (七)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雖可免辦理現場查驗,卻未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 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 (八) 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 本法第71條、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 (九)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101條。 本法第101條 (十) 誤以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本法第103條。 本法第103條
小額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 類別及序號 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 相關規定或正確措施 二、採購、履約管理、驗收階段 (十一) 洽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訂購產品並附加採購該共同供應契約產品以外之項目,附加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或所附加採購之項目非屬訂購產品之相關配備或勞務。 本法第6條第1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 (十二) 機關內部請購、廠商履約、驗收、經費核銷之過程未落實控管。例如依廠商提供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辦理書面驗收者,驗收人員未進一步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履約及其提供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內容是否屬實。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
小額採購 常見政風案例
官商勾結不實發票 乙○○原係陸軍砲兵營營部連之下士財務士,於屏東縣車城鄉「漁莊餐廳」舉辦該營96年4月份慶生暨旅部餐會後,陳文豪、曾聖倫、乙○○等3 人亦知悉該次餐費費用計11萬8000元,亦逾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之10分之1 ,須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且仍須公告招標及辦理開標 。 乙○○為趕辦核銷該筆餐費予廠商,告知曾聖倫將改持其他餐廳發票等資料代替核銷,經曾聖倫同意,乙○○即商請先前曾在 298 旅辦過餐會之石松喜宴行負責人甲○○提供空白收據及相關資料,以便辦理核銷。甲○○係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並未辦理該次餐會,然為協助乙○○能順利結報款項 。
官商勾結不實發票 乙○○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年。 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97年度訴字第734號
虛報不實發票案1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管理員涉嫌貪污案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共同偵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下稱中油公司台北營業處)管理員陳○○,利用辦理小額工程施作之機會,涉嫌與廠商勾結共同詐領工程款乙案,於今日(102年11月20日)由法務部派駐本署檢察官毛有增、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卓俊吉指揮本署廉政官、新北市憲兵隊憲調官並會同中油公司政風處共40餘人,同步搜索桃園縣、臺北市及新北市共6處辦公處所及住家,並約詢涉案公務員、廠商等犯罪嫌疑人12人到案說明。
虛報不實發票案1 經本署調查,中油公司台北營業處管理員陳○○,熟知中油對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之小額工程採購、核銷程序簡易,即利用擔任工程採購之機會,以友人李○樺、李○萍、李○絹等人所成立之京○公司、林○公司、沅○公司,自100年10月起至101年7月止,先由陳○○虛偽填寫一般修護申請單,再分別由京○、林○、沅○等公司出具不實之工程估價單,陳○○即依上開之不實估價單價額虛偽發包,實際上並未有工程施作,復將前揭廠商所出具之不實發票核銷上開工程款,初步計算不實工程達百件以上,估計不法金額達400萬元以上,至於中油公司是否有其他人員涉及本案,本署將賡續擴大查察,嚴懲不法。 資料來源:102年11月20日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http://www.aac.moj.gov.tw/public/Data/31120204053812.pdf
虛報不實發票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新竹縣五峰鄉公所清潔隊員彭○○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追加起訴。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偵辦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下稱五峰鄉公所)清潔隊員彭○○涉嫌於民國99年2月至7月期間,以不實單據申請、核發「99年國家清潔週工作」1萬元經費,使新竹縣環保局、五峰鄉公所就「99年國家清潔週工作」經費之核銷發生不正確結果,足以生損害於會計及審計之正確性。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
虛報不實發票 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10月21日偵結,認彭○○係犯刑法第216條、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再彭○○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645號提起公訴,此兩案間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檢察官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資料來源:102年11月8日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http://www.aac.moj.gov.tw/public/Data/311820749812.pdf
不實發票詐欺取財罪案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儀器檢校中心邱○○涉嫌詐欺取財罪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儀器檢校中心技士邱○○明知採購相關儀器設備應據實核銷,亦明知98年2月4日向永○照相器材有限公司(下稱永○公司)購買非公務用鏡頭、保護鏡、攝影腳架計新臺幣(下同)4,480元,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不實業務文書罪之犯意,請永○公司人員開立買受人為「中央氣象局」、品名為「攝影腳架」之內容不實發票。嗣後邱○○持該內容不實發票及其97年私人購買之攝影腳架辦理費用核銷,致儀器檢校中心相關人員陷於錯誤,終核撥4,480元予邱○○,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偵辦。
不實發票詐欺取財罪案 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2年11月29日判決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資料來源:103年01月02日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97年度訴字第734號 )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1) 弊失型態 涉案事實 經濟部工業局○○中心主任丁○○及技術員甲○○2人(為同案被告,嗣後審結),將未滿公告金額但已逾該金額十分之一之同性質工程,刻意切割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並要求廠商丙○○、乙○○等人提供估價單或向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估價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務完成比價、訪價之程序,於完工後,據以作成支出傳票付款。 。 丙○○係「○佳交通工程公司」之負責人;乙○○則係「 ○帆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等比價、訪價均不實而與丁○○、甲○○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之聯絡,提供2家不同名義之估價單,形式上符合 估價及訪價作業後,即分別將上開小額採購案直接交由廠商丙○○、乙○○等人施作 。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1) 弊失型態 涉案事實 經濟部工業局○○中心主任丁○○及技術員甲○○2人(為同案被告,嗣後審結),將未滿公告金額但已逾該金額十分之一之同性質工程,刻意切割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並要求廠商丙○○、乙○○等人提供估價單或向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估價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務完成比價、訪價之程序,於完工後,據以作成支出傳票付款。 。 丙○○係「○佳交通工程公司」之負責人;乙○○則係「 ○帆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等比價、訪價均不實而與丁○○、甲○○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之聯絡,提供2家不同名義之估價單,形式上符合 估價及訪價作業後,即分別將上開小額採購案直接交由廠商丙○○、乙○○等人施作 。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2) 弊失型態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2) 涉案事實 另丁○○、甲○○亦均明知該 服務中心小額採購案件,必需由公設需求人(即甲○)提出需求後,簽呈經主管(即丁○○)核准並會會計部門(即孫○○;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確認有預算工程款及符合工程性質後,交總務(即白○○、張○○;均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辦理估價及訪價作業等後續採購作業,待完工後,由公設需求人及總務完成驗收後,再向會計請款。
意圖規避分批辦理判決有罪 官商勾結:小額採購不實訪價(3/3) 弊失型態 違法採購 觸法科刑 資料來源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觸法科刑 丙○○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 ,處有期徒刑肆月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 臺中地方法院 97,訴,3532 刑事判決
決標方式
決 標 原 則 複數決標 異質最低標【細則64-2】 最低標 訂有底價 【52.1.1】 不訂底價 【52.1.2】 最高標 (採購策略) 異質最低標【細則64-2】 決 標 原 則 最低標 訂有底價 【52.1.1】 不訂底價 【52.1.2】 最高標 (公開底價)【細則109】 最 有 利 標 1.適用最有利標決標【56】 2.準用最有利標【22.1.9】 3.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49】;企劃書) 最有 利標 作業 手冊
同質/異質 採購 決定決標方式之原則: 依採購標的之異質情形評估之 採購 異質 同質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決標原則--異質採購 異質採購決標原則分為4類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56】:原則不訂底價 (固定、廠商報價) (二)準用最有利標 (22-1-9.10) :委託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議價)原則優先適用 (三)異質最低價決標【細則64-2】 (比價)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四)企劃書【49】:取最有利標之精神(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備註: 1.所謂「準用」,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八八一一五四三號 2.工程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58點載明決標原則有三:最低標、最有利標、最高標。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參考圖 同質採購 異質採購 最有利標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22.1.9) 1.採購法第56條 2.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審議規則等。 1.採分段開標,資、規格符合者,評選優勝者辦理議價,最低標決標。 2.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審議規則,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3.屬委託專業、技術、資訊服務之勞務採購。 不訂底價為原則 同質採購 (採購標的 明確者) 最低標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參考圖 比價 最低標決標 議價 最有利標作 業手冊 企劃書 1、採分段開標,資、規格符合者,評選合格廠商後辦理議價標決標。 2、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審議規則。 3.採總評分.價格不納入評比【細則64-2】 採購法第49條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1項3款及第3條辦理 機關異質採購 最低標作業須知 最高價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109條規定決標【宜公布底價】 最低價決標 (公開招標) (公開取得) 1.依採購法第52條第1 項1.2款辦 理決標。 2.不公布底價 3.制訂規格
決標原則系統運用模式(行政裁量權) 項目 / 標的 規格 決標原則 其他要約 公告金額以上 機關提出採購需求計畫邀約,由投標廠商提供異質服務建議書進行評選得標廠商。 ◎異質採購: 1.準用最有利標【22.1.9;專業、技術、資訊服務】 2.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採52.1.3 】 3.異質最低價決標 【細則64之2】 複數決標 後續擴充【22.1.7】 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履約期限 契約價金給付 品質抽、查驗 驗收標準 付款方式 保固金及期限 1.機關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 2.適用本法第26條,不得指定廠牌型號。 ◎同質採購: 最低價決標 (採53-1.1&2;採26) 未達 100萬 無本法第26條之適用;但應符合本法第6條第1項之公平合理規定 1.書面報價 (最低價標) 2.企劃書(最有利標)
複 數 決 標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分項決標(分項開標)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得標廠商一個以上者。 三、屬併案招標(廠商分項投標文件及報價;分項開、決標、簽約、驗收、付款)精神。
「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 除外情事之解釋令 得否於招標時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區數乙案 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爰來函所述災害搶修乙案,如為應時效之需要,分四區複數決標,並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之作法,尚屬可行,惟應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上開限制,並一併載明開標順序,以符公平原則,避免流弊。工程企字第○九六○○○四五九八○號 招標文件規定單一廠商以得標一區為限,爰應注意查察有無借牌或出借牌照之情形。 參照工程企字第09600431200號
「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 除外情事之解釋令 貴校擬就分散於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分別辦理乙案 來函所述「預定同一時間不同廠商同時並進施作工程,俾利暑假期間順利完成補強作業」乙節,建議辦理方式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採用複數決標,將來函所述4案併於一招標文件,分為4項,分項複數決標。允許廠商選擇項次投標,不限投標項數,但限制個別廠商僅能得標之項數,分項依序開標、決標。已達得標項數限制之廠商,如投標其他項次,其標封不予開標。
善用最有利標特色 最低價標之資格標(運轉實績限制)解釋令 主旨:貴公司採購[○○PE電纜及附屬器材],關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須具[一年運轉實績],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資格)規定。 旨揭採購,如有需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技術、品質及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八九00四九五七號
最有利標活用特色 最低價標之資格限制﹝專業證照需求﹞解釋令 主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三款「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之執行疑義: 機關依前揭條款訂定廠商基本資格者,除依法令有須具有一定專門技能人員數外,不得對其人數加以限制。 如欲將廠商之專業或技術人力列為評選項目,可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八九○○八六九一號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 一、法源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 :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 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二、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九九○○四四九六○○號令修正)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 一、法源: 異質採購最低標 底價: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執行程序: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本會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0九九00四四九六00號令增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該條第二項第三款對於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已明定:「依前項方式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為免與本點內容歧異,爰將「應比照」改為「準用」。 實務作業文件: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共工程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 補充說明:辦理異質採購最低標,如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者,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 二、特性 採購標的品質不因得標廠商不同而異常待遇。 降低評選委員受賄誘因 具有機先排除不適格廠商機制;如新成立且履約實績薄淺之廠商、服務建議書充實但履約表現不佳之廠商 審計部98年10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0980004108 號函,關於該部調查各級政府96年及97年度異質採購最低標辦理情形,該函曾敘明:「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除可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資格與規格不合於所訂標準之廠商,以增進採購品質,亦可藉由價格競爭機制,發揮與最低標決標方式相近之降低決標金額以節省經費之作用」
辦理公開取得採購,第一次招標未達三家以上廠商,改採限制性招標流程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辦理企劃書開標,得不受3家限制 ◎法源: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3】: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提昇效率:簽陳招標案時,先行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如投標廠商未達3家時,得續行開標,不受3家之限制。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 檢送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採最低標決標者,如於第1次公告結果,僅取得1家廠商之書面報價,而已依本辦法第3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價方式辦理。 又如已併簽准由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人員,或由機關首長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底價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即可避免因核定底價作業不及,致需另擇期辦理議價之情形。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工程企字第○九九○○一五七六八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