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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市场管理部 张平 13601009554 glb10@126.com 技术市场优惠政策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市场管理部 张平 13601009554 glb10@126.com
技术市场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与科技管理直接相关的政策 一、奖酬金政策 二、交易行为(合同收入)减免税 三、交易主体优惠政策
一、奖酬金政策 技术卖方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 技术买方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国资分配[2006]243号 (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一技术合同或同一技术给不同用户的技术合同不得重复计提技术奖酬金。不得同时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 —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在相应成本费用科目中据实列支,通过“应付工资”账户下设置的“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计提的业余设计奖”明细科目核算,原则上当年没有余额,并按规定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人工成本统计表中填列。
二、交易行为(合同收入)减免税 对技术卖方的收入 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计算税率按25%计)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流转税(原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73号 二、关于营业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营改增 财税[2011]111号(上海)、财税〔2012〕71号(北京8 省市)、财税[2013]37号(全国)、 财税[2013]106号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技术转让享受所得税优惠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和212号文件,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报送资料 21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其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技术买方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五条规定: 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交易主体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收入) 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3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
技术市场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其他部门的相关政策 (商务部门) 一、技术进、出口的贴息政策;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市场管理部 张平 13601009554 glb10@126.com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市场管理部 张平 13601009554 glb10@126.com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京科政发〔2002〕622号) 《关于加强“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京技市字〔2005〕55号) 《关于对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 (京技市字〔2006〕60号) 《关于印发<关于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技市字〔 2012〕3号)
技术合同条款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1)项目名称 (2)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报酬、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 (11)名词术语的解释
技术合同的类别: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四技合同”
技术合同分类及认定要求 合同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形态 双方未掌握 现有的、特定的、 已经权利化的 运用科学知识和 技术手段 有一定难度的现有 知识、技术应用 技术特征 未知、有风险 成熟的、完整的、 实用的 已掌握技术为决 策服务 已掌握技术;为实 施服务 成果形式 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材料、 新品种及其系统 专利权、专利申请 权、技术秘密、专 利实施许可 咨询报告、可行 性分析报告、专 题调查报告 具体数量、质量指 标或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指标 知识产权 应有权属约定 必须约定明确 如无约定不对委 托方实施后果负 责 应达到合同约定的 各项要求,技术知 识传递不涉及知识 产权
技术转让的范围 1、技术秘密——当事人采取措施的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属及缴费证明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10年)著作权 4、植物新品种——(条例、20年)品种权证书 5、计算机软件——(条例、50年)软件著作权 6、新药工艺——新药证书、临床批件
特殊类型合同 框架协议 购销合同 涉密合同 总包合同 招投标合同 多方共同签约合同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减免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73号 一、关于增值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登记流程 登记机构
登记要求 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真实、完整、中文、书面)
不能登记的合同 无效合同或未生效的合同; 非技术合同; 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 ,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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