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4年 12 月 8 日
簡報大綱 壹、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重點內容 貳、臺南市許可加嚴審查製程 參、近年新增修訂排放標準 一、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 二、臺南市其他許可管制重點行業 參、近年新增修訂排放標準 2
壹、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重點內容 為與公告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一致,調整本辦法變更規模門檻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三、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推估較許可證記載之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氮氧化物達五公噸以上。 (二)硫氧化物達十公噸以上。 (三)揮發性有機物達五公噸以上。 (四)粒狀物達十公噸以上。 (五)一氧化碳達一百公噸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一)氮氧化物達四十公噸以上。 (二)硫氧化物達六十公噸以上。 (三)揮發性有機物達三十公噸以上。 (四)粒狀物達十五公噸以上。 四、下列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推估較許可證記載之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十五公噸以上,且全廠(場)固定污染源年許可排放量達下列情形之ㄧ者: (一)氮氧化物達四百公噸以上。 (二)硫氧化物達五百公噸以上。 (三)揮發性有機物達二百公噸以上。 (四)粒狀物達二百公噸以上。 3
壹、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重點內容 增列公私場所許可申請文件應填寫申請資料保證書之規定 調整審核機關收取許可證審查費及證書費用時機,簡化審核機關受理審查公私場所許可申請案件,因駁回其申請而需退還公私場所已繳納證書費用之行政作業程序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審核機關…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設置許可證。 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審核機關受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之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增列排放管道為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應填寫內容 4
壹、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重點內容 新增審核機關得命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終止試車之條件與規定,督促公私場所應依原提試車計畫申請內容進行試車 並規範相關紀錄應保存六年之規定。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新增條文)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核機關得命其終止試車,並駁回其操作許可證申請。 一、經審核機關現場勘查,未依試車計畫書記載之原(物)料或燃料種類進行試車。 二、經審核機關現場勘查,未依試車計畫書採行防範污染排放超過標準或限制範圍之措施,致違反本法規定。 三、經審核機關現場勘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具有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情形之一者。 無 5
壹、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重點內容 增列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許可排放量增量認定方式,並得不需重新進行檢測之條件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一、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 二、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三、辦理前兩款異動,其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 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變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 6
壹、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重點內容 增列公私場所依法定期限向審核機關提出許可證展延申請,但審核機關未於原許可證失效前作成准駁決定者,公私場所得繼續依原許可內容進行設置或操作之依據。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新增條文)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但因審核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設置或操作 無 7
壹、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重點內容 比照101年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增列公私場所計算揮發性有機物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 測設施一年以上之監測資料。 二、公私場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款執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 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 執行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據。 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 自廠係數。 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 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 計量方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 或替代計算方式。 第三十二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係數及 控制係數。 四、國內外相關技術論文與測試數據。 8
壹、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重點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應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推估排放量。但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揮發性有機物至排放管道者,得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推估排放量。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應以相同推估依據計算增加量及增量百分比,其結果作為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異動、變更之依據。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得作為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變更之依據,其增加量百分比計算,應以相同之推估依據計算之。 9
貳、許可加嚴審查原則 一、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 適用對象:高污染特性燃料之鍋爐 環保署103年6月16日函頒 鍋爐燃燒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參考原則 適用對象:高污染特性燃料之鍋爐 高污染特性之燃料範疇--依燃燒特性為其定義,與廢管處認定無關 生煤、石油焦及水煤漿等。 事業廢棄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得為燃料使用者)。 其他與廢棄物性質相近之燃料或輔助燃料:(如:紡織污泥、紙漿污泥、木材(屑)、廢潤滑油、垃圾衍生燃料及各項製程下腳料等)。 10
貳、許可加嚴審查原則 一、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 適用時機:新設、變更、異動、展延許可申請 11
製程完整性審查--製程應完整,避免排放量不當分割 貳、許可加嚴審查原則 一、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 目的性審查—提供其他製程設備熱源 製程完整性審查--製程應完整,避免排放量不當分割 產生之蒸氣/熱值等產品應具提供熱源之目的性,否則視為焚化爐審查。 燃料儲放方式改變,所增加之堆置場等單元,應併入製程中申請。 確保許可核定資料之完整性 避免業者排放量分割而規避模式模擬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等要求 具提供熱源之目的 12
貳、許可加嚴審查原則 燃料特性審查-- 一、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 生煤海關貨物檢驗報告 燃料來源、種類、數量應與其他相關文件比對--生煤使用許可、廢棄物公告或許可再利用規範、成分佐證文件 核定燃料成分: 燃燒生煤、石油焦..等者:應至少包含含硫量上限、灰分上限、固定碳下限、熱值下限 燃燒廢棄物者:應至少包含含氯量、水分、熱值下限 燃料特性審查-- 含氯分、含硫分、水分、熱值等資訊 廢棄物檢驗報告 13
貳、許可加嚴審查原則 一、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 燃料特性審查--試車計畫書載明燃料使用與檢測方式,涉及混燒或擇一使用時,應分別試車檢測 目的:係為確保防制設備於不同燃料操作條件下均能符合排放標準等規範 燃料使用方式 試車檢測方式 生煤或廢棄物擇一使用 (如廢棄物為備用燃料時) 生煤與廢棄物均應分開試車檢測 生煤或廢棄物混用時 1.於試車計畫書中說明混燒比例。 2.應將混燒比例核定於許可證據以規範。 倘能確保防制設備於不同燃料操作條件下均能符合排放標準等規範。則不需依燃料種類分別試車。 14
貳、許可加嚴審查原則 一、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 排放標準及定期檢驗測定審查 燃生煤、石油焦、水煤漿鍋爐,應依一般行業固定源標準核定。 燃廢棄物及相同性質物質鍋爐,適用廢棄物焚化爐排放標準。 --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適用一般行業標準,含氧率以6%校正。 --戴奧辛適用中小型焚化爐戴奧辛標準,但不須進行含氧率校正。應定期檢測。 --鉛鎘汞適用焚化爐排放標準,含氧率以6%校正。 15
貳、許可加嚴審查原則 一、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 其他相關審查原則說明 重金屬、戴奧辛免試車檢測之條件與管理原則 適用對象--因環保署認為生煤鍋爐亦有排放重金屬及戴奧辛之可能,但檢具相關佐證資料證明無重金屬、戴奧辛等排放之虞,得免試車檢測之審核原則,南市並未將其排除。 排放管道採樣設施仍應符合戴奧辛及重金屬採樣設施規範,以利後續稽查。 查核管理--應列為優先稽查檢測對象,經查不合規定,不得再次免測。 16
貳、許可加嚴審查原則 一、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 排放量不增量審查 針對採較差之燃料者,期以既存減量或強化防制設備效率管理,維持既有排放量甚至減量。 新設或變更案件: 應將污防書訂定之減量年度 目標納入考量 異動或展延案件: 不超過原許可核發量為原則 許可排放量不增量法源:依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與第7條辦理,並非無法源依據。 17
貳、許可加嚴審查原則 一、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 許可證有效期限核定原則 許可證有效期限依需求核定5年以下 1.新設/變更案件 依本法第29條第3項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屬設置、操作未達5年之臨時性固定污染源,應依實際需要核定5年以下。 EX:廢棄物再利用檢核核定年限之有效期限假設為3年,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則視為為臨時性固定污染源,亦僅核定3年。 2.異動/展延案件 許可證內容異動而需重新檢測者(異動一款),需同時符合展延規定,始得重新核定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 得依實際需要核定5年以下之有效期限。 18
貳、許可加嚴審查原則 二、臺南市其他許可管制重點行業 管制對象 許可申請時機 管制作法 重點申請案專家學者審查 空污陳情前30大之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辦理變更 申請操作許可證 操作許可證辦理異動 重點申請案專家學者審查 許可期限限縮為五年以下 加嚴異味管制 屬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採熱處理作業之製程 排放量前十大之固定污染源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申請案件 19
貳、許可加嚴審查原則 二、臺南市其他許可管制重點行業 許可審查時加嚴要求 倘蒸氣鍋爐或熱媒鍋爐所使用之燃料為生煤或石油焦者,除了檢測粒 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外,尚須檢測戴奧辛、重金屬及生煤 含硫量,並須檢測防制設備前後端以確認防制設備之效能驗證。 倘蒸氣鍋爐或熱媒鍋爐所使用之燃料為廢棄物(如:紡織污泥、紙漿 污泥、水煤漿、木材(屑)、廢潤滑油、垃圾衍生燃料及各項製程下 腳料等),除了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外,尚須檢測 戴奧辛、重金屬及廢棄物含氯量、含硫量、水分含量、 發熱量;高污 染之污染源亦請應進行防制設備效能驗證。 處理污泥燒製成骨材之製程,考量污泥來源及所含成分之複雜性,除 了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外,尚須檢測氟化物、戴奧 辛、八大重金屬及污泥含氯量、水分含量。 20
參、近年新增修訂排放標準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2.4.24) 空氣污染物 排放標準 新設日期 新污染源 既存污染源 粒狀污染物 (重量濃度) 燃燒 50 mg/Nm3 發布日期 103.4.30起 100mg/Nm3 燃燒以外 100 mg/Nm3 使用加熱爐、裂解爐及鍋爐以外之燃燒過程,粒狀物排放濃度之計算排氣含氧百分率不需校正(指石化製程之加熱爐、裂解爐) 加熱爐、裂解爐及鍋爐之燃燒過程,各污染物排放濃度之計算,需以排氣含氧百分率6%校正 新污染源:102.4.25(含)起設立之污染源 既存污染源:102.4.25日前已完成之污染源 既存污染源符合空污法第24條所稱變更條件者,以新污染源論 21
參、近年新增修訂排放標準 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102.11.19) 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停用) 煉鋼及鑄造電爐廢氣排放口 鑄造電爐 粒狀物排放標準 重量濃度(mg/Nm3) 不透光率(%) 新設 12 10 既存 30 106.1.1起15 鑄造電爐 :指從事鋼、鐵及其合金元件鑄造(含鋼鑄造程序或灰鐵鑄造程序等)之電爐(以電為動力來源之電爐含電弧爐、感應爐及電阻爐) 煉鋼電弧爐:指利用電弧產生的熱量進行廢鐵、廢鋼或銑鐵冶煉之電弧爐 新污染源:102.11.19(含)起設立之污染源 既存污染源:102.11.19日前已完成之污染源 既存污染源符合空污法第24條所稱變更條件者,以新污染源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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