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工作有关政策法规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 雷晓明
1 2 3 4 5 6 7 8 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卫生的概念 当前职业卫生工作概况及历史沿革 当前职业卫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监察部门职责解读 5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和 具体目标 6 职业危害的管理 7 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8 我区煤矿职业危害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卫生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国标GB/T15236-2008)定义 职业卫生: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国标GBZ/T224-2010)定义 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职业病危害因素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 主要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按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10大类115种: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性有害因素 生产性粉尘:包括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如矽尘、铅尘、无机尘、棉尘、皮毛尘、人造纤维尘、混合性粉尘等 化学毒物:包括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物、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酸、碱、有机溶剂等,如铅、苯、汞、一氧化碳等 物理因素: 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噪声、振动 非电离辐射:如高频、超高频、微波、激光等 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 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来源 第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有毒有害气体。 2、在劳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害因素。劳动组织或劳动制度不合理造成的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适应,长时间疲劳用眼,长时间处于目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的。 3、在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一是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如厂房低矮、狭窄、布局不合理、有毒的和无毒的工段安放在一起等;二是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备,如没有通风换气、照明、防尘防毒、防噪音振动设备、或效果不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完善或不全。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指用人单位对某个作业地点或岗位进行危害因素的实时监控(如高毒气体实时监测系统)或用人单位通过测量仪器进行有毒有害因素检测,并记录而掌握变化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指用人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机构机构采用标准方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采样与分析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
职业卫生属医学学科 是研究危害因素对劳动者身体造成的损害。 按其学科分类,职业卫生监管应由卫生部门负责。 国务院、中编办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卫生部门划转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2003年开始先后划转),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了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的监管重点是工作场所,作业场所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职业卫生监管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手的一项新的、复杂的工作,要深入研究、探索、开拓性地开展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企业齐抓共管。
二. 职业卫生工作概况简介 李克强同志多次做出批示,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研究治本之策,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李克强同志多次做出批示,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研究治本之策,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张德江同志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加强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刘延东同志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作出指示,要求要认清职业病防治形势,特别是尘肺病发病趋势,加大工作力度,尽最大努力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刘延东同志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作出指示,要求要认清职业病防治形势,特别是尘肺病发病趋势,加大工作力度,尽最大努力做好职业病防控工作。
(二)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法律法规、颁布规划、 印发文件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二)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法律法规、颁布规划、 印发文件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四十一章第二节“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中提出要“防范治理粉尘与高毒物质等重大职业危害,积极预防职业病”,阐明了预防职业病的要求,明确了职业危害防治的重点。
(二)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法律法规、颁布规划、 印发文件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2009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2011年10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将职业危害防治列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工程之一,明确要求要全面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演变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从新中国建立至今,根据不同的时代要求,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不断调整,也体现了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善,监管责任的到位落实。 职业病危害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 职业病危害——职业危害——职业健康——职业安全健康——职业病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作业场所工人——工作场所工人——用人单位劳动者
1949年——1998年:劳动部 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安全和卫生设备。由劳动部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新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2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负责全国的劳动保护工作。
1998年——2003年:卫生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1998年6月17日,政府机构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进行大幅度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1998年,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设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003年——2008年: 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03年10月2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进行了调整。2005年1月份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
2010年——至今: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了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Title in here (四)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建设历程。 一 二 三 四 建国初期到文革结束 改革开放到2000 2000到2011 2011到现在 一 二 三 四 这个阶段主要是以发布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为主。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这个阶段国家加强了职业卫生法规建设。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 这个阶段国家从法律上确立了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总体要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了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三. 当前职业卫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2 3 4 5 6 职业病危害种类多、分布广,接害人数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严重。 职业病报告病例总量大且呈明显上升趋势。 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不断发生。 大多数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基础薄弱。 监督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尘肺病患病率高发。煤炭行业职业危害主要包括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湿5大类,其中以粉尘危害造成的尘肺病最为严重。尘肺发病率高的原因,一是作业环境差,粉尘浓度普遍超标;二是接触粉尘工人多,患病人数总量大。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3个省市1.6万个煤矿企业的调查统计,截至2005年,累计尘肺病例15.3万例,累计尘肺病死亡人数5.8万人,现患病例9.4万人。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严重。 所检测的矿山粉尘全部超标,最高超标110倍。
5.大多数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基础薄弱。 一 二 三 四 一是不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意识淡薄。 二是职业卫生管理薄弱,作业环境恶劣,缺乏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未能得到有效贯彻。 四是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不足,防护意识不强,因此深受职业病危害伤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指出: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问题是: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
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近几年发生的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福建省仙游县和安徽省凤阳县农民工矽肺病等事件,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
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国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和 具体目标 六项主要任务 一是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二是强化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①健全防治责任制 ②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③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及病人救治 ④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①尘肺病防治 ②重大职业中毒防治 ③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
三.《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和 具体目标 六项主要任务 三是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四是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 ①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和预警 ②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①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 ②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
三.《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和 具体目标 六项主要任务 五是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①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 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①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②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 ③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具体目标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与安监部门职责密切相关的14项指标: 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 ⑵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 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 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 ⑺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⑻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 ⑼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 ⑾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⑿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 ⒀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⒁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
四. 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对策措施 主要措施 ① ⑤ ② ⑥ ③ ⑦ ④ ⑧ ⑨ 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加强职业病危害申报监管 加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提高用人单位防治能力 主要措施 ② ⑥ 加强宣教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加快职能划转,加强机构建设,建设高素质监管队伍 ③ ⑦ 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加快法规标准建设,构建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 ④ ⑧ 强化建设项目准入,加强职业病危害严重领域许可监管 加强支撑能力建设,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 ⑨ 加强监督执法,强化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落实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强化企业职业卫生 主体责任落实。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强化企业职业卫生 主体责任落实。 6.职业健康监护 5.监测检测,防护设施维护 1.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申报,告知 ,培训,个体防护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确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3.严格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强化企业职业卫生 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 二 三 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准入的监管,强化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特别是竣工验收工作。严格许可制度,强化职业卫生许可监管。 一是通过监管执法促进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是做好职业病危害普查和项目申报监管工作,摸清监管对象的底数,为实行分类监管奠定基础。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强化企业职业卫生 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四 五 六 四是监督指导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各项健康保护措施。 五是监督指导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增加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 六是以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好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和定期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
六.职业危害的管理 当前,我国职业危害的管理已由传统式的行政管理、经验管理转向依法监督管理。就煤矿企业而言,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拟订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承办相关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对违反职业卫生法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六.现有的法规 目前在用的职业卫生法规有: 一、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
二、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 《煤矿安全规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 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监督总局令第24 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督总局令第1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等;
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基 本 要 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加大投入力度。 (四)加强部门联动。 (五)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1号令 48
一.总则 共九条。主要包括: 目的依据(第一条); 适用范围(第二条); 责任主体(第三条); 分级监管(第五条); 分类管理(第六条); 专家库建设(第七条); 监管要求(第八条,重点解读); 机构责任(第九条,重点解读)。
一.总则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一.总则 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共七条。主要包括: 设计单位资质、责任(第十六条,重点解读); 设计专篇主要内容(第十七条,重点解读); 建设单位职责(第十八条和十九条,重点解读第十八条); 上报材料(第二十条); 监管内容和时限(第二十一条,重点解读); 变更情形(第二十二条)。
三.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三.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设计专篇主要内容(注:应该包括施工过程): (一)设计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七)对预评价报告中措施、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三.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四.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四.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者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对已经受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四.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我区煤矿职业危害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在一部分企业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重发展、轻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一些乡镇煤矿,没有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力量严重不足,测尘仪器和报告制度未落实。由于职业健康危害存在的“隐蔽性”和伤害滞后性的特点,其严重性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一是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没有专门的职业卫生机构和人员,不进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国有大型煤矿尽管基本上都设有职防管理机构和专(兼)职防工作人员,并建立了相应管理制度,但存在着职业危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管理水平低,监测仪器设备不足或严重老化等问题,基础工作还很薄弱。地方煤矿多数未设职业病防治机构,有的虽然成立了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也有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是基本是流于形式,主要是为了应付相关检查或监察。职业病防治工作在部分煤矿企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3、经费投入不足。部分煤矿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仪器、装备不能及时更新和增加,有的企业缺少必要的粉尘监测仪器,不能按规定对作业场所产生的粉尘进行定期监测,且监测项目不全,监测频次不够;有些煤矿在进行粉尘监测时操作不规范、选择测点不合理、检测结果不真实。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状况,更谈不上及时采取防护和整改措施。
4、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一方面,部分职工对自身所处的环境、职业危害造成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手段缺乏必要的了解,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漠;另一方面,防护用品质量没有保证、发放数量不足,使用不当、甚至不使用,这也是造成尘肺病多发的重要原因。
5、防尘设施不健全。煤矿作业场所普遍存在防尘设施不健全、设备老化,防尘措施不落实,粉尘浓度超标等问题。矿井综合防尘投入不足,防尘洒水管路失修、锈蚀严重;巷道和采掘运输设备的洒水喷雾设备维修管理不到位,降尘效果不好;虽然配有各种防尘设备,但时开时停,管理不到位。部分地方煤矿虽然安装了一些防尘设施,但基本上没有使用,形同虚设,造成井下粉尘浓度严重超标。
6、岗前、岗中、离岗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差。大部分地方和乡镇煤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基本没有开展,造成底数不清,程度不明。 7、监管监察工作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由于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监察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还相对缺乏。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致使监察人员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执法监察时缺乏有效的认定手段。
8、职业危害前期预防规定未落实,新改扩建项目未做到“三同时”。部分煤矿建设项目没有依法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治的源头难以控制,给后期管理工作造成影响。 9、量大面广、总体底数不清。目前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数总体底数不清。
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一是强化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二是要求煤矿健全防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制定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求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目标责任制。煤矿集团公司与所属煤矿、煤矿与工区科队、工区科队与班组应层层签订职业危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严格考核。
2、加强职业危害日常管理 (1)做好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申报是国家局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局今年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之一。要将职业病申报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做,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申报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并以此次申报为契机,把底数摸清,把问题找准,对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作业场所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杜绝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同时,要针对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如何搞好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两个审查,即:审查煤矿企业和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严格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今年,要求所有煤矿购置日常监测粉尘等设备,加大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日常监测。监测项目、监测点、监测频率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指导意见》(内煤安办字[2007]57号)的要求;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矿井,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对全区各类煤矿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告栏,公布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和有关防治制度、规程、应急救援措施。
(3)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煤矿企业要抓紧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保证年底前完成首次检测评价任务,要将将检测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存档并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4)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对接触尘毒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和医学随访。
(5)严格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号令)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以及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安排专项经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和要求正确使用;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的,不得允许其上岗作业。
(6)建立煤矿职业危害信息报表制度。研究制定信息报送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建立信息报表网络体系,按期报送职业危害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全区煤矿职业危害状况,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
3、源头控制、标本兼治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凡当年有建设项目的煤矿企业,其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认真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利用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延期和变更审查,对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未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单位不予颁发和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深化职业卫生培训。今年确定的培训重点是围绕粉尘防治相关规定,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增强自我防护意识;重点对采掘科区长、测尘人员和作业场所工人进行综合防尘和粉尘检测方面的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成绩要记入职工培训档案。
(3)加强作业场所粉尘的综合防治。加大治理力度,力争使国有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要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认真开展作业场所防尘效果评估,保障矿井防尘系统完善可靠;采掘机要实现内外喷雾,所有转载点实现防尘自动化;有条件的国有大矿要安装煤尘断电装置、高压远程强雾灭尘装置,实现煤尘超标自动断电。
(4)建立并实施职业危害治本之策。要通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活动,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内容中,促进煤矿职业卫生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5)将职业危害现场监察列入“三项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标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企业责令停止生产,直至达标生产。
4、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职业危害防治长效机制 我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思路:构建“四个”支撑体系,分“三步走”的职业危害监察工作思路。 1.职业危害监察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内蒙古煤矿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制度、规范职业危害申报、处罚行为。统一规范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监测标准等问题。
2.职业危害监察技术支撑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和中介机构积极申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为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实行服务机构准入备案制度,按照适量竞争的原则,逐步扩大准入机构数量;发挥专业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目前,内蒙古矿山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中心、内蒙古煤矿职业危害预防学会作为我局的职业危害支撑体系的组成部分,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3.职业危害监察安全培训体系。今年确定的培训重点是围绕粉尘防治相关规定,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增强自我防护意识;重点对采掘科区长、测尘人员和作业场所工人进行综合防尘和粉尘检测方面的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成绩要记入职工培训档案。
职业危害信息指标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建立起地方煤矿→监察分局(地方监管)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煤矿监管)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四级信息化职业危害监察系统,逐步实现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实时和动态监察。目前,已指定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实时和动态监察。
分三步走工作思路: 第一步:搞好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申报是国家局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局今年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之一。要求各分局将申报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做,指定专人负责,并以此次申报为契机,把底数摸清,把问题找准。
第二步:职业卫生安全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通过申报,把问题找准,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措施,使大多数煤矿企业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标准,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挂钩。 第三步: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挂钩。选择时机,实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在国家局即将出台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之前,我区拟作为全国的试点地区,实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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