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业务经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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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业务经办指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以本人首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2、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单位10%,个人2%, 门诊大额―单位1%;  (1)基本医疗―单位10%,个人2%, 门诊大额―单位1%;  (2)大病统筹―单位7%,门诊大额―单位1%。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 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1%。 4、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一类风险较小行业,单位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单位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单位2%。 5、生育保险:单位0.8%。

征缴业务申报时限 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在上月26日至本月8日之间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完成人员增减及当期社会保险申报业务。

征缴业务结算时限 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手续后,应确保于当月15日之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凡15日资金仍未到帐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将按日加收应缴纳保险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参数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二)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分为2109元和14058元。

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参数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912元和6047元。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二、大额医疗救助金征收标准 在职人员:暂按260元/人.年征收; 退休人员:暂按360元/人.年征收,从退休职工养老金中代扣。

人员增加经办流程 一、网上申报人员增加 参保单位在区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就业登记后,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自行操作办理人员增加手续。外地在津新参保职工需到全市任意社保中心自助设备办理身份证信息预登记手续后,再办理增加业务。

人员增加经办流程 二、临柜办理人员增加 参保单位在区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就业登记后,无法通过在网上申报平台进行操作的,可到分中心办理人员增加业务。办理时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

人员增加经办流程 1、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参保提供)。 2、职工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首次参保提供)。 3、多重劳动关系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劳务协议。 4、参加农籍职工综合险,无法及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的,可提供单位盖章及本人签字确认的《使用农籍职工户口性质承诺书》及《职工户口性质签字确认名册》。 5、外籍人提供护照、就业证、专家证等有效资料的复印件。

人员减少经办流程 参保单位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后,无法在网上申报平台自行操作的,可在分中心窗口办理人员减少业务。办理时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并提供相关材料。

补缴费经办流程 一、正常补缴费 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无法在网上申报平台为职工办理补缴的,应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1、补缴费时间距应缴费时间6个月以内的,录入单位申报信息并审核通过。 2、补缴费时间超过应缴费时间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提供工资发放原始记录、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及补缴说明。

补缴费经办流程 3、补缴费时间距首次参保时间一年以上的,单位需提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 4、补缴1998年以前的(非续接保险关系),单位需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5、市、区两级社会保险联合执法办公室出具的补缴文书。

补缴费经办流程 二、调整基数补缴费 单位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不符,需对差额进行调整并补缴的,应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补缴费经办流程 1、单位申请调整基数补缴费,需说明调整基数理由,并提供相应年度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等资料。 2、因社保缴费基数检查、审计稽核、社会保险联合执法办公室受理职工投诉举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补缴文书。

在职人员信息修改流程 参保单位根据申请人员信息变更内容,填写《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修改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等信息的,需提供参保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根据修改情况提供其他要件。 2、申请修改户口性质的,需提供参保人员的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申请修改个人身份信息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在职人员信息修改流程 4、申请修改参加工作时间的,需提供《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修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需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及其首页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登记页复印件。 6、申请修改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人社局出具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花名册》原件、人社局审批后的《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在职人员信息修改流程 7、申请修改养老保险核定缴费年限的,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手册首页和第4页的复印件。 8、申请修改审批医疗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区县人社部门审批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修改延迟退休起始时间、延迟退休截止时间的,需提供区县人社部门出具的《后延退休申请确认表》原件。

养老保险手册审核经办流程 一、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核发 自2014年7月起,新参保职工不再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在此之前参保未办理手册或手册丢失的可到区人社局办理核发或补发手续。 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填写 职工缴费记录由参保单位负责记录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由分中心进行审核。参保单位未及时记录的,可持职工本人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分中心自助设备上进行查询,由单位或本人填写。

养老保险手册审核经办流程 三、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审核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保险关系转往本市其他区县参保前,单位经办人持填写齐全的手册到分中心进行盖章审核。凡办理手册审核前已转移至外区参保的职工,分中心不再进行盖章审核,统一到现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

养老保险手册审核经办流程 四、其他事项 1、凡参保单位经办人员不便到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的,可将缴费记录填写齐全后,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及手册自行办理。 2、跨统筹范围转入我市的,原统筹地区养老保险记录在我市新核发的手册上无需誊写。 3、手册缴费记录审核及转出需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并经分中心审核成功后方可办理。

个人缴费经办流程 所需资料 1、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外省市人员还需提供天津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就失业证。

个人缴费经办流程 缴费方式 1、刷卡缴费:持任意银行银联卡临柜刷卡缴费。 2、现金缴费:持《缴费通知单》到社保机构指定的协议银行缴费。 办理时间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办理,遇节假日不顺延。

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转移经办流程 一、跨统筹转出 (一)本人办理 参保人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014年7月后新参保职工无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分中心窗口办理转出手续。

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转移经办流程 (二)转出单位或委托他人办理 单位代办需携带单位公章;委托他人代办需携带《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单位或他人办理时无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三)办理须知 申请转出人员已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停缴手续;已办理天津社会保障卡的人员需至社保卡所属银行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

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转移经办流程 二、跨统筹转入 (一)携带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至分中心办理转入申请手续。

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转移经办流程 (二)办理须知 1、 男职工不满50周岁,女职工不满40周岁的可直接办理。本市户籍人员超过上述年龄的,需在保税区人社局办理转入申请,待天津市人社局审批通过后方可转入。 2、职工参保缴费满一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注:上述表格均可在保税区社保中心网站“表格下载”栏目 中下载。

咨询电话:84906499 分中心网址:http://csi.tjftz.gov.cn

社会保险登记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注册地址为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的单位,在保税区分中心登记科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或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参公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制度的批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社会保险登记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特殊登记业务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农籍职工用人单位开立“农籍工户”需持《****(单位名称)农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申请》; 2、使用派遣职工的用人单位按照谁用工谁缴费的原则,登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虚拟户,将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组织的单位代码及单位名称填写在《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的备注栏内。 2、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持经市或区(县)人事部门出具并签章确认的《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名单》; 3、劳务派遣用人单位需持《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需填报《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类型等其中一项或几项发生变更时,提供参保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参保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生变更时,持变更后银行的开户手续; 缴费方式由临柜缴费变为银行代扣时,持《银行代扣协议》; 参保单位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持相关的批准文件或变更证明。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破产、撤销、终止、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终止参保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应按“注销原因”分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1、参保单位破产的,提供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 2、参保单位解散、合并、撤销、终止的,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解散、合并、撤销、终止的文件; 3、参保单位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提供工商部门办理单位注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证明; 4、参保单位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参保单位发生其它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情况的,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初次缴费的用人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单位0.5%;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单位1.0%;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单位2.0%。 每年4月份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及工伤发生率,对二类、三类行业单位实行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即时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满一年后再按本市浮动费率的政策进行调整。 1、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死亡5(含)人以上的; 2、一次重伤10人(含)以上的; 3、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