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驾驶专业教材 船舶管理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航海系船舶安全管理教研室
船舶检验
一、船舶检验 1、船舶检验的概念: 船舶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际公约、规范或规则的要求,对船舶的设计、制造、材料、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营运条件等所进行的审核、测试检查和鉴定活动的总称,是目前各国为保证船舶技术状态,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对船舶监督管理的措施。 2、目的: 通过检验可以确定船舶及其设备是否适合预定的用途; 确定其是否具备在一定航区安全航行及营运的能力和条件; 船舶只有通过检验,才能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这些证书是船舶登记、签证、检查、保险、海事索赔和处理等的必备文件。
一、船舶检验 3、意义: 船舶检验是国家水上安全管理的基础。 船舶检验对船舶所有人也是十分重要的:只有通过检验才能取得证书;船级高的船舶有利于争取货源;降低保险费用。 对于保险商,检验是其进行保赔等经济活动的依据。 4、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级检验 法定检验 公正检验
一、船舶检验 1)船级检验:船舶所有人自愿进行的,由国际上承认的船级社按照其规范进行的检验。船东进行船级检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取得保险和争取货源等商业目的。 2)法定检验:船旗国法律规定的,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污染所要求船舶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强制进行的检验,是法律给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设定的一项法律义务。 3)公正检验:是指应有关方面的申请,对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的船舶实际状况进行具有公证性质的检验。不同于上述检验,没有规定的检验时间、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没有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一种技术性检验。
二、船级检验 1、种类 1)入级检验 (1)建造入级检验:船舶建造入级检验是依据造船厂或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到建造完毕船舶试航为止的全过程所进行的检验。 (2)初次入级检验:对未申请入级的现有船舶在申请入级时所进行的检验称为初次入级检验。 (3)转级检验:是指已在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所属某船级社入级的船舶,申请转为该协会另一船级社的船级而进行的检验。 船舶入级检验的范围有船体(包括设备)、船舶机械(包括电气设备)和货物冷藏设备等。
二、船级检验 2)保持船级检验 (1)定期检验 ①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于证书记载的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日期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 ②中间检验(又称期间检验):应于证书记载的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日期后的第二个或第三个年度内,于上一次年度检验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过中间检验的年度不再进行年度检验。 ③坞内检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客船坞内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货船坞内检验5年内应不少于两次,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其中一次应在特别检验时进行。根据船体水线以下的具体情况,船级社可缩短坞内检验的间隔期限。 除结合特别检验进行的坞内检验外,坞内检验可以用水下检验来代替。
二、船级检验 2)保持船级检验 (2)临时检验: 临时检验是指除初次入级检验和为保持船级而必须进行的各项检验以外的检验,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在特定情况下,船舶在结构设备、管理等方面继续保持船级的能力。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船舶结构或设备发生损坏以及损坏后修复;进行过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船舶改装或更换设备;船舶更换船名、船东、船旗、船籍港;船舶更改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等。
二、船级检验 3)换证检验 (1)特别检验 特别检验最多5年必须进行一次,且对5年的检验间隔通常不得展期(中国船级社规定可给予3个月的展期,但下次船级特别检验的日期仍应从展期前的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起算)。检验后,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可将船体部分的特别检验间隔期确定为5年、4年或3年。 第一次特别检验应从证书记载的入级检验日期起算,以后的每次特别检验应各从上次的特别检验日期起算。如特别检验在规定的特别检验日期3个月前完成,则新的特别检验日期将自此次检验完成之日起算。 特别检验可在船级证书到期之日前的12个月内申请进行,但不应超前12个月申请。 特别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和坞内检验的内容,是对船舶进行较为全面的检验。
二、船级检验 3)换证检验 (2)循环检验 循环检验是特别检验的一种替代检验。循环检验的周期与特别检验间隔期相同。 经船舶所有人申请和船级社的同意,对船舶机械(包括电气设备)5年一次的特别检验可由5年一个周期的循环检验代替,每年检验的项目约占全部检查项目的1/5。但对螺旋桨轴和尾管轴、锅炉、蒸汽管路及惰性系统的检验不实行循环检验。对船舶机械(包括电气设备)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应照常进行。 经船舶所有人申请和船级社的同意,除油船、散货船和混装船以外的其他类型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的特别检验,也可由循环检验代替。对船体(包括设备)实行循环检验时,特别检验的项目在5年、4年或3年内循环检查。对船体(包括设备)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应照常进行。
二、船级检验 2、入级符号 ★表示船体、轮机和特殊设备在CCS检验下建造,符合《规范》要求,并保持良好有效的技术状况,适宜于海上航行。 ★表示船体、轮机和特殊设备不在CCS检验下建造,但经CCS检验,认为符合CCS的入级要求,适宜于海上航行。 CSA5/5表示船体完全符合《规范》的要求,且特别检验间隔期为5年。 ★ CSA4/5表示船体在CCS检验下建造,且特别检验间隔期为4年。 CSM表示轮机完全符合《规范》的要求。 ★ CSM -- 表示船舶的推进机械及重要辅助机械不在CCS检验下进行建造、安装和试验,但经CCS检验、试验认为可以接受。 ★ CSM –表示船舶的推进机械及重要辅机不在CCS检验下进行建造、安装和试验,但经CCS检验认为可以接受。
二、船级检验 3、附加标志 SMS 如果船舶取得CCS颁发的安全管理证书(SMC)时,可以在船体船级证书上授予SMS附加标志。 ESP 加强检验 轮机附加标志 AUT—0 加注于能由驾驶室控制站进行遥控运行的推进机械装置, 机器处所集中控制站周期性无人值班。 BRC 加注于能由驾驶室控制站进行遥控运行的推进机械装置, 机器处所有人值班。 IGS 加注于装有符合规范规定的惰性气体系统应用于从事装运散装油类或散装化学品的船舶。 SCM 加注于有螺旋桨轴状况监控的船舶。 CMS 加注于轮机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
二、船级检验 4、船级的丧失 1)经船级社批准入级的船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级自动暂停: (1)船舶没有按照规范规定的期限进行或完成有关检验,且未按规定进行展期时; (2)船舶的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遭受影响船级的损坏而未及时申请检验时; (3)进行影响船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未经认可时; (4)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消除或未经展期。 2)经船级社批准入级的船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船级: (1)船舶所有人要求撤消船级时; (2)导致船级暂停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更正时; (3)船舶在超出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规定的条件下航行时; (4)未按时缴纳检验费时。 另外,如果船体(包括设备)或船舶机械(包括电气设备)入级证书中的任一证书失效,另一证书也随之失效,同时货物冷藏装置入级证书也随之失效。
二、船级检验 5、船级社介绍 1)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1956年成立。1986年,为适应远洋运输船队迅速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船级社,与船检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88年5月,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为其正式成员。1992年,按照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质量认证体系的要求,建立起中国船级社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了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颁发的质量体系符合证书。
二、船级检验 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中国船级社出任国际船级社协会理事会主席,被誉为中国海事界的一大盛事。 1998年底,按照国务院水监体制改革的部署,中国船检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中国船级社与船舶检验局实行了“局社、政事”分开。
CCS海外机构
CCS境内分支机构
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
BUREAU VERITAS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DET NORSKE VERITAS
GERMANISCHER LLOYD
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
LLOYD'S REGISTER
NIPPON KAIJI KYOKAI
REGISTRO ITALIANO NAVALE
RUSSIAN MARITIME REGISTER OF SHIPPING
三、法定检验 1、法定证书 (1)国际航行 SOLAS公约规定的证书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吨位丈量公约证书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客船安全证书》 《免除证书》 《国际吨位证书》
三、法定检验 MARPOL73/78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防止生活污水证书》 载重线公约 《国际载重线证书》 《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 IBC规则 IGC规则 高速船安全规则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防止生活污水证书》 《国际载重线证书》 《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高速船安全证书》
三、法定检验 (2)国内航行 《货船适航证书》 《客船适航证书》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船舶吨位证书》 《危险品适装证书》 《防止油污证书》 《船舶载重线证书》 《乘客定额证书》 《免除证书》 《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危险品适装证书》 《高速船安全证书》 《浮船坞安全证书》
三、法定检验 (3)起重设备法定证书 国际航行 国内航行 《船舶起重设备检验和试验证书》 《起重设备检验与试验证书》 《起重机与起货设备检验簿》 《双杆检验与试验证书》 《钢索检验与试验证书》 《起重设备活动零部件检验与试验证书》 国内航行 《起重设备检验与试验证书》 《海上拖航法定证书》 《适拖证书》
三、法定检验 2、法定检验的种类 (1)初次检验(initial Survey) 是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验,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2)年度检验(Annual Survey) 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总的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营运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3)定期检验(Periodical Survey ) 是对特定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4)中间检验(期间检验 )
三、法定检验 (5)换证检验(Renewal Survey ) 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5)换证检验(Renewal Survey ) 与定期检验相同,但要发1张新证书。船舶遵照国内法规、有关国际公约或规则规定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满时,依规定的要求进行的检验。 (6)附加检验(Additional Survey ) 是在因调查而进行的修复后或进行了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新后的检验。 (7)船体外部检查 是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三、法定检验 3、检验间隔期 (1)年度检验: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2)中间检验: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中间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定期检验:《货船设备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该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定期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货船无线电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4)换证检验:《客船安全证书》的换证检验应在该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换证检验应在该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货船所有证书的换证检验应在相应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
四、经协调的检验与发证系统(HSSC) 由于原来的SOLAS公约、ILL公约以及MARPOL公约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种证书的检验间隔期有很大的不同,船舶所有人不得不经常调整船舶运营计划,以便安排相应的检验,这给船公司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船舶所有人希望IMO能够建立一个船船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使SOLAS公约、ILL公约以及MARPOL公约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船舶法定检验以及有关的船级检验能在同时进行。 IMO经过10年努力,完成了协调工作。在1993年IMO第四次大会上,以A746(18)号大会决议的形式,将“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简称HSSC)分别引入1974年SOLAS公约的1988议定书、1966年ILL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MARPOL73/78的1990年修正案、1983年IBC规则拍1990年修正案、1983年IGC规则的1990年修正案5个国际公约(规则)的议定书或修正案中去。1974年SOLAS公约的1988议定书已于2000年2月3日根据IMO A.883(21)决议生效,1966年ILL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MARPOL73/78的1990年修正案、1983年IBC规则的1990年修正案、1983年IGC规则的1990年修正案也随着1974年SOLAS公约的1988议定书的生效而生效,因此,船舶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现已开始正式实施。
五、公证检验 船级检验就是一种公证检验,但一般提到公证检验是指应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保险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申请,由验船师所进行的一种具有公证性质的检验,用以证明船舶实际存在的状况。 涉及船舶的公证检验包括: 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爆炸、机损等原因引起的索赔检验; 因共同海损行为引起的船舶损失的损失情况检验; 定期租船或光船租赁条件下起、退租时的船舶状况检验; 因货物装卸而造成的船舶结构、装卸设备损坏的索赔检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