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整體說明 報告人:譚志皓科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身心障礙福利組機構輔導科
壹、評鑑制度之變革 貳、評鑑實施期程 參、評鑑指標研修過程 肆、評鑑指標修訂原則及重點 伍、評鑑實施計畫內容 大綱內容 壹、評鑑制度之變革 貳、評鑑實施期程 參、評鑑指標研修過程 肆、評鑑指標修訂原則及重點 伍、評鑑實施計畫內容
評鑑制度之變革 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4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變革 地方主管機關每3年辦理1次轄內身障機構評鑑 中央主管機關每6年辦理1次全國身障機構評鑑 中央與地方同年辦理時,地方之評鑑則停辦;又地方政府評鑑須依中央制定之評鑑指標辦理 。 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4條及各級主管機關所訂之評鑑辦法 變革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自本次起依法改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惟為避免評鑑標準不一,仍由本部統一訂定評鑑指標及評鑑實施計畫供各地方政府參照,並由本部建立實地訪評委員資料庫供縣市遴聘之參考
期程 籌組 實施規劃 指標研修 機構試評 指標公告 分區說明 委員培訓 實地訪評 103年4~12月實地評鑑 101 12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210 10211 10212 103 1-3 103 4~12 籌組 實施規劃 指標研修 機構試評 指標公告 分區說明 委員培訓 實地訪評 103年4~12月實地評鑑 籌組評鑑小組:98年12月完成籌組 二、評鑑實施方向規劃:98年12月迄今 三、評鑑指標研修:98年12月~99年7月 四、試評:99年5月~99年6月 五、指標公告:99年8月1日 六、分區評鑑說明會:99年10~11月 六、實地訪評人員培訓:100年2月 七、實地訪評:100年3月~100年10月(依各縣市之評鑑辦法規定辦理)
分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會計及財務管理、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專業服務、權益保障及福利服務中心等6組召開指標研修會議 評鑑指標研修過程 全面調查各縣市、機構及 實地訪評委員之修正意見 納入長照評鑑整合指標 試評修正意見 一、全面調查各縣市、機構與實地訪評委員之修正意見,並邀集地方政府先行召開指標修正研商會議 二、依評鑑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評鑑指標之研修依委員專業背景及意願分為組織管理、會計及財務管理、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專業服務、權益保障及福利服務中心等6個小組,並遴選適當人員共同參與 分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會計及財務管理、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專業服務、權益保障及福利服務中心等6組召開指標研修會議
智障、肢障、視障、聽障、重殘、慢精、 早療、 植物人、顏面損傷等機構 評鑑指標研修成員(計50人) 各級主管機關代表 中央及地方政府 機構代表 智障、肢障、視障、聽障、重殘、慢精、 早療、 植物人、顏面損傷等機構 相關機關:本部、營建署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 關代表 專家學者:社工、特教、復健職能治療、長照 及慢精、建築、會計等領域之專家學者 身心障礙團體或家屬:智障者、自閉症、聽障者、精障、視障、殘盟等團體或家屬代表 機構代表:智障、肢障、視障、重殘、慢精、 早療、 植物人機構等機構代表 團體或家屬代表 含智障、自閉症、肢障、聽障、精障、視障、顏面損傷、殘盟 等身心障礙團體 專家學者 含社工、護理、特教、 復健、職能治療、長照、慢精、環境建築、財會、組織管理及權益保障等專家學者
評鑑指標修訂原則 一、以第8次評鑑指標為基礎架構 二、納入長照評鑑整合指標部份項目及內容 三、採分流概念規劃共同性指標並依機構服務特性及多元服務障別實務需要增加訂定個別性指標 (一)援用第7次評鑑之指標未修正者計17 個(11%) (二) 援用第7次評鑑之指標酌作修正或整 合重組者計 121個(79%) (三)新訂之指標計16個(10%)
評鑑指標研修會議 時間 102年1月起至102年9月,歷時9個月 會議 評鑑諮詢小組會議:計召開7次 指標分組會議:計召開28次 時間:98年12月起至99年7月,歷時8個月 會議:召開28次 評鑑小組會議:6次 指標研修小組會議:分組織管理、會計及財務管理、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專業服務、權益保障及福利服務中心等6大組,採分組同步方式,進行22次全天會議
機構試評(10所) 時間 102年6月18日至7月10日 試評機構遴選原則 機構規模 大、中、小型 經營型態 住宿生活照顧、住宿生活重建、日間生活照顧、日間生活重建、夜間型住宿及福利服務中心 評鑑等級 優、甲、乙等 地域性 北、中、南 機構意願 配合辦理 (一)時間 99年5月17日至6月7日止共7場 (二)試評機構遴選原則 1.機構規模(大、中、小型) 2.經營型態(全日型住宿、夜間住宿及日 間服務、福利服務中心) 3.評鑑等級(優、甲、乙等) 4.地域性(北、中、南、東、離島 ) 5.機構意願
評鑑指標修訂重點-1 一、組織管理部分 1.新增工作人員勞動條件符合法令情形指標 2.新增員工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指標 3.新增執行查閱員工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之指標 4.新增夜間人力法定比之查核 5.新增廚工每年至少應接受8小時教育訓練 6.員工在職訓練時數配合法規下修為20小時
評鑑指標修訂重點-2 二、會計及財務管理部分 1.從行政組織管理項下獨列新增為一大評鑑項目 2.依財會原則將指標重組並分類為會 計、租稅、財務管理、揭露與改善 等四小項
評鑑指標修訂重點-3 三、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部分 1.訂定攸關生命安全之兩項核心指標(公安及消防) 2.新增天然災害緊急應變措施及處理之指標 3.針對照顧重度失能臥床之機構增訂多項個別適用之指標(如廁所比例、洗澡設備、緊急呼叫設備、寢室空間規劃及護理空間等)
評鑑指標修訂重點-4 四、專業服務部分 1.新增提供服務對象自我照顧能力之協助 與加強服務對象人身安全保護能力之指標 2.新增提供緊急送醫服務情形之指標 3.新增直接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口腔 照護相關課程 4.針對照顧重度失能臥床之機構增訂多項 個別適用之指標(如服務對象下床服務 日常活動、清潔服務、如廁服務、壓瘡 預防及處理、管灌餵食等)
五、權益保障部分 1.針對服務6~15歲身心障礙者之機構增訂服務對象教育權益之指標 2.新增個人生活隱私維護之指標 評鑑指標修訂重點-5 五、權益保障部分 1.針對服務6~15歲身心障礙者之機構增訂服務對象教育權益之指標 2.新增個人生活隱私維護之指標
評鑑指標修訂重點-6 六、改進或創新措施 新增環境設施之創新項目: 1.無障礙設施之設置項目多於評鑑項目者 2.寢室面積優於法定者 3.服務空間具有5類以上服務功能者 4.推動性別友善照顧環境者 5.設置預防性侵害或霸凌行為之設施設備者
評鑑指標修訂重點-7 七、預告指標 寢室面積須符合法定規定始能滿級分 照顧重度失能臥床之機構應設置隔離空間並具獨立空調與衛浴設備 機構工作人員具備口腔照護指導員資格者之比例應達1:50 失聯及失依服務對象之權益維護
評鑑項目及配分
評鑑重大改革 首次實施核心指標(公安、消防) 取消夜訪機制 身障機構綜合設立早期療育服務者,統一依身障機構評鑑指標辦理,至涉有關兒少相關法規之特定重要事項,由本署家庭支持組派員評核,相關缺失納入「特定狀況減分」機制處理。
評鑑工作之辦理 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協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受評對象:1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立 案之身障機構 考評期間:100年起~實地訪評當日
(依97年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多元化服務機構之評鑑 以核定之立案類型為準 兼收/辦他類個案服務時應受評他類特定指標 遇有一般指標與特殊指標同時適用時以其較高標準評定 一個機構以訪評一次為原則 綜合性福利服務兼辦機構式照顧者採1次評鑑多個成績
各類型機構評鑑時間 評鑑時間 住宿型機構:5~7小時 日間型機構:3~5小時 夜間型住宿機構:3~5小時 福利服務中心:3~5小時
實地評鑑方式及抽樣 評鑑之方式 檢核之抽樣 1.審閱書面資料 2.現場晤談及電話抽訪 3.現場實物觀察評估 1.50人以下機構:抽樣5人 2.51人以上機構:抽樣10人
實地訪評委員組成 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類:1人 會計及財務管理類:1人 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類:1人 專業服務類:2人 權益保障類:1人 各機構實地訪評小組成員應依照機構服務使用者之類型與委員專長安排下列人員:
評鑑等第及標準-1 優等:總分90分以上者 甲等:總分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 乙等:總分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 丙等:總分60分以上未達70分者 丁等:總分未達60分者 各機構實地訪評小組成員應依照機構服務使用者之類型與委員專長安排下列人員:
評鑑等第及標準-2 例外情形 機構如曾發生違法或重大缺失經各級主管機關處分,或評鑑諮詢小組會議決議,得不列甲等以上機構。 核心指標任1項未達滿分者,評鑑等第降1等。 各機構實地訪評小組成員應依照機構服務使用者之類型與委員專長安排下列人員:
評鑑結果後續獎懲 優甲等機構 1.公開表揚及頒發獎牌 2.依機構規模大小核發獎勵金 3.優等公立機構之首長及相關人員敘獎 4.服務費加成補助 十、評鑑結果之獎勵、輔導與處分 (一)非依本部所訂評鑑指標與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暨非自本部建立之實地訪評委員資料庫遴選委員辦理評鑑者,其評鑑優、甲等之機構不予教養服務費之加成補助 (二)對於評鑑丙、丁等之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輔導並積極改善;主管機關對該等機構實施複評及再複評均應第1次評鑑之流程與方式辦理 (三)對於限期未完成改善之機構,依身權法第92及93條規定處理(應處以罰鍰並得令停辦,停辦屆期仍為改善應廢止許可)
評鑑結果後續獎懲 丙丁等機構 1.應接受主管機關輔導及限期改善6個月 2.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 3.限期改善屆期應接受複評 4.複評結果仍為丙等以下之機構應處以罰 鍰並得令停辦 5.停辦屆期仍未改善應廢止許可
複評及再複評作業 應依第1次評鑑之流程、方式、評鑑項目與指標及等第基準辦理 複評之書面資料審核自評鑑成績公布後至複評當日為原則 再複評之書面資料審核自複評成績公布後至再複評當日為原則
讓我們共同為身心障礙者創造 優質的生活環境與美好的未來 謝謝聆聽 讓我們共同為身心障礙者創造 優質的生活環境與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