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之 教育改革方案 談我國學校本位管理發展 指導教授: 黃文三 教授 學 生: 黃賢德 學 號: M9151722
壹、緒論 一、問題敘述與動機 (一)、二十一世紀是國際地球村相互整合且伴隨著競爭的世紀 (二)、世界各國紛紛致力於各項改革 (三)、追求國家發展的需求及對社會期待有所回應 (四)、民國八十三年四月的「四一○民間教改大遊行」中,提出希望政府進行教育改革的要求 (五)、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博士主持成立「行 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
(六)、民國八十五年底教改審議委員會提出「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提到五點: 1.推動建立以學校為中心的管理方式以維護專業自主 2.設置學校諮議委員會,由地方督學、教師、家長、社區人士及校長組成 3.學校應有足夠的自主與彈性空間,在最低的規範上規劃課程,以落實教師共同經營課程的辦學理念 4.校長應享有對人事及會計主管之任免同意權 5.權責區分與多元參與
(七) 、國外教育改革之學校本位管理 1.美國: 1994年和1995年公佈了「目標兩千年法案」(Goals 2000 Act)以及「改革美國學校法案」(Improving American's School Act) 2.英國:於1988年通過教育改革法案(1988 Education Reform Act) 3.澳大利亞:於1993年提出名為「未來學校」(Schools of the Future)的教育改革方案
二、目的 藉澳大利亞的教育改革及維多利亞州的學校本位管理發展,希望對我國當前國民中學的學校本位管理發展有所啟示。
貳、學校本位管理(School-based Management)的意義 一、黃文三(民91):「係教育行政權威體系將跟學校運作和發展有直接關係的預算、人事、課程與教學等事務,授權由學校層級校長和教職員家長社區人士甚至學生等代表所組成的高度參與式決定權威做決定,而學校須負擔績效責任的一種教育行政管理方式。」 二、王順平(民88):「係指盛行於英美語系國家的一種提倡權力下放的學校管理模式不僅包括學校自治和分享式決策的歷程或實務;同時也是學校管理結構的重整。」 三、吳清山、曾燦金(民84)學校本位管理指在教育行政的形式裡,學校成為做決定的最基本單位,它不同於傳統的教育行政形式。做決定的領域包跨預算、人事和課程教學,並由教師、行政人員、家長、社區人士與學生共同分享自治。
四、J.MurphyL.G.Beck(1995):「兩個中心信條:一為學校層次的自主,二為參與式的決定過程。行程此種(SBM)教育改革途徑的核心。」 五、J.D.Chapman(1990):「SBM是一種教育行政方式,使學校成為主要做決定的單位,它不同於傳統由中央科層體系支配決定過程的教育行政方式。近年來,很多學校系統已朝向學校本位管理的途徑,結果許多決定層面,如課程、人事、預算等已由學校場所組成的學校社區成員做決定。」 六、Y.C.Cheng(1996):「SBM意指學校的管理事務係根據學校自身的特性和需求而決定,於是學校成員擁有更大的自主權和責任來使用資源,以解決問題,並為學校的長遠發展實施有效的教育活動。」
叁、澳大利亞中小學的教育行政 澳大利亞自1901年成立聯邦政府,乃以州自治的精神來制定聯邦憲法。辦理教育的權責集權在各州,但近來聯邦的角色已逐漸調整為各州教育的最大影響者。因此可分兩個方向來論述: 一、推究其傳統的中小學的教育行政特徵包含: (一)、依聯邦憲法規定,教育權責屬各州所有 (二)、州集權化的教育行政體制 (三)、州與各校間並無具備自治團體身份的中間層級教育行政機關 (四)、公私立學校雙元並存的中小學教育體系
二、聯邦政府角色和政策的調整 (一)依聯邦憲法教育行政權屬各州,而聯邦政府有徵稅權並藉由對各州的教育經費補助來影響各州的教育發展 (二)卡梅爾報告書(Karmel Report)的公佈與聯邦政府學校諮議委員會的成立 (三) 成立課程發展中心。負責研編學校課程和相關教材,以供各州和學校參考採用 (四)重視教育與國家經濟的結合,推動由學校過渡職場的計畫方案(The School – to-work Transition Program) (五)成立教育品質檢核委員會(Quality of Education Review Committe,QERC) (六)建構全國性的學校教育目標與課程架構
肆、維多利亞州的學校本位管理制度 一、維多利亞州的學校本位管理的起源 (一)、1992年自由黨獲得執政權,積極從事教育改革 (二)、1973年5月發表的卡梅爾報告書(Karmel Report) (三)、1975年的學校審議委員會(school council)的修正案 (四)、1980年代,賦予學校審議委員會擁有學校政策決策與校長遴選的責任 (五)、1992年開始,維多利亞的學校進行精簡 (六)、1994年起,有將近一半亦即三百多所的學校接受未來學校方案實驗,之後再經三年左右,整個維多利亞的學校都在進行這個方案推動(Townsend,1997)
二、維多利亞學校的學校本位管理制度 目前維多利亞州的學校本位管理制度,就是依據未來學校方案進行推展的 (一)權力結構的調整 1.州的教育訓練就業部(DEET) 2.DEET的地區辦公室 3.學校 4.學校審議委員會 (二)發展並簽訂學校合約書(school charter) (三)實施學校全額預算(school global budget)授權制度 (四)學校人事的自主管理 (五)家長具有選校權 (六)實施全州性的課程與標準架構 (七)建立學校績效責任架構
伍、對我國當前國民中學的學校本位管理發展的啟示 一、學校採用首長制的行政制度:有別於澳洲的委員制,其優點在事權統一,缺點乃可能流於主觀專權 二、縣(巿)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巿)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 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如能確實組成及運作,著實良善 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已有逐漸成為學校本位管理得最高決策單位之趨勢。但與學校屬首長制的行政體系有所衝突 四、教育審議機構功能不彰:其建議權更缺乏強制性,目前我國國民中學尚無學校審議委員會之成立法規。
五、地方政府財政日亦窘困,故常常需要仰賴中央補助,而中央對地方教育的掌控更添一利器 六、各校除專案申請之各項經費外,其他如雜費、業務費、人事費、辦公費、社會教育經費等,按各校實際班級數核發。有別於澳洲以學生數為經費計算單位,易造成部份未影響成班的學生,不被重視的疑慮 七、我國仍有類似澳洲學校合約書之學校發展書面文件,唯以其為績效責任架構一環的機制仍有加強之處 八、學校所編製之預算,仍須經過地方政府(縣政府)及縣議會的審核通過才能運用,常造成缺乏時效及政治運作干擾的隱憂
九、故依教師法,各校應可逕自聘請合格教師,無需經教育局介入。但實際運作時,仍有教育局介入之例:如教師縣內外介聘、教師甄選採委辦方式等。 十、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公佈實施,鼓勵各校發展其學校願景、實施學校本位課程、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實施彈性學習節數等,給予學校在課程規劃及發展上更大的自主空間 十一、家長參與校務部分: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負有輔導子女的責任,依法選擇教育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力;在國民教育法、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校長遴選辦法等人員組成部分,皆可看見家長參與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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