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 區別童工定義及法律效果: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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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 區別童工定義及法律效果: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Q: 阿勇國中畢業後,才滿十五歲的他,因為拒絕繼 家人吵了起來。 「不讀書你續想做什麼?每天在家上網嗎?不讀 書就去工作,不准遊手好閒!」勇爸大罵。 「阿勇,乖乖聽你爸爸的話念書去,工作是很辛 苦的,況且國中畢業能做什麼工作?」勇媽勸說。 「念書也不一定有用,隔壁阿智哥大學畢業了, 還不是找不到工作。」阿勇反駁。

Q: 後來,阿勇到一家工廠打工,老板除了叫他打雜、 跑腿外,還要他利用清晨或假日,負責清理及檢 查運轉中的機器,以免影響正常作業。不料,阿 勇在清理機器時受傷…… 請問:工廠老板要求阿勇工作的內容是否合法?

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 康者,不在此限。 【說明】 勞基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勞基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 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 康者,不在此限。    幾歲叫童工?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那麼,未滿十五歲的人能否受僱於他人呢?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 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何謂繁重工作?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 事的工作。 【說明】 童工之特別保護規定: 在工作內容方面: 勞基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 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何謂繁重工作?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 事的工作。 何謂危險性工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包括坑內工作、處理爆炸性物質,檢查或修理運轉中的機器等工作。    我國法律對於童工,有哪些特別的保護規定呢?   第一,在工作內容方面:「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何謂繁重工作?也就是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的工作。何謂危險性工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規定,包括坑內工作、處理爆炸性物質,檢查或修理運轉中的機器等工作。   

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八 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說明】 童工之特別保護規定: 在工作時間方面: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童工每日之 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八 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我國法律對於童工,有哪些特別的保護規定呢?      第二,在工作時間方面:「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說明】 童工之特別保護規定: 在文件方面 僱用未滿十六歲的「童工」從事工作者,雇 主應置備以下文件: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年齡證明文件 年齡證明文件   

如果童工從事危險性工作及例假日工作,是 童工自願或父母同意 甚至是童工主動要求的 那麼雇主是否仍然要負責呢? 【說明】 案例中,阿勇的老板已經違反「使童工從事危險 性工作」及「童工例假日不得工作」等規定。將 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兩萬 如果童工從事危險性工作及例假日工作,是 童工自願或父母同意 甚至是童工主動要求的 那麼雇主是否仍然要負責呢? 我國法律對於童工,有哪些特別的保護規定呢?      案例中,阿勇的老板已經違反「使童工從事危險性工作」及「童工例假日不得工作」等規定。將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兩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童工從事危險性工作及例假日工作,是童工自願或父母同意,甚至是童工主動要求的,那麼雇主是否仍然要負責呢?前面所述的法律規定,是國家為了保護童工而特別制訂的,當然不受童工及童工父母同意等情形影響。因此,如果雇主對於童工有違法要求,就必須負起法律責任。

前面所述的法律規定,是國家為了保護童工而特 別制訂的,當然不受童工及童工父母同意等情形 影響。 因此,如果雇主對於童工有違法要求,就必須負 【說明】 前面所述的法律規定,是國家為了保護童工而特 別制訂的,當然不受童工及童工父母同意等情形 影響。 因此,如果雇主對於童工有違法要求,就必須負 起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對於童工,有哪些特別的保護規定呢?      案例中,阿勇的老板已經違反「使童工從事危險性工作」及「童工例假日不得工作」等規定。將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兩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童工從事危險性工作及例假日工作,是童工自願或父母同意,甚至是童工主動要求的,那麼雇主是否仍然要負責呢?前面所述的法律規定,是國家為了保護童工而特別制訂的,當然不受童工及童工父母同意等情形影響。因此,如果雇主對於童工有違法要求,就必須負起法律責任。

【判例87年台上字第451號】 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則係受僱於頓源公司擔任拆卸鷹架之工人。民國84年月18日上午11時許,因該大樓外側緊臨之高壓電纜線未以護網隔離,致高處落下之鷹架卡在電纜線上,上訴人被指示以徒手搬運被卡在高壓電纜線上之鷹架,遭高壓電電擊臉部…受有第二至三度電傷…經送醫救治,接受截肢、多次清創手術及復健等治療。立景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賠償上訴人之損害新台幣三千一百零八萬三千一百九十三元…。   

【判例87年台上字第451號】 被上訴人主張:……又上訴人受僱於頓源公司時, 年僅十四歲又九個月,未提出其法定代 理人之 同意書,又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上訴人與頓源公司間之僱傭關 係,不能認為有 效。……上訴人於84年1月間至頓源公司上班時, 尚未滿十五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之強 制規定,上訴人與頓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應屬 無效。上訴人不具勞工身分,其依勞基法第五 十九條之規定請求職業傷害補 償,於法未合。…   

【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雖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 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此條立法理由,係因我 國義務教育,業經延長為九年,兒童六歲入學, 十五歲完成教育,為求與教育政策一致並參照有 關國際公約,特設此規定, 是此條立法目的係在 保護未滿十五歲之人。 故如雇主違反該條規定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於 事故發生後,得依該條主張勞動契約無效,受僱 人不得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自有違該條立法意旨。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 區別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 健康之實益及法律效果: 未滿15歲工作者是否適用同童工規定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 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其意義在於 【說明】 勞基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 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其意義在於 明文規範雇主欲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須 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以確實保障童工之權益。 我國法律對於童工,有哪些特別的保護規定呢?      案例中,阿勇的老板已經違反「使童工從事危險性工作」及「童工例假日不得工作」等規定。將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兩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童工從事危險性工作及例假日工作,是童工自願或父母同意,甚至是童工主動要求的,那麼雇主是否仍然要負責呢?前面所述的法律規定,是國家為了保護童工而特別制訂的,當然不受童工及童工父母同意等情形影響。因此,如果雇主對於童工有違法要求,就必須負起法律責任。

Q: 某童星今年7歲,因演出「猩猩的故鄉」而走紅,各大電視台爭相邀請演出。 然該童星未滿十五歲,相關演出合約也都是透過經紀人簽定、安排,該童星只是被動被帶往某地演出 亦即該童星並未正是受雇於電視台(雇主)。 請問:該童星是否適用勞基法之保護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 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 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說明】 勞基法第45條第第4項規定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 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 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之權益可獲得較為完善之 保護 幾歲叫童工?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那麼,未滿十五歲的人能否受僱於他人呢?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六條 區別童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之實益及法律效果: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小美家開餐廳,為了擴大經營,媽媽想招聘一批 Q: 小美家開餐廳,為了擴大經營,媽媽想招聘一批 晚班服務生,但是都沒人上門應徵,於是媽媽拿了徵人廣告給讀國中的小美說:「你問問班上同學有沒有人想打工?」於是曉美把徵人廣告發給同學。向來半工半讀的珊珊喃喃自語:「時薪一百二十元,無經驗可,福利佳!」曉美見狀便上前遊說:「每天還可以免費吃晚餐呵!」於是珊珊答應接下工作。 珊珊放學後直接來到餐廳,依領班指示負責洗碗。當晚,珊珊忙到晚上11點才收工,趕搭末班車回家。 曉美家開餐廳,為了擴大經營,媽媽想招聘一批晚班服務生,但是都沒人上門應徵,於是媽媽拿了徵人廣告給讀國中的曉美說:「你問問班上同學有沒有人想打工?」   下課時,曉美把徵人廣告發給同學。向來半工半讀的珊珊喃喃自語:「時薪一百二十元,無經驗可,福利佳!」曉美見狀便上前遊說:「你每天還可以免費吃晚餐呵!」   珊珊猶豫的說:「可是,我沒有做過餐廳的工作……」曉美打包票的保證:「只是洗洗碗盤,你沒問題的!」於是珊珊答應接下工作。   珊珊放學後,來到餐廳,依領班指示負責洗碗。看著堆積如山的油膩碗盤,珊珊不禁皺起眉頭,領班安慰她:「如果你勤奮一點,就可以升廚房助手,錢也會多很多呢!」這天,珊珊忙到晚上快十二點才收工,趕搭末班車回家。 請問:小美媽媽的餐廳違反哪些規定?

【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 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未滿十六歲之人 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假設珊珊未滿十五歲,任何人都不能雇用她。 若珊珊滿十五歲,未滿十六歲,她就算是童工, 依法雇主應請她的法定代理人出示同意書及年齡 證明文件,符合資格才可受雇。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童工不得 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雇主不可以讓珊珊 去做端熱湯、起油鍋等有危險性或繁重的工作。 【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童工不得 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雇主不可以讓珊珊 去做端熱湯、起油鍋等有危險性或繁重的工作。 違反此調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可 以處雇主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兩 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雇主不可以讓珊珊去做端熱湯、起油鍋等有危險性或繁重的工作。若違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可以處雇主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兩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得於午後八時至次日清晨六時工作。以維護青少年健康。一旦違反,雇主有刑事責任。 如果珊珊已滿十六歲,可否在夜間工作? 依規定童工每日工時以八小時為限,不得超過,例假日雇主不得令童工工作,並不得於午後八時至次日清晨六時要他們工作,以維護青少年健康。一旦違反,雇主有刑事責任。   如果珊珊已滿十六歲,可否在夜間工作?原則上,雇主不得令女工在午後十時到次日清晨六時之間工作。但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且符合以下情形,雇主便可以要女工在夜間工作:一、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這是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不得 令女工在午後十時到次日清晨六時之間工作。 但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且符合以下情形, 【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不得 令女工在午後十時到次日清晨六時之間工作。 但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且符合以下情形, 雇主便可以要女工在夜間工作: 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須提供交通工具 或安排女工宿舍。 原則上,雇主不得令女工在午後十時到次日清晨六時之間工作。但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且符合以下情形,雇主便可以要女工在夜間工作:一、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這是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 區別童工工時之實益及法律效果: 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制的企業,童工工時為何

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 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Q: 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 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若企業依第三十條之規定: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制 度,則其所僱用之童工每日工作時間為何? 曉美家開餐廳,為了擴大經營,媽媽想招聘一批晚班服務生,但是都沒人上門應徵,於是媽媽拿了徵人廣告給讀國中的曉美說:「你問問班上同學有沒有人想打工?」   下課時,曉美把徵人廣告發給同學。向來半工半讀的珊珊喃喃自語:「時薪一百二十元,無經驗可,福利佳!」曉美見狀便上前遊說:「你每天還可以免費吃晚餐呵!」   珊珊猶豫的說:「可是,我沒有做過餐廳的工作……」曉美打包票的保證:「只是洗洗碗盤,你沒問題的!」於是珊珊答應接下工作。   珊珊放學後,來到餐廳,依領班指示負責洗碗。看著堆積如山的油膩碗盤,珊珊不禁皺起眉頭,領班安慰她:「如果你勤奮一點,就可以升廚房助手,錢也會多很多呢!」這天,珊珊忙到晚上快十二點才收工,趕搭末班車回家。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係基於不 使童工過度工作之特別保護規定,與第三十條第 【說明】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係基於不 使童工過度工作之特別保護規定,與第三十條第 二項實施二週變形工時之規定立法意旨不同。 故實施二週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所僱童工每 日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八小時,否則即屬違法。 原則上,雇主不得令女工在午後十時到次日清晨六時之間工作。但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且符合以下情形,雇主便可以要女工在夜間工作:一、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這是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八條 無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 區別女工夜間工作之實益及法律效果: 夜間工作之認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 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 制其工作。

Q: 阿旺開設旅館,僱用阿花擔內鋪床工,故有於午 後十時以後工作的必要,阿旺須注意《勞動基準 法》的那些規定?

前述規定的目的乃為保護女性勞工體能與安全。 【說明】 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依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 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 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 安排女工宿舍。 前述規定的目的乃為保護女性勞工體能與安全。    

【說明】 另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 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 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 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就以本案例而言,阿花是一般旅館業鋪床工,此 種工作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88年10月13日 勞動二字第0045448號函釋核定為勞基法第八十 【說明】 就以本案例而言,阿花是一般旅館業鋪床工,此 種工作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88年10月13日 勞動二字第0045448號函釋核定為勞基法第八十 四條之一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可以排除勞動 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適用,讓阿花於午後十 時以後工作。 不過雇主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所謂「核備」,係指「審核備查」之意,並非必 須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始能發生效力。 就以本案例而言,阿花是一般旅館業鋪床工,此種工作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勞動二字第00四五四四八號函釋核定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核定公告之工作者(註1)。雇主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的適用,讓阿花於午後十時以後工作。     不過雇主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所謂「核備」,係指「審核備查」之意,並非必須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始能發生效力

請問對於所謂的其他正當理由是否有詳細的解釋? Q: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案例:某公司固定上白天班(8:00-17:30),但公 司以「為確保所服務客戶之公司運作正常」為由 , 規定員工輪值,於下班後至隔日8實強制規定須 在家值班,值班期間公司隨時有任何狀況,皆立 即馬上連線處理。但曉君家有幼兒須照顧,夜間 電話聲響或處理的聲響,會吵到幼兒甚或其他家 人,以至引起家庭爭吵,曉君乃提出不輪值申請 但公司卻認為此為個人因素,不算正當理由。 請問對於所謂的其他正當理由是否有詳細的解釋?

實務上對於所指「其他正當理由」乙節,查無行 政函釋、判決例等對此曾做出明確解釋。 依勞基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照勞基法施行細 【說明】 實務上對於所指「其他正當理由」乙節,查無行 政函釋、判決例等對此曾做出明確解釋。 依勞基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照勞基法施行細 則第7、18、19條之規定可推知,勞基法第49條 規定,係指於勞動契約所約定「工作場所」工作 之情形,且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如:經工會 或勞資會議同意)。 本例雇主要求「在家值班」云云,除勞動契約另 有約定(如:加班或變更工作場所之約定),否 則,雇主之行為除不合勞基法第49條之規定外, 恐有違反其他勞基法規定之疑慮。 經查,實務上對於來文所指「其他正當理由」乙節,查無行政函釋、判決例等對此曾做出明確解釋。 二、承前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之規定,對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18、19條之規定可推知,勞基法第49條規定,係指於勞動契約所約定「工作場所」工作之情形,且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三、依來文所示,雇主要求「在家值班」云云,除勞動契約另有約定(如:加班或變更工作場所之約定),否則,雇主之行為除不合勞基法第49條之規定外,恐有違反其他勞基法規定之疑慮。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 區別產假資格及日數之實益及法律效果: 未婚媽媽是否可以請產假 雇主可否讓女工於產假期滿前提早上班 產假是否包含例假日

Q: 大美受雇於某家電腦裝配公司品管部門,因未婚生子後,乃透過家人向公司申請產假。 公司卻以未能提供合法婚姻證明為由,不于准假。公司的做法合乎規定嗎?

【說明】 產假之目的是「為了保護母體的健康,孕育健康 的下一代,同時給予生育之女性充份時間調養身 體」,所以不論是已婚或未婚,只要該女工發生 分娩或流產之事實,均得申請產假。 參照內政部(73)台內勞字第264965號函釋示

Q: 產假是否可分開請?

【說明】 女工申請產假是否應一次請足,勞委會原本函釋 「應一次連續請足」, 然該函釋已停止適用,該會於88年1月18日臺(88) 勞動3字第000246號函另釋示:「查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 產假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 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 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

Q: 產假是否含例假日?

【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 應依曆連續計算。 按產假之規定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故該假期內 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包括計算在內。

Q: 小美受雇於某家電腦裝配公司會計部門,目前正值產假期間在家休養。 但因公司業務繁忙,人力不足,該部門主管日前打電話給小美,希望他能提前來公司上班,未休完產假公司願意以假日加班計。 產假是否可拋棄?小美是否可拒絕?這讓小美好生為難?

【說明】 依勞委會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 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係為保護母性法律明定停止工作之強制性規定, 不得以個別勞動契約方式拋棄。」 勞委會臺(80)勞動3字第01622號函

【說明】 惟在勞務管理實務上,曾發生雇主要求女工於產 假期滿前提早上班,或女工主動於產假期滿前提 早上班之情形。 此時,女工可否另外向雇主請求未休完之產假工 資,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上字第261號民事判 決之見解:「民事法律所未設之規定,茍非立法 有意的不予規定,即屬立法時之疏……。」

【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中段「雇主經徵得勞工 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之規定, 於女工產假期間實際出勤工作之情形,應得加以 類推適用,以求貫徹。」 若確有在產假期滿前提早上班的情形,自得向雇 主請求產假期間實際出勤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工資。 產假期間出勤應加倍發給之工資,其請求權時效 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即請求權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 區別較為輕易之工作之實益及法律效果: 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拒絕, 且不能減少其工資

【說明】 至所謂「較為輕易」之工作,應指工作為其所能 勝任,客觀上又不致影響母體及胎兒之健康者。 原則上,雇主不得令女工在午後十時到次日清晨六時之間工作。但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且符合以下情形,雇主便可以要女工在夜間工作:一、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這是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78年度勞訴字第38號判決對此有 詳細之說明:「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而有調動 勞工職務之必要時,仍應遵循調動勞工工作禁止不 【說明】 勞委會80年7月29日臺(80)勞動三字第18950號函: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78年度勞訴字第38號判決對此有 詳細之說明:「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而有調動 勞工職務之必要時,仍應遵循調動勞工工作禁止不 利益變更之制約,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而有調 動勞工職務之必要時,仍應遵循調動勞工工作禁止 不利益變更之制約,如眾所週知,懷孕生產乃人類 孕育健全子孫,以經營次一代社會崇高工作,對於 懷孕生產之女性而言,亦正係身感生命神秘及母性 歡愉之時刻。 原則上,雇主不得令女工在午後十時到次日清晨六時之間工作。但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且符合以下情形,雇主便可以要女工在夜間工作:一、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這是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為了祝福及慶幸次一代社會之誕生,對於懷孕生 產應予妥適之對待,從法律觀點而言,我勞動基準 法設有關於女工分娩前後及在妊娠期間之保護規定。 【說明】 為了祝福及慶幸次一代社會之誕生,對於懷孕生 產應予妥適之對待,從法律觀點而言,我勞動基準 法設有關於女工分娩前後及在妊娠期間之保護規定。 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 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 減少其工資。其立法意旨即在保護妊娠期間女工身 體之健康及胎兒之女全。是女工在妊娠期間,如原 從事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應不得將之改調較為繁 重之工作,否則即屬雇主違反保護勞工法令,而致 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情形,斯乃法理解釋所必然」 原則上,雇主不得令女工在午後十時到次日清晨六時之間工作。但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且符合以下情形,雇主便可以要女工在夜間工作:一、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這是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說明】 甚至,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得課三萬元以下罰金,而該勞工亦得援引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原則上,雇主不得令女工在午後十時到次日清晨六時之間工作。但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且符合以下情形,雇主便可以要女工在夜間工作:一、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這是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 區別哺乳時間之實益及法律效果: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雇主應每 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Q: 所謂親餵的意思是指小孩一定要在身邊嗎? 職業婦女無法將小孩帶到公司,要如何親餵? 若是將小孩託給保母照顧24小時,放假時才帶回 自己照顧,這樣也是適用嗎? 可以將母奶集中一星期然後帶給保母嗎? 如果公司硬要從字面上去解釋「須女工親自哺乳 者」我們有何方式應變呢?

【說明】 勞基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哺乳時間, 旨在使女性 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育兒。 女性員工如確有親 自餵哺嬰兒需求而提出申請,雇主應依法給予。 但如女性員工不提出申請,自當別論。 所謂哺乳,不限於餵哺母乳,包含餵哺牛乳在內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 者 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說明】 如事業單位內設有哺育設施,勞工宜儘量使用之。 至於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將哺乳期間集中於上班前 或下班後,自無不可,惟哺乳時間仍應含在當日 正常工作時間內。

Q: 民眾A詢問:我的工作性質需輪班,若值晚班則工作至晚上10點。目前懷孕期間,希望在工作時間上作調整,可否向雇主要求不需輪晚班,只上日班?

有關懷孕期間可否向雇主要求僅上日班,不須輪 值夜班?檢視勞動基準法對於懷孕女工之工作相 關規定如下: 【說明】 有關懷孕期間可否向雇主要求僅上日班,不須輪 值夜班?檢視勞動基準法對於懷孕女工之工作相 關規定如下: 勞基法第49條: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 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基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 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 減少其工資。

【說明】 配合懷孕期間的生理狀況,希望僅上日班不須輪 值夜班,目前勞動基準法並無相關之規定。 如為保護母體及胎兒之健康,還是必須先取得老 闆的諒解,透過協商處理才可以。

臺北市童工工作輔導要點 臺北市政府為保障童工身心健康,維護勞動權 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章有關童工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於臺北市受僱從事工作之童 工;如涉兒童及少年福 利業務範疇,依各該法 令辦理。

前項文件經本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 心健康者,準用童工保 護之規定。 【說明】 雇主申報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應於勞動 契約成立前 7日, 函送本府認定。檢附文件如下: 申報函。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年齡證明文件 工作性質說明書。 前項文件經本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 心健康者,準用童工保 護之規定。

【說明】 工作性質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工作或職務名稱 僱用起迄期間 工作時間 工作地點及環境 工作內容 工資額度 釋明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事由

【說明】 童工工作時間限制如下: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 過八小時。雇主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 三十條之一規定實施變形工時制度者亦 同。 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正常工作時間內,應給予適當的休息時間。 例假日不得工作,縱徵得童工本人同意亦同 雇主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亦不得停止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 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之 假期

【說明】 童工不得從事非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之繁重工作 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法定代理人不得違反童工之意志,逕自代理簽訂 勞動契約。 雇主僱用童工從事工作,應置備文件如下: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年齡證明文件

【說明】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認定;其已認定者, 得廢止之: 違反第五點至第十點規定者 發現童工實際從事工作與原申請認定工作不符 者 妨礙童工受國民教育或就學權利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有妨害童工身心 健康之虞者。

【說明】 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工作如下: 禁止坑內工作 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 苯胺等有害物散布 場所之工作 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 上油、檢查、修理 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說明】 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工作如下: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