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編組與運作 內政部警政署
綱 目 壹、前言 貳、法令依據 參、民防團隊編組 肆、民防團隊運用 伍、結語
前 言
國家安全威脅因素 外部 軍事威脅 內部 地理環境特殊,天然災害頻仍
民防是什麼?? 民防=民間的防衛 民防=補國防之不足 民防=自我的防衛 民防=緊急應變的一環
民防與物資經濟動員的關係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方案 全民防衛動員 民防 物資經濟 行政動員 軍事動員 精神動員 人力動員 物資經濟動員 財力動員 交通動員 衛生動員 科技動員 軍事動員 軍隊動員 軍需工業動員 民防 物資經濟
民防與物資經濟動員的關係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地方機關辦理配給、配售之權責 警察局:負責配售站秩序之維護與違法案件之查處。 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內政部:督導直轄市及各縣(市)警察局協助相關單位辦理物力調查工作。
有效運用民力 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 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 任務 民防立法意旨 有效運用民力 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 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 任務
先知而後能 用 用 為知用善用
法令依據
民防法 民防法施行細則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 勤務辦法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災害防救法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民防團隊編組體系
民防團隊 編組體系圖 中央主管機關 1 民防總隊 2 民防團 3 特種防護團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任務大隊、站。 民防團隊 編組體系圖 中央主管機關 依據:民防法第4條 1 民防總隊 2 民防團 3 特種防護團 4 防護(聯合)團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任務大隊、站。 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務組。 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編組特種防護團。 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 應編組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
1-民防總隊 編組體系圖 直轄市、 縣(市)政府首長 政府機關編組 警察機關編組 政府機關員工 民間熱心人士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1-民防總隊 編組體系圖 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9條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直轄市、 縣(市)政府首長 政府機關編組 政府機關員工 警察機關編組 民間熱心人士
2-民防團 編組體系圖 民防團 鄉鎮市區長 團本部 民防分團 婦女中隊 依據: 2-民防團 編組體系圖 民防團 勤務組 幹事 民防分團長 消防班 救護班 防護班 特業班 管制中心 書記 隊員 副小隊長 小隊長 副中隊長 婦女中隊長 副團長 團長 民防總隊 鄉鎮市區長 團本部 民防分團 婦女中隊 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7條、第18條
3-特種防護團 編組體系圖 團本部 (總公司) 地區(分公司) 分團下亦設各種任務班 中隊 大隊 分團 消防班 救護班 防護班 特業班 3-特種防護團 編組體系圖 團本部 (總公司) 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1條 中隊 大隊 分團 消防班 救護班 防護班 特業班 管制中心 任務組 總幹事 副團長 團長 地區(分公司) 分團下亦設各種任務班
4-防護團(聯合防護團) 編組現況 受民防總隊監督、管制及運用 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之主管、校長、代表人、負責人 消防班 救護班 防護班 特業班 管制中心 幹事 總幹事 副團長 團長 民防總隊 受民防總隊監督、管制及運用 依據: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2條 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之主管、校長、代表人、負責人
民防團隊編組現況 (至102年6月30日止)
民防人員編組法令依據-1 中央主管機關 1 民防總隊 2 民防團 3 特種防護團 4 防護(聯合)團 1、警察機關編組協勤民力 依據:民防法第5條 1 民防總隊 2 民防團 3 特種防護團 4 防護(聯合)團 1、警察機關編組協勤民力 年滿20歲至未滿65歲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 2、政府機關編組任務隊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編組
民防人員編組法令依據-2 中央主管機關 1 民防總隊 2 民防團 3 特種防護團 4 防護(聯合)團 依據:民防法第5條 1 民防總隊 2 民防團 3 特種防護團 4 防護(聯合)團 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
102年上半年民防體系編組人數分布圖 防護團 聯合防護團 民防總隊 特種防護團 民防團 合計: 52萬4,882人 29萬2,469人 55.72% 民防總隊 11萬2,422人 21.42% 特種防護團 5萬6,377人 10.74% 民防團 6萬3,614人 12.12% 合計: 52萬4,882人
1-民防總隊 編組現況 22個民防總隊,納編11萬2,422人 占民防人員之21.42%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1-民防總隊 編組現況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22個民防總隊,納編11萬2,422人 占民防人員之21.42%
1-民防總隊 編組現況 民防大隊:36個大隊、263個中隊、2萬2,510人 警察機關編組 1-民防總隊 編組現況 民防大隊:36個大隊、263個中隊、2萬2,510人 警察機關編組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義勇警察大隊:23個大隊、252個中隊、2萬5,510人 交通義勇警察大隊:20個大隊、124個中隊、6,823人 巡守大隊:8個大隊、155個中隊、2萬5,130人 山地義勇警察隊:31隊、1,639人 合計: 8萬1,612人
消防大隊(依消防相關規定辦理及另行統計) 1-民防總隊 編組現況 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22個站、366個分站、5,125人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醫護大隊:22個大隊、354個中隊、7,142人、215個急救站 環境保護大隊;22個大隊、354個中隊、1萬2,791人 工程搶修大隊:22個大隊、290個中隊、5,752人 消防大隊(依消防相關規定辦理及另行統計) 政府機關編組 合計: 3萬810人
2-民防團 編組現況 6萬3,614人,占民防人員之12.12% 民防團:367個、7,678人 婦女中隊:368個、8,190人 2-民防團 編組現況 勤務組 幹事 民防分團長 消防班 救護班 防護班 特業班 管制中心 書記 隊員 副小隊長 小隊長 副中隊長 婦女中隊長 副團長 團長 民防總隊 民防團:367個、7,678人 婦女中隊:368個、8,190人 民防分團:7,287個、3萬871人 勤務組:4,048個、1萬6,875人 合計: 6萬3,614人 6萬3,614人,占民防人員之12.12%
3-特種防護團 編組現況 37個,納編5萬6,377人 占民防人員之10.74% 中隊 大隊 分團 消防班 救護班 防護班 特業班 管制中心 3-特種防護團 編組現況 中隊 大隊 分團 消防班 救護班 防護班 特業班 管制中心 任務組 總幹事 副團長 團長 37個,納編5萬6,377人 占民防人員之10.74%
4-防護團(聯合防護團) 編組現況 2,730個,納編29萬2,469人 占民防人員之55.72% 防護團:2,661個、27萬4,038人 消防班 救護班 防護班 特業班 管制中心 幹事 總幹事 副團長 團長 民防總隊 防護團:2,661個、27萬4,038人 聯合防護團:69個、1萬8,431人 合計: 2,730個,29萬2,469人 2,730個,納編29萬2,469人 占民防人員之55.72%
民防團隊運用
定義 1 民防工作範圍 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 空襲災害防護 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定義 1 民防工作範圍 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 空襲災害防護 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支援軍事勤務 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 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民防教育及宣導 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 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空襲情報傳遞 空襲警報發放 防空疏散避難 民防團隊編組及運用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國防部指定者 定義2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 空襲情報傳遞 空襲警報發放 防空疏散避難 民防團隊編組及運用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國防部指定者
定義 3 戰時支援軍事勤務內容 搶修軍用機場、軍用港口、軍事廠庫等重要設施 定義 3 戰時支援軍事勤務內容 搶修軍用機場、軍用港口、軍事廠庫等重要設施 搶修戰備道路、戰備跑道及與部隊運動有關之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設施 協助裝卸運輸軍品 協助設置軍事阻絕障礙 對空監視及報告敵機動態 監視、報告敵軍空降、飛彈襲擊等情形 協助傷患醫療作業 其他經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民防大隊 民防總隊 執行轄內下列任務 綜理轄內全般民防任務 空襲災害防護 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民防大隊 執行轄內下列任務 空襲災害防護 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 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協助維持地方治安 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民防總隊 綜理轄內全般民防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義勇警察大隊 協助執行下列任務 防竊防盜 警戒勤務 警察勤務 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義勇警察大隊 協助執行下列任務 防竊防盜 警戒勤務 警察勤務 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協助執行下列任務 整理交通秩序 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交通事故處理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協助執行下列任務 整理交通秩序 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 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巡守大隊 協助執行下列任務 維護地方治安巡守 急難救護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巡守大隊 協助執行下列任務 維護地方治安巡守 急難救護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山地義勇警察隊 協助執行下列任務 山地管制 山地清查 山地警備治安 山難事件搜救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山地義勇警察隊 協助執行下列任務 山地管制 山地清查 山地警備治安 山難事件搜救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 執行戰時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調查、宣慰、救濟、遣散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 執行戰時災民登記、收容、編管、服務、調查、宣慰、救濟、遣散任務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醫護大隊 執行傷患現場醫療處理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醫護大隊 執行傷患現場醫療處理及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任務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環境保護大隊 執行轄內環境消毒及環境清理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環境保護大隊 執行轄內環境消毒及環境清理任務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工程搶修大隊 執行道路、橋樑搶修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工程搶修大隊 執行道路、橋樑搶修任務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消防大隊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1-民防總隊及各任務隊 法定任務 副 執 行 長 顧 問 民 防 大 隊 義 警 交 巡 守 山 地 災 站 醫 護 環 保 工 程 消 其 他 執行長 副指揮官 指揮官 消防大隊 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依消防相關規定辦理 執行民防任務時,應接受民防總隊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
2-民防團 法定任務 民防團 執行轄區民防業務推行任務 婦女中隊 執行護理、宣慰、服務任務 民防分團及勤務組 2-民防團 法定任務 勤務組 幹事 民防分團長 消防班 救護班 防護班 特業班 管制中心 書記 隊員 副小隊長 小隊長 副中隊長 婦女中隊長 副團長 團長 民防總隊 民防團 執行轄區民防業務推行任務 婦女中隊 執行護理、宣慰、服務任務 民防分團及勤務組 執行轄內家戶防護、民防教育宣導及公有防空避難設備管理任務
3-特種防護團 法定任務 特種防護團 執行各該管轄之特種技術工程搶修、災害防護及本單位自衛自救等任務 中隊 大隊 分團 消防班 救護班 3-特種防護團 法定任務 中隊 大隊 分團 消防班 救護班 防護班 特業班 管制中心 任務組 總幹事 副團長 團長 特種防護團 執行各該管轄之特種技術工程搶修、災害防護及本單位自衛自救等任務
4-防護團(聯合防護團)法定任務 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 執行本單位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搶救等任務 消防班 救護班 防護班 特業班 管制中心 幹事 總幹事 副團長 團長 民防總隊 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 執行本單位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搶救等任務
民防團隊運用方式
民防工作及任務執行屬性 區分 任務內容 執行團隊 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本單位自衛自救 民防總隊 特種防護團 民防團 區分 任務內容 執行團隊 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本單位自衛自救 民防總隊 特種防護團 民防團 防護(聯合)團 積極型 消極型
得協助救災及支援軍勤務之民防團隊 防護團 聯合防護團 民防總隊 民防總隊: 11萬2,422人、21.42% 29萬2,469人 55.72% 民防總隊 11萬2,422人 21.42% 民防總隊: 11萬2,422人、21.42% 特種防護團:5萬6,377人、10.74% 合計:16萬8,799人,32.16% 特種防護團 5萬6,377人 10.74% 民防團 6萬3,614人 12.12% 合計: 52萬4,882人
運用程序 - 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中央主管機關 民防總隊 政府機關編組之任務隊、站 1.醫護大隊 2.環境保護大隊 3.工程搶修大隊 警察機關編組之民力協勤任務隊 1.民防大隊 2.義警大隊 3.義交大隊 4.巡守大隊 5.山警隊 特種防護團
逕依相關權責及指揮體系,逕予下達命令及執行任務 逕依相關權責及指揮體系,逕予下達命令及執行任務 運用程序 - 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各級警察機關為民防團隊之秘書單位及相關協勤民力之編組、運用單位 亦為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動員會報之進駐單位 逕由各級警察機關與民力協勤任務隊併同執行法定相關災害整備與應變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 民防總隊 政府機關編組之任務隊、站 1.醫護大隊 2.環境保護大隊 3.工程搶修大隊 警察機關編組之民力協勤任務隊 1.民防大隊 2.義警大隊 3.義交大隊 4.巡守大隊 5.山警隊 特種防護團 編組機關為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及動員會報 之進駐單位 逕依相關權責及指揮體系,逕予下達命令及執行任務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各級動員會報 之進駐單位 逕依相關權責及指揮體系,逕予下達命令及執行任務
運用程序 – 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有需求之 民防總隊 軍事單位 特種防護團 全民防衛 內政部 國防部 動員體系 提出 提出 回覆 核覆 申請 派遣 核覆 有需求之 軍事單位 民防總隊 特種防護團 支 援 提 出
運用規定 – 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有需求之 民防總隊 軍事單位 特種防護團 全民防衛 內政部 國防部 動員體系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 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 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 提出 全民防衛 動員體系 提出 國防部 內政部 核覆 核覆 申請 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受命向受支援單位指揮官報到後,應遵從該指揮官之指揮管制及運用 派遣 核覆 有需求之 軍事單位 民防總隊 特種防護團 支 援 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如逾越法定勤務範圍時,應即向指揮官說明法定支援範圍並即停止支援任務,並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 提 出
運用成效驗證 於年度訓練律定課程中已陸續增列相關防救災害、緊急應變與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之觀念及技能課程 平時即配合參與年度萬安演習及相關搶救災害演習,逐步進行演練與驗證
運用實例 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民防團隊相關規定
訓 練 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年度,應1次或分2次實施共8小時之基本訓練。 常年訓練: 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民防總隊: 訓 練 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年度,應1次或分2次實施共8小時之基本訓練。 常年訓練: 民防總隊: 每年度實施1次或2次,召集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次以4小時為原則。 特種防護團、民防團、防護團: 每年度實施1次,召集編組成員三分之一參加,每次以4小時為原則。 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權利及義務 權利 1 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 (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 工具或改發代金。 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 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所屬機關(構)應給予公假。
權利 2 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權利 3-1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辦理機關負擔。
權利 3-2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權利 3-2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36個基數。 中度身心障礙者:18個基數。 輕度身心障礙者:8個基數。 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90個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實施之規定,現行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金額為新台幣34,430元整。 即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1,239,480元。 中度身心障礙者:619,740元。 輕度身心障礙者:275,440元。 死亡者:3,098,700元。
義 務 參加編組 參加訓練 參加演習 參加服勤 支援軍事勤務(民防總隊、特種防護團)
罰 則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罰 則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徵用或徵購之命令,不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者。 違反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所發布之命令者。
罰 則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罰 則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不編組民防團隊經通知其限期編組,自通知日起逾3個月不編組者。 違反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規定,不辦理相關之編組、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經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 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
罰 則 3 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以解編。
罰 則 4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罰 則 4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不給予公假者。 國防部實施防空演習,不遵守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者。
得免除召集(請假)情形 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結婚者。 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結 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