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问题分析 主讲:文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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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问题分析 主讲:文 龙

税收法律体系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2)暂行条例--国务院 (3)实施细则(条例)--国务院 (4)部门规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5)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各级税务主管部门

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新法共8章60条;实施条例共8章133条 15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 1.纳税人 2.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4.应纳税额的计算 5.税收优惠

1.纳税人 (1)纳税人范围的确定(法人税制) 税法对确定纳税人作了重大改变,即将原税 法以独立核算三个条件来确定纳税人,改为以公 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 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 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 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 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 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的企业。 居民企业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

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税 率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比例税率: (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约占99%,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总额分别约占全国总量的60%和40%,所提供的就业岗位达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左右。 小型微利企业 不等于中小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西藏自治区2008年至2010年执行的税率: 藏政发〔2008〕7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1)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可按照国家关于原享受低税率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一定期限内逐步过渡的规定,执行以下政策: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0%税率的外资企业,2008年继续按10%税率执行,2009年按12%税率执行,2010年按15%税率执行。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可暂定为15%。 (4)回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西藏驻区外企业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西藏自治区2010年至2020年执行的税率: 藏政发〔2011〕1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 入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生产经营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收入) (五)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租赁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2017/3/4 16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明确列举了收入的货币形式的几种类型,包括:   (一)现金。即企业持有的流通中的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存款。即企业在银行存放的款项,是企业对银行的债权,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等。企业的资金通常以存款形式存在,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等。   (三)应收账款。即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企业的流动资产。     2017/3/4 17

  (四)应收票据。即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企业未来可以变现的债权权益。   (五)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根据其他方法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该债券必须是收益可以确定,同时该企业还要有意图和能力将其变现的债券。   (六)债务的豁免。即企业债务被债权人豁免,原来列为企业负债的部分相应消除,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收入将债务予以抵消,因此可计算为企业的收入。 2017/3/4 18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货币形式的几种类型,包括:   (一)存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017/3/4 19

(三)生物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三类:1 (三)生物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三类:1.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2.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3.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2017/3/4 20

(四)无形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其可辨认性标准包括:1 (四)无形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其可辨认性标准包括: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五)股权投资。即企业认购其他企业股份,在短期内无法变现,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2017/3/4 21

(六)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企业随时可能处置这类债券,但债券投资的市场价格却变化莫测,一时无法确定,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七)劳务。即企业向其他企业提供的服务,劳务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在一些国家甚至可以折价入股,但其为无形资产,未来的收入难以确定,因此也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八)有关权益。包括除以上七项之外的其他非货币表示的权益。 2017/3/4 22

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有变动,以前是按账面价值确认入账金额,现在是按市场价格确认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其主要特征在于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其具体金额是难以确定的。如固定资产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并通过折旧或者损耗的方式将其价值转化到将来生产的产品当中,但企业多少经济效益是由固定资产的折旧或者损害带来的,则是难以确定的。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有变动,以前是按账面价值确认入账金额,现在是按市场价格确认 2017/3/4 23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会计处理上分别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条件:   1.收入时间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017/3/4 24

由于税法与会计存在的目的不同,在收入确认方面也有所差别:①会计上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作为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重要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而这些风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弥补,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否则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面临的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必要条件。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第二个条件是“不再保留继续管理权”。也就是说,对实际上继续控制的商品,其销售收入不能确认,但从税法角度来说,谁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就应该确认为收入,所以这一条件也不适用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③“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是会计上确认收入的一个必要条件,符合会计的稳健性原则,税法上对此的要求是收入和成本要合理,出于反避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如果认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2017/3/4 25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2017/3/4 26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017/3/4 27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的目的是保商业信誉,对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是: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差额计税了。发生销售折让的,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2017/3/4 28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对比 商业折扣 (税法:折扣销售) 现金折扣 (税法:销售折扣) 业务实质 购货数量大,给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销货方为及早收款,付出的代价 发生原因 鼓励购买者多买 鼓励购买者尽快付款 发生时间 销货当时 赊销之后 处理办法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5条: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了)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5条: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017/3/4 30

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2017/3/4 31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会计处理上分别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上述各种劳务类型按以下方法确认收入:   (一)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二)收入方法的确认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2017/3/4 32

(三)收入金额的确认 1.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2 (三)收入金额的确认   1.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2017/3/4 33

3.企业提供劳务,但不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可暂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但也不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得到补偿时,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作为损失扣除。    2017/3/4 34

4.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2017/3/4 35

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 2017/3/4 36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当企业转让财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转让财产收入: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 2017/3/4 37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成本法、收付实现制) 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之一。 2017/3/4 38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营业税与所得税) 2017/3/4 39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一般而言,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债权性投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或某些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实际利率法,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从而得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折现率),并按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考虑到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且能够反映有关资产的真实报酬率。所以,税法也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  2017/3/4 40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案例)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17/3/4 41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2017/3/4 42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收益(财务费用)等。 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017/3/4 43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017/3/4 44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3/4 45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2017/3/4 46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条明确,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实践中通常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2017/3/4 47

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在收入总额的规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是否属于财政拨款的范畴呢?《实施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3/4 48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予以征税符合立法精神;二是,当前个别地方政府片面为了招商引资,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侵蚀了国家利益,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政补贴给企业的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政府补助,列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税收在此问题上应与会计制度一致。 2017/3/4 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2011.9.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2011.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017/3/4 50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3/4 51

(四)符合条件 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主要是消除境内所得的重复性征税)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主要是消除境内所得的重复性征税) (四)符合条件 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017/3/4 52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017/3/4 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2017/3/4 54

 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2017/3/4 55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3/4 56

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2017/3/4 57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3/4 58

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2017/3/4 59

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017/3/4 60

2、扣除项目 (1)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一般扣除规定、禁止扣除规定、特殊扣除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进入成本、没有资本化、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在税前扣除。

(2)原则 ①真实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的 概念;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要根据具体业务去判断。    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进口、集市采购、农民搬迁补偿等);有的业务可能取得不合格的发票,甚至假发票;有的事项不需要发票(工资分配)。 发票并不是费用真实发生的唯一凭据

②相关性原则 如:如何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 (公务用车与交通费用) 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收入相关。 如:如何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 (公务用车与交通费用)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折旧、摊销扣除。

例:某事业单位2011年取得财政拨款500万元,实现其他所得300万元(假设该项所得应税),当年发生支出600万元,其中用财政拨款形成的支出为375万元,假设支出均在税法规定的额度之内,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该事业单位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会计利润是多少? 解:应纳税所得额=300-(600-375)=75万元 ( 而不是300-600=-300万元); 会计利润=500+300-600=200万元。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④合法性原则 ③合理性原则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④合法性原则 非法支出不能扣除,如罚款、税收滞纳金、贿赂支出都不允许扣除; ⑤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目的各异二者的法律级次差别悬殊 。 50

⑥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发生所属期间扣除,不是以实际支付时确认。 ⑦配比原则 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⑧确定性原则 无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案例: 甲企业因会计人员疏忽, 2011年度少提办公楼折旧3500元,于2012年2月1日补提,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3500 贷:累计折旧 3500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因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案例:甲企业2010年度销售某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实现3年保修,预计保修费用21万元。 借:销售费用 21万元 贷:预计负债——预计保修费用 21万元 请问:2010年度确认的21万元的保修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处理: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能够准确的计量的,估计的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017/3/4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017/3/4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7/3/4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017/3/4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017/3/4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二条[本条失效]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2017/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2014.3.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2014.3.1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17/3/4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如何判断工资的合理性?(案例) 2017/3/4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案例)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案例)   2017/3/4 81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17/3/4 82

医疗保险费不再占用福利费指标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按照新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2007年开始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所以企业现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再通过应付福利费(或者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了。这些改革说明,医疗保险费支出不再占用福利费指标,汇算清缴所得税时也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2017/3/4 83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资本化的利息也不能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017/3/4 8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017/3/4 85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7/3/4 8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行为:第一,向非特定人群的集资 ;第二,向集资人支付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四倍,也属于非法集资。 2017/3/4 8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2013-7-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2013-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017/3/4 8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2013-7-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2013-7-15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017/3/4 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2013-7-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2013-7-15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2017/3/4 90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帐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2017/3/4 91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7/3/4 92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2017/3/4 93

例:甲企业2009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为150万元,上交工会经费为18万元,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20万元。已知上年度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为15万元。问该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数额和纳税调整额分别是多少? 解:该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为1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该企业2009年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上交工会经费为18万元,允许扣除18万元,不需要调整; 该企业2009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不需要调整;本年度还可扣除上年度结转余额5万元;还有10万元留待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饮品、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住宿费、会议费) 2017/3/4 95

例:一企业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 解:1) 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 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2017/3/4 97

例:某企业为了宣传推广新产品,通过电视台播放广告,2011年度发生广告费用3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年底取得广告业发票并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并实际支付。当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的符合条件但未扣除的广告费余额150万元。请问2011年度该企业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的可扣除额度为多少? 解: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限额:4000×15%=600万元,2009年度实际列支的500万元可全额扣除,还允许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符合条件但未扣除的广告费余额600-500=100万元,即2009年度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600万元,还有余额50万元留待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017/3/4 99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1年第34号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2017/3/4 100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2017/3/4 101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包括: ①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③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017/3/4 102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2017/3/4 103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案例) 2017/3/4 104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017/3/4 105

案例: 税务处理: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我地区某矿产品生产企业, 2011年度发生罚款和罚息支出,具体有三项:1.因与客户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向客户支付罚款及违约金8000元;2.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渣,被环保局处以3000元罚款;3.向建设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5000元。上述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税务处理: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利用合同列支违约金 关联企业A和B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A高,B低,A和B订立内部服务合同,约定A为B提供某些服务,如果A公司没有提供约定的服务给B公司,就要支付违约金。但A公司根本不具备提供特定服务的能力,比如,人员不够等。因此,A向B提供服务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因此,A向B支付的违约金也应该被视为虚假承诺,不应该允许其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或者减值准备,尽管在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确定性的原则。 2017/3/4 108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017/3/4 109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案例分析)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案例分析) 2017/3/4 110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017/3/4 111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017/3/4 112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000元) 2017/3/4 113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017/3/4 114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017/3/4 115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017/3/4 116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7/3/4 117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2017/3/4 118

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017/3/4 119

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2017/3/4 120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017/3/4 121

实施条例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实施条例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资本化前的计入管理费用;原法为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 )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变了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可以发票所列金额、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为计税基础的做法 ) 2017/3/4 122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017/3/4 123

无形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2017/3/4 124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017/3/4 125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即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2017/3/4 126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017/3/4 127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2017/3/4 128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 财产净值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17/3/4 129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算 实 例

某企业2011年企业会计报表利润为200万元,未作任何项目调整,已按1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300万元。税务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审查,经查阅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2011年度有正式职工100人,实际列支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为500万元;其中发放残疾职工工资20万元; (2)企业“长期借款”账户中记载:年初向中国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5%;向其他企业借周转金200万元,年利率10%,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 (3)全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25万元; (4)该企业2011年在税前共计提取并发生职工福利费20万元,计提了工会经费3万元,计提了教育经费5万元; (5)2011年6月5日“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厂部办公室使用的空调器二台,价款1.2万元(折旧年限按6年计算,不考虑残值); (6)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

(8)审核“管理费用”帐户,其中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5万元;为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10万元; (7)审核“营业外支出”账户,其中记载有如下事项:  A税收罚款及滞纳金6万元;  B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3万元; C直接向贫困山区小学捐款8万元; D通过省教育厅捐赠给某高校2万元; E非广告性赞助支出6万元); (8)审核“管理费用”帐户,其中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5万元;为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10万元; (9)企业2011年1月购进制衣机5台,每台价值2万元,企业按5%残值率计提折旧,企业按5年计提折旧;(其他因素不考虑) 借:制造费用1.9万元(2万×5台×95%÷5) 贷:累计折旧 1.9万元 (10)企业2011年1月花费400万元购进地皮一块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有效期为2011年1月至2051年1月),企业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按每年40万元进行了摊销; 要求:请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

(3)我区所得税方面的特殊优惠 藏政办发〔2008〕37号规定我区企业所得税有下列优惠政策 1)对农牧区的优惠 ①农牧民群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除矿产业、建筑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④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对手工制作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马鞍具等以及生产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明确。 80

3)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免税优惠: ①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对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宗教场所从事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免税优惠: ①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②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③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④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对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⑤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经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范围。 ⑥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A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并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B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的。

5)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以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新办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旅游企业或项目具体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商自治区旅游局确定。 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物资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6)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实行以下税收优惠: ①兼并、收购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 兼并、收购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对被兼并、收购企业、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对兼并、收购企业,按照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照顾。 兼并、收购西藏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与兼并、收购企业融为一体、合并经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按照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照顾。 ②托管、租赁西藏国有亏损企业 托管、租赁西藏国有亏损企业的,对所托管、租赁企业,自托管、租赁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7)就业与再就业 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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