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動員
防衛動員 、
防衛動員課程大綱 1.全民防衛動員概論 2.災害防制與應變 3.基本防衛技能 4.防衛動員模擬演練
4.防衛動員模擬演練 4-1防衛動員演練之機制與設計 4-2防衛動員的實作 5防衛動員學習單(五)-防衛動員模擬演練
4-1防衛動員演練之機制與設計 4-1-1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全民防衛動員學習單 防衛動員輔教活動-克難消防隊 所需道具:湯匙、保特瓶、水桶各五;哨子、馬錶各一、時間:十分鐘 玩法:分將全班分成5組,相距十公尺處劃兩平行線為起點與終點,起點處前放置一個裝滿水的水桶,在終點處放置一個空的保特瓶。 哨音響後,各隊第一位手持湯匙,在水桶裡舀水,很快跑到保特瓶前,將水倒入瓶中。
全民防衛動員學習單 防衛動員輔教活動-克難消防隊 再折返把湯匙交由第二位依次接力,可重複循環,直到倒滿整瓶為止。 以先倒滿之隊伍為優勝。 目的:加入「克難消防隊」遊戲,主要讓同學藉此訓練耐力及團隊合作的精神,並增加授課時學生對本課程的參與感及學習動機與興趣。
第 1 條 第 2 條 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 (以下簡稱動員) 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動員準備階段 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 第 2 條 動員實施階段 我國計發佈5次緊急命令 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發行金圓券,整理財政),1948年8月19日發布 八七水災緊急處分令 (1959年8月7日發生),1959年8月31日發布(時效至1960年6月30日) 中美斷交緊急處分令 (1978年12月15日發生),1978年12月16日發布(1979年1月18日另發布補充命令) 蔣經國去世緊急處分令 (1988年1月13日發生),1988年1月13日發布(時效1個月) 九二一大地震緊急命令 (1999年9月21日發生),1999年9月25日發布(時效6個月) 前4次均沿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而第5次九二一大地震,則依據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公布的第一次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動員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 第 3 條 動員任務 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 戰時國防動員系統內部各要素之間的高度融合,是提高動員保障力的重要途徑。 動員系統各要素相互匹配,可以使系統整體功能超出個體要素功能的簡單累加。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整體大於部分之和”。 而要素間融合不好,出現相互脫節,則會影響國防動員的順利實施。 實現國防動員系統要素間的有機融合,提升一體化聯合作戰條件下作戰力量的“親合力”,就必須正確認識國防動員系統要素“四融合”。
第5條動員準備區分 第6條動員計畫區分 行政動員準備 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負責執行 軍事動員準備 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動員準備綱領 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以備平時支援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 第6條動員計畫區分 動員準備方案 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 第 9 條 一 精神動員:教育部 二 人力動員:內政部 三 物資經濟:經濟部 四 財力動員:財政部 第 9 條 一 精神動員:教育部 二 人力動員:內政部 三 物資經濟:經濟部 四 財力動員:財政部 五 交通動員:交通部 六 衛生動員:行政院衛生署 七 科技動員: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八 軍事動員:國防部 第 10 條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機關首長就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內人員派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第 13 條 第 14 條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動員準備階段,...,並得實施演習驗證之。 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之意識。 第 14 條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軍訓課程之相關辦法。
第15條 人力動員準備 第16條 物資經濟動員準備 第17條 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 第18條 財力動員準備 第19條 交通動員準備 第15條 人力動員準備 第16條 物資經濟動員準備 第17條 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 第18條 財力動員準備 第19條 交通動員準備 第20條 交通動員準備 第21條 交通動員準備 第23條 衛生動員準備 第15條 人力動員準備: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之各項準備辦法 第16條 物資經濟動員準備: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軍事、工業及基本民生需求之供應準備辦法 第17條 國防工業動員生產體系:為達成國防工業植基民間,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各項辦法 第18條 財力動員準備:為穩定動員實施階段財政金融秩序,調度所需資金事宜 第19條 交通動員準備: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運輸能量,增進搶修作業技能訓練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 辦法 第20條 交通動員準備: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機動及保修能量之各項準備辦法 第21條 交通動員準備:為強化動員實施階段通信能量,完成通信動員實施階段作業準備 第23條 衛生動員準備: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須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 第24條 科技動員準備:為強化國防科技能量,須完成人才庫建立計畫 第25條 軍事動員準備: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各項準備辦法 第24條 科技動員準備 第25條 軍事動員準備
第26條 …為驗證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準備之現況,得…實施必要之演習,…得指定公、民營產業配合參加演習。 第27條 國防部…為維持與驗證動員作戰能力,得於中華民國主權所及範圍內,…,實施演習與訓練。 第28條 …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應將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 第29條至第48條 為徵購、徵用之限制、補償、傷亡給付、撫恤及獎勵與罰則等條款
本課程結束 感謝你的專心聽講^^ 祝福大家、心想事成 健康、愉快^^
4.防衛動員模擬演練 4-1防衛動員演練之機制與設計 4-2防衛動員的實作 5防衛動員學習單(五)-防衛動員模擬演練
4-2防衛動員的實作 4-2-1演習的種類與方式
民防工作三大使命 民眾自衞 維護政府功能 支援軍事作戰
全民防衛動員學習單 防衛動員輔教活動-支援前線 所需道具:視遊戲需求 玩法:採分組對抗方式進行。(將全班分成六至七組,時間:五分鐘) 過關後請注意服裝之整潔及場地之復原。 前線(將所支援物品放置指定區) 每一隊選出一個隊長,由主持人擔任「前線」,當主持人描述「前線」缺乏哪些物資時,每隊的隊長就必須向隊員收集所要求的物資,並送到「前線」 最早完成任務及完成最多項任務的隊伍獲勝。
全民防衛動員學習單 防衛動員輔教活動-支援前線 限制:支援前線的項目以身上的物品為限。 時間:五分鐘 過關後請注意服裝之整潔及場地之復原。 指令: 一、5支鉛筆 二、10隻藍筆 三、15本書 四、15隻襪子 五、5條皮帶 六、把所有東西恢復成原狀。
民防的目的 戰時 平時 1.防衛敵人有形襲擊(如空襲、 空降、暴動等) 2.防衛敵人無形破壞(如謠言、 耳語、黑函等)為主 民間自衛組織的主要功能如下: 1.保鄉衛土 2.防災救難 3.協助維持治安 平時
民防幹部訓練 由內政部策畫,委託警察大學、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陸軍化學兵校或相關訓練機構,舉辦專 、兼任幹部各種短期訓練,並於警察大學各系(班)分別配授民防課程
民防團隊員訓練辦理單位 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年度訓練計畫,督導各民防團隊分別實施;其訓練演習由直轄市、縣(市)民防總隊及特種防護團辦理
民防團隊員訓練項目 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或新編 隊團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常年訓練:每年度實施常年訓練二次, 每次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村里民防訓練:配合村里民大會實施 專業訓練:視需要時實施,以不超過三 日為準 臨時訓練:視需要時實施
4-2-1演習的種類與方式 1.軍民聯合防空演習:萬安演習 2.民防區綜合演習:長安演習 3.後備動員演習:同心演習 4.配合演習:由各民防主管機關依軍方或 有關單位演習的要求配合實 施 5.勤務演習:配合年度常年訓練實施,由 各民防團隊分別辦理 6.專業演習:由各級民防主管機關協調專 業單位策訂計畫實施
全民防衛動員學習單 防衛動員輔教活動-踩氣球 玩法:分將全班分成7組,每位競賽員分發汽球、橡皮圈各二,把汽球吹滿氣並綁緊,將之套在雙腳踝關節上。 哨音響後,開始互踩汽球。 時間未到時,兩個汽球均被踩破者,則離場休息。如果被踩破一個者可繼續參加。
全民防衛動員學習單 防衛動員輔教活動-踩氣球 時間一到,以汽球數較多的一組為優勝。 目的:加入「踩氣球」遊戲,主要讓同學藉此鍛鍊平衡性、敏捷性及團隊合作的精神,並增加授課時學生對本課程的參與感及學習動機與興趣。
民防編組體系 中央主管機關 民防總隊 民防團 特種防護團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任務大隊、站。 聯合防護團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任務大隊、站。 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務組。 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編組特種防護團。 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 應編組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
學校防護團編組體系圖 受民防總隊之監督、管制及運用 團部 必設 得設
參加人員 機關(構)、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 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 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 防護團編組。 學校內之教師、職員及學 生應參加防護團編組。
校安機制 與其他編組之運作關係 教師、職員 戶籍設在學校附近 之男女在學青年 (依任務隊(班) 實際需求編組) 學校防護團 依各需求核轉 學校青年服勤動員 教師、職員 依各需求核轉 單位與各使用 單位需求人數 編組之在學男 女青年 校安機制 戶籍設在學校附近 之男女在學青年 (依任務隊(班) 實際需求編組)
以學校防護團為主。 執行本單位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自衛等任務。 任 務 以學校防護團為主。 執行本單位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自衛等任務。
服勤範圍 結合學校青年動員服勤機制 協助民防團隊,擔任空襲防護、救護、消防等工作。 協助政府機關,擔任宣導工作。 協助醫院、救護隊擔任救護工作。 協助生產機構,擔任軍需物資生產工作。 協助軍事、警察單位,擔任交通管制、疏導等工作。
訓 練 1 由中央主管機關策訂計畫及 課程內容實施。 防護團教育訓練課程應與動 員服勤相結合。 訓 練 1 由中央主管機關策訂計畫及 課程內容實施。 防護團教育訓練課程應與動 員服勤相結合。 民防總隊得對所轄民防團隊 之訓練,實施指導、督導、 評比。 區域相近之學校防護團,得 合併辦理訓練。
訓 練 2 區分如下: 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 編人員,應實施8小時基本訓練 。 訓 練 2 區分如下: 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 編人員,應實施8小時基本訓練 。 常年訓練:防護團編組成員全員 參加,每年度實施2次常年訓練 ,每次以4小時為原則。 其他訓練:防護團依編組班特性 實施訓練,其時數依任務特性需 要彈性實施。
編組注意及辦理事項 1 防護團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下列事項 策訂年度防護團實施計畫。 編訂防護團人員編組。 整備防護團所需之裝具。 編組注意及辦理事項 1 防護團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下列事項 策訂年度防護團實施計畫。 編訂防護團人員編組。 整備防護團所需之裝具。 選定服勤召集預定位置及集結待命位置。 策訂緊急召集聯絡傳遞系統圖表。 其他應行準備事項。
編組注意及辦理事項 2 相關書表 編組機關(構)編組通知單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民防人員免除召集申請書 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 編組注意及辦理事項 2 相關書表 編組機關(構)編組通知單 民防人員召集通知書 民防人員免除召集申請書 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名冊 民防團隊裝備器材管理名冊
一般人員 民防書表格式使用時機 民防人員 編組通知單 異動報告表 召集通知書 免除召集申請書 編組人員名冊 裝備器材管理名冊 逕行修正編組人員名冊
權利 1 權利及義務 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 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 或改發代金。 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 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所屬機關(構)應給予公假。
權利 2 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權利 3-1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辦理機關負擔。
權利 3-2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權利 3-2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36個基數。 中度身心障礙者:18個基數。 輕度身心障礙者:8個基數。 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90個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實施之規定,現行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金額為新台幣33,390元整。 即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1,202,040元。 中度身心障礙者:601,020元。 輕度身心障礙者:267,120元。 死亡者:3,005,100元。
義 務 參加編組 參加訓練 參加演習 參加服勤 配合演習: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之演習。 勤務演習:依任務特性實施之演習。 義 務 參加編組 參加訓練 參加演習 配合演習: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之演習。 勤務演習:依任務特性實施之演習。 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參加服勤
罰 則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罰 則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徵用或徵購之命令,不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用(購)物資或報到者。 違反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所發布之命令者。
罰 則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罰 則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不編組民防團隊經通知其 限期編組,自通知日起逾3個月不編組者。 違反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 辦法規定,不辦理相關之編組、訓練、演習、服 勤或支援,經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
罰 則 3 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遴選人員參加民防團隊)規定,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予解編。
罰 則 4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1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罰 則 4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1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防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不給予公假者。 國防部實施防空演習,不遵守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者。
得免除召集(請假)情形 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其直系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結婚者。 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
經 費 民防法第28條規定,辦理民防工作所需經費,依其性質由各級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 經 費 民防法第28條規定,辦理民防工作所需經費,依其性質由各級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 故所需各種經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請自行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
如需民防法及其相關子法全部 條文,請登入網際網路至下 列單位查閱、下載: 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http://nweb.npa.gov.tw/police /laws.nsf 法規查詢─「民防 類」。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http://law.moj.gov.tw/fl1.asp 。
萬 安演 習
防空疏散與避難 防空疏散 不論武器如何發展 ,威力如何強大,適當的 防護措施,戰時必能減少人員與物質損害至最低程度,而平時將密集人口和重要工業設施等分別疏散,空襲時即可減少空襲目標及損害
對空襲防護應有的認識 多一分準備,少一分損害 加一層防護,多一層保障 平時疏散,空襲避難 導向山區,深入地下
防空避難指導 空襲時 1.應注意警報音響,並收聽廣播消息 2.立即開放防空避難場所,並緊閉門窗, 熄滅煙火,且不得在街頭、戶外或防空 避難設備附近徘徊觀望 3.交通管制與疏導由警察及民防擔任,當 地駐軍及憲兵協助,其任務在維持交通 秩序,指導人車避難掩蔽,及處理行駛 或阻塞道路之事故車輛
防空避難個人行動要領 1.空襲前應先選定避難位置,將隨身 攜帶貴重物品準備妥當 2.在室外工作或行路途中遭受空襲時 ,應就近躲入避難場所或利用地形 地物掩蔽避難 3.行動迅速,態度鎮定,不聽信謠言 ,不在戶外徘徊觀望 4.接受交通管制與避難指導
機關.學校.社團行動要領 1.策訂空襲防護計畫,備置消防救護器材 2.構建避難設施,實施容量分配,務使人 人均有避難位置 3.空襲警報時即行停工停課。負有防護任 務人員出動服勤,其餘人員由教師或領 班領導迅速進入避難位置 4.加強警戒,注意安全,監視可疑人物的 行動,通知治安單位
服勤召集 1.空襲時,以防空警報信號或飛 彈襲擊時 廣播通知 2.非空襲時,以書面通知,必要時得以電話 、口頭或大眾傳播工具通知 3.各民防任務隊義務職人員應受服勤召集每 年30天以內,得延長為60天以內 4.免除本次訓練或服勤召集者應於三日內檢 具證明申請,如為空襲時服勤召集,先報 到後再申請
當前民防的努力方向 健全法令 加強宣導
民防法立法目的 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 、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 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 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 事任務。
民防組織架構 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任務大隊、站。
民防法特色 (一)消極空襲防護到積極的自衛 自救 (二)步入全民民防領域 (三)編組服制保持彈性 (四)權益保障 (五)義務法制化
(一)由消極空襲防護到積極的自衛自救 民防工作因時代變遷,尤以現今台灣海峽两岸關係變化莫測,從以前消極之「民間防空」觀念,改變為積極的「民間防衛」「協助搶救災害」、「協助維持地方治安」、「空襲防護」與「戰時支援軍事勤務」等重要事項為著力點,以順應時代潮流和社會治安的發展趨勢。
(二)步入全民民防領域 1.民防是「運用全民力量,發揮民間自衛自 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 組織與作為,亦是「國防安全」的基礎, 「軍事力量」的後盾,「社會安定」的憑 據。 2.全國人民均有投入民防工作之義務。才 能發揮全民整體力量,達到自衛、自救 、自保的目的。
(三)員額服制保持彈性 民防法實施後,各市、縣(市)民防團隊編組得依行政區人口數多寡及地區特性需求彈性編組,並得依勤務屬性,製作民防團隊編組人員之服裝,但應與其他服制區隔。
(四)民防人員權益保障 1.民防團隊為增進民防人員權益,得辦理民防 人員福利互助。 2.民防人員參加編組訓練演習服勤時,如表現 良好或著有功績,得依出力事蹟由本職單位 或上級單位給予民防團隊、民防人員之獎勵 ,其獎勵分別為獎章、獎徽、獎狀、記功、 嘉獎。 3.服勤期間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發給津貼 、給予公假,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可請領各項給付。
(五)義務法制化 1.依民防法第五條規定,民防任務編組 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團 體、公司、廠場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等 員工及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歲至未 滿六十五歲者依生活區域、性別、專 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 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五)義務法制化 2.參加民防團隊之各種訓練,各種訓練由中央主管 機關策訂計畫實施,區分如下: (1)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或新編民防 人員,應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2)常年訓練:民防團隊編組成員全員參加, 每年度實施二次,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3)幹部訓練:對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 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每次以八小時為 原則。 (4)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為提昇專業服勤能力,各級任務隊、站,依其性質分別參加其任務屬性團隊之訓練。
(五)義務法制化 3.參加民防團隊之各種演習區分如下: (1)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救法第二 十五條規定,參與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 事業實施之災害防救演習。 (2)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衛動員準 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演習。 (3)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施之全民 防空演習。 (4)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本課程結束 感謝你的專心聽講^^ 祝福大家、心想事成 健康、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